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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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篇2: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措施

一、培训目标通过培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安全检查方法以及煤矿重大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组织、检查和落实能力,以及现场隐患排查和各类事故的处理能力。二、培训对象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分为A、B两类。A类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B类包括: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等负责人。三、培训要求1、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再培训。2、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四、培训时间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地下煤矿宜不少于90学时。具体培训学时宜符合表1的规定。2、再培训时间,地下煤矿应不少于24学时。具体培训学时应符合表1的规定。五、培训内容(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法律法规a)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b)国外主要产煤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c)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d)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等。(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a)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b)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权利和义务;c)煤矿安全生产主要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等;d)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e)煤矿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管理、统计和上报;f)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技术,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价方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计划和决策、安全与心理特征、安全文化和安全信息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等。(三)煤矿地质与安全a)煤系地质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b)煤矿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及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地下煤矿开采安全a)地下煤矿开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与矿井开拓方式;b)井巷工程施工、支护及维护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c)常用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d)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e)煤矿顶板事故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f)矿井水害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g)矿井热害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h)地下煤矿顶板、水害、热害等事故的致因及预防措施;i)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五)地下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a)瓦斯抽采原则及管理要求;b)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c)矿井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d)煤(岩)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e)矿井内、外因火灾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f)矿井粉尘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g)地下煤矿“一通三防”常见事故的致因及防治措施;h)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六)煤矿爆破安全a)煤矿许用炸药、常用起爆器材、起爆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b)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包括钻眼(孔)及炮眼布置、装药、警戒、起爆、爆后检查、残盲炮处理等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c)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方法;d)爆炸材料的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e)煤矿常见爆破事故的致因及预防措施;f)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七)煤矿机电运输提升安全a)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其识别;b)供电系统双回路分列运行、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甲烷电闭锁)”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c)电气设备、机电硐室、井下电网保护、矿用电缆使用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d)煤矿机械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包括矿井提升设备、矿井运输设备及运输安全防护设施的运行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e)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f)煤矿常见机电、运输、提升事故的致因及防治措施;g)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八)煤矿事故应急管理a)我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b)煤矿救护队的任务、组织和作用;c)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与监控;d)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e)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与实施;f)煤矿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决策要点;g)现场急救基本知识;h)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九)煤矿职业卫生a)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b)煤矿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基本要求。(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能力a)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的程序、方法和要求;b)煤矿有关新、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的程序、方法和要求;c)煤矿生产计划会审的内容、方法和要求;d)各类煤矿事故抢险救灾要点;e)制定与实施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方法和要求;f)组织落实煤矿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的内容、方法和要求;g)组织煤矿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要求;h)编制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方法和要求;i)煤矿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程序;j)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方法和要求;k)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要求。(十一)再培训内容a)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b)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c)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d)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培训培训内容培训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煤矿安全生产管理8煤矿地质与安全6地下煤矿开采安全和“一通三防”安全管理20煤矿爆破安全6煤矿机电运输提升安全10煤矿事故应急管理10煤矿职业卫生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能力14复习2考试2合计90再培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20复习2考试2合计24

篇3:煤炭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治理煤矿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确保煤炭运输治超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治超工作的意见》(郴政发[2010]7号)、《2014年市治超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治理煤矿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巩固煤矿企业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将车辆超限超载率持继控制在0.1%以内。

二、目标任务

全市煤炭系统超限超载率控制在0.3%以内,严禁非法改装车和无牌无照车进行煤炭运输,源头非法装载现象基本消除,企业治超制度进一步健全,治超工作走向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三、工作重点

(一)认真开展货运源头(尾)企业摸底排查工作。根据市2月13日治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对辖区内的货运源头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以便彻底掌握好全市货运源头企业变动情况,及时上报企业信息,以利于治超监管。

(二)结合日常安全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各煤炭企业治超工作的指导、检查、督查工作。

(三)加大宣传治超行动力度,采取通告、标语、横幅、宣传牌、发放宣传广告、手机短信等方式大力宣传治超行动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为“冲百强、统城乡、建小康”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因人事变动,调整市煤炭局治理煤炭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二)提高科技治超水平。一是要求重点企业地磅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并立争与市治超办的监控中心的监控平台联网,实行科技监控。二是推广宝源煤矿经验,安装皮带电子磅,实现定量精确装货,减少车辆先装货后过磅再卸载的问题。

