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运输安全设施安装标准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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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运输安全设施安装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第一章?斜巷运输

一、巷道一般规定

第1条:每个采区必须设有人行道(不包括装备机械运人设备的采区),人行道坡度达15度时要设有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0.7m,步距合适,通风良好,与每个工作面上下平巷畅通。运输机上山兼做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坡度达15度时要砌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0.7m,同时溜子要设隔板,防止煤炭溢出,有利于行人。

第2条:巷道的净高、净宽、断面和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的规定。斜井和主要上下山设永久水沟,水沟畅通。

第3条:斜井和斜长300m以上的采区轨道上下山(包括车场)都要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挂禁止行人牌板。确实无法实行封闭管理的巷道,要制定行人安全措施。

第4条:在斜井和轨道上下山施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行人不行车"制度。在运送综采支架等大型设备时,斜巷的联动挡车门、挡车栏等临时拆除不用时,要保证上车场变坡点下略大于一运送设备的长度处有常闭挡车栏,下车场有常闭挡车栏,并正常使用。

第5条:每天要保证足够时间安排专人对斜巷的轨道、地滚子、信号线路、上下车场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维修。

第6条:斜巷施工和生产时,必须做到:原则上禁止在同一斜巷内多家同时施工,确需在同一斜巷内多家单位同时施工时,需制定安全措施,经生产矿长批准并签字。巷施工时必须有可靠的防跑物料、矸石等措施。片口新开门时要停止过路提升,装载点进入5m以上时恢复正常提升。在轨道上下山各车场的信号附近安设局扇时,局扇距信号不得小于10m,且必须有消音器。打点信号器、电话等,严禁设在片口的"牛鼻子"处,要设在信号室内,人员要在信号室内操作,信号室的位置和规格要在设计和规程中明确规定。斜巷轨道上(下)山变坡点起坡点处都要使用由矿统一加工制作的拱弯道、底弯道。保险绳与滑头的连接方式,必须采用插接方式固定连接。

二、挡车设施

第7条:各矿自制挡车设施时必须有设计图纸,由矿机修车间统一加工制造。严禁各使用单位粗制滥造。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选型和技术要求,各矿外订购时必须是通过正式鉴定的产品。外购和自行加工制造的挡车设施,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方准投入使用。斜井禁止使用单吊梁式挡车器。

第8条: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主要斜巷和主要轨道上下山挡车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型式等,并进行安装技术指导;其他地点由施工单位自行确定安装位置和型式,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挡车设施安装后,要由矿运输副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验收单。挡车设施的维护执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运输工区要建立安全设施专业维护队伍,各掘进工区使用的挡车设施由分管运输付区长具体负责,落实到人。

第9条:在斜巷上部平车场入口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装设阻车器或挡车棍,以防止车辆进入摘挂勾地点。运输大巷轨道线路岔口处装设阻车器或挡车棍,装设地点以有效防止外来车辆进入大巷,不影响列车正常运输为准。

第10条:双钩提升的上部平车场,在接近变坡点处,空车道要装设标准定型产品阻车器,重车道要装设一组防逆行(不倒翁)式阻车器。双钩串车提升时设错码信号。单钩提升的上部平车场距变坡点1~2米处装设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第11条:采区内斜巷及联络斜巷上车场为平车场时,安装联动挡车门,即在靠近变坡点处安装挡车门框架及横梁,在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装设常闭挡车栏,挡车栏及横梁实现联动。变坡点处挡车横梁与变坡点下的挡车栏用∮6.5mm的钢丝绳连接实现上下联动,横梁最高上行位置距轨道水平面不能高于0.8米,安装原则是待下放车辆全部进入斜坡后,变坡点以下的挡车栏方可处于非挡车状态。

斜巷内每100米设一组跑车防护装置(超速挡车器)。该装置可以是定型产品也可自制,自制要有设计。不足100米斜巷可不安装超速挡车器。井巷内各甩车场道岔以下设一道常闭式挡车器。

下车场底弯道以上5-10m处设手动绳式常闭挡车栏或吸能式超速捕车器(定型产品)。手动式常闭挡车栏由把勾工操作,平时处于常闭挡车状态,车辆运行距下车场20m左右时方能打开,车辆过后关闭。双轨下车场要在每一轨道线路上装设一道常闭挡车栏。

上、下车场如有气源,上车场联动挡车门、下车场常闭挡车栏应尽可能实现气动控制操作,以代替手动操作。挡车门、挡车栏控制要逐步实现气动控制操作。

第12条:∮1.2m及以上绞车提升斜巷,在上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的长度,应安装定型产品的跑车防护装置,以实现与绞车联动和电气闭锁,待提升车辆全部进入斜坡后运行至距挡车栏5米左右时,挡车栏才能打开,车辆过后必须及时关闭,平常时间处于常闭挡车状态。在安装上述挡车装置的情况下,变坡点处不安装手动联动挡车门。

第13条:人车、矿车混合提升斜巷严禁使用吊梁(栏)式车档装置。专用人车斜井,上车场为平车场时,在上部设一道阻车器,在车场入口处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装设阻车器或挡车棍。

