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架车使用安全规定范本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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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车使用安全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高架车的使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企业船舶建造高驾车使用安全管理。

3高架车操作人员的要求

3.1操作人员必须经国家劳动部门进行专业培训、技术考核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允许驾驶车辆。

3.2驾驶人员需体格健康。凡患有职业禁忌如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弱视、色盲、耳聋、精神病、残疾人不允许从事驾驶工作。

3.3驾驶员每两年由劳动部门进行一次技术考核与安全教育,各部门对驾驶员安全教育每周至少进行一次。

3.4从事驾驶工作的新工人,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并在部门指定师傅带领下,学习3-6个月,经考试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准单独驾驶。

3.5脱离驾驶岗位6个月以上者,当再次从事驾驶工作时,应在原操作证有效的情况下,由使用工区/车间对其进行实际及必要的培训教育,方准驾驶车辆。

4操作安全规定

4.1驾驶车辆时,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2操作平台上不应超额坐人、超重作业;

4.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

4.4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应驾驶车辆;

4.5工作间隙不应在车平台内睡觉;

4.6不允许将车辆交给没有操作证的人驾驶;

4.7不应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4.8应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如发生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上报安监部。

5对车辆的检查

5.1车辆在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由驾驶员实施,检查项目包括: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转向装置和制动器是否良好;发动机及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乘坐的人员数是否合乎要求;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立即排除,否则应暂停出车。

5.2车辆在行驶中应进行例行检查,检查由驾驶员实施。检查项目包括:监视发动机和底盘工作是否正常;转向器和制动器是否正常;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各项安全装置是否完好,脚踏开关、控制手柄的功能是否完好,如发现异常应排除后才能允许继续行驶。

5.3车辆在作业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由驾驶员实施。检查项目包括:发动机运转有无异常;察听有无漏气之处;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水是否正常;检查所有开关是否已关闭;警报装置是否完好,脚踏开关、控制手柄的功能是否到位;车辆停放是否得当。

6现场作业安全要求

6.1不应同时进行高速行走操作和变幅操作。

6.2作业时要随时注意车辆周围情况,前进、倒退时要做好制动的准备,如发现危险时应立即停车。

6.3不准将作业车作为起重机使用,作业人员拖带电缆线、风管等线状物体时,必须有人监护,防止挂扯物件造成事故。

6.4临时停车应选择在不妨碍安全的地点,且驾驶员不应离车。

6.5停放车辆不允许停放在坡度大于5度的路段上。

6.6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平台必须熄火后方可离开,作业结束后车辆应停放在安全的地点,确保车辆安全。

6.7高架车和明火作业同在一个区域内施工时,应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6.8大舱内明火作业在先,高架车后进大舱施工的,高架车施工人员应设专人监护。

6.9大舱内高架车在先作业,明火作业在后需入舱作业的,明火作业施工队应设专人监护,确保舱内高架车安全。

6.10大舱内已在进行明火作业,此时高架车须入内作业,形成交叉作业的,原审批的明火作业申请单自动失效,明火作业人员必须重新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单交安全主管或安全监督员审批。

6.11当高架车在驳船上进行作业时,应进行有效封固,避免发生意外。

6.12当高架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需维修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先将工作斗内的作业人员和驾驶员接下来后再进行维修。

7作业注意事项

7.1明火作业前通知作业区内相关人员及高架车离开,并设专人监护。

7.2高架车在大舱内作业时要远离明火区域,并设专人监护。

7.3按规定穿戴劳护用品。

7.4在高处作业时,要将物料等放置妥贴,并加以固定,以防掉落。

7.5高架车作业结束应停放在安全位置。

7.6严禁无证驾驶高架车。

8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2:集控室配电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对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集控室作业、配电盘安装调试交工前的安全及防火管理,确保船舶集控室作业、配电盘安装调试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建造过程中集控室作业、配电盘安装调试作业安全管理。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基本管理内容与要求

3.1.1企业应制订船舶项目配电盘安装调试工艺与安全要求。

3.1.2根据工艺要求制订配电盘安装调试施工方案,指导施工人员按步骤进行安全施工。

3.2施工管理内容与要求

3.2.1集控室作业、配电盘线路及调试施工时应指定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施工过程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2.2集控室、配电盘安装调试过程中,必须按安装、调试工艺要求和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3.2.3线路施工时,集控室、配电盘上相应的开关应挂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安全警告标志。

