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范本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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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目的

为有效控制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事件和职业病,并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放射线等)的控制。

3定义

3.1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有危害作用的,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3.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3.3毒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3.4高温作业:在高气温或高气温合并高气湿或在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3.5噪声:物体呈无规律地、无周期性振动所发出的声音,称为噪声。

4管理职责

4.1各企业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及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4.2企业各车间/工区、部门负责各自所属的场所中的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并对排放的各种有毒有害的物质进行监控,进行相应的防护措施,还要负责所属施工队的监督管理。

4.3企业应指定部门做好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及体检结果存档。

4.4企业安监部负责本企业有毒有害作业的监督管理。

5生产性粉尘预防措施

5.1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降低粉尘扩散,改善劳动条件。

5.2当密闭舱室进行有粉尘产生的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以稀释舱室内空气中粉尘的浓度。

5.3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防止外界有害物质侵入人体,施工人员应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等各种保护器具。

6中毒预防措施

6.1在生产过程中避免使用有毒物质,以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6.2生产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时,应从工艺和设备方面采取措施,对于在舱室内施工的应有通风排毒措施,降低空气中含毒物的浓度,施工人员应有个体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尽可能减少毒物进入人体。

6.3严格遵守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和减少误操作。

6.4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管理,根据生产性质、特点,其工艺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要求,还应有可靠的安全生产措施。

6.5定期监测生产环境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以便观察毒物污染造成危害的程度,及时改善环境,使毒物浓度控制在对人无害的水平以内。

7高温作业预防措施

7.1舱室内施工应采取机械通风降温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可装备空气调节设备降温。

7.2高温作业工人应补充与出汗量相等的水分和盐分。

7.3加强个体防护,高温作业工人的工作报,应以耐热、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能好的织物制成。防止辐射热,可用白帆布工作服。有条件的企业可装备便携式个人空调等必要的防护器具。

7.4应根据各地区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

8噪声预防措施

8.1从设计、工艺上着手研究控制声源措施,降低噪声。

8.2采取吸声、隔声、和消声的方法对传播途径进行控制。

8.3在作业环境噪声强度比较高或在特殊高噪声条件下工作,给作业人员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9放射线预防措施

9.1用减少内、外照射剂量的治本方法,在保证应用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辐射源的用量,选择危害小的辐射源种类。

9.2外防护

主要运用时间、距离和屏蔽三个要素进行控制。

9.2.1时间防护:在不影响工作质量的原则下,设法减少人员受照时间。

9.2.2距离防护:增大与辐射源间的距离,降低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9.2.3屏蔽防护:对辐射源采取屏蔽隔离的方法,减少对人体的辐射。

9.3内防护

主要运用围封隔离、除污保洁、个人防护进行控制。

9.3.1围封隔离:对开放源及其工作场所采取“包围封锁”与外环境隔离的原则,把开放源控制在有限空间内。

9.3.2除污保洁:应用开放源不可能完全不污染环境,故应随时监测并清除,使污染保持在国家规定限值以下。

9.3.3个人防护:开放源工作一定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配用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

10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2:厂内交通运输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范围

为规范厂内交通运输作业驾驶员和车辆装载、车辆行驶、车辆、厂内道路及行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厂内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

CB3787-1996船厂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程

GB4387-19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材

4对驾驶员安全要求

4.1可行驶厂外的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持有驾驶证者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4.2限于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持该证到所在企业安监部备案,换发胸卡或帽贴后方可驾驶车辆。

4.3汽车吊驾驶员除取得车辆行驶驾驶证,还应取得起重机司机操作证。

4.4驾驶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色盲、耳聋等职业禁忌症者不允许驾驶车辆。

4.5驾驶员每年应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除担任车管工作外)6个月至1年者,须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经车辆管理部门重新复试;1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

4.6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允许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4.7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4.8不允许将车辆交与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培训中的驾驶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正式的驾驶员在旁指导,否则不应单独驾驶。

4.9驾驶员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不准穿拖鞋驾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

4.10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开车时精神应集中,不准吸烟、饮食,不准与旁人闲聊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工作间隙不准在车内睡觉。

4.11作业现场如遇有吊装工件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

4.12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装卸作业情况,装载牢固并符合有关装载规定方能开车。

4.13车门、车厢栏板未关好不应驾驶。

4.14驾驶员出车前应进行例行保养工作。

4.15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

4.16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如发生行车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

