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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寄运输投递安全保障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为了确保快件的收寄、运输、投递的安全,必须严格执行邮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格标准,认真执行交接验收、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

2.按照公司对各个作业处理工序、岗位制定的明确作业内容、操作要求和处理邮件应达到的规格标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有效地实施质量控制,保证邮件的质量和安全。

3.加强公司分拣封发生产场地的管理,实施监控录像下操作管理,严格执行通信保密有关规定,严密看管邮件。遵守生产现场守则,实行封闭作业,对于各环节均明确职责。

4.各类邮件的运输和投递必须为了确保用户的利益,以最大限度缩短邮件内部处理时间为原则,严密组织,综合利用各种运输工具,充分利用运输能力,实施计划运输,保证各类邮件最迅速、最有效的传递。

5.对于特快专递邮件,必须按规定的频次赶班发运。

6.特快专递在投递时,为了确保信件安全,收件人是个人姓名的,应投交给本人;收件人是单位名称的,应投到收件单位收发室;收件人是个人姓名,但地址只写国家机关等名称,可与收件人联系电话,投交给本人。

7.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交接、传递、存放、运输的规章制度,确保邮件安全。

篇2: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

加强对装柜及运输的安全控制,避免运输途中货物的丢失,调包,或被不法分子,恐怖组织利用制造恐怖事件,确保货物及时运到,安全结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货柜的装卸及运输安全。

3.工作职责

安全经理或相关指定代表负责货物运输安全。

4.工作程序

4.1所有货车须在指定停放,在未得到安全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非装卸区域装卸货物.

4.2装货前由落货员检查货柜内壁的编号是否一致.记录下号码于《落货单》.检查货柜外表的号码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应作退柜处理.如果号码有更改过或重新喷上去的痕迹,应记录在报告上.

4.3落货员应检查货柜是否有损坏,如柜壁有穿孔,则作退柜处理.并检查货柜内是否有异物或异味.如果有,应作清洁处理.

4.4落货员要检查柜门是否可以关严,手把及门扣是否完好.

4.5落货员作清单核准,核对箱唛并开箱检查(至少5箱)箱内货物是否与清单一致.

4.6确认无误后,由指定的装卸员负责装卸.未经许可,不可由他人代替或帮手.

4.7所有货物需在指定发货人或保安员监控下装车及卸货。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不得有任何非准许人员或物料的接近或进入。

4.8装卸员应小心轻放货物,如有“此方向上”标致的,应按要求方向摆放.

4.9落货员统计所有装箱数.并记录于《落货单》.

4.10装卸完毕,经安全经理或安全代表进一步检查确认后,对货物进行拍照,照片中需明显地看到箱唛跟纸箱日期印,即对运货车进行铅封,对货柜车,集装箱上锁。

4.11检查表存档。

收银制度

篇3:食品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

1、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3、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进货要采用专用的冷冻设备,使食品在运输途中保证所需冷冻温度,全程冷冻运输。

第三条货物到达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装进专用冷柜,保证食物的冷冻条件不变。

第四条冷藏冷冻食品要有专用冷柜存放,专人看管,及时查验货物,严格按照食品说明温度存放。

第五条及时清理冷柜,保证冷柜的清洁,使其制冷运转正常。坚持每季度一次冷凝器散热板清扫,冰箱内蒸发管道结冰超过5毫米要及时除霜。保证冰箱使用安全,开门装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设施。

第六条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健全销售登记制度,保证所销售食品账物相符。

篇4:厂内交通运输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范围

为规范厂内交通运输作业驾驶员和车辆装载、车辆行驶、车辆、厂内道路及行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厂内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

CB3787-1996船厂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程

GB4387-19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材

4对驾驶员安全要求

4.1可行驶厂外的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持有驾驶证者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4.2限于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持该证到所在企业安监部备案,换发胸卡或帽贴后方可驾驶车辆。