3.2.4集控室、配电盘室内施工项目未完成前,原则上不准送电。特殊需要送电时,由总建造师、安全主管和项目生产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指派现场监护人员进行全程监护后,方可送电。

3.2.5集控室、配电盘具备送电条件后,必须要安排专人进行值班,并做好每日安全检查和值班记录。集控室房间门、配电盘要上锁,钥匙由值班电工专人保管。

3.2.6进行集控室、配电盘室内的所有开关及操纵手柄操作前,必须经项目生产负责人批准,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确认后由值班专业人员来完成操作,其他人员禁止乱动。

3.2.7值班人员应严守交接班时间,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值班时不准脱岗和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2.8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各线路施工完成情况,防止误送电造成事故。

3.2.9集控室、配电盘室向各线路送电时,必须填写《集控室、配电盘线路送电申请单》,经审批确认安全后方可送电。

3.2.10集控室、配电盘室内应保持清洁,室内不准吸烟、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外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进行登记管理。

3.2.11在集控室、配电盘室内进行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3.3防火安全要求

3.3.1集控室、配电盘室内配电盘安装到位后,必须进行防护,该区域内实行三级热工作业管理。

3.3.2集控室、配电盘室内电缆接线开始或室内装潢开始起,区域内实行二级热工作业管理。

3.3.3集控室、配电盘室内的临时照明灯必须距离壁板200mm以上,避免灯头过热引燃壁板。

3.3.4集控室、配电盘室内施工产生的可燃物必须及时进行清理,配电盘内及周围禁止放置可燃材料,包括清扫工具和图纸。

3.3.5危险化学品进入集控室、配电盘室必须按要求进行登记管理,当日作业结束必须及时清理下船,禁止存放在室内。

3.3.6集控室、配电盘室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突发事件的应急使用。

4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3:管系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管系试验安全管理,提高作业安全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管系试验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中所指的管系试验是指管系装船后进行的磅压、串油和蒸汽吹除试验。船下其它场所进行的管系试验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

3?管理职责

3.1企业技术部门负责编制管系试验工艺,明确试验条件、试验步骤、试验介质和技术安全要求。

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组织安排管系试验项目,做好试验作业的整体协调工作,避免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试验工艺要求,做好试验前的准备和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4企业安监部负责管系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内容

4.1管系试验前的组织和准备

4.1.1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a.进行管系试验的作业人员应经过技能培训,掌握施工安全要点和应急处置常识,作业前进行专项安全交底。

b.按规定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具。

4.1.2试验管系状态确认

a.试验管系应按试验工艺要求安装到位(包括管系上安装的安全阀、泄压阀、压力表等),经检查符合试验要求。

b.对需要隔离的设备、阀件、仪表等进行有效隔离。

c.试验管系所在区域内无不相容作业。

d.试验用盲板、法兰和垫片应与管系试验压力相匹配;管系两端的封堵应有效,系统中连接处无松动现象,保证充填磅压及串油介质后不会发生泄漏。

e.按照试验工艺要求准备性能完好的试验设备、工具以及试验介质。

f.使用氮气磅压试验时,管系应经压缩风找漏结束,且压缩风磅压管件已拆除,严禁氮气与压缩风同时进行磅压。氮气瓶与管系间应采用软质白钢管连接,管子封堵必须采用氩弧焊进行焊接牢固。

4.1.3安全策划、通报和审批

a.管系试验应进行安全策划和分析,落实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制定试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b.液压管系磅压、使用柴油进行串油、蒸汽吹除试验应进行审批,并在单船VSCC会议上通报试验内容,对管系试验所经过的舱室、路线进行说明,协调停止与其不相容的作业。

c.蒸汽吹除试验应安排在午间或晚间工人休息时进行。

4.1.4安全措施

a.落实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悬挂必要的警示标志。

b.根据试验项目设置试验禁区。蒸汽释放区域内禁止有人,液压管磅压试验和使用柴油进行串油试验,管系周围3m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c.根据试验项目准备必需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用品,包括:灭火器、木屑、抹布、吸油毡、接油槽等。

d.舷边进行油类介质的磅压和串油试验时,应提前对可能发生的漏点进行包扎保护,防止油类喷到海里或坞里。

e.蒸汽吹除试验时,蒸汽出口方向内的机器和电器应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f.密闭舱室进行氮气磅压试验时必须做好通风工作。