第14条:下山掘进,上车场为平车场时,下山施工到开始提升时,在上车场距变坡点1~2m处设一道能自动复位脚踏阻车器,变坡点处及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方,装设一组联动挡车门,施工进行到装车点距变坡点30m左右时,要在装车点以上5-10m处装设手动式挡车栏,并随装车点同步前移。

下山施工到装车点距变坡点(或甩车场)达100m时,在变坡点以下70-80m处装设一道超速挡车器,以后每100m设一道超速挡车器;若施工的轨道下山设计有中部车场时,在设计位置以上15-20m处设一道超速挡车器。施工的下山(斜井)如果装备人行车运送人员,在人行车运人时间内,严禁使用超速挡车器。

上、下山掘进,使用扒装机时,在扒装机后3~6m处安装一组手动式挡车栏,并随扒装机同步前移。装车点距起坡点达20m时,在起坡点以上5~10m处装设一道常闭挡车栏。

装车点距起坡点达80m时,在起坡点以上10-15m处装设一道超速挡车器,以后每100m装设一道超速挡车器,或在设计的中间车场以上15-20m处设一道超速挡车器。

三、安全信号和设施

第15条:各车场和车房设信号,信号要声光俱备,集中上板。应使用通讯声光信号。

第16条:各车场和通道口设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和语言信号(甩车场设在巷道交叉处,上下车场设在变坡点处)。

第17条:各车场、车房、中间通道口设有通讯装置。

第18条:双钩提升斜井,信号的使用要符合逐级传递的原则,上车场信号工收齐上下信号后,方可向车房发送开车信号。同时要明确信号以一钩为准。

第19条:各车场设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技术特征等牌板及巷标、"行车时严禁行人"牌板,位置设在变坡点处。200m以上巷道,巷道内设里程标。

四、峒室

第20条:提升兼作行人上下山每隔40m都要设置硐躲避硐室,各车场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在人行道侧及车场范围内。

第21条:斜巷各车场必须设信号硐室,主要上下山信号硐室位置宜为:甩车场(上、中部)设在甩车方向的对面;上车场为平车场时设在人行道一侧;底部车场设在起坡点以上1m处重车道侧(或甩车方向的对面)。斜巷各乘人车场必须设候车室,候车室必须有足够空间并设座板(椅)、照明等。

第22条:小绞车应安装在峒室内,峒室空间要满足绞车安装、电器设备摆放要求,便于维修和操作。小绞车与周壁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5m,检修侧设备外缘与峒室墙壁间距不少于0.3m,峒室尺寸(宽×深×高)符合以下要求:①侧向安装时:11.4kw绞车2m×2m×2m;25kw、40kw绞车3.4m×2.2m×2.2m;55kw绞车4.5m×3m×2.8m②正向安装时:11.4kw绞车2m×2m×2m;25kw、40kw绞车3.2m×3m×2.2m;55kw绞车4.2m×3.5m×2.8m。

第23条:主要提升的上部平车场、采区提升的上部平车场地面应使用水泥混凝土进行铺设硬化。各车场设照明灯,光线充足。管线整齐、周围环境清洁、无杂物。

五、机械运人设备

第24条:一个采区内,人员上下的主要斜巷垂深超过50m时必须装备机械运人设施。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25条:斜巷人车,装备人车通讯机,应同时具备通讯和发送信号两种功能,各上下乘人地点设声光报警器和语言信号,站点指示标志,巷道内设照明。

六、内齿轮绞车运输(75KW及以下内齿轮绞车)

第26条:建立内齿轮绞车管理六项制度:安装审批制、安装验收制、挂"安全管理牌板"制、操作挂"操作牌"制、提升钢丝绳及保险绳实行"日检制"、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制。

第27条:使用梭车运输时必须做到:执行内齿轮绞车管理的有关管理规定。储绳车上必须使用保险绳。矿车的一端连在储绳车上,另一端连在滑头或使用虎形卡固定。钢丝绳插接长度不小于绳径的1000倍,钢丝绳安全倍数不小于静负荷重的6.5倍。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偏差不大于100mm。绞车的过卷距离符合设计。严禁将付绳设在人行道一侧。

第28条:内齿轮绞车必须安装在临时车房或永久车房内。绞车房严禁设在下车场(或下变坡点处),绞车(或设施)与周壁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3m,巷道的有效高度不低于1.8m,并满足绞车安装、电器设备摆放、方便维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巷道支护和通风要良好。绞车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时,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误差不得大于50mm。其过卷距离不小于3m;内齿轮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其外缘距轨道外侧距离不得小于0.5m,并要在设计和规程中明确规定。使用两个月以上时必须打砼基础,采用地锚方式固定必须打砼基础。使用两个月以下时允许采用地锚或打四压两戗。打四压两戗时其木柱直径不少于0.18m,点柱必须打在顶板上,当坡度大于15°时还要设生根绳。用锚杆固定时,只能在岩石底板中采用,锚杆直径不小于φ20mm,全螺纹锚杆长度不小于2m,锚深不小于1.6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锚固力不小于130KN/根。轨道提升用的内齿轮绞车,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包括液压金属支柱)固定。内齿轮绞车的提升负荷、钢丝绳的选择,必须经过验算,写入作业规程,并按规定执行。钢丝绳的选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滚筒边缘的高度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20mm。滚筒上的摩擦绳不少于3圈,绳头固定可靠,不得采用剁股穿绳的办法。严禁采用加高滚筒边缘的做法增加容绳量。

