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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管理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生产(包括生产领域的贮存、运输等)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为家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按《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化学工业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

化工生产企业凡是为本企业生产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调拨和销售(指化学危险物品)等经营活动,相应的运输活动,以及在化工生产中使用和贮存化学物品(包括原料和产品)均纳入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不再另行领取“经营许可证”。

化学工业部将分期分比对化工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凡已发证的化学危险物品,无证企业不得生产经营该产品。

2.对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安全登记制度。

(一)安全登记的必备条件

(1)产品生产工艺路线成熟,是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

(2)产品有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3)设备、容器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38)。

(4)有相应的产品贮存设施。

(5)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6)有可靠的三废处理措施。

(7)有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安全登记的考核条件

(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1991]化劳字第247号文检查)。

(2)产品应有工艺技术规程;岗位应有操作法,在网人员必须人手一册。

(3)操作工人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或相当水平),并经过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

(4)有《毒物登记档案》。

(三)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

(1)企业的安全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主管厅长领导,由厅(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必要时可请地方公安、环保部门参加。

(2)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

(3)一个企业的所有化学危险物品,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登记。(安全登记的有关表格见附表)

(4)对必备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一年内整改;对考核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半年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不予登记,限令停产。

(5)安全登记每隔五年按安全登记条件进行一次复核换证。根据复核情况,确定是否准予换证。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向化学工业部书面报告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登记情况。

3.在已建成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周围(在国家正式规定颁发前暂按1000米执行)不得建居民点、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线。

4.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要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各类性能、生产工艺及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生产现场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凡属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场所的防火监测、报警系统、防护装置及其它防火防爆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国家防火设计规范刑事或规定执行。

凡生产极毒、高毒化学品的车间除遵守上款要求外,还应设有自动联锁、泄漏消除等设施,并应配备急救箱和救护器具。

远离城区的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的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

5.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6.生产、贮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所用的气瓶、压力容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或汽车槽车、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等,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汽车槽车和铁路液化气体罐车以及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企业对压力容器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

7.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的要求,能经受运输过程中的碰撞、颠簸和温度,温度变化等外界干扰而不发生危险事故。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是不与化学危险物品发生反应的材料。对一些具有特殊性能的物品(如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等)应根据其不同的理化性能进行包装,并要符合包装标准和运输安全要求(如包装方法、包装重量限制等)。

对有毒物品包装的外皮上要有毒物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毒性级别,侵入人体途径、中毒的急救办法,防护措施等。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有明显的包装标志,其图形应遵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

包装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产品包装不合格不准出厂。

外贸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我国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8.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如工作服、鞋、帽、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可供冲洗的清洁水源;医疗急救用品等。

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危险物品和生产批量大的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其生产规模和接触毒物人数设立气体防护站,配备工业卫生医生、急救药品和专用救护车。

9.凡生产有毒化学物品的车间都应设固定监测点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登记,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并应在生产岗位挂牌公布。

10.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

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化学工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1.对盛装剧毒物品的大型容器包括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槽船等不得用来盛装它物,特殊情况需要改装它物时必须进行清洗,清洗干净并经化验合格,办理审核后,方可改装。

使用后的包装剧毒品的小型容器,只能盛装原物或同类产品,一律不允许盛装它物。

其他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物用完后也要进行清理和清洗,否则不允许挪作他用。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长期停用前必须进行安全处理。

12.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严禁随便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

篇2: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管理规范

1.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或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规定办理。

2.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

3.企业、事业单位对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

4.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是专用车、船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载工具,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船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三)遇水易燃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和小木船承运。

(四)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押运证的人担任。

(五)销售部门对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外观检查运输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否则发生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企业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厂内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篇3: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管理规范

(一)采煤区队:

1.负责煤层注水钻孔的施工,施工必须在工作面投产验收3日前完成,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出的注水钻孔孔口必须做出明显标记和孔号并挂牌管理。

2.负责煤层注水封孔器的安设和撤除工作,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把注水封孔器以及注水流量表完成安设工作,同时负责第一次安设时的供水管连接以及试注水工作。在工作面生产交接时一并交由采煤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3.负责煤层注水的记录台帐,损坏、失效封孔器的更换维修等。

