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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供电管理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井下供电必须做到:

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保护装置,有密封圈和档板,有螺钉和弹簧垫圈。

二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断电仪和风电闭锁。

六不准:三大保护不合格不准送电,电气故障未排除不准送电,擅自安装的电气设备,强行搭火的不准送电,非专职或值班人员不准送电,挂停电牌或已停电闭锁的开关不准送电,瓦斯超限区域不准送电。

2、局扇供电必须做到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上不准搭接其他负荷。

3、井下用电单位必须持有供电设计、计算说明书,到机电科提出申请,填写用电申请单时要写清用电地点和停电影响的范围,用电负荷经机电科审批后方可生效。

4、用电单位未经许可,自行拆除、安装电气设备和更改井下供电线路、私自增减负荷容量的行为视为违章,并按井下重大电气责任事故追究责任,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作严肃处理。

5、对于设计不合理,不符合实际要求的,设备负荷容量不明确的,威胁供电安全的不予审批。

6、供电设计,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采、掘、机电、通风副总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会审,设计中必须包含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装置,并标注清楚。

7、回风巷道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安装电气设备。

8、井下停送电审批:

①设备需停电检修时,由维修单位到机电科,提前填写好停送电申请书,内容包括停电原因、申请停送电时间、影响单位及地点、申请人、施工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等,提前一天在调度会审批,影响单位要在停电报告上签字。申请单位应及时将已批准停送电申请单送到调度台、安监处、机电科、通风科。未按程序及时申请的,后果申请单位承担。

②机电科电应根据实际供电情况及要求,负责审查停电影响范围是否正确,协调供电事宜,最大限度的保障生产的连续性。

③井下停电检修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天9:00-11:00,与井下采区变电所检漏试验同步,在井下试验检漏和停电检修期间,各局扇使用单位的局扇管理员必须坚守局扇开关跟前,及时开启局扇以防瓦斯超限。检修,检漏试验后送电正常而局扇未能及时开启时,追究局扇管理员的责任。

④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检修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⑤中央变电所应悬挂与实际负荷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图中应注明:

(1)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

(2)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

(3)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4)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5)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电管队应备有全矿井下实际的供电系统图板,标明电气设备的参数及过流保护整定值,并负责检查监督过流及短路保护装置运行情况。

⑥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⑦停电牌管理办法

(1)变电所值班人员依据工作票进行停电。

(2)停电操作必须悬挂停电牌,不得以其它形式代替;

(3)机电工检修结束后,要按照停送电管理规定摘牌送电;

篇2:井下三大保护管理规范

1、井下电气安全保护应做到:

三可靠:过流装置动作可靠,检漏装置灵敏可靠,接地装置牢固可靠。

三及时:供电设计及时,整定及时,处理问题及时。

2、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格执行《煤矿井下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每季度要由电管队组织进行一次详细检查。井下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每月由电管队组织安监处、通防区、电气实验组进行一次测定,检查和测定结果要认真记录备查。

3、漏电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井下每一独立的低压供电系统都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并逐步实现井下供电系统全网选择性检漏保护。低压馈电开关内装设漏电保护的,运行、检查、试验、记录要按要求进行。照明灯具及信号装置的电源,必须使用专用的综合保护装置。

(1)供漏电保护作检验用的辅助接地线应用截面积不少于10mm2的橡套电缆,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立。漏电保护安装调试完毕后应由电管队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井下使用的总馈、分馈、照明信号综保漏电保护装置,具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开关,由值班电钳工负责在检修时间内进行试验,并认真记录备查。机电科负责监督检查,包片电管员每周内必须进行一次复检并作好记录。

(3)机电队要在瓦斯检查员,电气维修工的配合下每月对漏电保护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4、过流及短路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每一馈出线路的电源端,均需加装过流及短路保护装置,当干线开关不能同时保护分支线路时,应在靠近分支点处另安装过流及短路保护装置。

(1)过流及短路保护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选择校验计算,报机电队由电气维修工按整定值调整通知单要求进行调整。

(2)运行中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维修电工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当电网负荷发生变化时,机电队应及时校验保护整定值,经技术人员审批后发放保护整定通知单,由专职维修电工负责整定值调整。

5、井下供电的接地、漏电、过流保护装置,必须按规定装设,认真维修,正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停用,否则严加追查处理。

篇3:井下电缆管理规范

1、全矿井下使用的电缆全部由机电科电缆组负责领取、发放和使用跟踪管理。电缆组要认真负责电缆的领用、修补、试验、编号、建帐,并详细记录电缆的使用地点、规格、型号、长度、日期等,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新购进的电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电缆阻燃合格证,煤安标志(MA),证、标不全,视为不合格电缆,不得入库。合格的电缆,电管队入库保存,并将证标归档保存备查。矿属各单位不准私自存放4mm2及以上的电缆。