第29条:内齿轮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班开车前要对绞车的稳固情况和制动装置、信号等部件进行认真检查。提升过程中发现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绞车等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严禁放飞车,严禁不带电放车,严禁在有余绳时开车,严禁钢丝绳断丝、绳径减少超限时开车,严禁钢丝绳排绳乱时开车,严禁信号不通时开车,严禁绞车不完好时开车,严禁绞车固定不合格时开车,严禁超载、偏载、超宽、超长、超高时开车。

第30条:内齿轮绞车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2)上山掘进时允许采用"倒拉牛"提升方式,其它情况下禁止采用"倒拉牛"方式提升。

(3)倒拉牛提升方式、多段提升和上方车辆发生跑车危及下方绞车司机安全时,司机位置要有安全躲避峒室,硐室的规格要不小于1.8×2×1.5m(高×宽×深),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满足绞车、电器及人员躲避的需要。绞车以上12~20m内要进行安全保护,防护采用沿提升方向在巷道一侧打四根迎山工字钢柱或直径不小于160mm的木柱,其间距不小于1m,必须有柱窝,柱窝深度不小于0.1m。

(4)尽量避免使用一部绞车拐弯提升,确需拐弯提升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并要求弯道内侧不得兼做人行道,且在巷道装设立滑轮,钢丝绳不得磨棚腿或巷道。

?(5)内齿轮绞车的控制必须采用具有正反转控制功能的可逆启动器及三联按钮,应设有在司机座位前方的按钮固定架,按钮应固定在司机座位前方的按钮固定架上,确保操作方便,严禁不带电下放。

(6)摘挂钩的上部平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不得有负坡。

(7)上、下山禁止用空滑头拖拉钢轨,上山掘进禁止采用自拉自的方式上移内齿轮绞车和扒装机。

(8)内齿轮绞车对拉运输必须做到:现场必须悬挂有对拉运输专用的正规操作程序,特别要对信号如何发送,两司机如何配合等作出明确规定。必须使用对拉显示信号,行人巷道中的上下车场、甩车场、中间通口设声光报警装置,悬挂行车不行人牌,两绞车处、甩车场、中间通口设通讯装置,巷道中(包括平巷)每隔40米设一个躲避峒和一个红灯,红灯设在躲避峒处,其他安全设施按规程规定装设。尽量减少或取消对拉运输方式。

第31条:内齿轮绞车导向轮的强度要满足提升安全要求,不准使用非标准导向轮。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长度不小于1.6m的11号矿用工字钢,横放在轨道下面,在工字钢的两端各打两根直径不小于锚杆直径不小于φ18mm的锚杆,长度不小于1.8m,锚深不小于1.5m,锚固长度不小于0.6m,并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压板固定牢固,将导向轮固定在工字钢上。严禁将导向轮固定在扒装机上。固定导向轮的钢丝绳或连接件的强度应大于提升绳的强度,绳端可采用插接或4个卡子,双股固定。使用前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平巷运输

一、一般规定

第32条: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主要运输大巷,水沟盖板要齐全、稳固,管线、电缆按标准敷设,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杂物。

第33条:对线路和机车的要求:对架线实行挂牌管理,架线尾端和绝缘点设明显标志,架线电压不得超过600V,整流盘加设阻流圈;禁止用架线电源作照明电源;按《煤矿窄轨电机车年审细则》要求,每年对机车、司机等进行一次年审;对架线电机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试验周期、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制动距离试验;电机车集电弓与车体连接处应加强绝缘,绝缘间隙不得小于100mm。

第34条:巷道内施工有关要求: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架线、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在运输大巷掘进新开门时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防止架线触电;在巷道内施工作业时,在施工地点两端40m处设警示红灯信号,以示机车停运或慢行,严禁在施工警戒区内会车;采区正式投产后,严禁采用电瓶车在主运大巷线路上调车。

第35条:机车运输在车场调配车辆时,不准摘去连接装置。上部平车场,在规定停车位置至变坡点之间禁止使用机车顶车,下车场禁止使用滑头带车。大巷中途不准停留车辆,如需中途停车装卸物料时,必须经运输调度管理部门批准,停留的车辆要掩好,有防止自动滑行的措施。大巷运输要逐步取消押车工(平巷人行车除外),并在车场设专职人员,负责调车和摘挂钩工作。主要运输大巷禁止人工拥车,特殊情况需人工拥车的,需经运输调度管理部门批准。采区装载点、卸载站(翻笼)进出车线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拉电机车集电弓子进行调速行驶。严禁在机车上方乘坐人员和存放物料工具等。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禁止使用特种车辆运送普通材料和设备。.当发现行驶车辆前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应采用摆灯作为紧急停车信号,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使用。当电机车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必须切断架空线电源或进入机车维修间进行,严禁在架空线带电情况下从事维修机车的工作。