4.负责提供煤层注水连接用的高压供水管,在工作面生产24小时内连接好,并开始进行煤层注水。高压供水管在工作面煤层注水完毕后由采煤单位收回。

2.工作面生产过程中负责对煤层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煤层注水高压管、封孔器、注水表、阀门等的日常管理。严禁私自撤除、损坏。封孔器、注水表损坏维修更换,高压管、阀门等附件损坏由采煤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3.当煤层注水封孔器外移后,当班由采煤区队负责将注水高压供水管连接好,并保持进行煤层注水。当出现封孔器损坏、注水孔处煤体向外渗出水时,及时关闭注水阀门。

4.正在注水的每个注水孔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由通防科负责提供,内容包括:地点、编号、管理单位、安设时间、责任人等。区队每班要落实当班跟班干部和一名职工负责煤层注水的管理工作。

5.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煤层注水孔15米时,采煤单位及时将封孔器撤除后依次向外安设。工作面距停采线10米时,采煤单位及时将封孔器撤除。

(四)考核规定:

1.施工的注水钻孔不合格,每孔罚款200元,扣考核1分,并重新施工;不按期完成,每拖一天罚款300元,扣考核2分。

2.煤层注水设施不能按期安设,每拖一天罚款300元,扣考核2分;安设不合格,每孔罚款100元,扣考核1分。

3.随意停止煤层注水,每孔罚款200元;损坏、失效不及时处理,影响煤层注水的,一次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扣考核1分,并限期整改;无管理责任牌、不落实管理责任者,每孔罚款50元。

4.移设封孔器、连接注水管、设施维护维修等问题,互相推委扯皮、不积极处理整改,影响煤层注水工作的,对两方责任单位均罚款500元,扣考核4分;并对单位正职罚款100元、副职罚款80元;对其主要责任单位加罚50%。

5.出现人为损坏注水设施的,按损坏设施价格的1~3倍进行罚款,性质严重的严肃处理。在上级检查中被查处问题的,加倍进行考核处理。

6.对考核罚款由区队正职各承担10%,副职承担8%。

7.采煤工作面在生产期间能保持正常煤层注水,没有出现较大问题的,工作面结束后,对采煤区队、通防科、专业组等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4.掘进工作面其它综合防尘措施照常执行。

篇4:通风设施管理规范

一、通风设施质量管理

(一)通修队(准备队)要严格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建筑风门、密闭、防火墙、挡风墙等永久设施和临时风门、临时密闭等临时设施,保证通风设施可靠。

(二)永久通风设施墙体平整,无裂隙(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要严密不漏风。墙体周边掏槽(岩巷、锚喷、砌碹巷道除外),要见硬顶、硬帮,与煤岩体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1米的裙边。墙体用白水泥粉刷,用红漆刷裙边。

(三)临时设施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设施四周接触严密,木板要鱼鳞搭接,保证严密漏风小。

(四)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在建正向风门的同时,必须建反向风门,并将正向风门的连锁装置上齐。

(五)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布置必须建筑风门的行人联络巷时,联络巷的长度不得小于10米;设计布置必须建筑风门的行车联络巷时,联络巷的长度不得小于15米。确保行人、行车时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敞开。

(六)所有通风设施前后5米巷道要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达不到要求的按矿文明生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属于有明确责任单位的,考核责任单位,无明确责任单位的考核通修队(准备队)。

(七)按照“就近管理、服务负责”的原则,各区队对生产施工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和义务,出现损坏、不正常使用等问题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爱护通风设施,严禁破坏通风设施;设施损坏要积极维修和汇报。对损坏通风设施的视情况考核责任单位。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风量不足等导致较大安全隐患的,按事故进行分析考核处理。

(八)通防专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检查人员、通修队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员)等,下井时要对沿途通风设施认真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及时通知通修队,通修队接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下井维修,防止风量不足或通风系统紊乱。

二、风门管理

(一)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严禁单道风门。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的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建永久风门时同时建反向风门。

