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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山西近日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篇2:瓦斯监控设备安装措施技术要求

××××巷道即将施工,需要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为确保设备安设符合要求和施工安全起见,特制定本措施:

一、目的

1、××××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实现瓦斯电闭锁功能。当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浓度时,能自动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瓦斯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

2、××××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实现监控设备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控制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为KJ9ONA型;监控分站型号为KJ90-F16和KJ90-F8;低浓甲烷传感器型号为KG9701A;断电器型号为KGD3K。

2、掘进工作面需安设监控分站KJ90-F8型一台,KG9701A型号低浓甲烷传感器两台;KGD3K型号断电器一台,GTL(A)型设备开停传感器两台。

三、监控设备安装位置及断电范围

1、掘进工作面安装T1、T2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数据实时传输到井下监控分站,通过分站传输到地面中心站。所有控制指令由中心站进行设置,监控分站和断电控制器执行,断电执行结果通过馈电传感器器反馈到监控分站,再传输到地面中心站。

(1)监控分站安装在××××;

(2)在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m的范围内安装甲烷传感器T1;

(3)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距全风压回风10~15m范围内安装甲烷传感器T2;

(4)甲烷传感器T1、T2必须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水的巷道顶板下300mm处,且距巷帮不少于200mm,并挂牌管理。

(5)

瓦斯报警浓度:T1≥1.0%、T2≥0.8%

瓦斯断电浓度:T1≥1.5%、T2≥0.8%

瓦斯复电浓度:T1<1.0%、T2<0.8%

断电范围:T1、T2均控制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设备开停传感器卡在局扇开关负荷侧电源上,安装时要卡牢固并尽量远离其它动力电缆。当主局扇停止运转时切断该掘进巷道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7)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四、地面准备与调试

1、按《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监控装置在地面进行全面检查其完好性,即设备隔爆面处理,零部件是否齐全,指示灯、显示窗口、电源接线口、保护盖等是否完好无损,不用的接线口用挡板堵死。不完好的设备严禁入井!

2、备好各种调试校正工具、器具及标准甲烷气样和空气样;根据现场电气设备情况备好合适的电源电缆、密封圈,信号传输电缆(导线截面应≥1mm2)、本安接线盒等。

3、对分站所有模拟量、开关量、控制量进行地面调试、校正,并联接主机试运行24~48小时以上,设备能稳定、可靠的正常运行,各项技术指标达到产品说明书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要求后,方可入井安装。

五、井下施工步骤

1、监控装置及电缆运到施工现场后,要首先检查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巷道支护情况,敲帮问顶,然后对监控装置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以防运输过程中受损。

2、先敷设传感器和馈电断电器电缆,吊挂好传感器。信号传输电缆接头处用本安接线盒连接好。

3、分站电源连接时停电地点选在该掘进巷道供电开关的上一级控制开关。进行电源和断电器连接时停送电必须严格按照电工操作规程施工,停送电时严格按照:停电、瓦检、验电、放电、封线、挂牌、闭锁的步骤进行操作,并派专人停送电及看护,然后进行电源和断电器连接!

4、按照瓦斯电闭锁的技术要求,选定被控开关,进行断电器连接。

5、接线完成后,检查接线是否正确,走线是否美观,是否符合电气防爆技术要求,接地线是否正确连接,用毛刷清理干净开关内的铜丝等杂物,处理好隔爆面,上紧开关防爆面螺丝,然后方可送电(送电与停电同一人),接通分站电源,对传感器供电。

6、井下分站预热15~20分钟后,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对仪器进行安装后的调试校正,调试内容为: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是否可靠灵敏。一切功能正常后,然后与地面中心站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监控设备运行正常后,施工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六、安装技术要求

1、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周围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其距巷道地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2、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周围巷道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处,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3、传输电缆应使用不延燃电缆,传输电缆不得与风水管路、动力电缆同侧敷设。传输电缆如与风水管路、动力电缆同侧敷设时,必须在风水管路上方300mm以上距离,动力电缆100mm以上距离。电缆敷设时要有适当的驰度,要求在外力作用时能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尽量位于人行道一侧。

4、监控电缆每节电缆要不低于200米。监控电缆接头处要用本安接线盒连接,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15毫米。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卡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毫米,腔内连线松紧适当。接线盒不得设置在淋水处,接线盒处电缆要有一定的余量,并用尼龙扎丝扎紧。

七、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1、分站电源和断电器连接时必须持有机电科审批的停送电申请表,严格电工操作程序,严禁带电作业!

