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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处置队员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一、听从处置队长的统一调配,对本队岗位及隐患处置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处置队队员要做到爱岗敬业,要有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准备。

三、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及时了解各地点的作业状况,熟悉避灾路线,掌握各种隐患处置的技能。

四、对各种隐患处置所需的器材、工具、材料要配备充足,分类保管。

五、在接到处置任务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判断,立即赶到处置地点,不允许以任何原因延误隐患的处置。

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隐患的彻底排除,不得存在任何的遗留问题(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长处置时间,必须上报本队值班领导并向矿安全指挥中心提出申请)。

七、完成处置任务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向安全指挥中心和本队值班领导详细汇报处置作业点地点的安全状况。

八、经常组织隐患处置工作大练兵,从准确度、响应时间、完成质量、标准化程度等方面进行量化打分,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篇2:煤业安全指挥中心隐患处置队岗位职责

1、对查出的隐患落实情况进行处置、复核。

2、参加本矿工程验收,督查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执行情况。

3、负责指挥处置全矿井安全隐患异常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撤人并上报。

4、接到中心指令,要迅速组织人员赶到作业地点,立即进行隐患排除隐患。

5、处置重大隐患,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方可实施。

6、井上下要备用足够的处置隐患器材。

7、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事项。

篇3:隐患处置队职责

一、对查出的隐患情况进行处置、落实、复核。

二、处置重大隐患,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方可实施。

三、接到矿安全指挥中心指令时,要迅速组织人员赶到作业地点,立即对隐患进行处置,对隐患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在处置全矿的安全隐患异常情况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撤人,并上摆安全指挥中心。

五、井上、下要备用足够数量的处置隐患器材。

六、接到矿安全指挥中心下达的隐患处置告知书,处置队队长应及时签署意见,安排处置队队员到现场立即进行处置。

七、积极完成安全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

篇4:某安全指挥中心安全隐患处置流程

1、安全指挥中心实施24小时值班安全调度,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指挥调度台帐。

2、安全指挥中心对收集的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处置并上报;

3、各施工、作业场所发现一般安全隐患,直接由隐患处置队或有关队、组现场进行整改。

各施工、作业场所发现较大安全隐患(需做较大工程、需要较多劳动力、需更新设备),在安全生产调度会上,通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责成各部门协作处理,并进行挂牌督办。

各施工、作业场所发现安全异常情况、重大安全隐患,直接下达停产指令,通知生产调度,并向矿领导和驻矿安检站汇报。

4、每天组织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落实整改日常安全隐患;每周组织召开安全例会,落实上周安全工作,安排本周安全工作;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室会议,分析、研究和安排近期安全工作。

5、对矿井安全工作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各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和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等。

6、各科、队、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将安全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安全指挥中心。

7、安全指挥中心逐日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上报矿领导。

篇5:三合一火灾隐患的处置规定

一、“三合一”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此规定内容上只有“住宿”与“厂库房”,即“二合一”,而实际上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往往要烧饭,这样就变成了“吃、住和厂库房”混合,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三合一”。立法的本意是将住宿与仓库、车间分开。因为混在一起一旦发生火灾,厂、库房可燃物多,人与物在同一空间内,火势蔓延快、烟气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因此,必须控制此类场所的存在。

二、“三合一”的界定

根据有关规定,界定“三合一”有三个条件:一是在同一空间内;二是商业(商铺、市场等)、服务性行业(发廊等)、厂库房、废品回收站等场所;三是住宿3人(含本数,下同)以上。这三个条件应当同时存在,缺一不可。

同一空间是指没有采取实体墙分隔的同一房间、厂库房。如住宿与其他房间、厂库房采用实体墙分隔到顶或不处于同一层面,且有独立的、符合国家规范规定的出入口,则虽然同处一个场所或同一建筑,也不属于“三合一”现象。

