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站职责范围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安全监察站职责范围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5

一、监督检查驻在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定、技术标准、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范围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驻在矿安全投入、安全措施工程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驻在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五、监督审核矿井采掘、通风、运输、提升、机电、矿井防火、矿井防治水等生产系统、生产环节的安全稳定和可靠性,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六、参加采区、采掘工作面施工安全措施审核和竣工验收。

七、监督检查驻在矿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检查制止干部违章指挥、定期评价干部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状态。

八、监督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监督检查职工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十、对驻在矿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十一、负责上级和业务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监督检查职责。

篇2:检修作业现场安全监察标准

1、安全监察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在大小修期间保证深入检修现场两次,每天监察不少于两个检修工作组。平时现场有检修作业时,要随时深入现场进行监查。

2、检查工作票的填写是否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作业范围是否清晰,作业人员是否符合工作需要,安全措施是否全面,执行情况如何,风险分析是否存在漏项,通过抽查提问的方式检查工作组成员对安措和危险点的掌握情况如何。

3、检查工作组成员的着装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及防坠器的使用情况。安全帽带要系紧,安全带不能低挂高用,防坠器要保证一人使用一个,安全帽、安全带和防坠器要经过检验合格,安全带和防坠器要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进行高处切割、焊接或在热体附近工作时,要使用耐高温和抗燃安全带。开关场高处作业,安全带不能系在刀闸瓷柱上。使用角向磨光机、砂轮、无齿锯等电动工具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具。

4、检查工作组成员是否具备使用该工器具的资质,使用前是否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检验,对其使用的各种电动工器具和安全工器具以及起重工器具的使用方法是否掌握,使用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在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动工器具应遵守相关规定。

5、检查作业组的设备、零件和工器具摆放是否有序,放置的区域是否合理,是否用围栏进行了有效的隔离。检查工作场所地面、噪音、废物回收、照明以及卫生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6、检查作业用脚手架的搭设是否合理,是否执行了脚手架验收等有关规定,使用单位、责任人等签字是否齐全。脚手架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在脚手架上乱拉照明线的现象,在脚手架上使用电、火焊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隔离措施和消防措施。

7、检查在容易发生高空坠物的区域是否装设了安全围栏,围栏的装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相应的提示牌和警告牌。

8、检查作业现场是否有充足的照明,临时电源的接引是否符合规定。

9、检查在容器内作业的作业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监护是否到位,是否保持良好的通风,照明电压是否符合规定。

10、检查现场作业的纪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组成员是否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篇3:煤矿安全培训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8年9月至10月。

二、监察对象

安全培训:生产建设煤矿及上一级公司。

超能力生产:重点监察正常生产煤矿及列入2018年度去产能计划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安全培训

1.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明确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职责并严格执行;检查煤矿企业2018年度安全培训计划,重点检查培训计划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是否涵盖全体从业人员、是否严格落实执行,是否存在假培训现象。

2.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检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是否在任职6个月内考核合格,安全合格证书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对煤矿矿长(副矿长)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抽考,检查验证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续保持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

5.一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情况:检查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档案,重点检查新工人岗前培训和从业人员年度再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考试试卷是否真实有效,培训档案是否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使用原试卷对从业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检验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效果。

(二)超能力生产

1.生产矿井

(1)是否存在上级公司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行为。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是否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3)是否按照核定(设计)产能,合理安排月度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月度计划,没有月度计划的,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

(4)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行为。

(5)2016年以来是否存在违规新增产能的产能核增项目。

2.列入2018年去产能矿井

(1)列入2018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计划的矿井,是否以“过渡期”或“回撤期”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2)产能置换政策是否执行到位。一是核减产能的煤矿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擅自恢复原有产能的行为;二是置换产能退出煤矿是否按期停止生产。

(三)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对所在辖区内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和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安全培训方面

1.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专项监察方案要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7〕15号,以下简称《通报》)指出存在问题的煤矿企业纳入监察范围。

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存在《通报》所列问题的,尤其是煤矿企业存在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3.检查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核合格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特种作业操作证与本人岗位不相符的或者超范围发放的,应反馈给相关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二)超能力生产方面

1.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制定的专项监察方案要结合2017年煤矿全面“体检”结果,对曾发生过超能力生产行为和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实施重点检查。

2.专项监察要重点检查矿井2018年度计划和2018年以来的生产情况。

3.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依据专项监察内容逐条对照检查,认真查核煤矿采掘进度、生产报表、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认定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4.发现“三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要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达到“三量”平衡。

5.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开展专项监察要确保覆盖率。对辖区内灾害严重的正常生产矿井和去产能煤矿要确保检查全覆盖;对辖区内的其他正常生产矿井,检查覆盖率不小于30%。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于7月底前将细化的专项监察方案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方案中必须明确专项监察负责人和联系人。每月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5)、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7),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专项监察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明确各类矿井的监察覆盖率,详细说明发现的典型案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汇总监察执法数据,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责令调整工作岗位的矿长和存在从业人员未经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煤矿统计表(附件5、附件6)和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煤矿超能力生产典型案例汇总表(附件7、附件8)连同电子版于10月底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篇4: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强化水害、自然发火及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治水、防灭火、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规范执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四、强化地方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将执法文书抄送有关部门,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并及时将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的决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整改完成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强化国家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扎实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现场监察中发现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指令,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或控制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并且书面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停产整顿期满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未经复核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经停产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监察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六、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七、强化责任追究。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九、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煤矿企业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按停产指令的要求确定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制定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方案要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按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

篇5:气体充装站接受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措施

1、气体充装站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各种规程、标准、规定、制度执行。要自觉地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对本站的监督、检查。

2、定期主动向技术监督部门汇报本站的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充装数量、品种、,安全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必要向上级反映的问题。

3、对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本站应态度诚恳、积极主动地组织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除应采取可行预防措施外,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请示协助解决。

4、主动请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对本站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本站空检员、充装员的人事调动应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5、如遇本站新增设备、改革调整工艺等项目,应主动请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检查验收。对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落实整改。

6、如本站发生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都应及时报告技术监督部门,以求得上级的支持。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