2、监控分站供电电源必须取自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监控设备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人身安全,避免设备碰、砸、摔挤,以防损坏或造成内部元件接触不良。乘座人车要把设备和电缆放置牢靠,以免伸出车外。在斜巷运输设备或行走时要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则。两人肩抬设备或其它物料时,要前后相互照应,注意巷道和脚下安全情况。

4、在大巷中敷设电缆时要注意过往车辆,电缆不要放在轨道上,防止被过往车辆轧伤。有车辆过往时要放下手中的电缆,在躲避洞或巷道较宽处躲避车辆。在斜巷敷设电缆时要与斜巷扒勾人员联系好,行车时不准放电缆。防线时要两个人配合,一个人在前面拉线,一个人在后面放,以防电缆被拉乱。

5、电缆如需穿过电机车架线时要有架线停电申请,按照:停电、瓦检、验电、放电、封线、挂牌、闭锁的步骤进行操作,并派专人停送电及看护。

6、电源连接完毕后,应检查接线是否正确,密封圈是否合适,是否有羊尾巴,鸡爪子,进线长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杜绝电器失爆现象!

篇3:煤矿开采主要灾害安全管理

一、瓦斯(甲烷)

甲烷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甲烷比空气轻,相对于气空的比重为0.554。瓦斯爆炸是煤矿生产主要灾害之一。煤矿一旦发生瓦斯爆炸,危害十分严重,其爆炸时产生的高温、高压和有害气体可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人亡矿毁,因此,防止瓦斯爆炸是安全管理的重点,其主要措施是加强矿井通风,防止瓦斯局部积聚,防止煤(岩)与瓦斯突出,防止火源引燃瓦斯。

1.矿井瓦斯的危害:

(1)瓦斯窒息

甲烷本身虽然无毒,但空气中的甲烷浓度较高时,就会相对降低空气中的氧气浓度。氧气浓度相对减少,使人窒息死亡。当空气中甲烷浓度升高,氧气量降到17%,使感到呼吸困难,氧含量降到12%以下时,使人窒息死亡。

因此,凡井下盲巷或通风不良的地区,都必须及时封闭或设置栅栏,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标,严防人员入内。

(2)瓦斯燃烧和爆炸

当瓦斯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高温火源就能燃烧或发生爆炸,一旦形成灾害事故,就会造成大量作业人员的伤亡,严重影响矿井的安全生产,瓦斯爆炸事故是煤矿事故中最严重的事故。

2.瓦斯爆炸的概念:

瓦斯是一种能够燃烧和爆炸的气体,瓦斯爆炸就是空气中的氧气与瓦斯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结果。瓦斯在高温火源作用下,与氧气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二氧化碳和水,并放出大量的热,这些热量能够使反应过程中生成的二氧化碳和水蒸气迅速膨胀,形成高温、高压,并以极高的速度向外冲击而产生的动力现象,这就是瓦斯爆炸。

3.瓦斯爆炸的危害:

瓦斯爆炸的主要危害是产生高温焰面,冲击波和有害气体。

焰面是巷道中运动着的化学反应区和高温气体,其速度快、温度高。从正常的燃烧速度(1~2.5m/s)到爆轰式传播速度(2500m/s),焰面温度可高达2150℃~2650℃。焰面经过之处,人被烧死或大面积烧伤,可燃物被点燃而发生火灾,扩大灾情。

冲击波锋面压力由几个大气压到20个大气压,前向冲击波叠加和反射时可达100个大气压。其传播速度总是大于声速,所到之处造成人员伤亡、设备和通风设施损坏、巷道垮塌。

瓦斯爆炸后生成大量有害气体。据分析,瓦斯爆炸后的气体成分为:O2为6%-10%、N2为82%-88%、CO2为4%-8%、CO为2%-4%。如果有煤尘参与爆炸,CO的生成量更大,往往成为人员大量伤亡的主要原因,因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配戴自救器。

4.瓦斯爆炸的条件及其影响程度:

瓦斯爆炸的条件是:一定浓度的瓦斯、高温火源的存在和充足的氧气,三者缺一不可。

(一)、瓦斯浓度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的界限为5%-16%,5%为爆炸下限,16%为爆炸上限。

当瓦斯浓度低于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爆炸性,但在空气中火仍会燃烧。

必须强调指出,瓦斯爆炸界限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受许多因素的影响:

