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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高作业安全规程消防常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5

登高作业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有时要在离地面一定高度处作业,例如驾驶维修起重机、挂钩、脱钩、捆绑、吊装等。在高处作业存在着不安全因素,因而起重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起重作业的安全运行,避免出设备及人身事故。

GB3608-83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起重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如下:

1.所有高处作业者,无论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从事什么工作,不论是专业人员或临时工,均应执行规程。

2.凡属二级以上(5m以上)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应制定登高作业的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措施,必须将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详细地填写在工作许可证上。

3.登高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使用的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GB6095-85标准及GB2811-81标准的要求。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并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瘸症、视力不佳、听觉不灵、手脚有残等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在高温车间作业时,夏季应搞好防暑降温,防止中暑晕倒事故发生。条件恶劣的应轮换上岗。

6.高处作业用的吊架、手动葫芦等起重用工器具,必须按有关规程或规定搭设;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规程要求,严禁吊装升降机载人。

7.在载人吊笼里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将其拴挂在上方拉绳上,并有专人监护。

8.高处起重作业一般不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凡因工序原因必须交叉作业时,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按指定的路线上、下,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

9.遇有6级以上的强风、暴雨或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10.在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或塔罐顶部施工时,应有专人监护。

11.直接攀登高大塔罐及烟囱施工时,必须经过安全技术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

12.在石棉瓦、瓦棱板(轻、薄型材料)上作业时,必须采取有力的安全措施,设置坚固的脚手架,不能直接立在石棉瓦或瓦棱板上作业。

13.作业现场有坑、井、沟、池、吊装孔或其他预留孔时,应加盖或设置防护栏杆,防止有人误入或坠落。

1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注意作业点上下、左右的情况,凡有电线处,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触碰电线。

15.用梯子登高时,梯子不得缺层,顶端应可靠固定;梯脚要包扎防滑材料,梯下要有人监护;梯子的斜度以60°为宜;每只梯子只能一人攀登工作。

16.上下作业时,手中不应拿工具或其他物体,应将工具放在工具袋里,传递物件应用吊绳,严禁士下抛掷工具或其他物件。

17.在高处作业时,不应把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脚手架或建筑物边沿,以防止其掉落伤人;工作结束,必须清点所带工具和器具,不要遗留在作业点上。

18.现场监护人员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坚决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消防常识

起重机械发生火灾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由于电气设备的安装和日常维护不善,电气设备在运行中超过额定负荷,发生线路短路、过热和打火花而造成的。因此,在起重机驾驶室必须配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并应配备救生安全绳。

一、发生火灾的原因

(一)设备过热

引起电气设备过热的主要原因有:

(1)短路发生短路故障时,线路中的电流增加为正常时的几倍,产生的热量与电流成正比。此时若温度达到可燃物的燃点时,就会造成火灾。

(2)过载过载也会引起设备发热。造成过载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设计选用线路和设备不合理,导致在额定负荷下出现过热;二是使用不合理,起重机长时间超负荷运行,造成线路或设备过热;三是故障运行,如三相电源缺一相。

(3)接触不良各种接触器触点没有足够压力或接触面粗糙不平,均会导致触头过热。

(4)散热不良电阻器安装不合理或使用时损坏、变形,热量积蓄过高。

(二)起重机周围存在可燃物

①起重机上的电气线路、开关柜、熔断器、照明器具、电动机、电加热设施等电气设备接触或接近可燃物极易发生火灾。润滑系统缺油,也可导致火灾的发生。

②起重机司机、登机检修人员随地抛掷的烟头和火柴棍,容易造成火灾。

③在起重机或厂房、屋架、天窗等处进行维修时,使用电气焊产生的火花飞溅物,落在起重机上而发生火灾。

④冶炼、铸造等热加工融化的金属喷溅在起重机上,也是发生火灾的原因之一。

二、电气火灾的扑救

电气火灾发生后,电气设备可能因绝缘损坏而碰壳短路,电气线路也可能因断落而接地短路,使正常不带电的金属构架、地面带电,从而导致接触电压或跨步电压的触电。因此,发现电气设备、电气装置或线路及附近着火时,首先设法切断电源,以防火势蔓延和灭火时造成触电,若无法断电时,要合理使用灭火器材灭火。

(一)断电灭火

当电力线路、电气设备发生火灾,引起附近可燃物燃烧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注意以下几点:

