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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5

一、切实落实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强化水害、自然发火及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治水、防灭火、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规范执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四、强化地方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将执法文书抄送有关部门,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并及时将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的决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整改完成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强化国家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扎实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现场监察中发现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指令,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或控制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并且书面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停产整顿期满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未经复核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经停产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监察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六、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七、强化责任追究。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九、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煤矿企业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按停产指令的要求确定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制定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方案要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按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

篇2:气体充装站接受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措施

1、气体充装站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各种规程、标准、规定、制度执行。要自觉地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对本站的监督、检查。

2、定期主动向技术监督部门汇报本站的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充装数量、品种、,安全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必要向上级反映的问题。

3、对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本站应态度诚恳、积极主动地组织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除应采取可行预防措施外,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请示协助解决。

4、主动请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对本站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本站空检员、充装员的人事调动应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5、如遇本站新增设备、改革调整工艺等项目,应主动请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检查验收。对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落实整改。

6、如本站发生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都应及时报告技术监督部门,以求得上级的支持。

篇3: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措施

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

(一)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介质范围。

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定义中“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所指的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

(二)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元件类别和品种。

列入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元件公称直径均应大于等于50mm。

1.新《目录》中的“球墨铸铁管”不包括该品种以外的其他铸铁管;

2.新《目录》中增加“复合管”品种,具体包括金属与金属复合、金属与非金属复合、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三类;

3.新《目录》中“金属阀门”品种中典型产品包括:调压阀、调节阀、闸阀、球阀、蝶阀、截止阀、止回阀、疏水阀、隔膜阀、节流阀、旋塞阀、柱塞阀、低温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等;

4.新《目录》中“旋转补偿器”品种不包括原《目录》中的“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

5.新《目录》中不包括原《目录》中的“铸造管件”“汇管”“过滤器”“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金属波纹管”“紧固件”“阻火器”品种以及“压力管道支撑件”“压力管道材料”。

(三)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2006)许可项目及级别表中所列的铸铁管、有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合金制管件、铸造管件、管接头、金属软管、弹簧支吊架、紧固件、汇管、汇流排、过滤器、阻火器、其他元件组合装置(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缸、绝缘接头)、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阀门铸件、锻制法兰的锻坯、锻制管件的锻坯、阀体锻件的锻坯、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管材原料、聚乙烯复合管材原料、聚乙烯管件原料、聚乙烯复合管件原料等未纳入新《目录》范围,制造上述压力管道元件不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新《目录》将紧急切断阀划入安全附件种类,由总局负责实施制造许可,不再划分级别,但应限定其产品参数范围,其许可条件暂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2006)中阀门的许可条件要求执行。

新《目录》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级别品种见附件1。

(四)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

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暂缓实施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583号)要求,《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D7001-2013)暂缓实施。但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应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D7001-2005)的规定继续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五)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换证时,原则上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如果换证企业已按现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完成了相关产品的型式试验,并且相关产品的参数、结构、工艺没有发生变化,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监督检验,已经实施了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换证时可免做型式试验。

(六)关于压力管道安装。

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安装压力管道的同时可以安装与其连接的压力容器或整装锅炉,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等于10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连接的管道可由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并可随锅炉一并办理使用登记。管道总长超过1000米时,与锅炉连接的管道必须由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并单独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七)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

新《目录》中“元件组合装置”品种是指将管子、阀门、管件、法兰等压力管道元件组焊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目前只对井口装置、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和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颁发制造许可。

持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或燃气调压装置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组装撬装天然气加注装置中的压力管道。装置中的压力容器应当由持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制造。撬装天然气加注装置中包含压力容器且压力管道总长度小于等于10米的,可随压力容器一并办理使用登记;不包含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总长度超过10米的,应单独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八)关于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长输(油气)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记已列入行政许可改革范围,总局和各地质监部门暂停办理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的使用登记。工业管道仍须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九)关于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应当实施监督检验,对在用压力管道应当实施定期检验。经质检总局核准具有相应压力管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均可接受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的约请,对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或对在用压力管道实施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具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均可承担其检验压力管道的合于使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具有RBI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可以承担压力管道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检验机构进行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定期检验时,可根据需要,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D7003-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D7004-2010)、《埋地钢质管道风险评估方法》(GB/T27512-2011)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开展风险评估和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