第36条:电瓶车运输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在调车线、车场需要顶车时严禁摘掉连接装置顶车。必须使用正规的连接器连车,严禁使用绳批子或其它代用品。2.5吨机车牵引一吨矿车时,不得超过6个车,5吨机车牵引车数不得超过12个车,8吨机车不得超过20个车。运输综采支架等大型设备时,2.5~5吨电瓶车牵引1辆,8吨电瓶车牵引2辆。严禁进入架线机车运输巷道,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架线下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架线停电。电瓶车必须有顶棚。严禁司机在车内站立、身体探出车外或在车下操作机车。机车行车保护装置

第37条:井下架线机车必须装备逆变电源、机车或列车闪光红尾灯(定型产品);司机室有顶棚和门。

第38条:电机车应装备脉冲调速装置。

第39条:同一水平使用3台及以上机车时必须装备机车通讯设备。

第40条:现有生产矿井的主运大巷同一水平使用机车数达5台及以上,应装备信集闭系统,信集闭系统应具有地面实时监测功能;同一水平使用3台及以上机车的运输大巷应装备带有电器闭锁的信号装置。

二、安全信号和设施

第41条:巷道交叉点、弯道、来往人员频繁的通道口等处必须设声光报警信号。

第42条:运输巷道人行道宽度不符合要求的地段,必须在人行道侧每隔40m设躲避硐,并设安全警标或红灯信号。

第43条:主要运输大巷、石门及井底车场要有充足的照明。

第44条:主要运输大巷人行道要用水泥抹面或铺设水泥板,沿线要有明显标志或隔离桩;横跨轨道处要有行人明显标志。

第45条:大巷长度超过1500m时装备平巷人车。并装备押车工信号装置。

第46条:与轨道运输大巷相通的各支线岔口处,应装设阻车器或挡车棍。

第47条:大巷及岔口等处设置巷标,里程标,弯道标和道岔牌板。

第48条:各岗位设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技术特征等牌板。

三、牵引网路

第49条:井下架线必须使用铜线,淘汰钢铝线,架线终端装设轨道二级绝缘(并有标志),轨道回流线良好,架线终端设标志,锚段应成三角形。

第50条:平巷人车乘人车场应装设自动停送电开关,双轨道乘人车场必须装设区间信号闭锁,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线电源和禁止其它车辆进入乘人车场,并设醒目的站名标志、乘车须知、列车时刻表和列车去向指示。

四、使用电瓶车有关规定

第51条:采区内使用机车运输时必须装备防爆特殊型机车和防爆充电机。

第52条:电瓶车通过的风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风门宽度在司机操作侧距电瓶车间隙不小于0.4m,另一侧不小于0.3m。必须设有列车通过时能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信号。风门上设观察窗,在风门一侧能观察到风门另一侧的灯光情况。

第53条:井口附近要设专用车存车线。

第54条:矿车翻车机的进车侧必须装设外部阻车器,外部阻车器的安装位置要使翻车机两端的矿车滞留位置距翻车机的有效距离不少于0.1m,翻车机设内部阻车器。

翻车机进车端轨道两侧设置防护栏杆。翻车机周围有防护网(或板、栏)。翻车机必须设操作台,司机操作位置应距矿车一侧不少于1.2m的安全距离。地面翻车机房和漏斗地下道之间要设直通联系信号。

?第三章、机械运人

第55条:斜巷采用人行车运人时,除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外,还要做到:巷道坡度原则上要按一个坡度施工,巷道确需变坡或已发生变坡时,竖曲线半径不小于15m。采区轨道上下山的巷道断面,净高自轨面起不低于2.0m,净宽不低于2.4m,支护良好无失修。巷道因压力影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必须停运人行车。各乘人地点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1m,并设有台阶。轨道线路轨道质量达到优良品,轨枕外露三分之一。使用插爪式人车时必须使用木轨枕。人行车运行区段内设施严禁使用吊栏或吊梁式车挡;人行车运行前,所有挡车设施均应处于常开状态,并要对其运行区段内的挡车设施断电和进行机械闭锁,提升物料前要解除闭锁。

第56条:斜井人车到站停车,必须先由信号工打停车点,司机听点停车。人行车在交勾和经过中间车场时,绞车必须减速运行。双勾提升的中间车场只准靠近片口一侧的那一勾上下人,另一勾禁止上下人员。起勾和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信号工、押车工都必须直接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司机接到停车信号后应立即停车,必须执行谁打停车点再由谁打开车点的原则,其他人员不准擅自打点,在没查清情况以前任何人都不准随意下车。

第57条:人行车的防坠器和连接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车头车尾均装设照明灯,光距不得低于20m,每班要由专人检查,运送人员前都要进行信号试验,混合提升斜巷运人前要空运行一次。乘人数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并在乘人地点公布。严禁人车与其它车辆混合提升,严禁用人行车运送物料,严禁超期服役。要有专人对人车进行维护,并及时填写维修记录。