①发生火灾后,要立刻切断电源,有配电室的单位,可断开主开关(油开关等);装有隔离开关的,不能随便拉隔离开关,以免产生电弧,发生危险。

②发生火灾时,闸刀由于受潮或烟熏,其绝缘强度降低,切断电源时,应用绝缘工具操作。

③切断用磁力开关启动的电气设备时,应先用按钮停电,然后再断开闸刀开关。防止带负荷操作产生电弧伤人。

④如果需要剪断对地电压在250V以下的低压线路时,可穿绝缘靴和戴绝缘手套,用断电剪将电线剪断。切断电源的地点要选得适当,剪断的位置应在电源方向支持物附近,以防止导线剪断后掉落在地上造成接地短路触电伤人。

对于三相线路的非同相电线应在不同部位剪断。在剪断扭缠在一起的合股线时,更应注意这一点,以防止发生短路。

(二)带电灭火

起重机电气火灾多发生在司机室内、小车拖缆线、控制屏等处,扑救时要用1211、干粉或二氧化碳等不导电灭火器材,并保持一定的距离。

电气火灾最常用、最有效的扑救器材是1211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其正确的使用方法是:

(1)1211手提式灭火器使用前,首先拔掉安全销,一只手紧握压把,将喷嘴对准火源根部,向火源边缘左右扫射,并迅速向前推进,操作时将灭火器水平和颠倒使用。

(2)外装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时一只手推住喷嘴,另一只手向上提起提环,握住提柄,将灭火器上、下颠倒数次,使干粉预先松动,喷嘴对准火焰根部进行灭火。

在火灾熄灭后,只有在所有电气设备和电线都经过清扫、烘干、检查,各项技术指标都达到要求后,才允许电气设备接通电源。

收货部制度

篇2:登高焊接与切割安全技术措施

焊工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包括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的称为高处(或称登高)焊接与切割作业。我国将高处作业列为危险作业,并分为四级,见表1。

表1高处作业的级别

级别

特级

距基准面高度(m)

2~5

5~15

15~30

>30

高处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是坠落,而高处焊接与切割作业将高处作业和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危险因素叠加起来,增加了危险性。其安全问题主要是防坠落、防触电、防火防爆以及其他个人防护等。因此,高处焊接与切割作业除应严格遵守一般焊接与切割的安全要求外,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措施。

(1)登高焊割作业应避开高压线、裸导线及低压电源线。不可避开时,上述线路必须停电,并在电闸上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告牌。

(2)电焊机及其他焊割设备与高处焊割作业点的下部地面保持10m以上的距离,并应设监护人,以备在情况紧急时立即切断电源或采取其他抢救措施。

(3)登高进行焊割作业者,衣着要灵便,戴好安全帽,穿胶底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要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不能用耐热性差的尼龙安全带,而且安全带应牢固可靠,长度适宜。

(4)登高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梯脚需防滑,上下端放置应牢靠,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使用人字梯时夹角约40±5°为宜,并用限跨铁钩挂住。不准两人在一个梯子上(或人字梯的同一侧)同时作业。禁止使用盛装过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如油桶、电石桶等)作为登高的垫脚物。

(5)脚手板宽度单人道不得小于0.6m,双行人道不得小于1.2m,上下坡度不得大于1:3,板面要钉防滑条并装扶手。板材需经过检查,强度足够,不能有机械损伤和腐蚀。使用安全网时要张挺,要层层翻高,不得留缺口。

(6)所使用的焊条、工具、小零件等必须装在牢固的无孔洞的工具袋内,防止落下伤人。焊条头不得乱扔,以免烫伤、砸伤地面人员,或引起火灾。

(7)在高处进行焊割作业时,为防止火花或飞溅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应把动火点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点。对确实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品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例如用石棉板覆盖遮严;在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将可燃物喷水淋湿,增强耐火性能。高处焊割作业,火星飞得远,散落面大,应注意风向风力,对下风方向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大,以确保安全。焊割作业结束后,应检查是否留有火种,确认合格后方可离开现场。

(8)严禁将焊接电缆或气焊、气割的橡皮软管缠绕在身上操作,以防触电或燃爆。登高焊割作业不得使用带有高频振荡器的焊接设备。

(9)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以及不适合登高作业的人员不得登高焊割作业。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

