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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40.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41、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4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43.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44.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45.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46.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47.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4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4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50.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51.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轻微“三违”

52.井下脱帽休息的。

53.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52.下井携带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

53.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54.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55.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档行走的。

56.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规范的。

三.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57.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58.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59.空顶作业的人员。

60.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61.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62、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

63.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64.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65.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66.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67.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68.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69.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7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二)一般“三违”

71.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72.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站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

73.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封闭的。

74.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75.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76.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77.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机司机。

78.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

79.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

80.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

81.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82.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

83.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

84.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8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86.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87.炮采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

88.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

89.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棚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

90.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91.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92.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93.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

94.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95.扒装机少挡绳栏而使用的责任人。

96.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班组长。

97.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98.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99.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100.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

101.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

102.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10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104.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

105.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5棚前后错差大于200mm以上,悬臂不一致的支护。

106.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5米之外的)。

107.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08.高档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

109.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110.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111.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

112.上下山迎头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

113.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114.高档工作面貌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时,5米范围内动棚的。

115.用单体生根不拴安全绳的。

116.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117.不在指定修理峒室检修电钻的。

118.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

119.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120.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121.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22.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时,距煤机距离不足10米的(高档面)或综采面不足15米的。

123.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124.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125.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料的。

126.高档工作面调整支架时,一人单独操作的。

127.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28.回采工作面回柱20米范围内平行作业的。

129.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130.以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131.延伸工作面溜子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132.采煤工作面采用放炮回撤单体支柱的。

133.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134.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5.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

136.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或没搭工作平台的。

137.炮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

138.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

139.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

140.用千不拉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

141.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142.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143.多台电钻同时钻眼时,交叉作业的。

144.锚喷巷道前探梁安装卡环的锚杆,有3棵最大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145.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146.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

147.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148.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149.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护连续2-4棵单体不拴安全绳的。

150.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151.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152.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153.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

154.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铰接的。

155.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156.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157.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打设不牢的司机。

158.炮采或高档工作面端头支护3处使用不全的双楔梁肖子的维护工。

159.高档或炮采工作面有3棵铰接梁水平肖子立放的或2处使用不带绳水平肖子的。

160.手扶钻杆打眼的。

161.未按设计位置,施工峒室或车场的。

162.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163.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或机道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

164.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165.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

轻微“三违”

166.话机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

167.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滞后迎头60米以上的责任人

168.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机运专业

(一)严重“三违”

169.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170.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71.滚筒驱动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

172.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暴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173.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174.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175.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

176.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177.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

178.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179.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180.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的。

181.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182.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183.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184.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18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186.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187.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

188.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89.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190.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191.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

192.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

193.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二)一般“三违”

194.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195.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196.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

197.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

198.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199.提松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00.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01.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202.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203.2米及以下和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布用的。

204.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

205.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

206.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207.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208.在架空线下运输高度超过轨面1.8米设备时,上方没有铺盖绝缘皮子,并使用绝缘绳固定好的。

209.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210.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211.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230.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231.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的继续使用的。

232.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

233.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234.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使用的。

235.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236.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37.井下使用电缆的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

238.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239.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制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240.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241.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242.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243.付井在提升人员时,不按规定上、下罐笼的责任人。

244.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

244.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245.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246.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247.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

248.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

249.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作电钻电源无措施的。

250.小绞车双向提升的责任者。

251.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

252.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253.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254.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

255.无故将停放车辆压道岔的。

256.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

257.罐笼未到位,开推车机推动矿车的。

258.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259.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260.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

261.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

262.在非车场顶车不挂肖环的;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

264.电机车开反向运行档而进行停车的司机。

265.2.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6辆的责任者。

266.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者。

267.电瓶车在有架空线轨道上行驶的司机。

268.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269.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

270.在井上、下顶车或罐笼运行期间,阻车器打开的或人员离阻车器2米以内的。

271.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车辆向井口方向移动或井口两端5米内有车辆或其它物件的责任人。

272.用V型车装运设备、材料的责任者。

274.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

275.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276.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

277.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

278.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

279.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

280.主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

281.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

282、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

283、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

284、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峒或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285、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286、斜巷起空勾头不跟人的。

287、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不小于100米,不使用红尾灯的。

288、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使用的。

289、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分别追究购货、入井、使用者的责任。

290、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291、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92、压风机风包安全阀、稀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293、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294、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的。

295、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得责任者。

296、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

297、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298、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见查瓦斯浓度的。

299、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300、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