第58条: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试验周期、方法、内容和要求进行人车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斜井人车全速重载脱钩试验前,应由人车主管单位编制试验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分管运输的技术负责人组成由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试验领导小组,具体领导试验工作。必须认真确切的记录好试验前后测量的各项数据,试验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第59条:平巷机械运人,大巷停车站的架线高度和安全距离要符合规定。按规定地点停车,必须正常使用自动停送电开关,保证上下人员地点60m范围内架线无电。严禁中途随意停车。人行车要设专职押车工,押车工与司机要有信号、通讯联系。严禁用非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严禁同时牵引人行车和物料车。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m/s。

第60条:井下行人和乘坐运人机械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另外,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管理人员检查,入井人员随身携带的锋利器具必须加防护套。人员在运输巷道行走必须走人行道,当行走在人行道宽度不足的地段时,前后方来车,应及时躲入就近的躲避硐,避开来往车辆。入井人员不准在主要运输巷道、车场逗留,严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闹。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和硐室。过弯道时和道口时,要注意声光信号,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待列车或车辆运行过去后,再行通过。人员在行走过程中确需从车辆连接处通过时,应确认无机车、绞车、推车机等动力牵引,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严禁在有架线的巷道和双轨巷道邻线有车通过时从车辆连接处通过。人员在运输巷道行走时不得触摸运行中的机械,随身携带的物件不得触碰运行中的机械。人员携带较长金属物件时,要严防物件触及架线。当巷道内有作业点时,行人必须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能通过。遇有事故时,行人不得围观,应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行人进入提升斜巷,必须征得信号把钩工同意。非封闭管理的斜巷提升时,行人不得进入斜巷中、下部车场和正在使用的上部车场。已进入中、下部车场的行人必须躲入躲避硐;已进入上部车场的行人必须撤至安全区域。在封闭管理的巷道中禁止行人。

第四章、钢丝绳芯胶带运输

第61条:各种保护

(1)启动电器设备必须有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每天检查一次,每半年测试调整一次。

(2)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过速保护、每天检查试验一次。

(3)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温度、烟雾保护每月试验一次,自动洒水每天检查试验一次。

(4)输送机输送带涨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每天检查试验一次。

(5)断带保护,每天检查试验一次。

(6)在输送机道内设置紧急停车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7)在机头、机尾装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卸煤仓口装有铁蓖子。

(8)倾斜井巷中,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应实现软启动。

(9)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安装、技改后需经有资质单位检测检验。

?(10)推广应用接头检测装置和胶带防纵向撕裂保护装置。

?第62条:检修、维护

?(1)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停机检修。

?(2)每天对钢丝绳芯胶带的接头、各部轴承、托辊、逆止器、机械防跑偏装置、胶带带身撕裂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3)减速机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合格齿轮油,并填加合适的填加剂(如铁霸、倍力等),使用中的油每半年取样化验一次,每二年进行清洗过滤或换油;液压站用油至少每年更换一次。

?(4)钢丝绳芯胶带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5)钢丝绳芯胶带机严禁超载运行,必须有限制超载措施。

?(6)设计非乘人钢丝绳芯胶带机严禁乘人。

第五章、连接装置

第63条:斜巷和平巷中使用的链环、插销、"马蹬"连接器必须是由取得"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和"MA"标志。严禁采购无证产品和自制斜巷连接装置。斜巷各种链环、插销必须统一规格。?

第64条: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平巷矿车运输一律要使用正规的链环、插销,花车允许使用正规绳套连接。运送大型设备、材料的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其强度必须经单位机电部门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做斜巷提升使用的"马蹬"其强度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倍。连接保险绳的"马蹬"其破断力应不小于保险绳的破断力。"马蹬"连接销必须用螺帽固定,其强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对连接装置的规定,并能防脱。发现不符合强度要求的连接装置,必须停止使用立即更换。认真执行原煤炭部颁布的《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管理细则》

?第65条:连接器的检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倾斜井巷使用的连接器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对于试验合格的连接器要有永久标志。对于试验不合格的应有特殊标志,各矿不得继续在斜巷中使用。外形尺寸磨损量斜巷人车连接器达到10%、其余的达15%;永久伸长量超过0.2%;有开焊、裂纹、严重锈蚀的都不准使用。

第66条:连接装置的有关规定

?⑴2m及以上和提升人行车的绞车必须使用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的专用钢丝绳连接装置(滑头)。各种滑头的插接长度不少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使用绳皮。严禁使用绳卡子做滑头。

?⑵斜巷提升(包括内齿轮绞车运输)必须使用斜巷专用连接装置,并设有防脱销装置,链环规格为Φ32mm和Φ38mm两种,插销规格为Φ40mm。

?⑶使用花车、平板车运送设备材料时应使用三环或多环链,也可以使用安全系数符合要求的专用钢丝绳套连接。

?⑷必须使用保险绳,其插接长度不少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

?⑸平巷矿车运输一律使用标准的链环和插销,其直径不小于26mm。花车允许使用正规绳套连接。

?⑹平巷人车运输必须使用标准三环链或弹性连接装置,销子直径不小于40mm,具有防脱功能。

第六章、其它

第67条:轨道线路的有关规定

⑴在生产矿井中主要运输线路(大巷、井底车场、斜井、地面干线)轨型不得低于22Kg/m;新建、改扩建或延深的矿井中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的轨道线路或行驶3吨及以上矿车的线路,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运行7t以下机车的轨道线路,采用不低于22Kg/m的钢轨。采区主要上下山线路轨型不得低于22Kg/m,运送综采设备,沿途的轨道轨型不得低于22Kg/m。其它线路:新铺设的轨道轨型不得低于18Kg/m,同一巷道内不允许使用不同轨型的轨道。