(10)恶劣天气,如六级以上大风、下雨、下雪或雾天,不得登高焊割作业。

篇3:土方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施工前,应对施工区域内存在的各种障碍物,如建筑物、道路、沟渠、管线、防空洞、旧基础、坟墓、树木等,凡影响施工的均应拆除、清理或迁移,并在施工前妥善处理,确保施工安全。

2、大型土方和开挖较深的基坑工程,施工前要认真研究整个施工区域和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和水文资料、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质量和分布状况、挖土和弃土要求、施工环境及气候条件等,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盲目施工。

3、山区施工,应事先了解当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水文地质等,如因土石方施工可能产生滑坡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在陡峻山坡脚下施工,应事先检查山坡坡面情况,如有危岩、孤石、崩塌体、古滑坡体等不稳定迹象时,应妥善处理后,才能施工。

4、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备等,应事先做好检查和必要的加宽、加固工作。开工前应做好施工场地内机械运行的道路,开辟适当的工作面,以利安全施工。

5、土方开挖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对附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进行检查和鉴定,对可能受开挖和降水影响的邻近建(构)筑物、管线,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整个施工期间,加强监测其沉降和位移、开裂等情况,发现问题应与设计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处理。

相邻基坑深浅不等时,一般应按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否则应分析后施工的深坑对先施工的浅坑可能产生的危害,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6、基坑开挖工程应验算边坡或基坑的稳定性,并注意由于土体内应力场变化和淤泥土的塑性流动而导致周围土体向基坑开挖方向位移,使基坑邻近建筑物等产生相应的位移和下沉。验算时应考虑地面堆载、地表积水和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决定是否需要支护,选择合理的支护形式。在基坑开挖期间应加强监测。

7、在饱和粘性土、粉土的施工现场不得边打桩边开挖基坑,应待桩全部打完并间歇一段时间后再开挖,以免影响边坡或基坑的稳定性并应防止开挖基坑可能引起的基坑内外的桩产生过大位移、倾斜或断裂。

8、基坑开挖后应及时修筑基础,不得长期暴露。基础施工完毕,应抓紧基坑的回填工作。回填基坑时,必须事先清除基坑中不符合回填要求的杂物。在相对的两侧或四周同时均匀进行,并且分层夯实。

9、基坑开挖深度超过9m(或地下室超过二层),或深度虽未超过9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施工方案必须由单位总工程师审定,报企业上一级主管

10、基坑深度超过14m、地下室为三层或三层以上,地质条件和周围特别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时,有关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要协同建设单位组织评审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施工项目,防止挖方超挖或铺填超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安设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红灯警示。

12、土方工程、基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有文物、古迹遗址或化石等,应立即保护现场和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13、挖土方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

14、人工开挖时,两人操作间距应保持2~3m,并应自上而下挖掘,严禁采用掏洞的挖掘操作方法。

15、上下坑沟应先挖好阶梯或设木梯,不应踩踏土壁及其支撑上下。

16、用挖土机施工时,挖土机的工作范围内,不得有人进行其他工作,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大于l0rn,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

17、基坑开挖应严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时应随时注意边坡的稳定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现象,要及时进行支撑或改缓放坡,并注意支撑的稳固和边坡的变化。

18、机械挖土,多台阶同时开挖土方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根据规定和验算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