4.3汽车吊驾驶员除取得车辆行驶驾驶证,还应取得起重机司机操作证。

4.4驾驶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色盲、耳聋等职业禁忌症者不允许驾驶车辆。

4.5驾驶员每年应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除担任车管工作外)6个月至1年者,须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经车辆管理部门重新复试;1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

4.6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允许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4.7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4.8不允许将车辆交与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培训中的驾驶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正式的驾驶员在旁指导,否则不应单独驾驶。

4.9驾驶员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不准穿拖鞋驾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

4.10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开车时精神应集中,不准吸烟、饮食,不准与旁人闲聊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工作间隙不准在车内睡觉。

4.11作业现场如遇有吊装工件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

4.12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装卸作业情况,装载牢固并符合有关装载规定方能开车。

4.13车门、车厢栏板未关好不应驾驶。

4.14驾驶员出车前应进行例行保养工作。

4.15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

4.16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如发生行车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

5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5.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

5.2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驾驶室额定成员外,车厢等部位一律不准载人。

5.3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GB1589的规定。禁止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载运,所载运的货物必须垫稳扎牢,防止倾斜倒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漏滴车外。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5.4大型货运汽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5载重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6载重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7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5.8装运化工危险物品,其包装必须牢固可靠,要按危险物品的特点和性质分类装运,氧气、乙炔瓶禁止同车载运,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禁止接触油类。车上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需行驶出厂时,必须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办理手续,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车上按规定挂上“危险物品”标志,夏天要采取遮阳防晒措施,车辆在途中停车休息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在闹市区停放,并要有专人看管。

5.9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乙炔瓶。

5.10牵引车牵引挂车时,如果挂车货物的宽度超过牵引车,必须在货物的最前端的外侧设置标灯示宽,在牵引车的前方应设置专人负责引导和指挥。

5.11平板车运输分段时,应根据平板车的性能,调节分段的重心位置,装载须均衡平稳,防止倾斜倒塌,在分段周围设置示宽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引导和指挥。

6厂内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6.1无牌照车辆一律不准进厂,其他限制车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6.2进厂车辆由企业保卫部门进行管理,并要告知厂内驾驶安全须知。

6.3车辆在厂区主干道行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码头等作业现场一般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进出厂门口、工区/车间门口、道路转弯处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4特殊专用车辆如叉车、翻斗车、拖车的运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时,特别车道(如斜坡路、作业现场、码头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5公里/小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车辆进入码头行驶时,应遵守工程车辆优先的原则,限速行驶,行车通道不准停车。

6.5非工程车辆一律不准驶入码头区域。

6.6车辆在遇人行道上有行人时应减速让行。

6.7汽车吊禁止在悬挂吊物状态下行驶;作业完毕应收回吊臂,固定好吊钩后方可行驶。

6.8通勤客车在厂内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进出厂门不得抢行。

6.9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6.10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码头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驾驶的一侧指挥。

7车辆安全要求

7.1可在厂外行驶的车辆应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牌证不准挪用、涂改和伪造。

7.2厂外行驶的车辆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设备部门组织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继续行驶。

7.3车辆应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制动、转向系统灵敏,技术状况良好。

7.4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7.4.1发动机及各种仪表工作正常。

7.4.2制动系统灵活可靠。

7.4.3转向系统灵活有效,行驶中不得跑偏、抖动,方向盘自由行程不超过30度。

7.4.4行驶传动运转应均匀,无异动。

7.4.5车辆必须装备喇叭,且要清晰灵敏。

7.4.6车辆必须装备各种灯光装置,并且齐全有效,护罩完整,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

7.4.7在车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装备后视镜。

7.4.8如有驾驶室,在前风挡玻璃左右两边应装有灵敏的雨刮器。

7.4.9大型货车的前后桥间或挂车的前后车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7.4.10叉车和平板车必须装备警示喇叭、红色警示灯。

7.4.11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7.4.12轮胎无损坏且气压正常。

7.4.13驾驶员每天行车前,要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准带病行驶。

7.4.14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阻火器)。

8厂内道路安全要求

8.1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

8.2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分段运输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不能影响分段的运输。