各单位领用电缆时,必须提供供电设计,填写电缆领用单,领用单上要注明用途、使用地点及具体负荷,否则,电缆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放,非矿属单位领用电缆时,须经经管部审核。

2、为提高井下电缆合格率,杜绝电缆落地使用和铁丝吊挂电缆现象,电缆管理人员确定巷道内无电缆吊挂钩时有权拒发电缆。

各单位独立使用的高、低压电缆,由各使用单位按标准进行吊挂管理,涉及多家的由机电队队统一协调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无理拒绝,否则罚责任人200元,造成后果的由电缆组追查处理。

3、井下在用的电缆,敷设吊挂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具体如下:

(1)在水平巷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3)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4)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2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5)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6)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综采、综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7)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8)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200米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标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5、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通风科在砌风门时,必须给电缆加保护管,否则追查通风区责任。

6、井下维护有电缆的巷道时,维护单位要制定电缆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施工过程中不损伤电缆,维护工作结束后,对电缆要按标准吊挂。

7、井下电缆不得使用铁丝吊挂,或者在电缆上堆放铁料和其它物品。电缆不准存在明接头和羊尾巴。

8、井下电缆严禁私自截断。

9、井下橡套电缆有下列情况时,不准使用应立即撤换:

(1)绝缘不合格;

(2)线芯龟裂老化;

(3)电缆护套龟裂老化或破损;

(4)线芯与绝缘层出现严重粘连,导电线芯断裂;

篇4:矿井主要提升绞车管理规范

1、总?则

第一条?矿井主提升系统是煤矿机电运输关键环节,为加强矿井主提升系统的综合管理,确保主提升系统安全、经济、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窟煤业副井、主井提升机(提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

2、一般规定

第三条?安全责任划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管理责任的原则,明确矿机电科为安全主体责任单位。

第四条?安全体制建立:必须明确主管矿井主提升系统的负责人,机电科和主管队必须配齐技术管理人员。

第五条按照有关矿井大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规定要求,对设备的选型、改造、新装、移装后的调试和验收进行规范管理。设备选型、改造必须公司组织方案论证,所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第六条?提升系统的安装、改造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厂家技术文件要求进行。

第七条?新安装、移装、大修和重大技术改造后的主提升系统,必须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第八条?新安装、移装及重大技术改造后设备和系统的各项制度及图纸等相关资料均要及时完善修订,做到完整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第九条?提升机设计及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能力核定,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能力生产。

3、基础管理

第十条?主提升系统必须做到一台一档,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①绞车说明书

②绞车总装配图

③提升系统图

④电气系统图

⑤润滑系统图

⑥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⑦技术测定与探伤报告

提升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润滑系统图、制动系统图、提升装置的主要技术特征参数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

第十一条必须建立健全主提升系统的相关制度,并悬挂在绞车房:

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图表、干部上岗检查制度、保护装置定期检查试验制度、事故分析追查责任制、要害场所管理制度、防火制度、钢丝绳检查验绳制度等。

第十二条绞车房内必须有以下记录,并按规定认真填写:

①设备运行记录

②司机交接班记录

③机电设备检修记录

④巡回检查记录

⑤干部上岗检查记录

⑥钢丝绳检查、检验和更换记录

⑦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⑧外来人员记录

⑨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绞车司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新安装、技术改造后的设备投运前要及时对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绞车及配套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要求,有“MA”标志。

4、装备及安全保护设施

第十五条?提升系统装备及安全保护、设施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升绞车必须具有下列安全保护装置,且动作灵敏可靠:

1、防止过卷装置

2、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3、防止过速装置

4、限速装置

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

6、闸间隙保护装置

7、松绳保护装置

8、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形式。

(二)制动系统

1、液压制动系统应按厂家技术文件和大型固定设备液压制动系统的相关要求执行。

2、斜井提升绞车的盘式制动装置制动的压力和时间符合厂家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3、液压控制系统具有油泵启动与主控制器的闭锁及润滑油的欠压和制动油的过压、超温保护装置。

4、机械、电气制动系统均为故障安全型,即任一环节故障时,系统保持制动状态。

(三)钢丝绳

1、钢丝绳必须按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采购,如:钢丝绳型号、厂家等。

2、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规定。

3、每卷钢丝绳必须有“MA”标志。

4、新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及外观检查,达不到规定严禁使用。

5、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02条规定。

6、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矿井保存有检验资料并归档管理。

7、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00条的规定,否则不准悬挂。

8、提升装置使用中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升降物料时小于6。

9、钢丝绳的使用、维护、管理等,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03--411条规定。

(四)提升容器与钢丝绳的连接装置

1、提升容器与钢丝绳的连接装置的选型、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12、414、415条规定。