19、深基坑四周设防护栏杆,人员上下要有专用爬梯。

篇4:车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4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第5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试用期满后,按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第6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向我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第一章第一章一般规定第7条?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第8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特殊情况者,按相应国家标准的具体规定。表1?(MPa)压力类别高压低压公称工作压力30?201512.5?85?321水太试验压力45?30?22.5?18.8?127.5?4.5?3?1.5第9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盛装有毒和剧毒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表2气体类别公称工作压力MPa常用气体永久气体Tc<-10℃30空气、氧、氢、氮、氩、氦、氖、氪、甲烷、煤气、天然气、氟等2015空气、氧、氢、氮、氩、、氦、氖、甲烷、煤气、三氟化硼、四氟甲烷(R-14)、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氘(重氢)、氪等20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氧化亚氮)、乙烷、乙烯、硅烷、磷烷、乙硼烷等15液化气体Tc≥-10℃高压液化气体~10℃≤Tc≤70℃12.5氙、一氧化二氮(氧化亚氮)、六氟化硫、氯化氢、乙烷、乙烯、三氟氯甲烷(R-13)、三氟甲烷(R-23)、六氟乙烷(R-116)、1.1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R-1132a)、氟乙烯(R-1141)、三氟溴甲烷(R-13B1)等8六氟化硫、三氟氯甲烷(R-13)、1.1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R-1132a)、六氟乙烷(R-116)、氟乙烯(R-1141)、三氟溴甲烷(R-13B1)等气体类别公称工作压力MPa常用气体低压液化气体Tc>70℃5溴化氢、硫化氢、碳酰二氯(光气)、硫酰氟等3氨、二氟氯甲烷(R-22)、1.1.1三氟乙烷(R-143a)等2氯、二氧化硫、环丙烷、六氟丙烯、二氟二氯甲烷(R-12)、1.1二氟乙烷(R-152a)、氯甲烷、二甲醚、二氧化氮、三氟氯乙烯(R-1113)、溴甲烷、氟化氢、五氟氯乙烷(R-115)等1正丁烷、异丁烷、异丁烯、1-丁烯、1.3丁二烯、一氟二氯甲烷(R-21)、四氟二氯乙烷(R-114)、二氟氯乙烷(R-142b)、二氟溴氯甲烷(R-12B1)、氯乙烷、氯乙烯、溴乙烯、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乙胺、乙烯基甲醚、环氧乙烷、八氟环丁烷(R-C318)、(顺)2-丁烯、(反)2-丁烯、三氯化硼(氯化硼)、甲硫醇(硫氢甲烷)、三氟氯乙烷(R-133a)等盛装混合气体或未列入表2的其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可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或参照本规程第5条办理。第10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标准中规定。一般情况下,12升(含12升)以下为小容积,12升以上至100升(含100升)为中容积,100升以上为大容积。第11条?盛装毒性程度为有毒或剧毒的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熔合金塞、爆破片及其他泄压装置。第12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完整,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应尽量采用机械方法打印钢印标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和高强度钢气瓶的制造钢印标记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位置上打钢印的,必须按锅炉压力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法和内容进行标注。气瓶制造企业的代号和气瓶注册商标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批准机构备案。第13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的色环,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盛装未列入国家标准规定的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均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案。第14条气瓶警示标签的字样、制作方法及应用应符合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第15条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种类和数量。第16条从本规程实施之日起,新投入使用的气瓶的产权应为气瓶充装单位所有。已投入使用的气瓶的产权如不属于气瓶充装单位,宜将气瓶产权转为气瓶充装单位,或者由气瓶产权人与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第17条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第18条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应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其中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关键项目,如:温度、水压试验压力、瓶体力学性能、无损检测、水压爆破试验和各项型式试验均不得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要求检验。第19条?进口气瓶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第三章材?料第20条?制造气瓶的主体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还应符合相关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材料生产单位必须合格证材料质量合格,并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经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材料生产单位应在材料规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气瓶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购进气瓶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气瓶制造单位应对所购得的气瓶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瓶体材料还应满足与所装气体相容性的要求。?第21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及缠绕气瓶钢质内胆材料,必须是电炉或氧气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压力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瓶体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第22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及纤维缠绕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第23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或新研制的材料试制气瓶,材料生产企业应按照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的企标或供货技术条件供货。气瓶制造厂在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试用申请后,按核准的数量试制气瓶。第24条?第24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标准所列牌号,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应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的规定;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企业应先进行冷热加工工艺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第25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力学性能验证检验,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低倍组织验证检查。对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钢质气瓶,应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超过880Mpa,?实际屈强比不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采用超声波进行无损检测,瓶体表面不应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隐陷存在。第四章设计第25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气瓶制造所采用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核批准。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特种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制定全国通用的设计文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部件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质技监锅局审字第***号年?月日第27条?气瓶制造单位向审批机构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完整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设计文件包括:1.设计任务书,应给出使用介质、工作温度、工作压力、容积、主要技术要求等;2.设计图样,应包括设计总图、零部件图、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要求;3.设计计算书,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确定等内容;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安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5.标准化审查报告;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要点等。第28条?确定气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设计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经核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纤维缠绕气瓶的瓶体设计应采用应力分析设计方法。设计时,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一般应不大于表3的规定。特殊情况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表3结构型式热处理方式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无缝结构钢质正火或正火+回火0.75淬火+回火0.85铝合金固溶处理0.85焊接结构正火或退火0.80第29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第30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第31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第32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园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园滑过渡.第33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第34条?焊接气瓶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第35条?盛装可燃气体的纤维缠绕气瓶应选用金属材料内胆(钢质或铝合金)。缠绕纤维可选用玻璃纤维、芳纶纤维或碳纤维,可采用环向缠绕或全缠绕。第36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固定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呼吸器及采用固定支架或集装框架的气瓶除外)。第37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改变原设计,应重新办理设计审批: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2.改变设计壁厚;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第五章?制?造第38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的设计文件制造气瓶。