(1)可燃气体的混入,使瓦斯爆炸界限扩大。

(2)惰性气体的混入,降低了氧浓度,使瓦斯爆炸的危险性和爆炸界限降低。

(3)煤尘掺入可降低瓦斯爆炸下限。

(4)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的初始温度越高,爆炸界限范围就越大。

(5)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的初始压力越大,瓦斯爆炸界限范围越大。

(二)、引火温度:

瓦斯的引火温度,即点燃瓦斯的最低温度。一般认为是650℃~750℃,但受瓦斯的浓度、火源的性质及混合气体的压力等因素影响而变化。当瓦斯含量在7%~8%时,最易引燃;当混合气体的压力增高时,引火温度降低;在引火温度相同时,火源面积越大、点火时间越长,越易引燃瓦斯。

瓦斯与高温热源接触时,并不立即燃烧、爆炸,而是要经过一个很短的时间间隔,我们称此现象为火延迟性,间隔的这段时间称感应期。感应期的长短与甲烷浓度、火源温度、火源性质、混合气体压力有关。火源温度升高,感应期迅速下降;瓦斯浓度增加,感应期略有增加。

瓦斯爆炸的感应期对煤矿安全生产意义很大。例如,使用安全炸药爆破时,其初温达2000℃左右,但高温存在的时间只有千分之几秒,小于瓦斯爆炸的感应期,所以不会引起瓦斯爆炸。如果炸药质量不合格,炮泥充填不紧或放炮不正规(如放明炮、糊炮等),就会延长高温存在时间,造成瓦斯爆炸事故。为了安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采用安全隔爆器。

(三)、氧的浓度:当氧在混合气体中的浓度低于12%时,混合气体中的瓦斯失去爆炸性。正确认识氧的含量对瓦斯爆炸的作用,对密封或启封火灾区及时封闭火区时,判断火区内有无瓦斯爆炸性等均有指导意义。

防止瓦斯爆炸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防止瓦斯积聚、防止瓦斯引燃、防止瓦斯事故扩大。

二、矿尘

矿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矿物微细颗粒的总称。矿尘包括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尘、岩尘。矿尘不但对井下污染环境,还对工作人员的健康不利,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燃烧和爆炸(煤尘具有可燃性,遇有外界火源,很容易引起火灾,还可能导致爆炸事故),除此以外,还会加速机械设备的磨损,影响井下工作人员的视线,因此应采取各种有效的排降措施,如:加强通风,洒水降尘,将矿尘浓度控制在规定的浓度标准范围内。(关于煤尘爆炸资料附后)

三、火灾

矿井防灭火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首先应通过改进开采技术措施,健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其次采取防止漏风和预防性灌浆、喷洒阻化剂、均压灭火、注入惰性气体等综合措施防止煤炭自燃的发生;再次采用不燃性支护材料,杜绝或控制明火和电火花的产生等有效措施,防止煤矿外因火灾发生。(矿井火灾防治附后)

四、水害

矿井水害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危害很大,轻则使生产条件恶化,管理困难;重则造成伤亡或淹井事故,因此,在安全生产和管理方面,应该在保证排水系统可靠的前提下,加强采掘工作在探、放水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方针,保障矿井安全。(矿井水害防治附后)

五、顶板

顶板事故会造成井下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生产停顿等事故,是煤矿生产的主要灾害之一。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巷道断面不断增加,预防采掘工作面的顶板事故更加重要。为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应制定和执行严格合理的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应建立顶板灾害发生的预警、预报系统;加强对顶板的支护;加强对采空区的观察,合理留设煤柱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效控制顶板事故。

除上述“五大”灾害以外,随着矿井开采深度不断增加,采空区面积随着增大,冲击地压的危险也将会更加突出,冲击地压又称岩爆,常伴有煤岩体抛出,巨响及气浪等现象。它具有很大的破坏性,也是煤矿的重大灾害之一,我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采空区大面积冒顶引发地表塌陷,使地表水透入井下造成的水害。

篇4: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措施

煤矿井下放炮,是将煤矿专用安全炸药、电雷管装入打好的炮眼内,用非固定线路(放炮母线)一头与电雷管脚线连接,一头接通放炮器,通过供给电雷管电能引炸药,达到破碎煤体和岩体的过程。由于种种原因,通电放炮后会造成雷管和炸药都不爆炸或雷管爆炸而炸药不爆炸的瞎炮。这不但降低了爆破效率,增加了爆破器材的消耗,更主要是威胁作业人员的安全。因此分析产生瞎炮的原因,提出预防措施是很有必要的。

