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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队掘进工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2、坚持不安全不作业的原则,不违章作业,并敢于制止他人的各种违章行为,拒绝接受违章指挥。

3、积极参加班前会,领会班前会精神,掌握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

4、作业前和作业中必须检查作业点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蛮干和冒险作业。

5、严格工作质量,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标准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6、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安全培训、技术练兵等安全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生产意识。

篇2: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队队长是本连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连队在巷道掘进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掘进队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9条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组织好本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在本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掘进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对本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未组织好本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9条掘进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掘进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篇3:掘进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是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2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负责掘进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定期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0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1条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2条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3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4条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9条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编制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差措施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掘进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米内的支护质量等),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4条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第5条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6条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生产任务。

第7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8条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9条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10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11条组织落实劳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2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是,及时汇报。

第13条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4条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5条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6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7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8条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

第19条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20条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掘进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2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掘进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设施等,掘进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局部通风机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9条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防突区掘进工岗位责任制

1、施工中必须按拨门、揭煤、穿煤层规程及相关措施执行,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及技术员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熟悉质量标准化标准,并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

3、加强顶板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消除事故隐患,施工前对迎头支护进行加固,杜绝“三空”现象。检查各种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熟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和避灾路线。

5、揭煤施工时迎头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6、严格按交接班制度,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及时将当班施工情况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7、积极参加各种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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