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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用气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一)、组织义务消防队

1、成立以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为组长,以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消防管理小组其他成员若干人。

2、义务消防队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

(二)、防火教育

1、现场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月组织防火检查。

2、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燥物品,必须严格防火措施,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3、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易燥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符合防火规定。

4、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二、安全用电制度

1、在建工程与高压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0米,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与高压线路的垂直距离不少于7米。

2、开关、配电箱应有漏电保护门、锁及防雨设施,电箱进出线,电源开关,保险装置要符合要求,老化破皮不合要求的电线不许使用。线路必须架设在绝缘材料上。

3、新工地的用电线路设计、安装必须经有关技术人员审定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4、电器和机械设备必须有接零接地和防雷设施。

5、电工、机械工必须持证上岗。

名城港湾三区项目部

2011.3.21

篇2:建筑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闭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经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4天前填写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的审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在3天前提出,经焊工监护人员签署意见后,报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篇3:项目安全技术方案审批制度

工程项目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制定全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有针对工程危险源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作业条件以及施工人员的素质等情况进行制订,起到指导施工作用。对工程中各种危险源,制定出具体的防护措施。

2.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审批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按其涉及的内容,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全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由总工程师审批。

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准随意变更修改。确因客观原因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核、审批的分工与程序办理。

3.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如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临时用电、起重吊装工程,塔吊、物料提升机及其它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与拆除等等,应当由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目录见附件),并由公司项目管理部审核,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其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须要专家论证的,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的要求,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方案的交底、验收和检查

各层次技术负责人应会同方案编制人员对方案的实施进行逐级技术交底,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方案编制人员必须参与方案实施的验收和检查。

篇4:瓦斯隧道动火审批制度范本

1、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1)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B级动火作业:在本单位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之外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3)C级动火作业:在本单位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4)所有级别的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3、动火管理:

(1)瓦斯隧道内及隧道口2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所有动火作业均属于A级动火作业。

(2)需进行动火作业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项目部经总工程师、安全总监、通风调度及瓦斯监测部门会签后才能动火。

(3)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单位一份,安全部一份。

(4)动火作业应接受项目部安全员、瓦检员的监督和检查。作业前清除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测定,瓦斯限值降到规定浓度时才可进行动火作业,同时加强隧道通风。作业过程中,瓦检员应随时对动火区域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出现异常情况,安全员、瓦检员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4、A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两天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抢险救灾、隧道坍塌支护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项目部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动火。

5、B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一天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抢险救灾、隧道坍塌支护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项目部总工程师的同意,方可动火。

6、C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四小时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抢险救灾、隧道坍塌支护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项目部安全总监的同意,方可动火。

7、施工单位在动火作业范围必须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备齐必要的消防器材,接受监督和检查。

8、动火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仔细检查,熄灭一切火源,谨防死灰复燃,做到工完场清。经现场监督检查人员验收签字后,施工单位方可撤出。

9、无动火许可证禁止在禁火区动火,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严厉追究其责任。

篇5: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瓦斯隧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2、每年由技术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项目部领导审核批准。批准后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组织及时实施,安全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开挖工作面的地质构造、超前钻探等情况进行开挖施工的合理布置,并按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贯彻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当开挖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4、根据开挖工作面的具体情况,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根据开挖工作面的具体情况,对开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相应的预测、预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负责进行技术交底,对相关部室管理人员及施工队管理人员进行交底和贯彻,并签名备查。

7、瓦斯隧道停风、停电必须由技术、生产、调度、安全部门制定安全措施,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8、瓦斯隧道需要动火作业时,技术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批准后,签署动火证,由安全部门、通风调度专人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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