5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5.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

5.2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驾驶室额定成员外,车厢等部位一律不准载人。

5.3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GB1589的规定。禁止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载运,所载运的货物必须垫稳扎牢,防止倾斜倒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漏滴车外。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5.4大型货运汽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5载重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6载重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7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5.8装运化工危险物品,其包装必须牢固可靠,要按危险物品的特点和性质分类装运,氧气、乙炔瓶禁止同车载运,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禁止接触油类。车上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需行驶出厂时,必须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办理手续,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车上按规定挂上“危险物品”标志,夏天要采取遮阳防晒措施,车辆在途中停车休息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在闹市区停放,并要有专人看管。

5.9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乙炔瓶。

5.10牵引车牵引挂车时,如果挂车货物的宽度超过牵引车,必须在货物的最前端的外侧设置标灯示宽,在牵引车的前方应设置专人负责引导和指挥。

5.11平板车运输分段时,应根据平板车的性能,调节分段的重心位置,装载须均衡平稳,防止倾斜倒塌,在分段周围设置示宽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引导和指挥。

6厂内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6.1无牌照车辆一律不准进厂,其他限制车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6.2进厂车辆由企业保卫部门进行管理,并要告知厂内驾驶安全须知。

6.3车辆在厂区主干道行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码头等作业现场一般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进出厂门口、工区/车间门口、道路转弯处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4特殊专用车辆如叉车、翻斗车、拖车的运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时,特别车道(如斜坡路、作业现场、码头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5公里/小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车辆进入码头行驶时,应遵守工程车辆优先的原则,限速行驶,行车通道不准停车。

6.5非工程车辆一律不准驶入码头区域。

6.6车辆在遇人行道上有行人时应减速让行。

6.7汽车吊禁止在悬挂吊物状态下行驶;作业完毕应收回吊臂,固定好吊钩后方可行驶。

6.8通勤客车在厂内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进出厂门不得抢行。

6.9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6.10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码头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驾驶的一侧指挥。

7车辆安全要求

7.1可在厂外行驶的车辆应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牌证不准挪用、涂改和伪造。

7.2厂外行驶的车辆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设备部门组织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继续行驶。

7.3车辆应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制动、转向系统灵敏,技术状况良好。

7.4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7.4.1发动机及各种仪表工作正常。

7.4.2制动系统灵活可靠。

7.4.3转向系统灵活有效,行驶中不得跑偏、抖动,方向盘自由行程不超过30度。

7.4.4行驶传动运转应均匀,无异动。

7.4.5车辆必须装备喇叭,且要清晰灵敏。

7.4.6车辆必须装备各种灯光装置,并且齐全有效,护罩完整,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

7.4.7在车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装备后视镜。

7.4.8如有驾驶室,在前风挡玻璃左右两边应装有灵敏的雨刮器。

7.4.9大型货车的前后桥间或挂车的前后车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7.4.10叉车和平板车必须装备警示喇叭、红色警示灯。

7.4.11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7.4.12轮胎无损坏且气压正常。

7.4.13驾驶员每天行车前,要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准带病行驶。

7.4.14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阻火器)。

8厂内道路安全要求

8.1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

8.2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分段运输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不能影响分段的运输。

8.3厂内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一目了然”工程的要求。

8.4厂内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8.5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不应有防碍驾驶员的障碍物,道路两旁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路灯及交通标志,不应妨碍车辆视距及行人通行。

8.6路面宽度9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8.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侵占厂区道路,不应妨碍交通秩序。

8.8任何单位须临时占用道路装卸货物时,应向所在企业道路管理部门和安监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留有通行道路宽度不能防碍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通行。

8.9任何单位(部门)挖掘厂内道路施工,必须经安监部同意,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并设警告牌、拉警戒线和安装警示红灯。施工完毕立即将道路恢复原状。

8.10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8.11在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9行人安全要求

9.1有人行通道的,行人应在人行通道通行;无人行通道的,行人应靠道路右侧通行并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得在马路上打闹。

9.2行人若需穿越道路应走人行横道。

9.3行人在码头等生产现场行走,应注意躲避车辆,不得与车辆抢行。

9.4行人不得在起重机的行走机构前停留,不得随意穿越起重机行走机构的安全防护链。

10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3:船舶道门开启关闭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

3.1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项目,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2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步骤和安全要求;负责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要求

