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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管理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一、井下爆破工必须有专职爆破工担任,统一归生产副矿长领导。爆破工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公司发给的爆破合格证。

二、每个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三、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四、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炮器。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明线头。发炮器要随身携带。

五、爆破工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火工品使用情况表、火工品使用跟踪卡片。

六、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七、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岛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炮破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爆破,严禁放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

八、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检查瓦斯,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小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m3,才准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必须将检查瓦斯结果填写在爆破三联单上,由瓦检员核实签字后,才准进行装药爆破工作。严禁瓦斯超限爆破,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爆破。爆破工必须亲自联大线由,严禁其它任何人代替。

九、爆破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换牌制度,由爆破工、瓦检员、生产班组长三人连锁。

十、爆破撤人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必须在拐弯50m以外的安全地点。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直线100m和拐弯75m。有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人员必须撤至300m以外的安全地点。

3、正副巷同时掘进的工作面,正巷爆破,正副巷都要撤人;副巷爆破,正巷可以不撤人。

4、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十一、严格执行爆破停电制度,回采工作面爆破,必须停止工作面及回风电源;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停盲硐内电器设备电源,正副巷掘进时,正巷爆破,正副巷盲硐及回风必须停电,副巷爆破,只停副巷盲硐及回风电源。

十二、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爆破,坚持执行拉槽、刷帮和压顶“分打、分装、分放”和爆破一次、出净一次煤、检查一次瓦斯的规定。禁止使用毫秒雷管一茬齐爆破。要一次装药一次引爆,禁止一次装药分次引起爆。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数量。

十三、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爆破和落煤平行作业。

十四、爆破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2、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爆破,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联响瞎炮。

3、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爆破。

4、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

5、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6、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7、发现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十五、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爆破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爆破。

十六、排除爆破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特别是严禁在盲巷内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十七、坚持一个爆破工,配备一部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前后或同一通风分区中多头作业、固定母线和多台发爆器爆破。

篇2: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措施

1、凡有进行爆破作业的区队指定当班经二级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班(组)长安全资格证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参与爆破工作,无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人员严禁参与爆破作业。

2、协助爆破作业的班(组)长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爆破工作条文的规定,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工作。

3、从事井上、下爆破作业的区队所需的爆破物品,一律从井下炸药库领取,使用单位在领取爆破物品时,要严格按规定填写申请单,申请单必须注明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章后,再到炸药库办理手续领取。

4、爆破员领到爆破物品后,要当面核对数量、质量和雷管的编号,如有问题及时更换。若需盘管时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操作,领取的爆破物品应放入专用的箱子内并加锁,所有的领取工作结束后,保管员要及时填写发放记录,并由爆破员签字认可。

5、从井下炸药库往工作地点运送爆破物品时,炸药、雷管应分别放在专用的箱子内,雷管由爆破员负责运送,炸药在爆破员的监护下,由使用单位派持有供应科颁发的运送爆破物品证的人员运送。运送炸药、雷管的人员应一前一后,严禁同行,并且不得在有人或易燃易爆地带停留。

6、井下零星爆破作业,施工单位要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领导、安检部门批准后领取爆破材料;井上零星作业需要用爆破物品时,除经矿领导、安检部门批准外还必须有保卫科的签字,方可在井下炸药库领取爆破材料,完工后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交回炸药库。

7、爆破员完成爆破任务后,使用单位的跟班队长、班长、现场管理的安检员落实炸药和雷管的用量后,在领退本上填写当班的计划用量、实际用量、剩余数量并经三方签字认可后,由爆破员将剩余的物品交回炸药库办理退库手续。

8、装配引药由爆破工亲自制作,且要在人员少,顶板好,避开电器设备的安全地点进行。

9、装药前,爆破工必须清点炮眼数量和检查炮眼质量,发现炮眼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不合乎作业规程时,炮眼缩小、坍塌或有裂缝时,炮眼内煤粉或岩粉没有清除干净时,没有合乎质量和满足数量要求的炮泥时,炮眼打在断层上,有出水异状,炮眼温度突然增高或降低时,不得装药。

10、装药时,只能由一名班(组)长配合爆破工进行,其他人员必须全部撤到安全地点。装药时不得用铁器代替木棍作炮棍。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不得用煤渣和其它杂物当作炮泥使用。