⑵运行斜巷人道线路轨型不得小于22Kg/m;使用插爪式人行车,必须使用木轨枕。

⑶运送综采设备的轨道线路轨型不得小于22Kg/m,使用标准道岔或采区标准道岔,弯道曲线半径不小于6m,中间轨枕间距不大于0.7m。

⑷井下必须使用标准道岔,道岔轨型不得低于线路轨型。道岔轨型与线路轨型不一致时,必须在道岔前后加设一节与道岔轨型相同的过渡轨道,其长度应大于4.5m,并采用异型鱼尾板,达到接头平顺。

⑸斜井轨道每50m设一处轨道防滑器。

⑹轨道提升斜巷必须装备托绳轮,其间距不得大于20m。巷道有起伏,钢丝绳磨顶棚时,要装设天轮。中部和下部车场钢丝绳磨侧帮要装设立轮。

⑺斜井、大巷和主要上下山使用的木轨枕必须经过防腐处理。

第68条:立井井口、井底出车侧必须装设防逆行挡车器,进车侧必须设阻车器和推车机。

第69条:必须装备机械清车设备、矿车维修设备,包括整形机、扒装轮机等。必须装备轨道施工和维护设备。如轨距尺、液压弯轨器、钻孔机、复轨器、弓锯床、钻床、整形机、水平尺、直角尺、塞尺、钢板尺等。

第70条:推广新技术:掘进施工中推广使用胶带运输方式;推广使用无极绳车;推广使用架空乘人装置;?推广使用行人检测系统(斜巷人机闭锁系统);推广使用电机车复合闸瓦、新材料(如:碳素滑板等)集电弓、电机车速度表、制动气刹装置等;推广使用架线分段供电装置;推广长轨焊接技术;推广采区煤仓装备液压闸门;推广使用卡轨车、单轨吊等;推广使用司控道岔、气动道岔、气动阻车器、推广钢丝绳在线检测检验技术等。

篇2: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一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篇3: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山西近日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篇4:煤矿开采主要灾害安全管理

一、瓦斯(甲烷)

甲烷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甲烷比空气轻,相对于气空的比重为0.554。瓦斯爆炸是煤矿生产主要灾害之一。煤矿一旦发生瓦斯爆炸,危害十分严重,其爆炸时产生的高温、高压和有害气体可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人亡矿毁,因此,防止瓦斯爆炸是安全管理的重点,其主要措施是加强矿井通风,防止瓦斯局部积聚,防止煤(岩)与瓦斯突出,防止火源引燃瓦斯。

1.矿井瓦斯的危害:

(1)瓦斯窒息

甲烷本身虽然无毒,但空气中的甲烷浓度较高时,就会相对降低空气中的氧气浓度。氧气浓度相对减少,使人窒息死亡。当空气中甲烷浓度升高,氧气量降到17%,使感到呼吸困难,氧含量降到12%以下时,使人窒息死亡。

因此,凡井下盲巷或通风不良的地区,都必须及时封闭或设置栅栏,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标,严防人员入内。

(2)瓦斯燃烧和爆炸

当瓦斯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高温火源就能燃烧或发生爆炸,一旦形成灾害事故,就会造成大量作业人员的伤亡,严重影响矿井的安全生产,瓦斯爆炸事故是煤矿事故中最严重的事故。

2.瓦斯爆炸的概念:

瓦斯是一种能够燃烧和爆炸的气体,瓦斯爆炸就是空气中的氧气与瓦斯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结果。瓦斯在高温火源作用下,与氧气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二氧化碳和水,并放出大量的热,这些热量能够使反应过程中生成的二氧化碳和水蒸气迅速膨胀,形成高温、高压,并以极高的速度向外冲击而产生的动力现象,这就是瓦斯爆炸。

3.瓦斯爆炸的危害:

瓦斯爆炸的主要危害是产生高温焰面,冲击波和有害气体。

焰面是巷道中运动着的化学反应区和高温气体,其速度快、温度高。从正常的燃烧速度(1~2.5m/s)到爆轰式传播速度(2500m/s),焰面温度可高达2150℃~2650℃。焰面经过之处,人被烧死或大面积烧伤,可燃物被点燃而发生火灾,扩大灾情。

冲击波锋面压力由几个大气压到20个大气压,前向冲击波叠加和反射时可达100个大气压。其传播速度总是大于声速,所到之处造成人员伤亡、设备和通风设施损坏、巷道垮塌。

瓦斯爆炸后生成大量有害气体。据分析,瓦斯爆炸后的气体成分为:O2为6%-10%、N2为82%-88%、CO2为4%-8%、CO为2%-4%。如果有煤尘参与爆炸,CO的生成量更大,往往成为人员大量伤亡的主要原因,因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配戴自救器。