4.1作业审批要求

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属于一般危险作业,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细化本企业原有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审批要求,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4.2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要求

4.2.1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前,施工部门作业长/工程主管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确定施工时间。

4.2.2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前应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和职责,提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4.2.3道门关闭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a.道门关闭前,由施工单位组织人员对舱室内进行安全检查和确认,检查人员应熟悉舱室结构,进入舱室检查应携带手电筒和哨子,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采取“拉网”的方式进行检查,不留死角,过程中应吹响哨子,发出“封舱”的呼喊信号,提示和告知舱内无关人员及时撤出舱外。监护人负责清点好检查人员数量和无关人员数量。生产主管/作业长、现场安全人员负责把关。

b.确认舱内人员已全部撤离满足道门关闭条件后,拆除舱口临时性安全防护工装和舱内临时照明,最后关闭道门。

4.2.4道门开启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a.道门开启后应及时将道门安全防护措施安装到位。

b.进舱前,应对舱内的含氧量和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当测氧、测爆合格和舱内作业环境(通风、照明措施)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舱作业。

4.2.5船舶建造舱室密性试验作业道门开启、关闭,按照《舱室密性试验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6长时间封闭的密闭舱室初次开启道门及密闭舱室作业,按照《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7涉及到已加油油舱的道门开启需要确认周边的环境是否存在交叉作业。

篇4: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涂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确保人员的健康安全以及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借鉴国内多家船厂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一般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船舶建造特涂作业按照《特种涂装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执行。

各企业要在本规定的指导原则下,进一步细化本企业的相关要求。

3引用标准

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GB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Z1-2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名词解释

4.1涂装作业

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油漆喷涂、油漆辊涂、化学除锈、化学清洗、装修、装潢、粘合等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作业,包括特殊涂装作业。

船舶涂装作业主要分为:分段涂装作业、搭载以后的船舶涂装作业。

4.2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罐、仓、管道、烟道等)和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总之,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

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包括:涂装房、部分分段、船舶搭载后的舱室涂装作业。

5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5.1总体安全管理要求

5.1.1?船舶涂装作业的基本原则

分段制作阶段应尽量将油漆做完整,减少搭载后密闭舱室涂装作业量,降低安全风险。

5.1.2?施工单位资质

企业从事涂装作业施工队资质应满足中远船务关于涂装作业资质审核要求。

5.1.3?施工人员要求

a.从事涂装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需经过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

b.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要尽快排除,并及时报告。待整改后,方可作业。

c.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并按要求穿戴,包括头部、眼睛、皮肤及呼吸系统的防护用具。

5.1.4?施工审批及申报要求

a.涂装房内/外密闭舱室分段、喷砂房内分段以及搭载后的涂装作业应进行审批,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流程,确保作业安全可控。

b.船舶建造搭载后的涂装作业必须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做好其它施工项目的安排和协调,避免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5.1.5?施工设备及材料要求

a.高压喷涂机(喷漆泵)四个安全装置,枪保险、调压阀、泄压阀、接地装置应确保完好。

b.各类油漆、溶剂应严格控制领用及使用,不得早领、多领、大量堆放在作业场所。堆放场所周围应使用警示带拉设警戒区。

c.油漆及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下船应实行登记制度,上船油漆及溶剂数量(桶数)应和下船数量相符。

d.涂装作业产生的工业垃圾(抹布、包扎材料、塑料薄膜、胶带、砂皮纸片等)以及剩余材料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放、乱倒。

5.2分段涂装安全管理要求

5.2.1?涂装房内分段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涂装房内分段涂装作业应按密闭舱室涂装作业进行管理,涂装房内的通风、照明及其它电气设备、喷漆设备应达到整体防爆,能够满足喷漆作业施工安全要求。

b.涂装房内进行密闭舱室分段喷涂作业时,除保持涂装房正常通风外,还必须设置防爆风机对分段内的密闭舱室进行有效通风。分段内油漆未固化、未经测爆合格,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c.涂装房内进行喷漆作业时,涂装房内及附近15米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d.涂装房及喷砂房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区/车间指派专人负责,工区/车间或区域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

5.2.2?外场分段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2.2.1?整体要求

a.外场分段涂装作业应指定区域进行集中管理。原则上分段装焊区域内禁止进行分段涂装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作业时,必须经造船工程部和安监部审批,满足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

b.带有线形的分段外板和内部存有人孔或减轻孔的分段进行喷漆作业时,必须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发生坠落。

c.外场涂装作业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区/车间指派专人负责,区域安全员负责监督。