11、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12、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13、爆破作业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爆破说明书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装药量严禁超过规定。

14、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起爆,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15、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一炮三检制”:

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

(1)“三人连锁放炮制”的内容:“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三人必须同时自始自终地参加爆破工作的全过程,并按照分工,各尽其责,相互监督检查,在各自做好本职工作后履行换牌手续的一种制度。

(2)“三人”的爆破作业职责:①班组长:按照《作业规程》和爆破作业图表,组织打眼、装药、爆破前后洒水、风筒的管理及爆破后的验炮、指导瞎跑处理工作。②爆破工:负责引药的制作、母线的敷设、装药、起爆及装药起爆前的瓦斯浓度复查(复核瓦斯检查工检查的数据)和瞎跑的处理工作。③瓦斯检查工:负责检查工作面及其附近20m范围内的通风、瓦斯检测仪器的使用情况、瓦斯浓度的测量及爆破的全过程。

(3)“三人连锁放炮制”的换牌程序: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指派专人在规定地点担任警戒,并检查顶板、支架与工具设备等情况,经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经检查瓦斯、煤尘等符合规定,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口哨后进行起爆。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16、爆破撤人应执行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30m。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直线):煤巷掘进面不得小于75m,半煤岩及岩巷掘进面不小于100m并有掩体,在拐弯巷道时,总距离不小于50m,拐弯后不小于10m。

(3)贯通两个工作面相距20m时(综掘50m),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另一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爆破,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撤人,把口、警戒。

(4)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5)在防冲区域进行爆破作业时撤人距离按防冲要求执行。

(6)爆破撤人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在防冲区域进行爆破作业时撤人时间按防冲要求执行。

17、爆破工必须最后一个撤出爆破地点,按作业规程规定距离或防冲有关规定,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

18、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19、爆破前,爆破工要通知施工地点班组长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警戒距离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并且要避开爆破直射方向。

20、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21、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情况。

22、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23、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24、特殊情况下爆破(巷道贯通、卧底、刷帮、挑顶、老空区附近、积水区附近、震动炮、处理煤仓、处理采面夹矸等)时,必须制定专门的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炮眼数量、装药量,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5、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与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

26、处理拒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7、处理防冲卸压炮的拒爆,由防冲监测科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按措施执行。

28、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必须开启工作面的2道净化水幕,实现净化通风。

29、工作面爆破前,爆破工必须向防冲监测科监测室(电话8301、5875544)、通风调度(电话8092、5875614)和矿调度室(电话8000、8007)汇报,防冲监测科监测室负责向义煤公司通风调度(电话5898019)汇报。汇报内容:爆破地点、爆破时间、炮眼数量、装药量。

30、工作面每次爆破时,爆破工必须认真填写爆破手册。爆破手册内容应有“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每次爆破炮眼数量、装药量、全电阻检查等内容。

篇3: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一、下井人员九不准

1、下井前喝酒者不准下井。

2、不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者不准下井。

3、耳聋、严重近视、精神失常和高血压者不准下井。

4、休息不好者和情绪不正常者不准下井。

5、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准下井。

6、在井口(采场)和井下不准拥挤,打闹和睡觉。

7、在井下不准随地大小变。

8、井下停电无照明时不准乱走动,应在安全地点等待。

9、衣服和其他物品不准挂在电线路、电缆、变压器和电阻器上。

二、井下人员“八注意”

1、在井下行走要注意头上、脚下是否有障碍物,不得蹦跳。

2、在平巷行走要注意前后往来车辆,要在15米以外以外躲车,更不要在道盘和拐弯处躲车。

3、在工作中要注意经常检查工作面周围的安全和通风防尘情况,发现问题就地解决。

4、干部和老工人要注意关心照顾新工人的安全,要相互关心,互相爱护,树立深厚的友谊感情。

5、到有人作业的天井上,要与上部人员联系好,得到同意方准上去,上天井时不要抢上抢下,携带物品的人员可先下,后上,每架梯子只准一人上下。

6、带有利刃的工具下井时,必须要注意竟刃尖包好装入保护袋内,上下梯子把工具装入工具箱或工具袋内。

7、凡到井下检查工作和生产劳动的人员,必须首先注意检查工作面的顶帮浮石与支护情况及检查周围环境安全,发现有危险象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8、凡在井下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各主要巷道和通往各中段及地面的安全出口。