第39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第40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型式试验:1.改变原设计;2.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3.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第41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连续进行热处理的条件分批。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连续进行热处理的条件分批。3.纤维缠绕气瓶的金属内胆的分批,与本条第1款相同;成品瓶按同一规格、同一设计、同一制造工艺,连续生产为条件分批。4.低温绝热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同一绝热工艺为条件分批。5.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批量不得大于50只。特殊情况按产品标准的规定。第42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拔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投入使用前的工艺验证、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第43条焊接气瓶瓶体的纵、环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瓶阀阀座与瓶体的焊接,应尽量采用自动焊。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且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第44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焊接资格。第45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第46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不得再进行焊接工作,如再施焊,必须重新进行热处理。第47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及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或经评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水压爆破试验宜采用自动记录装置,绘制出压力一进水量曲线。第48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栓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第49条?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第六章气瓶附件第50条?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液位计、防震圈、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装置等。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目录,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需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未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除瓶帽和防震圈外,需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办理安全注册。第51条气瓶附件制造企业应保证其产品至少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日期。第52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1.瓶阀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所用材料既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的阻燃材料。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公称爆破压力应为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7.非重复充装瓶阀必须采用不可拆卸方式与非重复充装气瓶装配。8.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第53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第54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3.无特殊要求的,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第55条?防震圈的重量允差应不超过5%。第七章充?装第56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站应具备的规模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地方经济情况确定。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57条?充装单位应符合相应的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气瓶充装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检查。充装单位必须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第58条气瓶充装实行年审制度。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对气瓶充装站进行一次年审。年审时,应对充装站充装工作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对年审不合格的充装站应警告或暂停充装进行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恢复充装。对整顿不合格的,报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取消充装资格。充装站换发注册登记以年审为依据,对每年年审均合格的充装站,可免予检查直接换证。第59条?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第60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帖符合国家标准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第61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2.?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4.?超过检验期限的;5.?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6.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7.?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第62条?永久气体的充装装置,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第63条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宜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第64条液化气体的允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表4?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序号气体名称化学式气瓶在不同公称工作压力(MPa)下的充装系数公斤/升不大于20.015.012.58.01氙*e1.232二氧化碳CO20.740.603一氧化二氮(笑气)N2O0.620.524六氟化硫SF61.331.175氯化氢HCl0.576乙烷C2H6[CH3CH3]0.370.340.317乙烯C2H4[CH2=CH2]0.340.280.248三氟氯甲烷[R-13]CF3Cl0.940.739三氟甲烷[R-23]CHF30.7610六氟乙烷[R-116]C2F6[CF3CF3]1.060.83111.1二氟乙烯[R-1132a]C2H2F2[CH2=CF2]0.660.4612氟乙烯(乙烯基氟)[R-1141]C2H3F[CH2=*HF]0.540.4713三氟溴甲烷(乙烯基氟)(R-13B1)CF3Br1.451.3314硅烷SiH40.315磷烷PH30.216乙硼烷B2H60.035?表5?