(三)强化煤炭企业主体责任。一是煤炭企业必须建立治超组织机构。煤矿和企业法人代表为企业治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具体人员职责并上报市煤炭局治超办备案。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出矿、企业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对装载煤炭车辆,按市治超办统一的表格填写规范,真实完整的记录车牌号、司机姓名、联系电话、装载重量、出矿时间等相关信息。三是纳入市政府的重点源头的企业,按要求实行24小时全程监控。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局治超领导小组成员要按照分工安排,对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经常性的治超专项督查,检查各企业治超工作开展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装载行为,对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五)严格考核制度。今年治超工作将继续纳入各煤矿及煤炭经营企业年度目标考核,并且将治超日常督查情况记入分值。

篇4: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40.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41、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4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43.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44.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45.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46.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47.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4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4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50.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51.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轻微“三违”

52.井下脱帽休息的。

53.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52.下井携带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

53.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54.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55.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档行走的。

56.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规范的。

三.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57.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58.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59.空顶作业的人员。

60.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61.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62、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

63.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64.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65.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66.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67.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68.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69.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7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二)一般“三违”

71.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72.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站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

73.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封闭的。

74.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75.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76.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77.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机司机。

78.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

79.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

80.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

81.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82.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

83.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

84.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8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86.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87.炮采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

88.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

89.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棚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

90.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91.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92.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93.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

94.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95.扒装机少挡绳栏而使用的责任人。

96.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班组长。

97.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98.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99.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100.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

101.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

102.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10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104.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

105.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5棚前后错差大于200mm以上,悬臂不一致的支护。

106.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5米之外的)。

107.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08.高档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

109.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110.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111.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

112.上下山迎头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

113.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114.高档工作面貌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时,5米范围内动棚的。

115.用单体生根不拴安全绳的。

116.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117.不在指定修理峒室检修电钻的。

118.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

119.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120.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121.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22.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时,距煤机距离不足10米的(高档面)或综采面不足15米的。

123.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124.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125.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料的。

126.高档工作面调整支架时,一人单独操作的。

127.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28.回采工作面回柱20米范围内平行作业的。

129.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130.以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131.延伸工作面溜子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132.采煤工作面采用放炮回撤单体支柱的。

133.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134.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5.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

136.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或没搭工作平台的。

137.炮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

138.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

139.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

140.用千不拉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

141.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142.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143.多台电钻同时钻眼时,交叉作业的。

144.锚喷巷道前探梁安装卡环的锚杆,有3棵最大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145.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146.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

147.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148.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149.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护连续2-4棵单体不拴安全绳的。

150.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151.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152.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153.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

154.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铰接的。

155.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156.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157.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打设不牢的司机。

158.炮采或高档工作面端头支护3处使用不全的双楔梁肖子的维护工。

159.高档或炮采工作面有3棵铰接梁水平肖子立放的或2处使用不带绳水平肖子的。

160.手扶钻杆打眼的。

161.未按设计位置,施工峒室或车场的。

162.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163.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或机道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

164.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165.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

轻微“三违”

166.话机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

167.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滞后迎头60米以上的责任人

168.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机运专业

(一)严重“三违”

169.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170.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71.滚筒驱动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

172.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暴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173.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174.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175.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

176.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177.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

178.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179.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180.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的。

181.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182.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183.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184.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18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186.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187.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

188.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89.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190.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191.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

192.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

193.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二)一般“三违”

194.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195.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196.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

197.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

198.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199.提松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00.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01.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202.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203.2米及以下和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布用的。

204.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

205.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

206.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207.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208.在架空线下运输高度超过轨面1.8米设备时,上方没有铺盖绝缘皮子,并使用绝缘绳固定好的。

209.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210.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211.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230.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231.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的继续使用的。

232.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

233.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234.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使用的。

235.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236.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37.井下使用电缆的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

238.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239.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制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240.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241.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242.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243.付井在提升人员时,不按规定上、下罐笼的责任人。

244.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

244.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245.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246.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247.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

248.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

249.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作电钻电源无措施的。

250.小绞车双向提升的责任者。

251.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

252.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253.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254.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

255.无故将停放车辆压道岔的。

256.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

257.罐笼未到位,开推车机推动矿车的。

258.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259.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260.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