三、井下作业“六禁止”

1、禁止从高处向下抛掷物品,工具或提升井,通风井、入行井仍任何东西。

2、禁止打残眼和带有盲炮作业。

3、禁止单人进入无人作业的天井和偏僻危险的区域作业。

4、禁止进入报废的老空区,因工作需要进去,必须经过有关批准。

5、禁止带浮石作业,严格敲帮问顶制度,在处理浮石时,不得进行其他作业,清理浮石人员要选择安全地点和退路。

6、禁止从正在放矿(毛)的漏斗处通过或站在漏斗的迎面。

篇4:矿山生产与井下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将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律化轨道,才能有效实施安全管理,促进和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的安全素质。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明确安全岗位责任,保证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技术设备,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和减少事故,这是企业的永恒主题。

一、消除安全隐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特点,集中表现在: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相关立法滞后,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带来了难度。现阶段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制定的,对非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法律规定较少,相当多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松驰,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尤其中小型矿山企业和矿山井下作业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一些非国有企业和小矿山的业主在眼前利益的驱动下,安全意识非常淡薄,出现问题占的比例相当大,已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

安全生产涉及面很广,就矿山资源性企业而言,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和防范范围无处不存在。如井下生产和矿山企业所涉及的开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采挖塌陷区、爆破问题、提升系统、支护等,都是事故隐患动态变化的不确定因素。今天这些隐患可能不发生,往后就可能发生,即使旧隐患消除了,又可能产生新隐患、危险源不一定就是事故隐患,但事故隐患应该都是危险源。

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素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每个矿山企业头等重大任务。一切隐患都是矿山企业的火种,对隐患不消除和跟踪防范,生产就难以得到安全保障。所有矿山企业领导都要牢固树立起超前的防范意识,确立责任人,坚持规范性的操作规程,依法行使职权,配合国家执法部门抓好安全督查工作。

二、强化安全监督

时下,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现分档排队、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的全面而系统的、规范而遵章的整顿评估工作,是当务之急。矿山安全评估验收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矿山企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基础工作、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等安全现状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大体分为A、B、C、D四个等级。A类矿山企业,表现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生产活动有安全保证;B类矿山企业,表现为安全生产条件一般,能满足基本的安全生产活动;C类矿山企业,表现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不能完全保证安全生产活动,需要限期整改;D类矿山企业,表现为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活动,或未通过验收,需要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

矿山安全评估是按照评估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评分,再依据评估得分,对照评估标准的等级划分。得分率在90%以上的评为A类矿山企业;得分在80—89%之间的评为B类矿山企业;得分在60—79%之间的评为C类矿山企业;得分在60%以下的评为D类矿山。评估内容设有必备条件的否决项,如果否决项必备的条件不能满足,则不再对其他内容进行评估,而直接划为C类或D类矿山。对依法关闭的矿山,不作为评估对象。

这一安全活动的开展,无疑是一项矿山生产和井下安全保障的有效监督和紧箍咒,相当一部分矿山企业加大了整改力度,提高了安全生产的期望值。

三、实施安全条例

矿山安全管理在一般工厂、施工企业的基础上有他的特殊性。从80年代初,全国人大、国务院相继通过和发布了《矿山资源法》、《矿山安全监督条例》等重要法规。目前,对矿山各行业发布的安全规程有《煤矿安全规程》、《冶金矿山安全规程》、《化学矿山安全规程》、《建材矿山安全规程》、《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都是《矿山安全条例》的实施细则和补充,是针对各矿山行业生产特点提出的具体要求。有法可依,理应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具体到矿山生产安全问题来说,仍然需要加大力度来维护监督的进一步深化。

矿山生产安全一般多为地表露天和井下生产作业两大类。井下作业的主要安全问题是:滑坡、采场片帮、冒顶、坠落、地下透水、通风、出口、综合防尘气等。还有机电事故,爆破伤人,瓦斯爆炸等问题。