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机构按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规定组织开展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时,相关考核计划和考核结果不再需要报送质检总局公布。

(十一)取消制造、安装单位注册资金要求。

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要求,取消许可条件中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注册资金的要求。

二、关于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

(一)关于气瓶及气瓶阀门制造许可。

根据新《目录》对气瓶品种分类的调整,按照减化许可数量、扩大许可覆盖范围的原则,依据《瓶规》附件A对气瓶制造许可级别品种进行相应调整。新《目录》范围内的气瓶许可级别品种划分见附件2,气瓶阀门制造许可项目划分见附件3,同时取消气瓶附件制造许可条件中有关注册资金的要求。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按照《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管理,制造其焊接结构的筒体不需要取得气瓶制造许可。制造其他消防灭火用气瓶仍需取得气瓶制造许可。

(二)关于焊接绝热气瓶的制造与检验。

1.外封头盛装介质符号标志要求。

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焊接绝热气瓶的错装错用事故,焊接绝热气瓶制造企业应按照《瓶规》1.14.1.3的规定,在盛装液氧、液化天然气、氧化亚氮介质的焊接绝热气瓶外胆上封头便于观察的部位,压制明显凸起的“O2”“LNG”“N2O”等介质符号。大容积气瓶的字体高度不应低于60mm,中容积气瓶的字体高度不应低于40mm。对库存的无法压制介质符号的成品封头,企业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在封头便于观察的部位刻印永久介质符号,库存封头应于2015年12月底前使用完毕。2016年1月1日起,焊接绝热气瓶制造企业必须采用符合《瓶规》规定的封头产品。

2.产品标签要求。

焊接绝热气瓶瓶体上应根据充装介质粘贴相应的产品标签,标签样式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明确。

3.定期检验要求。

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国家标准未颁布前,检验机构可依据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具体可按照《瓶规》1.5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形式及螺纹旋向。

对于直接作为介质充、放接口的气瓶阀门出气口,其连接形式及尺寸应符合《瓶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采用有利于防止气体错装、错用的结构形式。用螺纹连接的可燃气体气瓶的阀门出气口螺纹应为左旋,用于助燃和不可燃气体气瓶的阀门出气口螺纹应为右旋。

车用气瓶阀门出气口连接形式和尺寸可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同时装设气相和液相阀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出气口,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液相阀门的出气口宜采用快装结构,气相阀门的出气口应为左旋螺纹结构。

(四)关于气瓶焊缝。

焊接瓶体的纵、环焊缝以及瓶阀阀座与瓶体连接的承压焊缝,应按照《瓶规》4.4规定采用自动焊;采用全焊透或者双面焊的阀座(或塞座)角焊缝,以及焊接绝热气瓶上的接管与瓶体连接的焊缝可采用其它焊接方式。

(五)关于气瓶无损检测。

《瓶规》4.4规定“钢质无缝气瓶的无损检测应当采用在线超声自动检测(相应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可检部位……”,其中“全部可检部位”是指相应标准规定的检测范围。

(六)关于气瓶水压试验。

按照《瓶规》4.9条规定,无缝气瓶(小容积气瓶除外)应当采用外测法进行水压试验。目前采用内测法进行水压试验的无缝气瓶制造企业应积极整改,落实配备外测法实验装置,GB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修订以前,仍可以继续采用内测法进行水压试验。但新申请取证的无缝气瓶制造企业,必须符合《瓶规》4.9条的要求。