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序号气体名称化学式充装系数公斤/升不大于1氨NH30.532氯CI21.253溴化氢HBr1.194硫化氢H2S0.665二氧化硫SO21.236四氧化二氮N2O41.307碳酰二氯(光气)1.258氟化氢HF0.839丙烷C3H8[CH3CH2CH3]0.4110环丙烷0.5311正丁烷正一C4H10[CH3CH2CH3]0.5112异丁烷0.4913丙烯C4H6[CH2=CHCH3]0.4214异丁烯(2-甲基丙烯)0.53151-丁烯CHg一[1][]CH2=CHCH2CH3]0.53161.3丁二烯0.5517六氟丙烯(R-1216)C3F6[CF2=CFCF3]1.0618二氯二氟甲烷(R-12)CF2Cl21.1419一氟二氯甲烷(R-21)CHFCl21.2520二氟氯甲烷(R-22)CHF2Cl1.0221四氟二氯乙烷(R-114)C2F4Cl2[CF2Cl=CF2Cl]1.3122二氟氯乙烷(R-142b)C2H3F2Cl[CH3CF2Cl]0.99231.1.1三氟乙烷(R-143b)C2H3F3[CH3CF3]0.66241.1二氟乙烷(R-152a)C2H4F2[CH3CHF2]0.7925二氟溴氯甲烷(R-12B1)CF2CIBr1.6226三氟氯乙烯(R-1113)C2F3Cl[CF2=CFCl]1.1027氯甲烷(甲基氯)CH3Cl0.8128氯乙烷(乙基氯)C2H5Cl[CH3CH2Cl]0.8029氯乙烯(乙烯基氯)C2H3Cl[CH2=CHCl]0.8230溴甲烷(甲基溴)CH3Br1.5731溴乙烯(乙烯基溴))C2H3Br[CH2=CHBr]1.3732甲胺CH2NH20.6033二甲胺0.5834乙胺0.6235甲醚(二甲醚)0.5836三甲胺0.5637乙烯基甲醚(甲基乙烯基醚)0.6738环氧乙烷(氧化乙烯)0.7939(顺)2-丁烯C4H80.5540(反)2-丁烯C4H80.5441五氟氯乙烷(R-115)CF5Cl1.0542八氟环丁烷(RC-318)C4F81.3043三氯化硼(氯化硼)BCl31.244甲硫醇(硫氢甲烷)CH3SH0.7845三氟氯乙烷(R-133a)C2H2F8Cl1.1846砷化氢(砷烷)AsH347硫酰氟SO2F21.048液化石油气混合气体(符合GB11174)0.42或按相应国家标准未列入表4和表5的其他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充装系数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或按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充装系数充装。第65条?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实行充装质量逐瓶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厂。采用连续自动称重进行充装时,以抽检替代逐瓶复验,应有相应的抽检制度,并经充装注册机构核准;2.称重衡重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每班应对衡器进行一次核定。称重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车直接向气瓶灌装,不允许瓶对瓶直接倒气;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5.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6.操作人员应相对稳定,由企业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第66条?气瓶充装单位及其气体经销者,有责任配合气瓶事故的调查,气瓶充装单位应承担由于充装不当造成的事故的相应责任。第八章定期检验第67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取得资格证书。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气瓶定期检验单位有效期满当年2月底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第68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第6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2.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4.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8334的规定。5.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6.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第70条?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1.?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需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第71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检验中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等。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判废。第72条?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充装单位。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为压扁或将瓶体解剖。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指定检验单位,集中进行破坏性处理。第73条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厂名称或代号、瓶号、定期检验标准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第74条?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第九章?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第75条?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1.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经销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第76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燃、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10.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11.?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第77条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4.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第78条?气瓶和瓶装气体的经销,应遵守以下要求:1.?经销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瓶和气体,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的产品或不合格气瓶及不合格气体;2.瓶装气体和气瓶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注册,否则不得经销;3.?气体充装单位负责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可以是直接管理,也可以通过签定合同或协议进行管理。第79条?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5.气瓶立放时,庆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6.夏季应防止曝晒;7.?严禁敲击、碰撞;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9.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11.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12.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13.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14.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第十章?附?则第80条?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第81条?违反本规程规定者,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82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第83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篇5:某物业区域变配电技术安全规程