4.瓦斯爆炸的条件及其影响程度:

瓦斯爆炸的条件是:一定浓度的瓦斯、高温火源的存在和充足的氧气,三者缺一不可。

(一)、瓦斯浓度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的界限为5%-16%,5%为爆炸下限,16%为爆炸上限。

当瓦斯浓度低于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爆炸性,但在空气中火仍会燃烧。

必须强调指出,瓦斯爆炸界限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受许多因素的影响:

(1)可燃气体的混入,使瓦斯爆炸界限扩大。

(2)惰性气体的混入,降低了氧浓度,使瓦斯爆炸的危险性和爆炸界限降低。

(3)煤尘掺入可降低瓦斯爆炸下限。

(4)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的初始温度越高,爆炸界限范围就越大。

(5)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的初始压力越大,瓦斯爆炸界限范围越大。

(二)、引火温度:

瓦斯的引火温度,即点燃瓦斯的最低温度。一般认为是650℃~750℃,但受瓦斯的浓度、火源的性质及混合气体的压力等因素影响而变化。当瓦斯含量在7%~8%时,最易引燃;当混合气体的压力增高时,引火温度降低;在引火温度相同时,火源面积越大、点火时间越长,越易引燃瓦斯。

瓦斯与高温热源接触时,并不立即燃烧、爆炸,而是要经过一个很短的时间间隔,我们称此现象为火延迟性,间隔的这段时间称感应期。感应期的长短与甲烷浓度、火源温度、火源性质、混合气体压力有关。火源温度升高,感应期迅速下降;瓦斯浓度增加,感应期略有增加。

瓦斯爆炸的感应期对煤矿安全生产意义很大。例如,使用安全炸药爆破时,其初温达2000℃左右,但高温存在的时间只有千分之几秒,小于瓦斯爆炸的感应期,所以不会引起瓦斯爆炸。如果炸药质量不合格,炮泥充填不紧或放炮不正规(如放明炮、糊炮等),就会延长高温存在时间,造成瓦斯爆炸事故。为了安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采用安全隔爆器。

(三)、氧的浓度:当氧在混合气体中的浓度低于12%时,混合气体中的瓦斯失去爆炸性。正确认识氧的含量对瓦斯爆炸的作用,对密封或启封火灾区及时封闭火区时,判断火区内有无瓦斯爆炸性等均有指导意义。

防止瓦斯爆炸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防止瓦斯积聚、防止瓦斯引燃、防止瓦斯事故扩大。

二、矿尘

矿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矿物微细颗粒的总称。矿尘包括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尘、岩尘。矿尘不但对井下污染环境,还对工作人员的健康不利,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燃烧和爆炸(煤尘具有可燃性,遇有外界火源,很容易引起火灾,还可能导致爆炸事故),除此以外,还会加速机械设备的磨损,影响井下工作人员的视线,因此应采取各种有效的排降措施,如:加强通风,洒水降尘,将矿尘浓度控制在规定的浓度标准范围内。(关于煤尘爆炸资料附后)

三、火灾

矿井防灭火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首先应通过改进开采技术措施,健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其次采取防止漏风和预防性灌浆、喷洒阻化剂、均压灭火、注入惰性气体等综合措施防止煤炭自燃的发生;再次采用不燃性支护材料,杜绝或控制明火和电火花的产生等有效措施,防止煤矿外因火灾发生。(矿井火灾防治附后)

四、水害

矿井水害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危害很大,轻则使生产条件恶化,管理困难;重则造成伤亡或淹井事故,因此,在安全生产和管理方面,应该在保证排水系统可靠的前提下,加强采掘工作在探、放水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方针,保障矿井安全。(矿井水害防治附后)

五、顶板

顶板事故会造成井下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生产停顿等事故,是煤矿生产的主要灾害之一。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巷道断面不断增加,预防采掘工作面的顶板事故更加重要。为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应制定和执行严格合理的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应建立顶板灾害发生的预警、预报系统;加强对顶板的支护;加强对采空区的观察,合理留设煤柱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效控制顶板事故。

除上述“五大”灾害以外,随着矿井开采深度不断增加,采空区面积随着增大,冲击地压的危险也将会更加突出,冲击地压又称岩爆,常伴有煤岩体抛出,巨响及气浪等现象。它具有很大的破坏性,也是煤矿的重大灾害之一,我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采空区大面积冒顶引发地表塌陷,使地表水透入井下造成的水害。

篇5: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措施

煤矿井下放炮,是将煤矿专用安全炸药、电雷管装入打好的炮眼内,用非固定线路(放炮母线)一头与电雷管脚线连接,一头接通放炮器,通过供给电雷管电能引炸药,达到破碎煤体和岩体的过程。由于种种原因,通电放炮后会造成雷管和炸药都不爆炸或雷管爆炸而炸药不爆炸的瞎炮。这不但降低了爆破效率,增加了爆破器材的消耗,更主要是威胁作业人员的安全。因此分析产生瞎炮的原因,提出预防措施是很有必要的。