261.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

262.在非车场顶车不挂肖环的;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

264.电机车开反向运行档而进行停车的司机。

265.2.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6辆的责任者。

266.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者。

267.电瓶车在有架空线轨道上行驶的司机。

268.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269.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

270.在井上、下顶车或罐笼运行期间,阻车器打开的或人员离阻车器2米以内的。

271.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车辆向井口方向移动或井口两端5米内有车辆或其它物件的责任人。

272.用V型车装运设备、材料的责任者。

274.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

275.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276.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

277.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

278.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

279.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

280.主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

281.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

282、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

283、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

284、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峒或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285、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286、斜巷起空勾头不跟人的。

287、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不小于100米,不使用红尾灯的。

288、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使用的。

289、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分别追究购货、入井、使用者的责任。

290、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291、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92、压风机风包安全阀、稀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293、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294、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的。

295、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得责任者。

296、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

297、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298、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见查瓦斯浓度的。

299、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300、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

301、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

302、不按规定进行人行车,主付井提升装置钢丝绳试验的。

303.站在道心头不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扒勾工。

304、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

305、抢险救灾装备维修、存储不符合规定的。

306、井下电缆、胶带没有按规定进行阻燃等试验的。

307、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

308、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309、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310、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

311、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312、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313、锅炉管道各不见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离措施的。

314、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315、用塔吊运料车提运人的。

316、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317、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轻微”三违”

318.电机车或电瓶车车速超过4m∕s的。

319.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320.对人行车、罐笼超员乘坐而不制止的点勾人员。

321、岗点工在工作地点看书和读报的。

五、通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

322、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323、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324、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325、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26、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327、局部通风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328、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329、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330、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331、瓦斯异常区为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332、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

333、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334、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33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336、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

337、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

338、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339、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

340、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341、盲巷封闭不及时地责任者。

34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343、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344、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

345、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346、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

(二)一般“三违”

347.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348.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344.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345.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346.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347.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348.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349.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

350.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闭除外)。

351.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352.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

353.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354.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355.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356.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57.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358.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59.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360.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361.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362.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363.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364.人为破坏风筒者。

365.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

366.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367.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368.煤机、综掘机司机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369.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370.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或装置失效的。

371.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372.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

373.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

374.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37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76.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77.炮掘工作面不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置的,不使用的或装置失灵的责任人。

378.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379.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380.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381.不按规定测尘的。

382.采煤工作面冲尘违反作业规程的。

383.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

384.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

385.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386.巷道冲尘不执行冲尘签字制度的。

387.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388.延接管路不吊挂的。

389.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

390.管路安装及管路颜色没有认真执行枣矿集团字(2006)211号文件规定的。

391.不按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砌筑防火墙的责任人。

392.一个地点50米之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扇的。

轻微“三违”

393、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394、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六.地测专业

(一)严重“三违”

395.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396.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397.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古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398.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399.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

400.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二)一般“三违”

401.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402.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

403.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

404.哟水患威胁,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405.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

406.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407.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人。

七、其它

(一)严重“三违”

408.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409.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410.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11.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412.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

(二)一般“三违”

413.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414.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415.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16.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417.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18.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419.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420.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

421.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42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423.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

424.放炮员或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局、矿规定的。

425.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

426.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427.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428.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427.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428.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

42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

430.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

431.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432.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的。

433.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43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435.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436.损坏严重、车底於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20%的井口扒勾工。

437.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

438.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439.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

440.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

441.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

442.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篇5: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管理