针对井下生产作业的矿山,对以上存在的一切安全隐患、问题,都必须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是一种约束机制,执行制度又要有一套管理的责任制,这是主体。措施、办法实施到位是一种疏堵防范的真正基础工作,基础工作不牢靠,一切都是空话。因此,对井下生产的各类矿山企业,对不同的地层、不同的矿种、不同的深度和不同的规模,采掘方式均应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真正做到规范开采、持证上岗、安全操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四、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是相对的,是一种模糊的概念;不安全是绝对的,这是符合实际的,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同时,又可看出安全与相连学科之间存在着一种自然相互关系,如可靠性、可维修性、质量保证以及人为因素等方面的学科。指出了安全工作的任务就是消除系统中的不安定条件。

开拓工程是矿山的基本建设工程,露天开采是开拓、剥离、采矿作业的总称;井下开采为开拓所掘进的巷道,开拓巷道包括井筒、平峒、盲井、通风井、井底车场、石门、阶段运输平巷、主要溜矿场、充填井等。在以上开拓系统工程项目中,要设置安全出口、斜井人行道、水平巷道与人行道等通行道口。井下施工,支护维修是一项必不可少而有严格标准的严肃工作,尤其要根据地质条件,密切注视地压的破坏作用所造成的危险。

竖井开拓一开始就得设置梯子间、井口井壁护栏及梯间口井盖等防护设施。提升系统一定要按照《安全生产条例》的严格要求做好防坠装置,过卷装置、吊桶罐笼的保护伞装置等。

水平斜井开拓中,要及时架设支护防止冒顶,并随时敲帮问题,处理好工作面上的顶帮浮石,防止脱落伤人。向下开拓斜井时,必须设置防止跑车的装置,以防“飞车”伤人。

无井、溜井开拓,必须设置安全栅,并尽快与上部平巷贯通,未贯通前不准在其间开凿任何其他工程。

确保井下安全生产的因素繁多,再回顾前面所述的“危险源不一定是事故隐患,而事故隐患应该都是危险源”,危险源比事故隐患涉及的面和内容广泛更深刻。所以,必须做到“安全第一、生产第二,效益第三”的管理程序。

综上所述,安全与生产是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不进行生产就无所谓安全,安全是附于生产之中的。“安全第一”既要各级领导在安全的条例下组织生产,又要求职工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预防为主”就是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积极的态度,制定各种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以控制和消除各种工伤事故及职业危害,达到安全生之目的。

篇5:井下钻探安全注意事项

第1条、安全技术要求

1、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煤矿的防灾,避灾知识。

2、必须严格执行工种岗位责任制和各种防范事故的措施,掌握各种钻探施工方法。

3、作业地点要保证风量可靠,无风地点施钻必须采用专门安设局部通风或风障、狂风、导风筒等方式通风,施钻过程严禁停风、停水、停电。

4、必须对现场进行加固支护,钻场要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相互拥挤,设备、钻具要摆放有序。

5、钻进时要严格按照工程技术人员标定的孔位及施工措施中规定的方位、角度、空深、孔径等进行施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6、严禁使用非煤安标志的钻探设备及大于25°以上的倾角的钻孔人工起、下钻。

7、施工地点必须有专用电话,保持正常的通讯联系。

第2条、准备操作技术要求

1、新的钻探设备进来后应首先对照说明书对设备加注所需的液压油、齿轮油等。新设备应先期在地面进行安装调试,待钻探人员经厂方的技术培训达到熟练掌握该机性能后,方可下井使用。

2、每台设备必须建立档案(包括出厂日期、使用期限、大中小修状况、易损部位、施工孔数、累计进尺等)。

3、经常使用的钻探设备应定期进行更换卡瓦。液压油、齿轮油、黄油等。及时检查维修压力表、操纵阀、密封圈、油管路、多向换路阀等,使钻探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4、钻探设备应经常清洗、保养、除锈蚀,长期不用时将运动部位涂抹黄油并包好。

5、入井前应检查机械、液压、操作(纵)阀、泥浆泵等是否完好可靠,不得带故障下井。

6、检查钻杆、丝口(扣)、岩芯管、螺丝头、变异接头、接箍等磨损是否超限,钻杆是否弯曲,钻(杆)具是否有微小裂隙(缝),水泵的钢套、柱塞、密封图、钢球、球座是否完好。