5.2.2.2?密闭舱室分段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a.按照审批要求,逐项落实和确认安全措施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b.施工过程中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施工结束后,密闭舱室应保持继续通风,直至舱室内油漆干燥并经测爆合格。未经测爆合格,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c.分段涂装过程中或未测爆合格前,周围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热工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5.2.2.3?非密闭舱室分段涂装作业由施工工区/车间负责做好施工的管理和控制。

5.3搭载后的船舶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5.3.1?非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安全要求

a.喷漆作业前需要进行审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b.喷漆过程中需要热工作业时需进行审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c.气压低的情况下,应重点控制深度较深的敞口(货)舱内的大面积喷漆作业。

5.3.2?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安全要求

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的安全控制应参照《中远船务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5版)的要求执行,主要安全要求明确如下:

5.3.2.1?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①?安全策划与通风安全要求

a.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进行危害辨识和评价,并对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进行专项安全策划。

b.根据舱室特点制订通风方案,通风换气次数应至少满足5次/h,舱内不得有通风死角。

c.对于只有一个出入口的密闭舱室,应至少增设一个通风工艺孔。无法开具工艺孔时,应尽可能采用人工辊涂作业方式。

②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a.作业人员应具备资质,经过安全交底,其防护用具佩戴符合作业要求,随身携带的火种已清除。

b.密闭舱室内油漆喷涂作业时,应执行双人监护制度。

c.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视舱容大小,合理安排喷枪数和人数。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五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九人。

d.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铁钉鞋等进入涂装作业区域。

e.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黑色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非防爆的照明设施等可能引起火花的物品进入涂装作业施工区域。

③?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涂装作业防火区域内的照明、通风机及所有电气设施、喷漆设备应达到整体防爆、防静电要求,舱室内所有非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撤出舱外。

a.按照通风工艺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防爆风机,并固定牢靠;风机的通风量应符合要求。涂装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风机的维护和管理。

b.舱室内有适宜的照明,照度不小于150勒克司。照明灯应固定良好,不得擅自移动。涂装作业专用照明及其它防爆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得有接头。

c.喷漆作业所用工具、设备应完好。连接喷枪的液流软管必须是导电性能良好的软管,并保证喷枪通过软管连接接地,及时消除油漆液流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

d.喷漆泵禁止进入密闭舱室,密闭舱室内禁止搅拌油漆。

e.舱室内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脚手架板与管之间,以及脚手架管与舱壁之间可能碰撞产生火花的区域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防护。

④?安全措施要求:

a.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距作业舱室前后左右20米范围内设置禁火区域,保证涂装舱室和其相邻舱室无热工作业或与涂装作业相抵触的其它作业,悬挂明显的禁火警戒标志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b.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及登船梯口处设置醒目的船舶涂装作业指示板,注明涂装作业舱室、作业人员及人数、作业负责人、作业时间。

5.3.2.2?施工作业中

a.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先后顺序应由内向外,由下至上。

b.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

c.舱室内空气含氧量在常压情况下,应控制在19.5%-23%范围内,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中要求。

d.舱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低于爆炸下限的10%,当浓度高于要求后,必须要停止作业,保持通风,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e.当临时通风机械或通风面罩出现故障或遇到突然停电,喷涂作业人员必须马上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舱室,待查明原因并有效通风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继续作业。

f.当喷枪或照明及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严禁在舱室内进行检修。

g.液流软管金属接头严禁碰撞钢板或与钢板摩擦。

h.密闭舱室涂装作业人员作业1—2个小时应轮换休息,防止中毒。

5.3.2.3?施工作业后

a.作业完毕应及时将喷枪,液流软带等工具拿出舱外。

b.将剩余的油漆、稀料、空油桶、废油抹布以及涂漆设备等必须及时清理出舱(下船)。

c.涂装作业结束后应继续通风,未经测爆或测爆不合格,禁火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也不得撤掉禁火警戒标志。