8.3厂内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一目了然”工程的要求。

8.4厂内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8.5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不应有防碍驾驶员的障碍物,道路两旁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路灯及交通标志,不应妨碍车辆视距及行人通行。

8.6路面宽度9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8.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侵占厂区道路,不应妨碍交通秩序。

8.8任何单位须临时占用道路装卸货物时,应向所在企业道路管理部门和安监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留有通行道路宽度不能防碍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通行。

8.9任何单位(部门)挖掘厂内道路施工,必须经安监部同意,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并设警告牌、拉警戒线和安装警示红灯。施工完毕立即将道路恢复原状。

8.10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8.11在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9行人安全要求

9.1有人行通道的,行人应在人行通道通行;无人行通道的,行人应靠道路右侧通行并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得在马路上打闹。

9.2行人若需穿越道路应走人行横道。

9.3行人在码头等生产现场行走,应注意躲避车辆,不得与车辆抢行。

9.4行人不得在起重机的行走机构前停留,不得随意穿越起重机行走机构的安全防护链。

10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5:分段及设备运输放置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建造分段及设备的运输和放置,降低作业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及海工建造分段及设备运输和放置安全管理。

3管理要求

3.1作业人员要求

3.1.1平板车驾驶员负责平板车操作及行驶安全,应持有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经企业内部技能培训、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严禁疲劳驾驶或酒后上岗。

3.1.2平板车运输作业应配备相应的指挥或监护人员,以负责运输过程中的路径路况察看、放置点环境确认以及全过程的指挥和监护工作。

3.2分段搁置的工艺设计要求

有线形、重心不稳的分段应制订放置(固定)方案,确保分段运输和搁置安全可靠。

3.3运输前的安全检查

分段及设备运输前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认。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3.3.1运输道路(包括空间)及搁置场地检查,包括:道路的宽度和坡度、运输空间高度以及运输道路及搁置场地的地面平整度和强度;

3.3.2平板车车况检查;

3.3.3运输物件的安全状态检查,包括:分段固定、分段上可移动物件的固定、分段上脚手架的调整等;

3.3.4用于分段及设备搁置的托架、钢墩、垫木等安全性检查;

3.3.5安全措施检查,如:平板车进入喷漆房时应加装防火帽;运输路面坡度过大时,应采取措施对分段及托架进行固定等。

3.4运输过程中安全要求

3.4.1选择合适的时间和路径,禁止在人员密集的道路上进行运输作业,必要时可采取隔离措施。

3.4.2平板车上严禁载人行驶,禁止超载或超出平板车性能要求进行运输。

3.4.3平板车司机与指挥或监护人之间应采用无线通讯等有效通讯手段并保持通讯畅通。

3.4.4运输过程中平板车在道路上发生损坏时,监护人员应在平板车的周围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提示,并尽快联系维修。

3.5分段及设备搁置安全要求

3.5.1对分段及设备进行可靠固定;托架、钢墩应支撑在分段及设备的刚性骨架位置,确保搁置稳固安全。

3.5.2原则上分段及设备放置禁止超过道路安全标示线以外,特殊分段及设备需要临时占用安全通道或临时超过道路安全标示线放置时,必须要经过企业安监部审批,并做好警戒和监护。

3.5.3分段搁置时,应与其它分段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避免运输过程中发生挂碰。

3.5.4分段及设备搁置在砂土地面时,应根据地面的承载能力和放置物件的重量,采取在托架、钢墩下方铺垫钢板等措施,增加受力面积,确保分段及设备的放置安全。大雨过后必须要对放置分段及设备的地面进行检查。

3.5.5分段搁置到位后应及时对分段上的脚手架和边、沿、孔洞的临时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恢复,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3.5.6主管部门应指派专人定期对分段及设备搁置的安全性和场地地面是否发生沉降、变化进行检查。

4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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