1瞎炮原因分析

1.1爆炸材料问题

目前煤矿使用的爆炸材料主要是煤矿许用型电雷管和炸药。

1)涉及雷管方面问题主要有:①雷管质量瑕疵(如桥丝假焊、电阻不合格等)造成电阻过大或不稳定,甚至断路,因而通电不良或不导通;②储存或使用不当,使引爆药头受潮、变质,桥丝生锈等,致使雷管敏感度急剧下降而无法起爆;③混用了不同厂家、不同规格、不同材质的雷管。因为混杂使用的电雷管,其阻值差异较大,根据楞次-焦耳定律,在串联电爆网络中,只要桥丝电阻不同,发火热量就不能完全一致,即使其电阻相同或相近,电引火特性也不会相同,因而易造成瞎炮。

2)炸药问题主要表现:①使用了受潮、硬化变质炸药,使起爆感度和爆轰稳定性降低导致药卷不爆;②当使用普通硝铵炸药时,由于现场施工原因,易使采掘工作面炮眼间距过小,加之雷管起爆时差选用过大,易造成先爆炮眼把邻近炮孔中的炸药“挤死”;③在潮湿和有水的作业条件,使用了非抗水型炸药,或使用抗水型炸药而未套防水套或防水套漏水浸湿失效,以及药卷之间有煤粉、岩粉,导致炸药拒爆。

1.2操作工艺问题

1)爆破网络中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联结线、联结线与放炮母线间的接线虚联,由此增加接头电阻并影响接头导通,使起爆雷管的发火冲能过小,不易起爆而产生拒爆。同时因工作疏忽,还可能造成网路部分接线漏联,形成断路;

2)网路中裸露接头或破损处与外界导体、潮湿物体接触造成漏电,导致雷管不爆;

3)在装药、装填炮泥时,未按规定进行操作装药时用炮棍送药用力过大,炸药被压实,使其敏感度降低;

4)雷管脚线被捣断或绝缘皮被被捣坏,造成断路或漏电使雷管不爆,雷管脚线的裸露接头互相接触造成短路而雷管不爆;

5)由于操作不当,引药中雷管位置放置不合理或装药时引药中的雷管脱离了原来的位置,造成炸药不爆;

6)爆破网路设计不合理,连接的雷管数目超过发爆器的起爆能力。

1.3发爆电源问题

放炮器发生故障,发出电能不足,使局部网络中的电流小于雷管的准爆电流,造成雷管不爆。

2瞎炮的预防

1)放炮工具要保持良好的性能。使用前,要检查和维护放炮器及放炮母线,不合格的放炮工具不准发放和使用。要随班领取,防止碰撞、摔打,及时更换电池,严禁用接线柱短路打火花的方式检查残余电流;发爆器的起爆能力要略大于一次放炮的个数。

2)严格爆炸材料存储管理制度及雷管测试和炸药检查验收制度,不发放和使用变质炸药和不合格雷管,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将瞬发雷管当1段毫秒雷管使用。

3)按规程规定装药和联线。装药时放炮员要一手拉直雷管脚线,一手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送入炮眼,防止把脚线捣断或捣破脚线绝缘层,同时炮眼内药卷要紧密接触,以保证良好的传爆性。在进行发爆器与母线、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联结时,爆破工的手要洗净擦干再拧接线头并要拧紧。网路接头联结不留须、不带疙瘩,脚线联结端有锈要刮净,接头要悬空。母线不够长要相同规格的母线接长,连结线用与网路中雷管脚线规格一样的脚线,联线方式不要随意改动,联线后认真检查,避免错联、漏联、联线后要测定网络全电阻。

4)做好现场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爆破器材箱应存放在干燥无滴水的安全地点,不装药放炮不准打开撕掉炸药外皮包装。

3瞎炮的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遇到瞎炮要仔细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当班瞎炮当班处理,要做好交接班。在处理瞎炮时应采用以下方法。

1)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联线再放。

2)重新联线放炮不响,可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一个与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重新打眼装药放炮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药的煤和矸石,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处理瞎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来放置的炸药和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孔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这是因为雷管和炸药是一种暂时处于相对稳定的化学物质,它们在外界的作用下,其本身的稳定性被破坏,迅速地进行化学反应,最后导致爆炸。因此,雷管、炸药对撞击、摩擦、火花、杂散电流、高温具有一定的敏感性。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线以及从药中拉出雷管,就会使之受到撞击,雷管内高敏度的起爆与管体内壁产生摩擦而着火,导致雷管爆炸。拉出电雷管会因采掘工作面的杂散电流而引爆。放炮后在炸落的煤和矸石中收集未爆的雷管也是这个道理。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用压风吹瞎炮眼是因为会使炸药因受到挤压、摩擦产生高温引起炸药的自爆。因此,煤矿井下任何地点,每放一次炮,待炮烟消散,放炮员都要在巷道顶板,支架无垮落的安全条件下,首先到爆破地点检查有无瞎炮。如果发现瞎炮,要在班长的指导下,及时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以确保人身安全。