4.1.5串油单元(含串油泵)及油柜上船

a.油柜上船应进行危险品上船申请。

b.串油单元及油柜应妥善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并设置接油槽、灭火器,悬挂“禁止烟火”标志,周围5m范围内不得有热工作业。

4.1.6氮气瓶上船

a.氮气瓶上船应进行危险品上船申请。

b.氮气瓶应储存在通风良好的施工区域内,并远离火种、热源,并进行有效固定。

c.大于10立方米低温液体储槽不能放在室内。

4.2管系试验过程中

4.2.1磅压试验

a.管系磅压试验总体安全要求

l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逐步进行操作。

l磅压时要缓慢匀速增加试验压力,中间要做停顿,不得一次性升到试验压力。

l磅压的试验压力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私自提高试验压力。

l结合试验项目,指派专人做好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待处理结束后方可继续磅压。

b.压载、货油、消防、加温等管系磅压试验

l原则上只可用水作为磅压试验介质,不可用气作为介质。

l双层底、高边柜等有限狭小空间内进行磅压试验时,所有人应撤离舱室,防止试验产生泄漏危及相关人员。

l冬季磅压试验时,磅压水中应添加防冻液,以防结冰对管子强度造成影响,每天试验结束后应将管系内水放空。

c.液压管系磅压试验

l当试验管系发生泄漏时,应及时降压并进行清污,清污后的垃圾要倒入指定的油垃圾斗内。

l处理漏点时,要在系统液压泵站的电源箱上挂好“禁止启动”的警示牌,防止发生误操作,直到交验或处理完毕方可撤牌。

l磅压管系所经区域3m范围内进行热工作业时,应按照二级热工作业进行审批,在采取停止作业(停泵)或其它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热工作业结束应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恢复磅压作业。

d.二氧化碳、消防管系、制冷管系、液控管系等系统氮气磅压试验

l当试验管系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进入舱室前须先测氧,合格后才可进入,待问题解决后方可继续试验。

l氮气瓶充装结束需换瓶再次充装时,要先关闭磅压阀,再拆除气瓶连接部分,进行换瓶充气。

l氮气吹通系统工程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控,重点控制系统经过的密闭舱室部分,做好通风工作;人员进入舱室前须先测氧,合格后才可进入。

4.2.2串油试验

a.当串油管系发生泄漏时,应及时停泵并进行清污,清污后的垃圾要倒入指定的油垃圾斗,处理结束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b.处理漏点时,要在系统液压泵站的电源箱上挂好“禁止启动”的警示牌,防止发生误操作,直到交验或处理完毕方可撤牌。

c.串柴油管系所经区域3m范围内进行热工作业时,应按照二级热工作业进行审批,在采取停止作业(停泵)或其它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热工作业结束应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恢复串油作业。

d.串油管系及临时油柜需用电热器具进行加温时,必须征得项目负责人及安全主管同意,采取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落实监护人轮值后方可进行加温。

4.2.3蒸汽吹除试验

a.先开启机舱风机,再慢慢开启试验阀门,如无异常方可全部打开。

b.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检查通气是否有泄漏,如不能连续通气时要停止作业,进行修复。修复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禁止启动试验阀门。

4.3试验结束后

4.3.1根据试验工艺要求,安全释放管系内试验介质。

a.氮气释放必须由系统一端处进行释放,严禁采取多点释放,严禁向舱室内排放,应使用风管将系统内的氮气排放至空气流通处,释放点区域内严禁人员进入。

b.油水类介质应释放到指定的容器内。

4.3.2施工用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及时拆除和清理下船。

4.3.3清理作业现场的垃圾,试验用油及含油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4.3.4对使用过的试验设备和工具进行维护保养,妥善保管以备下次使用。

篇4:盘车或转动轴车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确保船舶建造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的施工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的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

3.1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2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的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负责做好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要求

4.1作业审批要求

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属于一般危险作业,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建立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审批制度,明确各施工部门的具体职责、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4.2施工安全要求