1瞎炮原因分析

1.1爆炸材料问题

目前煤矿使用的爆炸材料主要是煤矿许用型电雷管和炸药。

1)涉及雷管方面问题主要有:①雷管质量瑕疵(如桥丝假焊、电阻不合格等)造成电阻过大或不稳定,甚至断路,因而通电不良或不导通;②储存或使用不当,使引爆药头受潮、变质,桥丝生锈等,致使雷管敏感度急剧下降而无法起爆;③混用了不同厂家、不同规格、不同材质的雷管。因为混杂使用的电雷管,其阻值差异较大,根据楞次-焦耳定律,在串联电爆网络中,只要桥丝电阻不同,发火热量就不能完全一致,即使其电阻相同或相近,电引火特性也不会相同,因而易造成瞎炮。

2)炸药问题主要表现:①使用了受潮、硬化变质炸药,使起爆感度和爆轰稳定性降低导致药卷不爆;②当使用普通硝铵炸药时,由于现场施工原因,易使采掘工作面炮眼间距过小,加之雷管起爆时差选用过大,易造成先爆炮眼把邻近炮孔中的炸药“挤死”;③在潮湿和有水的作业条件,使用了非抗水型炸药,或使用抗水型炸药而未套防水套或防水套漏水浸湿失效,以及药卷之间有煤粉、岩粉,导致炸药拒爆。

1.2操作工艺问题

1)爆破网络中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联结线、联结线与放炮母线间的接线虚联,由此增加接头电阻并影响接头导通,使起爆雷管的发火冲能过小,不易起爆而产生拒爆。同时因工作疏忽,还可能造成网路部分接线漏联,形成断路;

2)网路中裸露接头或破损处与外界导体、潮湿物体接触造成漏电,导致雷管不爆;

3)在装药、装填炮泥时,未按规定进行操作装药时用炮棍送药用力过大,炸药被压实,使其敏感度降低;

4)雷管脚线被捣断或绝缘皮被被捣坏,造成断路或漏电使雷管不爆,雷管脚线的裸露接头互相接触造成短路而雷管不爆;

5)由于操作不当,引药中雷管位置放置不合理或装药时引药中的雷管脱离了原来的位置,造成炸药不爆;

6)爆破网路设计不合理,连接的雷管数目超过发爆器的起爆能力。

1.3发爆电源问题

放炮器发生故障,发出电能不足,使局部网络中的电流小于雷管的准爆电流,造成雷管不爆。

2瞎炮的预防

1)放炮工具要保持良好的性能。使用前,要检查和维护放炮器及放炮母线,不合格的放炮工具不准发放和使用。要随班领取,防止碰撞、摔打,及时更换电池,严禁用接线柱短路打火花的方式检查残余电流;发爆器的起爆能力要略大于一次放炮的个数。

2)严格爆炸材料存储管理制度及雷管测试和炸药检查验收制度,不发放和使用变质炸药和不合格雷管,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将瞬发雷管当1段毫秒雷管使用。

3)按规程规定装药和联线。装药时放炮员要一手拉直雷管脚线,一手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送入炮眼,防止把脚线捣断或捣破脚线绝缘层,同时炮眼内药卷要紧密接触,以保证良好的传爆性。在进行发爆器与母线、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联结时,爆破工的手要洗净擦干再拧接线头并要拧紧。网路接头联结不留须、不带疙瘩,脚线联结端有锈要刮净,接头要悬空。母线不够长要相同规格的母线接长,连结线用与网路中雷管脚线规格一样的脚线,联线方式不要随意改动,联线后认真检查,避免错联、漏联、联线后要测定网络全电阻。

4)做好现场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爆破器材箱应存放在干燥无滴水的安全地点,不装药放炮不准打开撕掉炸药外皮包装。

3瞎炮的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遇到瞎炮要仔细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当班瞎炮当班处理,要做好交接班。在处理瞎炮时应采用以下方法。

1)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联线再放。

2)重新联线放炮不响,可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一个与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重新打眼装药放炮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药的煤和矸石,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处理瞎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来放置的炸药和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孔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这是因为雷管和炸药是一种暂时处于相对稳定的化学物质,它们在外界的作用下,其本身的稳定性被破坏,迅速地进行化学反应,最后导致爆炸。因此,雷管、炸药对撞击、摩擦、火花、杂散电流、高温具有一定的敏感性。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线以及从药中拉出雷管,就会使之受到撞击,雷管内高敏度的起爆与管体内壁产生摩擦而着火,导致雷管爆炸。拉出电雷管会因采掘工作面的杂散电流而引爆。放炮后在炸落的煤和矸石中收集未爆的雷管也是这个道理。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用压风吹瞎炮眼是因为会使炸药因受到挤压、摩擦产生高温引起炸药的自爆。因此,煤矿井下任何地点,每放一次炮,待炮烟消散,放炮员都要在巷道顶板,支架无垮落的安全条件下,首先到爆破地点检查有无瞎炮。如果发现瞎炮,要在班长的指导下,及时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以确保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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