一、轨道运输系统现代化矿井原煤运输系统已经全部采用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等连续运输,但对于材料、设备、矸石等运输一般仍然采用轨道运输。轨道运输目前仍是主要的矿井运输方式,是矿井生产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了矿井各个生产环节,表现为点多,面广,战线长,特殊工种多,技术性强。轨道运输的主要优点:能充分适应运输距离的变化和巷道的弯曲,既能用于水平巷道又能用于斜巷,且倾角几乎不受限制。轨道运输的缺点:运输线路长,运输能力随运距增加而降低;受轨道质量、机电设备、人员自身素质的影响制约大;工序较多,工作组织复杂。二、当前矿井轨道运输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零星事故频发,已经成为轨道运输安全管理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相关资料统计,全国煤矿重大事故中,运输事故已经占到事故总数的20%~30%。矿井运输专业已经成为事故的“重灾区”。矿井运输事故多为零星事故,特别运输大巷和轨道上下山是事故的高发地带。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在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掉道事故频发;斜巷放滑事故时有发生;摘挂销链伤人事故常见;绞车钢丝绳弹人事故时有发生。(一)掉道事故频发。掉道事故分为平巷掉道和斜巷掉道事故,在不同情况又分为单车掉道和多车掉道及双轮掉道和四轮掉道。掉道危害:掉道轻则损坏轨道、巷道、设备等,重则产生严重人生伤亡后果,且掉道后复轨过程引发许多安全隐患。案列:李嘴孜矿“12·10”井下斜巷矿车掉道挤人死亡事故。一、事故经过2009年12月10日,李嘴孜矿运输二队中班班前会安排8人到W7采区底板下山,负责打运采煤二队27314工作面回收的工字钢棚。15时26分左右,开始打运第一钩,共拉两车工字钢棚,车辆运行10米后,即当第一辆车从中部车场拉至斜巷段道岔尖轨时,两辆车突然向左倾斜(向北侧),并向左侧翻,侧翻的车辆将站在扳道器处的把钩工李某头部挤在矿车与巷帮之间,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原因该事故综合反映了事故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职工李和军严重违章操作及现场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等问题,造成了事故发生,触犯了20条红线中第14条规定: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包括自己)死亡的和第12条规定:斜巷“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也违反了84条较严重“三违”界定第36条规定:斜巷提升时信号工、把钩工不进入躲避硐的。(一)直接原因:中部车场(二道)两辆运行的重车突然左倾侧翻,提前站在人行道侧准备扳道的把钩工李和军因躲闪不及被挤在矿车和巷帮之间。(二)间接原因:1、现场存在隐患。巷道严重底鼓、炸浆,造成轨道质量差,事故点处轨道水平误差100mm;造成现场作业环境差,巷道两侧安全间隙均不符合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管理不到位。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矿职能部门发现隐患,但没有落实巷修,现场凑合思想严重,造成事故。造成掉道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轨道质量、装车封车、人为操作、巷道环境、车辆质量等。1、轨道质量:轨道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造成的掉道在掉道事故中占85%甚至还要多。车辆在过轨缝、道岔、弯道等地点时,特别容易发生掉道事故。钢轨接头(轨缝)、鸡心(道岔)是轨道最薄弱的地点。轨缝的大小直接影响轨道质量,间隙过大,列车通过时冲击力和震动也大,也就容易掉道。车辆经过钢轨接头时产生的冲击和震动,使钢轨接头和车轮的磨损加快,车辆不能平稳运行,降低车辆运行的安全性,缩短车辆的使用寿命。车辆在弯道运行时,横向力只有离心力,车轮轮缘压向外轨,轨道稍微超宽一点就容易掉道。为消除离心力的有害影响,将弯道外轨太高,使离心力和重力和合力垂直于轨道道面,确保车辆处于稳定状态。