(二)所有风门都必须有风门管理牌版,内容包括地点、建筑时间、维修负责人等。风门保持清洁,门扇上印有关风门管理警示语。

(三)风门之间及前后各5米范围内保持清洁,不准堆放各种材料、设备、杂物、积水、淤泥等。

(四)所有风门必须自动关闭,装有闭锁装置。门框包边沿口紧密,并设衬垫不透光,底坎部位订设挡风帘和木条,门扇平整不漏风(过铁路风门除外)。

(五)通车风门实现自动化,行人、运输频繁的风门安设语音报警装置,斜巷运输风门装有信号报警并落实专人管理,同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六)调节风门的调节窗必须用活板控制,不用的调节窗三天内要用砖、砂、灰堵好,不准用板子和风袋布封堵。

(七)风门墙上过电缆时必须安设电缆孔管,并用水泥封堵,不漏风。电缆孔管的长度要适宜,不得过长或过短,不准用黄泥封堵电缆孔管,电缆撤除后及时用水泥封堵。建墙时电缆孔管由通防科设置,在此之后如需安设电缆时,安设单位提前一天通知通修队并提供电缆孔管,严禁随意砸墙开孔。

(八)风门墙因巷道压力大或其它原因出现裂缝、破损时,要及时修补完好。

(九)有水通过风门时,应设水沟,风门水沟要设挡风帘。风筒穿过风门墙时必须在墙上安设与风筒等径的铁风筒。

(十)如因现场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需订临时风门时,必须经过通防副总批准,待条件具备后,及时改为永久风门。风门钉设牢固,木板鱼鳞式搭接,门框墙面、门扇敷设风筒布,确保四周接触严密、平整不漏风。

(十一)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十二)任何地点、任何人员,严禁同时敞开风门或顶住风门不关。

三、密闭管理

(一)永久密闭厚度不小于0.5米,四周均要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墙面平整,达到严密不漏风。密闭必须设在距三岔口以里不大于6米的位置。密闭墙用白水泥刷面,裙边用红漆抹出且不少于0.1m。密闭前巷道要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现象,卫生清洁无设备、杂物、积水、淤泥。

(二)永久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距巷道口不大于2米时,可不设),揭示警标;墙前要设置密闭管理牌板和检查箱。管理牌板内容包括:封闭时间、封闭地点、施工负责人、墙体厚度等。墙前要有明显标注“密闭前严禁堆放杂物”的字样。

(三)密闭墙开槽时必须开到围岩硬帮,并进入硬帮10-30cm。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管、安设U型压差计;自然发火煤层采空区密闭设注浆管,管孔封堵严密。

(四)计划废弃的巷道必须及时进行永久封闭,较长时间停工的巷道经有关部门同意后予以封闭,临时停工、停风超过24小时的掘进巷道进行临时性密闭。

(五)临时停工、停风的盲巷必须及时进行封闭,墙厚度不小于0.24米。

(六)进行密闭时,密闭以里应撤除的东西必须全部撤除,特殊情况下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密闭处的铁路、钢管、电缆必须全部断开,严禁有导电物体通入密闭以里。

(七)如因特殊情况需订栅栏、板闭时,必须经过通防副总批准,待条件具备后,及时将栅栏或板闭改为密闭墙,订栅栏、板闭必须设置严禁入内牌,栅栏处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检查。

(八)密闭墙因巷道压力大或其它原因出现裂缝、破损时,要及时修补完好。

篇5:矿井防灭火管理规范

一、一般规定

(一)矿井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与生产防尘管路系统共用,设置支管、三通、阀门等必须齐全灵敏有效,水量、水压满足要求。

(二)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三)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四)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

(五)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下每一个生产水平都应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要备有足够的消防材料和工具。消防材料库要进行专人挂牌管理,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材料登记本,每季度对消防材料库内的材料进行检查,过期的进行更换。

(六)严格执行井下点火制度。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气割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时,每次必须提前请示机电副总、通防副总、安全副总分管科长同意,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安全副总、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矿长批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1.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2.作业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洒水。

3.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经过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底部、两帮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

4.一作业一措施,不得使用通用措施,必须在申请的时间内进行作业,否则必须重新编制措施。

5.作业地点附近100米内必须有连通调度室的电话,作业前必须先请示调度室,作业结束后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6.严禁在井下进行气割作业,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井下主要硐室和主要进回风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气割等明火作业。