2、连接装置出厂时,必须有厂家、编号和永久性铭牌,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齐全。

3、在用的连接装置,经定期拉力试验或探伤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提升容器和钢丝绳的连接装置,必须有合格的备用品,并要妥善保管,不得锈蚀。

5、连接装置的更换日期,探伤和拉力试验结果,都必须记入专用记录簿。

(五)通讯与信号

1、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优先选用手持信号对讲机)。

2、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提升方向与信号也应闭锁。

3、一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各水平只能允许一个水平向井口发出工作信号,每班试验一次。

4、开车信号必须采用转发形式,即井底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至提升机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发送紧急停车信号。要求每班试验一次。

5、信号装置开车信号除音响外还应有灯光和数字保留,直至打停车信号时消除。设置有紧急事故停车信号,并能直发提升机房,使司机能及时停车。设置井筒检修信号装置,在检修过程中,除检修信号外,任何地点都不能向绞车房发信号,检修信号必须和其它信号闭锁。要求每天试验一次。

第十六条?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专职把钩工。

第十七条?提升机房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整洁卫生,墙面抹灰刷白,窗明几亮,无杂物、无灰尘、无油垢、无积水,禁止机房用作其它用途。

2、机房内照明适度,管线吊挂整齐。

3、噪音超过90分贝,要安装消音设施,司机台要装设在隔音室内。

4、有适度的取暖降温设施(暖气或空调)。

5、运行规定

第十八条?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每班开工前,应先开1次空车,检查绞车运行情况;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发生故障,必须立即报告。

第十九条所有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司机应了解提升机的电气原理图及液压、制动系统图,了解提升机的机械部件和电气控制装置、安全保护装置、液压元件的调整或整定工作,做到“三知四会”,认真填写记录。

第二十条司机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提升机。

第二十一条机电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机电维修工进行。

第二十二条绞车司机严格按章操作,按规定每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

6、检查检修规定

第二十三条?提升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日、旬、月和停产检修,要求日检不少于2小时,旬检不少于4小时,月检不得少于8小时、年度停产检修时间累计不低于7天。对每次的日、旬、月和停产检修都要做好记录,并由检修负责人签字,停产检修资料由机电科整理存档。

第二十四条?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旬必须由主管副队长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1次,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和机电科长每月组织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对提升系统的周期预防性停产检修,提前编写检修计划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审批后进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到每个参加施工人员,并签名存档。

第二十六条?对提升钢丝绳的检查检修要求:

1、提升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每月检查一次钢丝绳的断丝、锈蚀及绳径变化情况,钢丝绳由专职人员负责维护检查,除用肉眼观察、手摸,并有记录。

2、提升钢丝绳检查结果要及时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如发现有断丝现象而且发展较快,或有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汇报。钢丝绳检查记录必须专人负责审查签字,其中队技术负责人每天1次,矿机电科分管主提升系统人员至少每周1次,机电科长每月至少查阅1次。钢丝绳检查记录查阅并签字后,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出技术资料存档备查。

7、试验与检测

第二十七条?防止过卷装置:由司机接班时进行一次过卷试验,维护工每天试验检修一次过卷装置。

第二十八条?限速装置:由司机、维护人员每天共同检查一次,每月试验一次,每半年检修校核一次。

第二十九条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由维护人员每旬试验一次。

第三十条?闸间隙保护装置:由司机、维护人员每天检查试验一次,每旬至少测量调整一次。

第三十一条松绳保护装置:必须接入安全回路,司机接班时进行一次手动试验,松绳保护从动作到解除,松绳长度最大不得超过1m。

第三十二条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每天由维护工试验一次。

第三十三条副斜井提升机系统,每1年检测一次,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提升机性能测定测试内容和要求按照《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6-2005)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的具体要求进行进行。

第三十五条关键部件的探伤(如绞车主轴、减速器各轴、天轮轴等)应每年进行一次,当关键部件受到巨大冲击时须经过探伤检查合格后,才能恢复运行。

第三十六条?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倾斜井巷运输使用的连接装置,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提升系统的各种仪表,应定期校验和检查。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其它仪表每年校验一次。