301、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

302、不按规定进行人行车,主付井提升装置钢丝绳试验的。

303.站在道心头不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扒勾工。

304、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

305、抢险救灾装备维修、存储不符合规定的。

306、井下电缆、胶带没有按规定进行阻燃等试验的。

307、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

308、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309、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310、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

311、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312、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313、锅炉管道各不见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离措施的。

314、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315、用塔吊运料车提运人的。

316、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317、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轻微”三违”

318.电机车或电瓶车车速超过4m∕s的。

319.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320.对人行车、罐笼超员乘坐而不制止的点勾人员。

321、岗点工在工作地点看书和读报的。

五、通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

322、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323、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324、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325、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26、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327、局部通风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328、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329、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330、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331、瓦斯异常区为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332、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

333、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334、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33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336、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

337、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

338、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339、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

340、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341、盲巷封闭不及时地责任者。

34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343、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344、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

345、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346、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

(二)一般“三违”

347.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348.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344.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345.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346.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347.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348.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349.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

350.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闭除外)。

351.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352.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

353.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354.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355.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356.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57.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358.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59.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360.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361.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362.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363.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364.人为破坏风筒者。

365.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

366.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367.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368.煤机、综掘机司机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369.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370.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或装置失效的。

371.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372.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

373.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

374.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37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76.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77.炮掘工作面不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置的,不使用的或装置失灵的责任人。

378.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379.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380.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381.不按规定测尘的。

382.采煤工作面冲尘违反作业规程的。

383.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

384.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

385.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386.巷道冲尘不执行冲尘签字制度的。

387.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388.延接管路不吊挂的。

389.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

390.管路安装及管路颜色没有认真执行枣矿集团字(2006)211号文件规定的。

391.不按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砌筑防火墙的责任人。

392.一个地点50米之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扇的。

轻微“三违”

393、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394、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六.地测专业

(一)严重“三违”

395.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396.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397.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古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398.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399.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

400.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二)一般“三违”

401.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402.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

403.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

404.哟水患威胁,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405.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

406.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407.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人。

七、其它

(一)严重“三违”

408.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409.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410.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11.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412.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

(二)一般“三违”

413.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414.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415.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16.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417.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18.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419.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420.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

421.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42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423.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

424.放炮员或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局、矿规定的。

425.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

426.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427.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428.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427.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428.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

42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

430.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

431.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432.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的。

433.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43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435.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436.损坏严重、车底於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20%的井口扒勾工。

437.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

438.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439.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

440.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

441.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

442.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篇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

为保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的有序、有效进行,确保达到预期效果,根据安全监控系统现状、监测监控的技术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的客观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基本目标

1.促进安全监测监控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2.促进安全监测监控多元融合和信息共享,提高煤矿安全预测预警水平,实现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的深度分析和综合利用。

3.支持安全监管监察,促进煤矿企业合理有效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安全监控系统的应用水平。

二、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制定国家层面的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总体方案、技术方案,明确总体技术要求,及时完成标准换版;在分类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针对不同的矿井类型分步实施。

2.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协同配合。在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领导协调下,发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作用;突出煤矿企业在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升级,督促检测检验机构和安标中心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3.立足现状、着眼需求、确保有效。在充分利用煤矿现有安全监测监控技术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求,进行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通过升级改造,提高安全监控系统的技术水平和应用水平,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

4.新安装系统与煤矿在用系统分类处理。新安装的系统满足全部新要求,煤矿在用系统应满足基本要求,其余要求可分步实施。

三、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主要内容

1.全数字化

在分站至中心站数字化传输的技术上,将各类传感器、执行器至分站升级为数字传输,实现安全监控系统的全数字化。

2.增强抗电磁干扰能力

安全监控系统及组成设备采用抗干扰(EMC)技术设计,通过以下试验:地面设备3级静电抗扰度试验,评价等级为A;2级电磁辐射抗扰度试验,评价等级为A;3级脉冲群抗扰度试验,评价等级为A;交流电源端口3级、直流电源与信号端口1级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评价等级为B。

试验条件: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组成设备的类型齐全;至少一台分站达到满载要求;交换机及接口的每个电口至少带载一台设备。

试验加载方法:系统中不同类型组成设备均分别进行试验;试验在系统正常工作状态下进行,即系统传感、传输、显示、控制、执行的功能正常。

3.推广应用先进传感技术及装备

突出、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及总回风,瓦斯传感器必须使用激光传感器等全量程传感器;突出、高瓦斯矿井的回风隅角,建议采用无线传感器;高硫煤层采掘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建议采用光学原理传感器;建议加装粉尘监测设备。