1总则

1.1分公司高压电气设备的值班人员,检修工作人员均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本规程。

1.2所谓高压电气设备是指设备任何带电部分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250伏以下为低压。

注:所谓运行电气设备,系指设备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电压的设备。

1.3电气工作人员应精神正常,无妨碍工作的疾病,并能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1.4电气工作人员若发现有违犯本规程的现象应立即制止。发现安全用具,电气装置等发生损坏,足以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的,应立即报告上级处理。

2高压设备工作的安全措施

2.1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

2.1.1停电工作;

2.1.2部分停电工作;

2.1.3不停电工作;

注:所谓不停电工作是指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危险者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带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2.2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2.2.1必须经负责人之许可(工作票,口头或电话通知)。

2.2.2至少应有二人在一起工作。

2.2.3应完成保证工作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在停电的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保证安全的各项技术措施:将设备断开电源;在工作地点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验电;装设临时接地线。

3.2断开电源

3.2.1在工作场所需切断下列设备的电源。

3.2.1.1施工设备的导电部分。

3.2.1.2与工作人员的工作位置或与施工设备的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带电设备。

3.2.2在施工设备上断开电源时,必须将设备各方面电源完全切断,并注意以下几点:

3.2.2.1必须拉开隔离开关,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

3.2.2.2将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从高、低压侧断开。

3.3在工作地点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3.3.1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3.2部份停电工作时,对容易接触或小于安全距离的带电设备应将其停电或装设遮栏及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4验电和装设临时接地线

3.4.1在验电前后,均应将验电器在带电设备上检查指示器确实完好。验电时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3.4.2装临时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验明无电后;立即将另一端接到设备上去。拆卸时应先拆设备端,后拆接地端。

3.4.3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都有要装设临时接地线,并应装设在使工作地点可以看到的地方,但须与带电部分保持不小于0.7米的安全距离。

3.4.4施工设备与临时接地线之间不得安装熔断器。

3.4.5临时接地线禁止用导线缠绕的方法接地短路。

3.4.6临时接地在使用前应详细检查,损坏的应立即更换。

3.5工作中禁止移动或拆除临时接地线,标识牌和临时遮栏。

3.6在工作地点装SHE的临时接地线和临时遮栏须考虑到发生危险时,不妨碍工作人员通行。

4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4.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按工作票或工作通知进行。

4.2工作票签发人(或通知发布人)对于下列各项应负完全责任。

4.2.1工作的必要性

4.2.2工作是否安全

4.2.3工作票上所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整。

4.2.4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恰当或充足。

4.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确实执行,并应负责监督工作员遵守本规程。现场工作中,工作负责人应经常注意本班的安全。

4.4值班人员应负责审查工作票上所载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及符合现场条件,并正确执行,同时应负责检验停电并已接地,短路的导电部和带电设备所在位置,然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

4.5工作人员应服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对工作有疑问时,应向负责人询问清楚方可工作。

4.6工作间断时,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继续工作时,无需通过值班员,即由工作负责人带领回到工作地点。

4.7检修工作完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4.7.1工作班应仔细清扫现场,清点工具,材料,工作负责人应加以周密的检查;全体工作人员退出工作现场,且不得再接近设备。

4.7.2值班员应检查设备状况和工作质量是否合乎要求,相序有无变更,工作地点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

4.8工作负责人未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完毕",并将工作票交回前,值班人员不得合闸送电。

4.9在值班员完成下列手续后,工作票方告结束。

4.9.1拆除所有临时接地线并清点数目。

4.9.2拆除临时遮栏和警告牌。

4.9.3恢复常设遮栏。

5变电站运行安全规程

5.1值班、巡视

5.1.1巡视电气设备时,不论带电与否,只允许在遮栏外巡视,不得对设备进行任何工作。

5.1.2处理接地故障,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否则不可靠近故障地点(室内4-5公尺,室外8-10公尺)。

5.1.3进行停电检修或安装工作时,值班人员应按工作票内容作好安全措施,向工作人员指明停电部位。

5.2倒闸操作

5.2.1操作必须由二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5.2.2操作应填写操作票,根据系统图,核对操作票是否正确。

注:处理事故时可以不填写操作票。

5.2.3操作人员应了解操作目的和顺序,操作前应先核对设备名称、位置,设备是否正常。

5.2.4操作时应注意

5.2.4.1尽可能在负荷最小和非交接班时进行,但事故情况例外。

5.2.4.2负荷和表计指示。

5.2.4.3只允许一组按顺序进行,禁止同时分散操作,无关人员应退出现场。

5.2.4.4操作过程中发生怀疑时,应立即停止,重新检查操作顺序,严禁恢复原状。

5.2.4.5带绝缘手套。

5.2.5送电时先把手车推入至运行位置,然后合上开关,停电时,先停开关,然后将手车拉出,置于试验位置。

5.2.6低压开关在合闸或分闸后,必须在熔断器下面验电。

5.2.7更换熔断器应在断电后进行,若更换低压熔断器不能断电时,应带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穿电工胶鞋。使用绝缘手柄,严禁带负荷更换。