(七)凡是可以运送到井上维修的设备、物件等,禁止在井下点火作业,要严格控制井下点火作业。随意进行点火作业的,一经发现,按责任事故严肃处理。

(八)井下禁止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巷道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九)井上、井下设置消防材料库,其设置地点、材料物品的储存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消防材料库储存物资要定期检查和更换,除紧急情况外,不得挪作他用。

(十)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皮带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十一)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十二)每季度应分别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井下防灭火管理

(一)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矿井开采过程中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二)每季要制定防灭火计划。由总工程师负责,根据下季度采场接续安排,布置防灭火工作进度,安排季度防灭火工作,并由分管生产副矿长组织落实。季度计划及其当季计划完成情况,于季度末报集团公司通防处备案考核。

(三)每月制定防灭火工作计划,严格按计划组织落实。特别是防灭火注浆和注氮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专业组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开展防灭火预测预报工作,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及时掌握自然发火的动向和趋势。要严格按规定对自然发火煤层采空区密闭进行旬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因检查不及时导致发火事故的,追究防灭火检查人员和区队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特别是现开采后的采空区要高度重视。

(五)通防科要严格按规定对采空区密闭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甲烷、氧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墙内外气体压差等,要同时检查密闭墙内、外的气体情况,便于进行对比,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处理。检查结果每旬报通防副总和通防科长,每月要有一份检查结果和火情分析报告。

(六)充分利用建立的束管监测系统,对三采区采煤工作面和采空区进行束管监测。对于束管监测系统不能实现监测的采煤工作面和采空区,采取人工定期采集气样,到地面用气相色谱仪进行分析。检查记录和分析数据保留齐全。

(七)加强防灭火系统管理,充分发挥现有注浆站的作用,注浆系统要按设计要求保证完好。新水平、新采区的管理系统必须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撤除防灭火管路必须经集团公司同意。

(八)防灭火注浆和注氮要按计划组织落实,根据采场接续、防灭火要求与现场情况等,在每月的月度作业计划中对防灭火注浆和注氮作出计划安排。区队要严格按计划安排认真组织落实,对每天防灭火注浆和注氮情况报技术科和通防科,月底严格按作业计划进行考核。

(九)巷道布置要为防灭火工作创造条件。合理安排自然发火煤层的生产接续,自然发火煤层工作面形成后尽快投入生产,以减少漏风氧化时间,尽量采取少留煤柱或不留煤柱的开采方法。

(十)在开采4#煤层时,必须进行预防性防灭火工作,并在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制定切实可靠的防治自然发火措施,包括随采随注,采空区洒水等,否则不准生产。回采结束封闭后都必须及时进行“两道一线”(进风道、回风道、停采线)注浆。

(十一)及时封闭,防止漏风。随着工作同的推采,要及时封闭通往采空区的所有联络巷。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限期撤出所有设备材料,尽快进行封闭,最迟不得超过45天,其撤除和封闭时间要做到有记录可查。

(十二)选择通风设施的建筑位置时,要充分考虑均压通风的要求,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防止在采空区进回风侧形成较大压差。对使用中的采区上下山,采区轨道巷等主要通风巷道要加强维修管理,保证通风断面,减少通风阻力,防止向采空区漏风供氧,必要时可在停采线以外开掘均压巷道(消火道)。

(十三)不断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的适时调整优化,完善通风设施、简化系统网络、保持通风断面、降低系统负压等综合措施,保证通风系统压力分布合理,有利于矿井防灭火管理。

(十四)防灭火密闭设施严格按质量标准建筑,密闭前设置栅栏、警标、管理说明牌、检查箱、压差计等齐全、标准,检查真实,记录清晰。密闭墙留泄水孔时,必须建反水池,无水时必须堵严密,防止采空区漏风供氧。

(十五)井下发现自燃发火征兆,如:温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应立即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六)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十七)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以及在灭火过程中封闭火区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煤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十八)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十九)建立健全矿井防灭火系统图、防灭火措施台帐、火区管理卡等,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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