4.2.1企业在进行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前,由指定的施工负责人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确定施工时间。

4.2.2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应按照审批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和汇签后。检查项目应至少包括:

a.主机轴、车叶、舵等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

b.各设备周围的障碍物已经清除,作业环境满足施工要求;

c.附近作业人员已经停止作业;

d.监护人已经到位,且监护人与操作者之间联络信息畅通。

4.2.3使用临时电源进行主机盘车作业时,必须按照《220V以上临时接电作业》要求进行接电,禁止施工单位私拉电源。临时电源线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拉设在机舱内的安全位置,防止其它施工损坏而发生意外。

4.2.4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时,监护人应做好监护,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作业区域。

4.2.5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撤除临时电源,做好设备保护和现场的清扫清洁工作。

篇5:季节性劳动保护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

3管理职责

3.1各企业应指定部门负责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以“抓早、抓紧、抓好”为原则,提前做好策划和部署。

3.2每年高温或严寒季节来临前,各企业应对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的准备工作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

3.3企业各部门应根据企业总体部署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的相关工作。

4管理要求

4.1防暑降温工作

4.1.1每年夏季来临前,各企业应对本企业的防暑降温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确保其完好性。

4.1.2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情况,合理调整劳动作息时间。

4.1.3各企业应做好预防中暑的宣传教育和防中暑药品的供应。

4.1.4各企业生产部门/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在安排作业内容时,应尽量减少辐射热对人体的影响;在组织、布置生产的同时,应布置安全生产和防暑降温措施。

4.1.5各企业应尽量避免加班加点,做到劳逸结合,保证工人能够得到充分休息。

4.1.6各企业应结合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自动化、机械化,改进生产工艺流程、作业程序,改进工具设备,尽可能做到露天作业内场做、密闭舱室敞开做、高空作业平地做、高温热源隔绝做,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改善劳动条件。

4.1.7对患有心脏病、持久高血压等高温禁忌症的作业员工,各企业相关部门应进行适当做好调整、安排。

4.1.8应加强对气瓶等受压容器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采取遮阳或通风等降温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4.1.9对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员工,各企业应供给符合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或含盐饮料。饮料配置、冷却、运输、储存过程中,必须加强卫生管理,防止污染,确保饮料清洁卫生。

4.1.10进入密闭舱室作业时,要加强通风,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放置冰块或使用空调机进行降温;作业过程中,应采取控制作业时间和多人轮流作业等控制措施,防止作业人员发生中暑;严禁用氧气吹身。

4.1.11发生中暑时,应立即组织抢救;组织调查、了解中暑原因,以便采取预防措施。

4.1.12各企业应加强食堂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生熟分开、餐具消毒和食品取样化验等制度,搞好食堂卫生和炊事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4.2防寒保暖

4.2.1在冬季来临前,各企业应做好防寒准备工作,检修本企业的防寒保暖设备,确保冬季安全生产。

4.2.2各企业应结合冬季气候特点,为本企业员工发放冬季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施工队为施工人员发放冬季劳动保护用品。

4.2.3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临时取暖设备,尤其是电加热器,避免发生意外。

4.2.4各企业应对外露的水管、蒸汽管道、水泵、水箱、锅炉水管等,做好保暖包扎工作。停用时,应将余水废水排尽。

4.2.5下雪时,应根据雪量大小,严格控制露天作业,尤其是露天高处作业,必要情况下应停止露天作业,防止发生滑跌事故。雪后进行作业时,应先清除施工区域积雪。

4.2.6外场作业要做好防滑工作。登高作业的脚手架、脚手板必须符合平、稳、牢的要求;竹梯下端要用橡皮包扎防滑,上部要扎牢。

4.2.7应加强起重吊运设备、工具、绳索的管理和检查,特别是对绳索的检查,防止绳索受冻后出现发脆断裂现象。

4.2.8应加强对码头、船坞等区域的巡回检查,及时调整好上下船舶的登船梯、浮桥、跳板的坡度,安装好扶手和安全网,必要情况下应落实好防滑措施。

4.2.9各企业应做好防火、防爆、防触电、防煤气中毒工作,严禁随意生火或使用电灯、电炉、风割龙头等进行取暖。

4.2.10氧气瓶等容器遇冻时,应当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用火烘烤。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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