目前井下轨道质量标准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轨道缺少扣件(道钉、夹铁、鱼尾板、滑床板、曲线段缺少轨距拉杆、弯道鸡心缺少付轨、特殊轨道缺少铁道板等);轨缝超标(接头平整度:轨面及内侧错差≯2mm,轨缝:井下≯5mm);规矩不合格,超宽或过窄(轨距:直线段及曲线段加宽后偏差-2mm~+5mm);轨道阴阳(底板变形造成轨道变形;直线段两股钢轨水平误差≯5mm,曲线加超高后误差≯5mm;);尖轨与基本轨贴合不严实,开程不符合要求(尖轨尖端与基本密贴,间隙不大于2mm,无跳动;尖轨损伤长度不超过100mm,在尖轨顶面宽20mm处与基本轨高低差不大于2mm;开程:80~110mm;)。2、装车封车。车辆超高、装车重心不稳,在车辆过弯道或斜巷打运容易造成掉道甚至翻车。(斜巷打运支架等头轻尾重大件车辆使用锚链背车方法);打运超重或超大物件不用手拉葫芦二次加固重物下滑造成车辆掉道。3、人为操作。开快车、飞车掉道;急刹车、超规定数量挂车抵车、拉车、车辆连锁碰撞造成掉道;人力推车放飞车易造成掉道;不提前对轨道情况进行巡查,轨道上有杂物造成过车掉道;使用卸扣或三环链连车时,三环链拗劲或滑头使用一个卸扣造成钩头不活动大绳别劲掉道;钢丝绳与轨道夹角过大,车辆拉至靠近绞车时车辆横向受力容易掉道;使用对拉绞车时,绞车司机配合不到位,两个绞车钢丝绳同时带紧绷直造成车辆掉道;两部绞车同时牵引过弯道时,侧面绞车钢丝绳受力过大或没带劲造成车辆掉道。4、巷道环境。在打运超长、超宽、超高(三超)物件时,由于巷道间隙(高度或宽度)不够及巷道有电缆及其他设备(如过风门)使车辆抵刮巷道或设备造成掉道;由于巷道原因绞车布置不合理,钢丝绳绕绳方向不能平行于轨道,钢丝绳角度偏离过大造成拉车掉道。5、矿车质量。车辆长久失修造成车辆局部零部件损坏引发的掉道或翻车事故。主要有:矿车轮对磨损严重(俗称“三条腿”)及车轮大轴弯曲变形造成掉道;矿车轴承缺油,车轮转动不灵活(车轮有异响)造成掉道;缓冲装置碰头严重损坏,弹簧断裂,伸缩长度低于30mm,在抵车过弯道时容易掉道。(二)斜巷放滑事故时有发生什么是斜巷放滑。2014年安全一号文重大非死亡事故界定第九条:斜巷放大滑。斜巷因断绳、脱销造成跑车的;带绳运行车辆以非控制速度下行距离超过20米的。斜巷放滑事故能造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轻则损坏车辆、巷道、轨道,重则造成死亡、群死群伤。造成斜巷放滑事故有以下几种原因:1、钢丝绳失检失修断丝变形超限或钩头绳卡子松动放大滑。2、超保险长度挂车,违反规程措施超挂车等超载打运断绳放大滑。3、超绞车能力打运放大滑(顾北矿放滑事故);4、闸皮磨损超限、闸间隙调整超出规定值(0.8~2mm)、液压油有杂质管路堵塞造成残压值大等因素造成车闸制动力不足放大滑(顾北矿事故)。5、脱销放大滑;不适用斜巷专用防脱销造成脱销;斜巷上口车辆未挂销链,把钩工不严格执行现场确认,直接松车造成放滑事故;插销没有放到位,轨道敷设质量差,行车中车辆在轨道连接处跳动引起插销跳动窜出。6、斜巷上口挡车装置失效,人工推或绞车牵引未连挂钢丝绳车辆失控放大滑。钢丝绳、绳卡子及斜巷挡车装置技术规范要求:一、斜巷提升绞车钢丝绳必须做到日检查,使用游标卡尺选点全程测量钢丝绳直径。钢丝绳在以下几种情况必须更换:各种股捻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10%时,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必须更换;以钢丝绳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10%时,提升钢丝绳必须更换;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绳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必须更换;专为升降物料钢丝绳定期检验安全系数小于6时必须更换。二、钩头绳卡子完好标准:根据GB5976-86标准,绳卡数目一般不少于3-5个,绳卡的间距应为钢丝绳径的6--7倍,卡子的数量根据钢丝绳直径而定,≤19mm最少设3个,19--32mm最少设4个,32-38mm最少设5个,38-44mm最少设6个,44-60mm最少设7个。钢丝绳绳卡应配套使用,应将U形环部分卡在绳头的一面,压板放在主绳的一面。钢丝绳夹头在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卡子的大小要适合钢丝绳的粗细,U形环的内侧净距,要比钢丝绳直径大1~3mm,净距太大不易卡紧绳子,容易发生事故。(二)夹时一定要将螺栓拧紧,直到绳被压扁1/3~1/4直?径时?为止,并?在绳受力后,再将夹头螺栓拧紧一次,以保证接头牢固可靠。