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油罐储罐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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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油罐储罐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储油罐、储罐区防火防爆应按GB50183,GB50074规定。低倍数空气泡沫把火弄灭系统应按GB50151规定。

(2)储罐区应保持整齐,防火堤内应无晾干的草,无油污,无可燃物。

(3)储罐区排水域统应设水封井;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阀门;油罐放水时,应有专人监护,及时清除水封井内的残油。

(4)储罐区内不应装设非防爆电气装备和高压架空线路。

⑸储罐区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保持完好。

⑹储油罐顶部应无油污,无积水。储油罐进出油管线、阀门应采取保温办法。

(7)储油罐顶的透光孔、检尺孔盖、垫片应保持完好,孔盖应盖严紧。量油口应装有不打火花的金属垫片。

(8)储油罐上的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底座应装设阻火器。阻火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篇2:储罐检修注意事项

储罐检修是保证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程的要求,加强对储罐检修工作的管理,防止失修现象发生。要认真执行检修质量标准,做到优质、高效、安全、文明。

(1)企业应根据储罐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储罐检修计划,认真执行相关规定。

(2)对储罐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故障和缺陷,应根据损坏的程度,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定检修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3)罐检查或罐体动火的检修项目,在检修前使用部门就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防中毒、窒息措施,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要检修中严格执行。

(4)储罐检修要有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检修准备工作在做到“七落实”(计划项目落实、图纸资料落实、施工方案落实、物资材料落实、施工力量和机具落实、施工质量措施落实、安全环保措施落实)。

(5)加强对储罐检修过程中焊接质量的管理,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焊接质量符合{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B50235)的要求。

(6)在检修过程中的检验方法,充水试验和验收,按照{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CBJl28)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3:仓库管理规范

1.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贮存化学危险物品时,其安全要求除执行本管理外,还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2.化工生产所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内。

3.贮存有毒气体大型仓库,密封性能要良好,要配备通风装置,配备毒气中和破坏装置(设施)或备用贮存装置,一旦毒气泄漏必须及时处理,避免毒气逸散造成社会危害。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防火围堤的设置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

4.化学危险物品库宜采用单层结构建筑,要有足够数量的独立安全出口,使用不燃材质的地面。

5.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车船和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并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核发的防爆合格证。无电源仓库、车船和贮罐,应采用带有自给式蓄电池的本质安全型、增安型、隔爆型的可携式灯具。不准使用电缆供电的可携式照明灯具。

6.化学危险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危险物品,不同品种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二)对于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好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

(1)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3)炸药不得与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或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若少量必须在露天临时存放时,一定要根据该物品的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贮量确定原则:

(1)凡规范中有数量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规范执行。

(2)无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其危险程度按库容周转量(不超过1~3个月的生产或销售量)计算。

7.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仓库进行培训实习。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仓库工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的各级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四)为防止发料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公安及企业保卫等部门对此必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8.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全部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和签发动火证后方能实施。库内搬运应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或防爆电动叉车。凡需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装阻火器。若用蒸汽机车时,机车距仓库不得少于50米。

9.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担任保管、搬运工作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仓库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

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库内不准有人居住。

搬动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拉,防止撞击和倾倒。不得中途中断装卸作业。

10.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要向当地公安及消防部门备案,并保证与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

篇4:外企管理规范

对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安全要求首先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国外设计的工程必须将工程设计依据一并交我国审批单位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通知外方进行调整。

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与其配套的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及环保设施。否则,国内必须完成相应部分的配套设计方允许施工、投产。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铁路、交通、劳动、工会等部门进行审查。

篇5:新建扩建改建管理规范

1.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管理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2.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3.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此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4.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5.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过有化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申请报告中必须附有关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中间体、副产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熔点、沸点、爆炸极限、爆炸威力、相对密度、比重、蒸气压力、粘度、腐蚀性、氧化性以及遇湿释放易燃或有毒气体的速度、车间空气中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毒理学资料及人体危害资料等各项重要的化学、物理性能和安全、卫生数据;以及对产品贮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上述各项数据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化工、卫生研究(检验)部门测定并提出报告。如属于《毒物登记档案》或手册可查得数据的常用资料,可按查得的数据申报,并列出数据来源的文献资料名称。

6.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在设计文件中要有以下内容:

(一)设计任务书

(1)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总图部分:总图比例应为1/1000或1/2000,内容要有厂区布置与周围建筑、构筑物图和厂区周围半径为1000米内的居民情况。

(3)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工艺部分

工艺流程中安全可靠性的说明及生产过程中安全防护装置配备的说明。工艺设备选型要遵循《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中的有关规定。

(三)工业卫生专篇、安全(评价)专篇和环保(评价)专篇要符合国发[1984]9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要求。

(四)消防专篇

厂房及仓库等建筑要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

(五)运输专篇

(1)生产达到设计规模时产品、原料、副产品的运量、流向及运输方式。

(2)到厂和发出的化学危险物品品种、数量、需使用的车、船类型、装卸地点和作业方式,本厂自有车状况和数量。

(3)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安全性评价。运输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7.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三同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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