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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安全副指挥长工区副指挥长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5

一、在工区指挥长的领导下工作,是本单位安全的第二责任人。负责与生产安全部的业务对口联系。

二、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三、参加各种安全会议、活动及安全大检查。负责本单位员工及外用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巡查及各项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及考核。

五、有权拒绝上级下达的违反安全规定和有害健康的生产指令。

六、负责制定高危作业(大件吊装、保温被挂设与拆除、爆破作业、大型模板安装等)的程序指导书,进行施工程序安全措施及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施工的监督、指导。

七、履行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职责。

篇2:工区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

1在工区负责人的领导下,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工区负责人建立安保体系,当工区负责人不在工地现场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其履行相应安全职责。

3发生事故,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负责对事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采取的措施、是否向政府部门报告等做出初步意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及善后处理;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事故教训,落实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4建立健全用工手续,录用劳务队组必须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劳务队组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协调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中的问题。

6负责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设施采购计划的审核。

7在工区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处理相关安全事故。

篇3:工区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

1对本工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以及业主关于安全生产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制度。

3建立健全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4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授权,保证其行使安全管理工作的职权。确定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考核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督促安监部做好本工区各部门及各岗位的安全考核工作。

5组织制定本工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保证本工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督促、检查本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工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篇4:工区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

1在工区负责人的领导下,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

3组织编制和审定施工技术组织方案,必须贯彻安全技术、卫生规程和标准,结合本工程特点,主持安全技术总交底。

4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5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时,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标准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7推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时,必须事先订出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8组织本工区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并组织编写相关的安全控制方案及措施。

9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10督促相关部门按时上报安全技术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篇5:安全副指挥长工作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按照规定切实抓好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清退工作,确保本单位在储存、使用中不发生问题。

2、制定、健全、落实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涉爆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3、对“四员”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格督促他们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认真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作业,杜绝非持证人员进行涉爆作业。

4、经常检查爆破器材库房及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硬件是否安全可靠,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杜绝因管理不善而致使的各类爆炸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5、严禁以任何借口转借、转让、转卖、赠送爆破器材

6.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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