(三)夹头要一顺排列,U形部分与绳头接触,不能与主绳接触,如果U形部分与主绳接触,则主绳被压扁后,受力时容易断丝。(四)为了便于检查接头是否可靠和发现钢丝绳是否滑动,可在最后一个夹头后面大约500mm处再安一个夹头,并将绳头放出一个“安全弯”。这样,当接头的钢丝绳发生滑动时,“安全弯”首先被拉直,这时就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处理。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且下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潘北矿管理层制度汇总》中在中明确规定:门档门扇下部距轨道面垂直距离不超过350mm(能有效挡住平板车)。我们的门档高度往往忽视这一关键问题。(三)摘挂销链伤人事故频发(4月6日夜班运输队蒲修生锁骨及肋骨骨折事故)。摘挂销链挤手碰脚是运输队最为常见多发、易发事故。运输队职工普遍存在边动车边摘挂钩头的坏习惯,在动态中操作,极不规范,及其危险,等于是在“玩火”,稍不留神轻则挤到手,重则挤到身体其他部位,后果不堪想象;在斜巷摘挂钩头,不用木刹掩车,造成车辆自行溜车发生事故;在摘挂销链期间,电机车司机误操作动车,发生事故。在潘北矿运输会战文件中明确规定:严格执行摘死勾,摘挂钩头时,司机停好车后必须离开驾驶室。用连杆挂钩头时必须用架子(连杆附件)。斜巷不准摘挂钩头,上下平巷摘挂钩头时,主牵引钢丝绳不得有劲。(四)绞车钢丝绳弹人事故时有发生。绞车钢丝绳弹人多发生在斜巷上口、绞车挂滑轮换向或使用绳轮改向及无极绳绞车使用过程中。当车辆刚过斜巷上变坡点余绳较多时,钢丝绳容易弹起;平巷绞车在巷道弯曲时需要使用滑轮或绳轮,钢丝绳的三角区域就是危险区域,一旦钢丝绳从滑轮或绳轮中脱离,钢丝绳绳劲全部释放拉直,一旦弹到人,后果不堪想象;无极绳牵引过程中,在巷道下变坡点处、副压绳轮处及梭车过道岔人工压钢丝绳进豁口作业时,钢丝绳容易弹起,人员一旦跨越绳道,碰巧钢丝绳弹起,必然酿成事故。所以为防止绞车钢丝绳弹人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封闭打运,在绞车钢丝绳三角区域严禁有人,在无极绳运行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跨越绳道。三、轨道运输安全管理方法我认为要抓好轨道运输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杜绝运输事故发生,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健全制度,干部严格依制律己律人。抓好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始终离不开完善的制度和不折不扣地落实。只有坚持完善健全制度,做好制度落实,才能确保政令畅通,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一个优秀的煤矿领导者(我们所看到的)都是在自始至终坚持依制度管人,依制度处事,这也是煤矿现代化管理的要求,要在制度面前坚持公正,一律平等,管别人,更管好自己。你建立一个制度,一定要贴近实际,易于操作,要解决问题,而不是华而不实,花拳绣腿中看不中用。建立制度是为了落实,而不是摆设,仅仅贴到墙上,夹到文件夹里,我们的好多制度没有比这个更坏的下场了。刚开始我也想不明白,制度条条款款,怎么可能落实,真落实了,还怎么干活。后来慢慢发现,没有什么比落实制度更好的管理方法了。任何一个领导都要树立威信的,这毋庸置疑,制度绝对是你树立威信的最佳利器。你看我们无论开展什么会战,或者是新的领导上任,都是制度先行。(二)工作高标准开展。要抓好轨道运输安全,必须抓好运输系统中的各个环节,轨道质量、机电设备、规范操作,哪个环节都要高标准要求。何所谓高标准,我的最直观理解就是不要“穷凑合”,能过车就行,轨道无所谓质量标准化;能凑合走钩即可,设备无所谓完好;马虎侥幸干完活,无所谓规范操作。其实我们的干部标准真的也没这么低,大部分时间大部分标准还是高的,只是偶尔生产一忙,时间一紧,职工一带,头脑一热,标准就降低了,或者就是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老眼光看新问题,反正一直这样干,也好的狠,不需要提高标准。因为不是所有“三违”都会发生事故,所以“三违”屡反不止,事故的发生它是一个概率事件(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就像你买彩票。但是就像我们知道的,很多事故发生后,总结经验,都发生很巧合,让人唏嘘啊。无论在那个队干,每个队都有每个队的专业特点,要总结你所在队的重点环节,尽你所能的高标准要求这些重点。