7、根据设计要求带足本项钻探工程所需的器材、工具、材料等。

8、钻机应经有关部门检查防爆性能合格后,方可入井。

9、在钻机底部安装自制轮在轨道上运输时,要重心平稳,不得前倾后仰,不得超高、超宽,两头做好防碰撞设置,尽量使用人工推车。

10、钻机在车盘上运输时,必须捆绑结实,不得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否则应解体装车并符合井下运输的有关规定。高瓦斯矿井井下运输时,车盘两头应设置软垫,以免碰撞产生火花。拆下的零件要用有盖的箱子装好,容易丢失的零件由钻工自带。

第3条、一般操作技术要求

1、按工程技术人员所标定的孔位及施工措施中规定的方位、角度和钻孔防斜措施施工,不经技术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2、钻探工人穿戴要整齐、利落,衣襟、袖口、裤脚必须束紧。

3、启闭开关时,精力要集中,做到手不离按钮,眼不离钻机,随时观察和听从司机命令,准确、及时、迅速地启动和关闭开关。

4、禁止用手、脚直接制动机械运转部分,禁止将工具和其他物品放在钻机、水泵,电机保护罩上。

5、扶把时,要站在立轴和手把一侧,不得紧靠钻机。钻机后面和前面的给进手把把活动范围内,不准站人,防止高压水将钻具顶出伤人或给进手把翻起打伤人。给压要均匀,根据孔内情况及时调整钻法及压力。

6、采用清水钻进时,要保证有足够的水量,不准打干钻。为防止埋钻,钻具下至距孔底1-2m时,立即开泵送水,见正常返水后才能钻进。

7、钻进过程中,一旦发现“见软”、“见空”、“见水”和变层,要立即停钻,丈量残尺并记录其深度和孔内变化情况。

8、若发现孔内涌水时,应测定水压、水量。

9、若发现煤岩松动、片帮、来压、见水或孔内水量、水压突然加大或顶钻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不得直对或任意跨越钻杆,迅速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视水情。

10、透老空后,需经瓦检员检查有无有害气体溢出,并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对钻孔进行处理。

11、钻进时操作人员不准离开钻机,并做到“两听”、“三看”,既听机器运转声音,听孔内震动声音:看操作把手震动、给进压力和钻进速度,看压力表及回水情况,看胶带及接头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停钻处理。

12、取芯钻进时每回次进尺不得超过岩芯管有效长度。

13、钻进过程中若发生机械故障或突然停电,应立即断开开关,用人力将钻具提到安全高度。

14、执行“四检查”:起下钻具检查、孔内事故后检查、加尺检查、准备钻具时检查;“三不下”丝扣不合格不下、钻具磨损严重不下、钻杆弯曲超标不下;“三看“看压力表、看进尺、看钻孔返水情况;”二听“听机器声、听孔内震动声;”一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孔口不返水时严禁钻进进尺。

第4条、、特殊操作技术要求

1、在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进行探放水时,必须根据编制的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的方位、角度、孔深等进行施工,未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2、在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时,遇到下列情况,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工程技术人员确定的探放水操作。(1)接近水淹和可能积水的井巷、采空区或相邻煤矿时。(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等。(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连通的断裂构造带时。(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6)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的地区时。

3、煤系底层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编制的防治水专项设计及安全措施施工。

4、安装钻机深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加强钻场前、后10m范围内的巷道支护,并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栏板,安全通道要畅通。(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做到出水时可随时开泵排水。(3)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4)工程技术人员和探放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放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5、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前,安设探放水钻孔孔口管及其固定的方法必须符合设计的要求。

6、操作钻机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操作高压电器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脚踏绝缘垫板。(2)在探放水钻机后面和前面的给进手把活动范围内,不准站人,防止高压水将钻具顶出伤人或给进手把翻起伤人。(3)探水钻机施工时应有预防电机受潮的措施。

7、下置的孔口管及下级套管都必须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压力、安装闸阀后,方准继续钻进。

8、钻孔内压力过大时,应采取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9、钻进中,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探放采空区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探放采空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采空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采空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2)放水孔必须打中采空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采空区水放完为止。(3)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放水量,根据后路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量。(4)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侧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5)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调度室。

11、透采空区后,如孔内无水流出,经瓦斯检查员检查有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用木塞或者黄泥封闭。

12、疏通钻孔时,操作人员不准直对钻杆操作。

13、探放采空区水钻孔接近采空区,预计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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