三、“三合一”的检查

(一)“三合一”的检查方法

针对“三合一”现象,各街道(镇)、派出所(警署)要联合工商、税务、安监等有关职能部门协同整治,发现“三合一”以后,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方法予以查处:

1、撤离住宿人员法

外地人员有暂住证的,由派出所(警署)收回暂住证,限期将人员撤离;无暂住证的,由派出所(警署)当即处理、撤离人员。本市人员也应由派出所(警署)责令限期撤离。

2、实体墙分隔法

有相当数量的“三合一”是商铺加阁楼,但如果采取实体墙分隔是可以达到防火安全要求的。要注意的是防火墙必须使用不燃材料(必须用砖块砌墙,并用水泥密实粉刷;采用石棉板防火材料分隔达不到规定的防火极限,不能作为防火墙),且砌至楼板底或屋顶,分隔后,各防火分区必须有独立的安全出口或门。

3、改变使用性质法

有些商铺面积不大,商铺内布局采取前店后住宿加仓库,当采用实体墙分隔有困难,无第二安全出口(后门)、可燃物多,无法整改情况下,须改变使用性质。

(二)住宿值班人员的条件

由于“三合一”隐患的存在,一旦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人的生命安全问题,所以,商铺或各类场所如需住宿值班人员(限1-2人)的,应至少做到以下几点:1、必须是独立的一个防火分区;2、任何出口宽度应满足逃生的需要,并不得使用卷帘门或在安全出口上设铁栅栏,必须设第二逃生出口,但可以是门、窗等容易逃生的出口;3、不得住宿在阁楼、袋形走道、密闭房间或只有一个逃生出口的场所内;4、不得在该场所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品和明火;5、可燃物较少;6、电气敷设、使用符合规范要求;7、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合理,完整好用;8、不是施工现场;9、基本没有其他火灾隐患。

(三)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三合一”与公寓式办公的区分。公寓式办公是指办公与住宿合为一体的建筑,一般一套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3至5间房间,住宿人员3至5人左右,这是规范允许的。但有些公寓房业主,自己或出租给他人用作服装加工、仓库等场所,而且还住宿3人以上,此种类型属“三合一”。

2、注意“三合一”中的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是员工集体宿舍,但检查时往往发现一家三口等形式的家庭人员住宿,并非员工。我们要把握立法的本意是控制、减少3人以上的群死群伤,故无论是否员工,还是家庭人员,只要是住宿3人以上即视作“三合一”。

3、注意“三合一”以外的问题。检查“三合一”时,应首要解决人员住宿问题,然后还要检查电器线路、建筑耐火等级、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规章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而不是把人一撤离,误以为火灾隐患就消除了。

4、注意“三合一”长效管理。物业、房产商把住出租关是基础,派出所(警署)把住核发外来人员暂住证这道关是关键,消防机构、街道(镇)、派出所(警署)坚持不间断执法是保证。各部门要以公安部“61号令”有关规定及三级管理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建立和完善群防群治机制,落实长效管理。

四、“三合一”的处理

(一)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可直接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处理。例如在1月1日发现甲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月5日前整改完毕,1月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对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可以酌情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该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二)在营业性场所内设置住宿场所且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以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在1月1日发现乙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月5日前整改完毕,1月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对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可以酌情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三)对非营业性场所内设置住宿场所且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先对其发出《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基础上按照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进行处理。例如在1月1日发现丙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月5日前整改完毕,1月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处警告或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罚款。对该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根据“谁建设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责。

对建设单位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交付管理或使用而造成“三合一“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在1月1日检查发现丁单位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月5日前整改完毕,1月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对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可以酌情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对该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对管理单位未能履行维护管理职责、消除管理范围内的火灾隐患,造成“三合一”情况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在1月1日检查发现戊单位管理的场所内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月5日前整改完毕,1月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

对房东出租的场所内存在“三合一”情况的,也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先对其发出《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基础上按照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进行处理。例如在1月1日发现已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月5日前整改完毕,1月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处警告或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罚款。对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由区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宁区防火监督处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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