5.3.3?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安全要求

5.3.3.1?作业安全要求

a.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通风要求应按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标准执行。

b.施工前的审批可参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中的各项规定内容执行。

c.作业过程中,舱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应低于爆炸下限的5%,当超过要求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所有施工人员撤离,待通风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同时必须适当减少作业人数,控制可燃气体的挥发量。

d.对于舱室较小或通风效果不良,可燃气体浓度容易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对于舱室较大或通风效果良好,作业过程中可燃气体浓度始终低于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舱室5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3.2?密闭舱室手工滚涂人员数量要求

a.当舱容小于100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b.当舱容大于100m3小于500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6人;

c.当舱容大于500m3小于1000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d.当舱容大于1000m3小于2000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e.当舱容大于2000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

如有特殊情况,各企业应经过专项策划,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作业人数。

5.3.3.3?机舱内手工滚涂作业安全要求

a.进行少量(小面积),或单面(单区域),且人数低于3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作业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周围需要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和监护。

b.进行单面(单层平台一侧),且人数超过3人低于5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涂装作业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施工区域内及上方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作业平台另一侧或其它平台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和监护。

c.进行大量(大面积),或多面(多区域),或人数超过5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机舱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4?油漆打磨(拉毛)作业安全要求

①油漆打磨(拉毛)作业通风要求

a.按照密闭舱室涂装(手动喷漆)作业通风标准执行。

b.密闭舱室打磨(拉毛)作业应采用排风式防爆风机进行通风,以便将打磨产生的油漆粉尘排出舱外。

②作业人数数量要求

a.当舱容小于30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人;

b.当舱容大于30m3小于100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c.当舱容大于100m3小于300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5人;

d.当舱容大于300m3小于500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8人;

e.当舱容大于500m3小于1000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f.当舱容大于1000m3小于3000m3(含)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g.当舱容大于3000m3小于5000m3(含)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

h.当舱容大于5000m3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0人。

如有特殊情况,各企业应经过专项策划,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作业人数。

③其它安全要求

a.施工人员禁止在舱内使用打磨风管吹除身上粉尘,避免舱室内未排出粉尘形成二次扬尘。

b.油漆打磨(拉毛)作业舱室通风排气口处禁止热工作业火花溅入,舱室内及舱壁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篇5:惰性气体保护焊安全管理规定

前言

气体保护焊是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广泛应用的一种焊接方法,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危险因素。其保护气体泄漏后可能造成人员窒息外,还会产生一定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氩弧焊会产生大量的臭氧和氮氧化物;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会产生浓度较高的一氧化碳;金属的蒸发和氧化产生有害的金属粉尘等。在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狭小密闭舱室进行气体保护焊作业,容易造成人员中毒和缺氧窒息事件。为有效保护船舶修造过程中密闭舱室气体保护焊作业人员的生命健康与安全,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主要规定了常用的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作业安全要求,其他惰性气体保护焊接参照执行。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施工的气体保护焊接作业,保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氩气、氮气等。

2名词解释

气体保护焊:它是利用电弧作为热源,气体作为保护介质的熔化焊。在焊接过程中,保护气体在电弧周围形成气体保护层,将电弧、熔池与空气隔开,防止有害气体的影响,并保证电弧稳定燃烧。

氩弧焊:是以惰性气体氩气作为保护气体的一种直接电弧熔焊方法。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是用二氧化碳气体作为保护气体的一种熔化极气电焊,依靠焊丝与焊件之间产生的电弧熔化金属的一种熔化极气电焊。

3焊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要求

3.1作业人员应符合焊工特种作业的安全要求,持有电焊特种作业证,具备电焊特种作业资格。

3.2劳动保护要求

3.2.1因惰性气体保护焊焊接时产生的大量火花飞溅和强烈的弧光辐射,焊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白色帆布电焊服,工作服上不得含有合成纤维,尼龙和贝纶等成分,这一点不仅适用于工作服,同时也适用于焊工所穿的内衣和袜子;必要时应穿着皮围裙进行防护;

3.2.2应佩戴盖住鞋口的护脚套。

3.2.3作业时要戴好皮手套和防护面罩,防护面罩应使用防飞溅的玻璃,不允许使用塑料面罩;

3.2.4焊工劳保鞋用橡胶底,以防止触电和在容器或其它结构上工作时滑倒。

3.2.5对于船舶密闭舱室底部一米以下容积小于100立方米的狭小空间或锅炉等容器施焊作业视情况佩带正压式送风头盔作业,以保持作业人员呼吸新鲜空气,不会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4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4.1施工人员作业前的检查

