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吊车组塔安全监察要点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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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吊车组塔安全监察要点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5

1、施工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有效证件,全体参与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培训,了解施工操作程序、危险控制点。

2、起重机械(如吊车)必须在国家指定专业机构检验的有效期内;施工使用前,必须由专人人员对起重机械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检查测试,禁止设备带有隐患作业。

3、起重机械的司机在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点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调查。

4、分段吊装时,上下段连接严禁用旋转起重臂来移位找正。

5、做好绑点强度验算,专人进行起吊绳索在绑扎点绑扎工作。

6、整体吊装杆塔前,技术部门对每基铁塔进行吊点设计。

7、整体吊装杆塔前,对杆塔的螺栓必须全部紧固合格,禁止螺栓未进行紧固,就开始吊装。

8、司机及施工人员严格遵守作业程序,统一指挥。

篇2: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实施行政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执法大队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第二章证据种类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六条书证是指以用纸、布、木料、塑料、金属、石块或其他物品上记载,表达一定思想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七条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格、标志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八条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情况向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第九条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时制作的笔录。

第十条视听资料和其他电子数据资料是指以录音带、普通摄影、*射线胶片、录像带、电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音像、电子资料。

第十一条鉴定结论是指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案件待证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在科学、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和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勘验、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为了弄清一定的案件事实,对于与争议有关的物证或现场通过进行拍照、测量等勘验活动,将勘验结果制成的笔录。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市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第十七条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作为证据的事实数量较大且采取抽样取证对认定案件事实没有实质影响的,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因案件的需要,向当事人、证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应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必须收集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向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应邀请其监护人在场,并请监护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

第二十五条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三十条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以各种行为阻挠、妨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转移、销毁证据的,执法人员可提出警告,如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发现事实不清或者手续不全,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呈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大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大队依法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三条执法大队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应当立案,立案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办理立案登记。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四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举报投诉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五条经批准立案后,执法大队应当在立案当日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大队内勤岗办理立案登记,大队内勤岗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六条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及基本情况;(二)立案时间及编定的案号;(三)案件来源;(四)相关材料及立案理由;(五)立案批准人;(六)批准人指定的办案人员。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作销案处理,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原立案批准人审批,并于批准销案当日,送大队内勤岗登记备案。执法大队应当建立撤销案件的档案。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需要移送给其他机关的。

第八条执法大队大队长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督:

(一)发现已立案的案件未及时进行调查的,督促执法大队及时调查取证;

(二)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3日未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案件,督促及时结案或办理报延手续;

(三)发现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督促及时纠正;

(四)应当作销案处理的案件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三日未销案的,督促及时办理销案手续。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我局有关制度处理。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

(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

(四)已登记的案件,不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

篇4:供电安全监察工作岗位说明书

岗位名称供电安全监察岗位代码所属部门安全质量部岗位序列管理序列直接上级安全质量部经理直接下属编写日期2012年7月审核人工作目的负责供电、电力的安全监察工作。工作职责1.抓好供电安全检查,分析制定措施、落实相关规章1.1负责监督检查供电系统对上级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指示、措施等的执行落实情况,针对不安全因素、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1.2对供电系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预测,对发现的规律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提交专题调研报告;1.3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2.做好供电专业各项活动2.1深入现场检查各项活动的落实情况,提出改进意见;2.2对供电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提出考核建议。3.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3.1负责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分析;3.2负责供电专业相关事故的处理和通报。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重要工作联系1.内部联系1.1公司各部门及直属单位2.外部联系2.1集团安全监察局工作权限1.人事权:无2.财务权:无3.业务权3.1有对供电专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权3.2对供电专业安全考核的建议权任职要求1.教育背景1.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2铁路相关专业2.知识技能、专业证书2.1熟悉铁路运输相关知识及质量标准2.2熟悉供电专业知识2.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的写作能力2.4熟练运用办公自动化软件及公司局域网3.工作经验3.1具有5年及以上铁路运输相关工作经验3.2具有3年及以上供电专业工作经验

篇5:机辆安全监察工作岗位说明书

岗位名称机辆安全监察岗位代码所属部门安全质量部岗位序列管理序列直接上级安全质量部经理直接下属无编写日期2012年7月审核人工作目的负责机务、车辆安全监察工作。工作职责1.做好机务、车辆安全检查,分析制定措施,落实机务、车辆有关规章标准1.1监督检查机务、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等执行情况,针对不安全因素、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1.2监督检查机车运用情况,落实一次出乘作业标准;1.3经常对“运器”进行分析,掌握乘务员操纵水平;1.4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机车维修质量;1.5监督检查车辆列检作业情况,落实“23”步检车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并督促解决。2.做好机务、车辆专业各项活动2.1深入现场检查各项活动的落实情况,提出改进意见;2.2对机务、车辆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提出考核建议。3.搞好事故分析和调研3.1负责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3.2负责制定救援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3.3负责组织事故起复救援工作及机具使用;3.4负责救援机械装备台帐、技术履历和常备状况管理。4.负责组织轨道车、作业车年鉴、年审工作。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重要工作联系1.内部联系1.1公司各部门及直属单位2.外部联系2.1集团安全监察局工作权限1.人事权:无2.财务权:无3.业务权3.1有对机务、车辆专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权3.2对机务、车辆专业安全考核的建议权任职要求1.教育背景1.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2铁路相关专业2.知识技能、专业证书2.1熟悉机车操纵规章制度、作业程序、作业标准,车辆检修、列检作业规程2.2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写作能力及分析表达能力2.3熟练运用办公自动化软件及公司局域网3.工作经验3.1具有5年及以上铁路运输相关工作经验3.2具有3年及以上机辆专业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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