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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站长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在安全矿长领导下,对本矿井的地质、防治水安全工作监督检查负责。

3、认真贯彻执行防治水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文件及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思想。

4、组织并参加地质防治水安全检查、各种地质防治水安全活动、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建设检查验收,督促检查各科队防治水安全活动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防治水安全隐患按“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对上级检查出的隐患要组织有关科室和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和其它安全会,对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并向安全矿长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各级干部地测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探放水作业以及防治水安全宣传、防治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执行情况。

7、掌握地测防治水安全工作动态,总结地测防治水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探索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办法,提高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水平。

8、对不履行地测防治水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行为和情况进行追究。

9、参加地测防治水安全事故抢救指挥,防止灾情扩大。组织并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防治水重大安全隐患、防治水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篇2:探放水队队长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在水害防治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学习党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2、负责全矿采掘工作面探放水的安全工作,合理安排探水队员的探放水作业程序,及时快速保质保量完成钻探及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对探放水设备及配套的排水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具体负责井下各巷道超前探放水钻孔施工的安全工作,是探放水队第一安全责任者。

3、应做到熟悉现场,认真组织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制止违章作业,杜绝违章指挥。

4、负责探水工、钻机司机等特殊工种的技术培训,抓好职工的班前学习和安全教育。

5、负责落实本队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实施,负责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执行。

6、负责设备的检查、检修、保养的现场管理工作,保持探放水设备正常运行的良好状态。

7、负责组织对探放水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8、负责与其他部门联系、沟通,预防探放水事故发生。

9、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

篇3:调度室主任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做好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掌握矿井的水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熟知避灾路线,督办安全隐患治理,发生重大事故,协助主任参加处理。

4、深入现场,积极组织好生产,落实解决安全生产建设中的问题。调度室主任未在岗位时,调度室副主任应根据安排承担主任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5、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篇4:矿长安全生产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篇5:技术副矿长安全生产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技术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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