4.1.1焊机电源线有无破损,地线接地是否可靠,导电嘴是否良好,送丝机构是否正常,极性选择是否正确。

4.1.2气路检查。保护气体气路系统包括;气瓶、预热器、干躁器、减压阀、电磁气阀、流量计。使用前检查各部连接处是否漏气,气体是否畅通和均匀喷出。

4.1.3管路检查。应检查惰性气体的供气气管无泄漏,如果使用送风面罩,空气管应无破损,发现气管泄漏或破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修复后方可继续作业。惰性气体气管应按规定做好点检。

4.2狭小空间或密闭舱室气体保护焊的作业要求

4.2.1船舶双层底不允许实施气体保护焊接作业;

4.2.2密闭舱室气体保护焊实行作业审批制度;

4.2.3审批程序及要求:

对于船舶密闭舱室,底部一米以下容积大于100立方米,对于分段制作过程中形成一定深度的三面围护空间,由施工队提出申请,并提前布置好通风和排风措施,工区/车间安全组负责审批;对于船舶密闭舱室底部一米以下容积小于100立方米的狭小空间或锅炉等容器作业,由施工队提出申请,并提前布置好通风和排风措施,准备好正压式送风头盔,安全主管负责审批。附《密闭舱室气体保护焊接设备使用申请表》。

4.2.4进行气体保护焊接作业时必须要进行连续通风,在舱室底部施焊还应采用抽风措施,抽风管应尽量安排在施焊者附近,并且距舱室底部100mm--500mm的位置,这样尽量降低作业空间有害气体及烟尘的浓度,油轮货油舱等密闭舱室换气次数至少为2次/小时。

4.2.5气体保护焊接作业的舱室,其入口处要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牌,注明“正在进行气体保护焊接作业”、“防止窒息和中毒”等危险提示和“无关人员禁止入内”等安全警示语。

4.2.6在进行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接时,产生的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气体因比重大于空气,沉浮在低洼处。为防止二氧化碳往低处流动沉积,处于施焊平面以下、空间狭小的舱室或空间,如双层底,应禁止人员进入施工。

4.2.7密闭舱室内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停工时,二氧化碳气体胶管要采取出舱或切断气源措施。视情况也可采取将焊机头出舱的措施。

4.2.8船舶密闭舱室底部一米以下容积小于100立方米的狭小空间或锅炉等容器焊接作业时,为防止通风不足而导致的窒息和中毒等事件发生,焊接人员应佩戴送风式头盔呼吸防护,舱室外应设专人进行监护。

4.3舱室气体的检测

4.3.1二氧化碳的气体在空气中的检测浓度应小于1%,由于对二氧化碳的浓度检测目前还没有更好的仪器,因而采取对氧含量进行检测。在距离施焊者一米左右高度平面的氧含量应不小于19%。,考虑到惰性气体的释放量最大为25L/MIN,因而仅对需要安全主管审批的舱室进行定时监测,监测间隔为3--6小时,具体要根据焊机的数量确定,监测实施者可以为安全主管指派的经过安监部专门培训的人员。

4.3.2检测出的数据应实时记录,并在进舱告示牌上注明检测数据。

4.4惰性气体焊接设备的入舱控制

4.4.1散货船舶大舱惰性气体焊接设备工作数量不在控制之内,但应根据天气、气压情况采取通风或限制焊接设备数量,如阴天气压低有毒有害气体更易积聚,应尽量减少焊机数量。

4.4.2气体保护焊接的密闭舱室,应根据二氧化碳的每小时的释放量所占空间体积,二氧化碳的每小时的气态释放量为45~50立方米左右,结合释放的二氧化碳与空气混合以及通风等措施吹散或吸走等综合因素,合理控制进舱作业的二氧化碳焊机数量。

4.5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要求

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的电源不得高于36v,外壳接地可靠,工作结束,应立即切断电源和气源。

4.6气瓶管理要求

4.6.1气瓶使用不能接近热源,露天使用特别是夏季使用要有遮阳及其它降温措施,避免气瓶超压爆炸。

4.6.2气瓶在现场使用要进行有效的固定,防止其倾倒。

4.6.3气瓶安全管理要求,还应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

4.7使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时还应注意检查供水系统不得泄漏,大电流熔化极气体保护焊时,应在焊把前加防护挡板,防止焊枪水冷系统漏水破坏绝缘发生触电。

4.8二氧化碳供气管路要求

二氧化碳供气管主管路、分气包、分支胶管、焊机胶管等管路颜色标示规定为黄颜色。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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