那轨道运输来讲,绞车、斜巷安全设施、架空乘人车、电机车、轨道等等,这些都是绝对的安全重点,重点中还有重点,不再一一细讲。(三)提高素质,始终坚持安全底线。讲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特别是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候,安全与个人利好发生矛盾的时候(图懒省事,投机取巧),安全红线被抛到九霄云外。怎么才能坚持安全底线大的方面要协调好安全与生产,使安全与生产的矛盾降到最低,不要被激化,另一方面,我们自身,要不断提高认识,提高个人素质,能看到安全底线,理解安全底线,坚守安全底线。(四)加强责任心。责任心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德”,是所有一切的基石,特别是从事煤矿作业,一个人,他如果没有责任心,就是一个“定时炸弹”,这样的人越多,安全工作越不利。在运输队,我有深刻的体会,斜巷把钩工,要求挂好销链,必须要进行确认,这个“确认”体现的就是责任心,没有责任心的人,他看都不看,许多斜巷事故就是因为责任心缺失造成的,你以为我挂好了,我以为你挂好了,你以为我掩车了,我以为你掩车了,结果钩头都没挂,一推车,车直接从斜巷下去了,后顾不堪想象。我所遇到的,或者我所知道的,能让人钦佩的好的职工或者班队长,他首先一定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人。责任心是“1”,其它代表“0”,没有“1”再多的“0”也变得失去意义。有人将干部分为四等。一等是德才兼备者、二等是有德无才者、三等是有才无德者、四等是无德无才者。有德无才者选用,无德有才者慎用,有德有才者重用,无德无才者不用。(五)坚持创新。包括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方法创新和使用新设备。运输会战期间,集团公司投入物力、财力升级设备,淘汰内齿轮传动绞车、更换司控道岔、安装斜巷视频监控系统,运输队结合生产实践也进行了一些发明创造,包括防跑车开关语音提示、“一坡三档”集成控制、自动无极绳过道岔装置、气动自动复位地挡等等,大大降低了劳动强度,提高了效率,提升了轨道运输安全。创新,用了都说好,地球人都知道。就讲这些,跟大家一起学习交流,讲课本身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许多东西都是自己的总结,不周之处,希望大家指正。附:淮矿安〔2014〕244号文矿井轨道运输车辆脱轨处理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矿井轨道运输车辆脱轨处理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一、轨道运输车辆范畴轨道运输车辆:各类电机车、矿车、叉车、平板车、乘人车、开关列车及各种装载物料的窄轨运输车辆等(以下简称车辆)。二、车辆脱轨汇报程序(一)轨道运输发生车辆脱轨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待车辆停稳后,作业人员必须在现场第一时间汇报矿调度所及运输调度站或本单位值班人员。汇报内容包括:车辆脱轨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车辆类型及所载物体情况、现场人员情况、设备损坏情况等。1.平巷运输。车辆脱轨时,跟车工必须立即向电机车司机发出停车信号,电机车司机接到停车信号应迅速停车。电机车司机或跟车工必须及时汇报车辆脱轨情况。2.斜巷运输。绞车司机在绞车运行时,发现压力表或电流表指示突然增大或减小,滚筒上拉或下放的钢丝绳突然抖动增大、有余绳,视频监控系统发现车辆脱轨等,绞车司机必须立即停车,并联系信号把钩工检查提升车辆的状况;信号把钩工发现车辆运行异常,必须发出紧急停车信号,检查车辆状况。信号把钩工确认车辆脱轨后,必须立即汇报。3.无极绳运输。绞车司机在绞车运行时,发现电流表指示突然增大或减小、重锤上下摆动幅度突然增大、滚筒钢丝绳打滑、钢丝绳抖动突然增大、视频监控系统发现车辆脱轨等,必须立即停车,并联系跟车工检查车辆的状况。跟车工确认车辆脱轨后,必须立即汇报。(二)矿调度所接报后,应迅速通知安监员或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前往现场,监管车辆复轨全过程。运输调度站或事故单位接报后,应迅速组织人员,安排有经验的人员参加,指派专人统一指挥车辆复轨工作。斜巷车辆脱轨、无极绳车辆脱轨和平巷重车脱轨的,区(队)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负责指挥复轨;平巷空车脱轨的,队(班)及以上管理人员负责指挥复轨。