篇5: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前言随着电气传动技术尤其是变频调速技术的发展,具备无级调速、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等诸多优点的高压变频器,受到煤矿用户和高压变频器生产企业的高度关注。但目前尚无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也缺乏相关检验条件,严重制约着防爆高压变频器产品在煤矿井下的使用和安全标志管理。为适应煤矿井下的迫切需要,安标国家中心于2010年5月30日组织召开了煤矿用高压变频器技术研讨会,就相关防爆安全、电磁兼容、安全保护以及产品在井下安全使用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专家组出具了《关于煤矿用高压防爆变频器安全标志管理的专家意见》。其后一年多时间内,安标国家中心又组织有关机构及专家对高压变频器产品的安全要求、检测检验条件、方法及判别准则做了进一步探索,使高压变频器产品检验技术手段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基本具备了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所要求的条件。2011年7月28日,安标国家中心在山东青岛再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精神,结合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产品的特点,制订本方案。1适用范围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产品(额定电压3.3kV及以上)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2认证模式按新产品程序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3认证依据《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4认证申请4.1申请人申请人应为从事矿用变频器产品研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2)10名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电气及机械专业技术人员;(3)具备矿用变频器3年以上研制和生产经验;(4)具备高压变频器综合加载实验台(装置)及产品企业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4.2申请材料4.2.1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4.2.2产品技术文件4.2.2.1产品标准申请人应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符合GB/T1.1以及《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的相关要求。4.2.2.2产品图纸产品图纸应清晰反映出产品的组成、结构、安全点等,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应与企业标准一致。(1)与防爆型式有关的产品总图、结构图及电气原理图。隔爆型产品应提交与隔爆结构有关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安型产品应提交产品总图、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等;(2)与防爆高压变频器安全性能(安全保护、冷却系统等)有关的图纸。4.2.2.3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实际组成,提交申办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参见表1),并将产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纳入受控管理,以确保产品安全性能。表1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序号零部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生产单位安标编号(或其它认证编号)有效期受控类别1隔爆外壳√√C2滤波器√√C3电抗器√√C4变频器√C564.2.2.4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9969和GB3836的有关规定。除应包含产品执行标准、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结构和性能概述、接线图、防爆标志、使用和维护须知以及警示语句(如“断电××分钟后方可开盖”、“本安系统不得随意变更产品配置”等)等内容外,还应包括高压变频器在井下试运行中的相关安全事项,主要包括:(1)产品在井下试运行期间,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责部门及人员,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2)高压变频器在井下试运阶段出现异常温升、噪声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并及时通知产品生产企业。(3)若高压变频器试运行期间出现对周围电气设备、通信线路产生严重干扰的情况,应停止设备运行,并查明原因。(4)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前端必须加装高压配电装置。4.2.3产品自评估报告对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等有关规定,能否确保在煤矿井下安全使用等进行自评估,对产品企业标准的编制(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的确定依据等)进行说明,并对自评估结论负责。4.2.4申请产品信息申请时应注明申请台数和产品出厂编号。上述文件资料应通过安全标志申办平台()提交。5初审、受理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合格后受理。鉴于前期对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产品安全性能已经进行较充分的研究讨论,不再组织专家论证工作。但产品采用特殊原理、结构、工艺或材料,可能涉及重要安全问题时,应组织专家专门论证。6技术审查依据《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对申办产品的技术文件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7安全性能检验7.1检验原则从申请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检验,其它产品逐一核查其结构、组成部件等是否与抽取的样品一致。7.2检验方式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实施检验。检验样品由申请人送样。7.3检验依据《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及企业标准。对规定的参数及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对目前国内暂无检验条件的项目(如电磁敏感度等),由申请人保证,并在有关文件中注明。8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准许工业性试验的安全标志。9认证时限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各环节优先安排。10持证要求持证人应遵循以下要求:(1)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2)产品在矿山井下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变频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3)工业性试验中发现安全问题,或《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存在不尽完善、合理之处时,及时通告安标国家中心。11其它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完成后,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可向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矿用新产品的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矿用新产品,在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批次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申请。经对其实施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一致性审核和必要的检验后,发放批次产品的安全标志。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重新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其安全性能不满足新颁布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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