5.3事故处理

5.3.1一切事故处理工作,无论如何紧急,均需严格遵守本规程。

5.3.2电气设备线路停电,都有未经事先通知而突然来电的可能,在未断开有关电源开关和作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或进入遮栏。

5.3.3如遇紧急事故严重威胁设备或人身安全时,值班人员可以不经过上级许可,先行拉开有关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应向上级报告。

5.3.4如遇异常现象不能判断原因时,应立即报告上级。

5.3.5事故发生后,未找出原因和善后处理尚未完毕时,不准恢复正常运行。

6变电站工作的安全规定

6.1一般规定

6.1.1在高压室内搬动管子,梯子等长物以及使用应特别小心谨慎,工作负责人应不断地加以监护。

6.1.2高处工作,应用绳索传递物件,禁止上下抛掷。

6.2设备不停电的工作

6.2.1设备不停电的工作,按其危险程度分为下列三类:

6.2.1.1远离带电部分的工作(如遮栏外,高压设备隔离室外)。

6.2.1.2在已停电而未装临时接地线的设备或线路上工作。

6.2.1.3在高压设备的隔离室、间隔内靠近带电部分,在带电部分以及在高压设备接地

外壳上的工作。

6.2.2远离带电部分的工作,由值班人员指定工作地点、提醒工作的危险性,工作人员不可拆除遮栏,标示牌和触及导体。

6.2.3在停电而未装临时接地线的工作,只限在接地便会发生危险或工作不得接地者。

在工作开始前,应将已停电并隔离的部分对大地放电。为防止突然来电,须不断地加以监护,以免有人触及或误合开关。

6.2.4在靠近高压室或开关柜内带电部分,在带电部分上或外壳上进行工作的范围。

6.2.4.1在设备外壳上的工作──清扫外壳。

6.2.4.2用钳形电流表测量电流,用绝缘棒测量接点温度和母线振动地点。

6.2.4.3用高压验电器定相。

6.2.4.4抄录带电设备的铭牌。

6.2.5在带电部分上或外壳上进行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6.2.5.1只准在地面或固定的架台上进行,导电部分只能在工作人员的前面或一侧并注意安全距离。

6.2.5.2在设备外壳上进行工作以前,应先检查设备的保护接地是否完好,当发现线路上有接地现象时,禁止在中性点不接地的设备外壳上进行工作。

6.2.6低压设备的带电工作,禁止用刀子,锉刀和金属尺,所有工具均应有绝缘把手,工作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

7安全用具的使用规定

7.1使用安全工具的一般要求

7.1.1每次使用安全工具前,必须按下列各项检查:

7.1.2该项用具是否正常、清洁,若有损坏,须立即更换。

7.1.3在使用基本安全用具,须先核对是否合乎使用电压。

7.1.4安全用具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严格按本规程使用保管。

7.2对安全用具的要求及使用规则

7.2.1绝缘棒

7.2.1.1绝缘棒绝缘部分长度不小于0.7米,握手部分长度不小于0.3米。

7.2.1.2存放绝缘棒时须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得与墙壁接触。

7.2.2绝缘靴、绝缘手套

7.2.2.1绝缘靴及绝缘手套为耐压胶皮特制品,不得用普通胶皮制品代用,更不能作其它用途。

7.2.2.2绝缘靴及绝缘手套须单独存放在干燥地方。

7.2.3绝缘橡胶垫

7.2.3.1开关柜及经常操作的电气设备前应铺设绝缘垫。

7.2.4验电器

7.2.4.1使用验电器时,须渐渐向有电设备接近,至氖气灯发光时为止,除非所验电设备无电压,不得将验电器与设备相接触,使用时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7.2.4.2验电器须存放在干燥处,不使受灰尘及潮湿。

7.2.5临时接地线、标识牌的要求及使用

7.2.5.1临时接地线

a)须为柔软铜线制成,其截面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

b)短路导线有应终端接线夹,用绝缘棒安装。

c)在使用前检查导线连接情况及线夹状况,保证其短路电流经过时不致松脱。

7.2.5.2标示牌是用以警告工作人员不准接近有电部分或禁止操作开关,以免使正在工作的设备接通电流,并指示工作人员何处已准备好,可以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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