推广使用低功耗传感器、自诊断型传感器,鼓励使用多参数传感器。

4.提升传感器的防护等级

将传感器的防护等级由IP54提升到IP65。

5.完善报警、断电等控制功能

实现分级报警,根据瓦斯浓度大小、瓦斯超限持续时间、瓦斯超限范围等,设置不同的报警级别(响度或频度),实施分级响应。各级别报警点的设置可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推行逻辑报警,根据巷道布置及瓦斯涌出等的内在逻辑关系,实施逻辑报警,促进各类传感器的正确安装、设置、维护,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防止违法行为。具体逻辑关系可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完善就地断电功能,提高断电的可靠性,并加强馈电状态监测。

推行区域断电,可由根据煤矿企业根据井下供电系统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6.支持多网、多系统融合

实现井下有线和无线传输网络的有机融合、监测监控与GIS技术的有机融合。

多系统的融合可以采用地面方式,也可以井下方式。鼓励新安装的安全监控系统采用井下融合方式。进行井下系统融合时,建议视频监测原则上不接入。

在地面统一平台上必须融合的系统:环境监测、人员定位、应急广播,如有供电监控系统,也应融入。其它可考虑融合的系统:视频监测、无线通信、设备监测、车辆监测等。

7.格式规范化

规范传感器、执行器至分站,分站至中心站的信息传输格式,逐步实现安全监控系统信息传输格式的统一。

传感器、执行器至分站的有线传输采用现场总线方式,包括RS485、CAN;无线传输采用无线传感网络,包括WaveMesh、Zigbee、Wi-Fi、RFID>、蓝牙4.0。

分站至中心站传输采用工业以太网、RS485、CAN。

8.增加自诊断、自评估功能

实现系统定期的自诊断、自评估,能够预先发现系统在安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自诊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传感器、控制器的设置及定义;

(2)传感器、控制器、电源箱等设备及通信网络的工作状态;

(3)传感器维护、定期未标校提醒;

(4)中心站软件自诊断,包括双机热备、数据库存储、软件模块通信。

9.加强数据应用分析

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大数据的分析与应用功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伪数据滤除及异常数据分析;

(2)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等的预测预警;

(3)大数据分析,如多系统融合条件下的综合数据分析等。

10.应急联动

在瓦斯超限、断电等需立即撤人的紧急情况下时,可自动与应急广播、通信、人员定位等系统的应急联动。

11.提升系统性能指标

(1)系统巡检周期不超过25s,并具备对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监控设备加速巡检功能,在瓦斯超限时瓦斯超限区域监控设备的巡检时间不超过10s;

(2)异地断电时间不超过40s;

(3)备用电源能维持断电后正常供电时间由2h提升到3h,更换电池要求由仅能维持1h时必须更换,提高到仅能维护1.5h时必须更换;

(4)突出、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的免调校周期不低于6个月。

(5)具有双机热备自动切换,切换时间不得超过5s。

(6)模拟量传输处理误差不超过0.5%。

(7)分站的最大远程本安供电距离(在设计工况条件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别为2km、3km、6km。

12.增加加密存储要求

为有利于安全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对采掘工作面等重点区域的瓦斯超限、报警、断电信息应进行加密存储,采用如著名的加密算法MD5、RSA对数据进行加密。由国家局指定加密密钥,确保数据无法被破解篡改。

13.方便用户使用、维护、培训

软件界面友好,方便调用,强化帮助功能。

以上升级改造内容,对于新安装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全部满足,对于在用中的安全监控系统,可采取逐步推进、逐渐完善的方式,但经改造后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满足升级改造的基本要求。新安装及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应满足的基本要求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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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新安装、升级改造后的在用系统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四、技术实施方案

1.新标准发布后,系统生产单位按照新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和生产制造,并取得安全标志。煤矿新安装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满足新要求。

2.在用安全监控系统,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煤矿企业应在相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厂家的协助下,制定升级改造方案,并实施改造,升级改造方案报煤矿企业报属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于经评估后没有改造价值的,应安装新的安全监控系统。

3.在用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可选择采取以下方式:

(1)全部更换。

(2)按安标认可的配置进行部分更换。更换过程中涉及本安关联的,应按照实际连接情况进行本安关联评定,出具本安关联评定报告;使用性能由生产单位保证。对已经进行本安关联评定的同类情况,在其他矿井升级改造时不再进行。

(3)在用传感器、分站升级过程中,如果仅涉及软件更新,不涉及防爆性能,由生产单位自行试验并保证。如果涉及防爆性能,改造后的设备需进行自身的防爆检验以及与所连接设备的本安关联检验,出具关联检验报告;使用性能由生产单位保证。以后同类情况不再进行关联检验。

