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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审批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1、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编制好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填写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会审。

2、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工程的规模、特点等),结合自身的资源状况,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书。

(2)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如有必要,可要求设计单位予以配合,作部分核算或局部修改。

(3)国家及行业颁发的规程、规范、标准和政策以及国内外设备资料标准。

(4)现场具体条件,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4、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内容:

(1)工程概况。

(2)主要施工方案和重大技术措施、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点。

(3)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包括交通运输干线和施工排水系统)。

(4)施工综合进度网络图(包括开工、竣工日期、工序工日、关键线路、阶段形象进度及施工进度)。

(5)施工技术和物资供应计划(包括设备、材料、半成品、加工制配件)。

(6)施工图交付进度。

(7)主要施工机具配置和劳动力计划。

(8)只要施工力能供应(包括水、电)。

(9)生产、生活临建设施的安排。

(10)保证施工安全(包括消防、防飓风、防雨等),保证质量的计划、措施,保证文明施工。

5、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涉及本专业有关内容的技术可靠性和工艺性进行审查并签字。

6、需承包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审,总监理工程师重新组织审查并审核、签认。

7、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给承包单位,同时报送建设单位。

8、承包单位应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如果需对其内容做较大变更时,必须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9、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如需做较大变动时,仍应报审。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签发。

10、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于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后,还应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提出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还应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和有关专家会审。

11、对于规模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分批供图的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批准可分阶段报审施工组织设计。

12、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单位还应编制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13、简单的单位工程、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但审批程序不变。

篇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核审批制度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在开工前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报公司审核和审批(审批表见附件)。

2、公司技术部、工程部、安技部、质管部、设备部等部门,对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审批,即成为组织和指导施工的指令性文件。

3、所属公司对特大型或新开的工程项目,技术要求特别高、施工难度特别大的工程项目及各类维护体系设计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经所属项目部提出审查意见后,均须报公司审批。

4、大型及中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由所属项目部审查。小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由承担施工单位审查。各类型《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均应附于设计书内,并作为主要的技术文件立卷归档。

5、经审批(审查)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审查)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予执行,对不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或擅自变更施工组织设计而造成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要追究违反者应承担的有关责任,以保证施工组织设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6、各类施工组织设计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复制,报公司两份存档。施工组织设计的封面和责任表须报公司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装订。

篇3:安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篇4: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批制度

1、严格施工方案审批程序。根据施工项目的特点和具体要求,首先应由项目部所属各队提出最初的施工方案,上报项目工程部,经由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安监部门审议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开始实施。

2、建立有效信息渠道,保证该渠道的顺利通畅。建立与现场沟通的有效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施工信息,便于施工方案制定、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调整实施中的施工方案。

3、大型构造物的施工安全方案由项目部安全监察部主持制定,经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工程部门审议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上报公司、建设单位工程部和监理单位审议,批复后开始实施。

4、加强与外部协作单位和各上级管理单位的施工协作。凡是需要与外部协作单位和各上级管理单位配合施工的施工方案的制定,首先由项目部所属各队提出最初的施工安全防护方案,上报项目部安全监察部、经由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工程部审议,并会同外部协作单位和各上级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安监部门、外部协作单位、各上级管理单位签字确认,各单位备份,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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