运输调度站要正确调度车辆,使其它车辆不得进入脱轨车辆的轨道路线,并通知已进入脱轨车辆轨道路线的其它车辆减速并保持安全间距。(三)复轨结束恢复运输前,复轨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向矿调度所汇报。三、运输车辆复轨措施(一)各单位根据矿井运输系统的具体情况,按平巷运输、斜巷运输、无极绳运输等,分类编制轨道运输车辆复轨通用安全技术措施,并定期贯彻;打运大件脱轨,翻车机内脱轨,罐笼内及上下井口脱轨,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脱轨等,必须编制专项复轨措施,需经分管领导组织会审。运送炸药、化学药剂、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品车辆脱轨等特殊情况,必须编制复轨措施,需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二)车辆复轨前必须检查钢丝绳、保险绳、销链、钩头、车辆有无损伤,销链连接、装载物绑扎是否牢固可靠,车辆重心是否偏移等,如存在上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消除,采取防止复轨期间车辆侧翻措施后,方可进行复轨作业。(三)平巷运输车辆复轨前,在脱轨车辆前、后20m处轨道设置十字掩木等,防止其它车辆误入脱轨现场。脱轨车辆影响双轨运输时,分别拦截双向来车,以防车辆侧撞和追尾。巷道坡度>7‰时,按斜巷运输车辆复轨措施执行。(四)斜巷运输车辆复轨前,调整提升钢丝绳松紧适当,保持钢丝绳处于张紧状态,上提运输脱轨时必须释放脱轨时产生的钢丝绳异常张紧力,严禁有余绳。提升钢丝绳张紧后要切断绞车电源,确认安全闸制动可靠。(五)无极绳运输车辆复轨前,必须释放脱轨时产生的钢丝绳异常张紧力,钢丝绳处于张紧状态,将牵引车用钢丝绳或链条锁在轨道上。切断绞车电源,确认安全闸制动可靠。(六)斜巷及无极绳车辆复轨前,必须用钢丝绳或链条锁好需复轨车辆前后的其它车辆,最下方车辆用十字掩木掩死。复轨后解除串车锁掩前,确认锁掩不受力后方可解除锁掩。四、车辆复轨注意事项(一)严禁用人力从侧面直接推扛需复轨的车辆;严禁使用电机车、绞车强行牵引复轨;严禁使用撬杠复轨;严禁通过或利用道岔进行复轨;严禁斜巷摘钩头、销链、保险绳复轨;严禁车辆两端同时复轨。(二)车辆复轨期间,平巷脱轨车辆前后、斜井各车场入口、通往无极绳绳道的各入口设置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车辆复轨区域。行人确需经过平巷复轨作业区域时,必须经复轨负责人同意,停止复轨作业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快速通过。(三)复轨人员必须站在宽敞且容易撤离的安全位置作业,严禁人员身体任何部位位于车辆倾倒方向、车辆窜动方向、车辆及手拉葫芦受力反弹方向、车辆上道方向;无极绳复轨操作过程中严禁人员跨越钢丝绳;斜巷复轨下方严禁人员穿越和平行作业,上、下口安全档必须处于关闭状态;绞车司机严禁离开岗位。(四)使用专用工具复轨时,必须使用与脱轨车辆吨位相符的千斤顶和手拉葫芦,使用前必须检查工具的完好状况。(五)使用千斤顶复轨时,其底座必须放置在垫有木板的硬岩底板上,严禁用铁板直接垫底座,以防打滑伤人;使用长方木或木板垫起车辆时,应确保垫木稳定,防止车辆倾倒。(六)使用手拉葫芦复轨前,检查巷道的支护情况、顶板情况,选择安全牢固的起吊点作业,确保生根牢靠。严禁站在起吊物上起吊复轨。(七)发生车辆咬钩头现象时,必须先用手拉葫芦或电机车拉开车辆钩头后,再进行复轨。(八)复轨期间,必须对脱轨车辆附近可能碰到的管路、电缆等进行保护,以防损坏设备、设施。(九)脱轨车辆具备条件时,可卸载物料后再进行复轨,卸载时必须采取防止物料滚动、滑落、车辆重心改变的措施。五、车辆脱轨事故处罚(一)脱轨事故发生后,由矿总值班组织事故的追查,从轨道质量、车辆质量、装车情况、车辆连接、人员操作等方面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要求,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人车脱轨事故直接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理;隐瞒轨道运输车辆脱轨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待岗3个月处理。(三)矿调度所要建立车辆脱轨事故台帐,准确记录发生地点、时间、事故原因、查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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