(七)关于气瓶标志。

气瓶的钢印标记(包括铭牌标记、标签标记等),应按照《瓶规》附件B规定的内容和排列格式执行。如果确有困难的,可对排列格式做适当调整,但内容、项目应当符合《瓶规》要求。

气瓶制造企业应按照《瓶规》规定对现有气瓶标志及时调整。2016年1月1日起,气瓶制造企业应当使用符合《瓶规》规定的气瓶标志。

(八)关于气瓶产品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应当注明气瓶和所安装的气瓶阀门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呼吸器用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出厂时未安装阀门的气瓶除外。

(九)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评定。

按照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气瓶,制造单位承诺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可以在通过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最长不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安全评定由具有液化石油气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机构应对评定结论负责,同时应出具安全评定报告并在瓶体上喷涂字高为60至80mm的“安全评定合格”字样。气瓶需要更换气瓶阀门时,检验机构应选用具有气瓶阀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气瓶阀,并在检验报告或安全评定报告上注明气瓶阀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

在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实施前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依据钢印标记的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采取可靠措施消除使用功能。

(十)关于对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

当地质监部门应确定负责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检验机构或专业单位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当地质监部门暂未确定单位的,由实施气瓶定期检验的机构按照《瓶规》7.2条规定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气瓶产权单位应依法履行气瓶报废义务,将报废气瓶委托给当地质监部门确定的单位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十一)关于车用气瓶充装记录。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已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且信息系统能够自动记录并保存《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09)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充装记录相关内容,充装单位可不再进行人工书面记录和粘贴充装标签。

(十二)关于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和监督检验证书。

鼓励气瓶制造企业将气瓶批量质量证明书和监检证书上网公示(应与气瓶瓶号钢印或在气瓶上装设的识别条码对应),并在产品外包装及合格证上印制识别二维码,为用户提供利用手机上网查询真伪功能。经气瓶用户(买方)同意,实施上述措施的气瓶制造企业可以不再向用户提供纸制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和监督检验证书。

篇4:工验收的安全监察措施

为了确保检修质量,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开展全面质量管理。

(1)按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条例和部颁《电力安全监察规定》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参加新建、改造或扩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试验。

一般说对于检修工程,安全监察人员不仅应参加竣工验收,而且应该是验收委员会的主要成员。验收中应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检修质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反事故措施项目和与安全有关的重点非标准项目应保质保量地全部完成。消除发现的设备缺陷;

3)恢复出力、提高效率、达到预期要求;

4)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动作可靠,主要仪表、信号及标志正确;

5)消除“七漏”;

6)现场整洁;

7)各种检修和试验记录准确、完整。

(2)对已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单位,按PDCA循环的C环节进行验收(P-计划,D-实施,C-检查,A-总结)。对尚未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单位,仍按“三级验收”规定的办法进行验收。

(3)设备试运行前,检修人员应向运行人员交代设备和系统变动情况及运行中注意事项,运行人员应亲自检查验收以下几个项目:①检查设备运行情况、部件动作是否灵活设备有无漏泄;②检查设备标示、指示、信号、自动装置、表计、照明等是否正确齐全;③核对设备系统的变动情况;④检查现场整齐清洁等情况。

(4)按规定办理竣工手续和工作票终结手续。

篇5:安全监察的岗位安全职责

安全监察在安监部经理领导下,负责生产现场及料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a每天检查运行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情况,对危及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和隐患,有权提出强制性的整改措施,对逾期不改者有权提出处分意见。

b深入生产现场、料场,检查安全措施,查禁各类违章作业及不安全现象,对违章人员和不安全现象及时进行曝光。

c检查工作人员“两票三制”执行情况,杜绝无票操作及无票工作。

d每月至少参加一个单位的安全分析例会,并定期抽查、指导班组安全活动情况。

e协助领导组织好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并按规定写出安全大检查具体实施计划,并将全厂季节性大检查完成情况及时总结汇总上报公司安监部门。

f参加单位的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结论性意见,对单位的防范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g负责编制、上报各类安全检查、安全总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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