第三十八条各种检测试验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要及时存档,妥善保存。

8、备品配件管理

第四十一条关键易损备品备件必须备足,缺少关键备件就是重大事故隐患,因备品备件影响安全生产,除追究机电部门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队技术负责人负责及时提出所需备品、备件的计划明细,主管机电负责人应及时合理安排、落实资金计划。

第四十二条机电科应按技术文件的要求提供备品、备件的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同一台设备上的同类元件应统一型号、厂家。

第四十三条供应部门应按照机电科的要求组织采购,并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涉安产品必须有“MA”证书。若因供应部门擅自改变备品、备件的规格型号以及生产厂家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供应部门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坚决杜绝采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对于采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一经发现,不管是否造成事故,都要按事故严格追查,严肃处理。

篇5:乳化液管理规范

1、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乳化液使用管理,确保液压支架乳化液配制、配比符合要求,结合目前乳化液使用情况,制定本办法。

2、管理职责

第二条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乳化液配制和浓度配比,泵站及泵箱、过滤及自动补液装置和液压支架及管路等液压系统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保养、维修管理,乳化用水、乳化液的取样检验使用管理。

第三条技术科负责乳化液配比浓度的日常检查工作,如不符合规定处以综采队集体5000元罚款,包机人300元罚款。

第四条综采队负责本单位和液压支架使用期间乳化液配制和浓度配比,泵站及泵箱、过滤及自动补液装置和液压支架及管路等液压系统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保养、维修管理,乳化用水、乳化液的取样检验使用管理。

第五条供应部门负责乳化液的采购,并对每月乳化液消耗进行考核,负责取样检验、验收保管、配送及其质量管理,按煤业公司润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委托的油品检验单位负责乳化液的化验分析,按煤业公司设备润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乳化液的生产厂家负责乳化液与支架密封的相融性试验,负责乳化用水、乳化液的应用化验和配比,并负责产品应用全过程中每月一次的乳化液取样化验分析,化验结果同时报供应科、机电科备案。

3、乳化液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乳化液的存贮温度必须符合规定,低温存贮的使用前一周应备用到井下升温,使用加注前必须先检查乳化液是否变质。

第九条乳化液的选用必须根据不同密封材料、水质和环境条件。

第十条乳化液用水必须达到清水配液用水要求:水质外观无色、无异味,无悬浮物和无机械杂质。

第十一条?乳化液配比浓度必须符合要求:一般要求配比浓度达到3%-5%,不同水质必须根据乳化液制造厂化验配比要求进行配比,并使用制造厂配备的专用或允许使用通用的糖量仪按其折光系数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井下加注乳化液时必须清洗好加液器具,避免煤尘杂物进入乳化液系统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严禁用乳化液冲洗支架。

第十四条乳化泵站司机每2小时应检查一次乳化液浓度并进行记录,按规定及时调整乳化液配比浓度,保证糖量仪完好。

4、乳化液供液系统管理

第十五条泵箱进水管应安装过滤器,每天冲洗一次。

第十六条泵箱必须加设自动给液装置,严禁吸空,并保持自动给液装置完好准确。

第十七条液压胶管及管接头必须连接可靠,正确使用U型卡。备用液管、接头、阀组必须用专用堵头封堵,禁止使用棉纱或其他物品包扎。

第十八条液压系统不得存在漏液、窜液现象。

第十九条非特殊情况禁止打开液箱上盖,如需打开液箱上盖,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来脏物进入液压系统。

第二十条反冲洗过滤器应参照使用说明,建立反冲洗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保养更换滤芯。

第二十一条先导过滤器发生堵塞时应及时处理,严禁故意破坏滤网或甩掉先导过滤器不用。

第二十二条每3个月对乳化液箱进行一次排空清洗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每天对乳化液泵站回液过滤器进行一次排空清洗并作好记录。

5、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液压支架用水和乳化液选定后不得随意更换,使用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不同品牌的乳化液时,必须与支架密封进行相融性试验,经化验配制并采取必要的试验措施,报请机电科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液压支架调剂到另一工作面,原则上继续使用上一工作面的乳化液,如水质发生变化必须经化验配制并采取必要的试验措施,如更换不同品牌的乳化液,必须与支架密封进行相融性试验,经化验配制并采取必要的试验措施,报请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液压支架严寒季节露天存放或转运过程中必须根据环境温度选用相应凝固点的防冻液;当液压支架缸体中装有乳化液或装有已失效的防冻液时,应专设一套乳化液泵和乳化液箱组成清洗系统,用新的液压支架防冻液做为清洗液先清洗千斤;用专设的另一套乳化液泵和乳化液箱组成加液系统,将新的液压支架防冻液加入支架。

6、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集体不低于10000元,个人不低于5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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