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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害防治专项监察主要内容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5

一、开展时间

2018年5月至7月。

二、监察对象

重点监察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及兼并重组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制度、人员及设备情况。是否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暴雨期间巡视及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水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水害防治机构。

(二)基础资料管理情况。是否编制煤矿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生产地质报告、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等;是否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等必备水害防治图件;是否编制涌水量观测成果等基础台账。

(三)地表水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雨季前是否对水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降水威胁的矿井是否制定了雨季水害防治措施;是否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可靠防御洪水措施;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是否实施停产撤人。

(四)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是否按规定留设或者有无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采掘作业前是否排除积水、消除威胁;煤层开采受顶板水威胁时,是否实测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并有专项设计;煤层开采受承压水威胁时,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地面区域治理、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是否设置、施工防水闸门或防水闸墙;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实施超前探放水,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施工。

(五)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是否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

(六)水害应急处置情况。是否制定和落实水害应急预案,并每年进行1次救灾演练;出现突(透、溃)水征兆时是否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有关煤矿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情况,每月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专项监察结束后,分析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水害防治监察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汇总监察执法数据,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8月2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篇2: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6年5月。

二、监察对象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近3年来发生过水害事故的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防治水制度建立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了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二)防治水基础管理情况。是否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矿井设计方案和建井地质总结报告;是否编制了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的防治水图件和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资料;是否把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是否制定和落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水害防治措施;资源整合矿井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做到有掘必探。

(三)井下水害隐患治理情况。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探放水;有无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行为;是否停止开采水体下、老空水区域下450以上的急倾斜煤层并采取措施;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及用物探、钻探对治理效果进行验证,做到超前治理到位。

(四)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防洪设施是否构筑、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了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

(五)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装备潜水泵排水系统。

(六)水害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救灾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过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培训;是否按要求落实“雨季三防”各项措施;是否配备汛期抢险救灾所需的设备和物资;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是否实施停产撤人。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有关煤矿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周密安排,务求实效。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结合监察分局月度执法计划和辖区煤矿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专项监察方案,认真组织,确保此项监察活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推动辖区煤矿水害防治措施落实。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按照监察方案内容逐条进行检查,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处罚。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或限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提请地方政府关闭;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处理。

(三)总结分析,及时报送。专项监察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分析辖区煤矿水害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于6月3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辖区煤矿企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近3年来发生过水害事故矿井的基本情况,监察煤矿数量、查出的隐患和处理情况,实施行政罚款、依法责令停止作业、停产整顿(停止施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关闭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联系人及电话:赵恩彪,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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