(4)升级改造过程中,通过增加数字转换器以满足全数字化要求的情况,并且应进行与所连接设备的关联检验;使用性能由生产单位保证。

4.在试点改造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升级改造工作。每家生产单位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试点结束后,应组织专家评估,以总结经验,发现共性、关键性问题,确保达到升级改造效果

篇3: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6年3月至4月。

二、监察对象

各类煤矿。重点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及近3年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落实瓦斯防治制度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是否停电撤人、分析整改和追究责任;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等制度,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和资金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二)落实瓦斯抽采情况。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是否制定和落实瓦斯抽采工程计划,是否实现抽掘采平衡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三)落实防突规定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认定),达到鉴定条件的煤层在鉴定期间是否按照突出煤层管理;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是否超出鉴定范围采掘;有突出危险的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是否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特别是突出煤层划分为非突出危险区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否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否制定和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按规定报批;突出矿井是否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是否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并符合规定,是否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保护层开采及效果考察是否符合规定;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报告(单)的编制是否规范、是否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突出煤层采掘作业、井巷揭煤对突出危险范围和距离控制是否可靠;采掘工作面临近地质构造异常带、应力集中区、煤层变厚和不连续时,是否编制局部防突措施并实施。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分站、传感器、执行器、电源等安设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

(五)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定期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隐患治理是否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是否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通风和瓦斯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是否降低了煤炭产量;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封闭和启封时,是否有矿领导现场指挥。

(六)采空区密闭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对采空区及时密闭;密闭墙构筑前是否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密闭墙的构筑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是否按规定检查密闭墙内外的气体参数;是否建立防火检查台帐并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一)各煤矿企业开展自查。

(二)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局本部和驻地监察分局对煤矿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瓦斯灾害较为严重的省(市)间开展异地执法,顺序为:山西→河南→黑龙江→安徽→辽宁→江西→吉林→湖南→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山西。

五、有关要求

(一)参加异地执法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抽调专业技术力量组成检查组,每组5-6人,由一名局领导带队,抽查矿井数不少于4个,检查时间为7-10天。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主动联系,积极配合做好异地执法工作。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情况,分析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瓦斯防治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1),于5月2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余博龙,010-;

电子信箱:

附件:1、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

篇4: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6年5月。

二、监察对象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近3年来发生过水害事故的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防治水制度建立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了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二)防治水基础管理情况。是否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矿井设计方案和建井地质总结报告;是否编制了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的防治水图件和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资料;是否把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是否制定和落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水害防治措施;资源整合矿井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做到有掘必探。

(三)井下水害隐患治理情况。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探放水;有无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行为;是否停止开采水体下、老空水区域下450以上的急倾斜煤层并采取措施;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及用物探、钻探对治理效果进行验证,做到超前治理到位。

(四)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防洪设施是否构筑、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了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

(五)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装备潜水泵排水系统。

(六)水害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救灾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过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培训;是否按要求落实“雨季三防”各项措施;是否配备汛期抢险救灾所需的设备和物资;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是否实施停产撤人。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有关煤矿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周密安排,务求实效。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结合监察分局月度执法计划和辖区煤矿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专项监察方案,认真组织,确保此项监察活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推动辖区煤矿水害防治措施落实。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按照监察方案内容逐条进行检查,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处罚。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或限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提请地方政府关闭;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处理。

(三)总结分析,及时报送。专项监察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分析辖区煤矿水害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于6月3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辖区煤矿企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近3年来发生过水害事故矿井的基本情况,监察煤矿数量、查出的隐患和处理情况,实施行政罚款、依法责令停止作业、停产整顿(停止施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关闭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联系人及电话:赵恩彪,010-;

电子邮箱:

篇5: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6年6月。

二、监察对象

全国生产煤矿,重点检查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省区大型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是否进行生产能力公示;

(二)所有生产煤矿是否按照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

(三)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四)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五)煤矿未按全年276个生产作业天数重新确定生产能力且分解安排月度生产任务的;

(六)上级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对辖区内煤矿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适时进行检查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制定专项监察方案,明确检查方法,对出现过超能力生产或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保证覆盖面,督促煤矿严格控制产量,防止超能力生产。各地监察方案请于5月25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检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于7月1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适时听取各地汇报。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联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

(三)各检查组要深入现场,采取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煤矿企业员工以及深入井下工作面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对查出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工作,提供相关证件、采掘作业计划、采掘图纸、下井作业人数、产量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联系人及电话:杜进栋,01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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