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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规程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30

物业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规程

1目的

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有效控制,确保监视和测量装置处于正常状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3引用文件

3.1《设施设备综合控制程序》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术语或定义

计量确认:为了确保测量设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所需要的一组操作。

测量设备:为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需的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或辅助设备或它们的组合。

5职责

5.1工程部负责测量装置的管理、编号、设台帐、建立帐册。

5.2保安部负责监控装置的管理、编号、设台帐、建立帐册。

5.3维修组仓库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入库验收、领用、登记手续,并对储存在仓库的测量、检测装置作好防护工作。

5.4工程部制定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周期鉴定计划,并负责与外检、外修部门进行联系,作好标识,建立档案。

5.5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

6程序要求

6.1监测仪器的分类

6.1.1监控设备:摄像头、红外线监视器、烟感、温感、水喷淋等。

6.1.2计量设备:电度表、自来水表、蒸汽流量表。

6.1.3测量设备:压力表、温度计、电流表、电压表等。

6.1.4单独测量仪器:万能表、兆欧表、钳型表等。

6.1.5衡器:磅秤、电子秤、台秤等。

6.2检测设备的周期校准

6.2.1工程技术部每年十二月份根据设备使用年限编制下年度"年度检测设备周期校准计划"交工程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执行周期校准。

6.2.1.1各部门的计量、监测设备均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到达标准期限的监测装置,除在有特别规定的检测单位外,均由市计量所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进行校准。并由工程部负责联系外检。

6.2.1.2凡属国家强检的监测设备,其周期受检单和周期合格率均应达到100%。

6.2.1.3可进行内部校准的装置,由工程技术部按《内部校准规范》组织进行校准。

6.2.2检定完成后,工程部对设备状态进行标识,并标明有效期。

6.3检测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6.3.1监视和测量装置在发放使用前,使用部门应在工程部指导下制定设备使用规范。

6.3.2设备使用人员应严格按设备使用规范进行操作、日常维护和保养。

6.3.3监视和测量装置在发放使用前,使用人要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操作、维护和保养。

6.3.4对偏离准态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在更换备用设备后停用、送修,校准后再投入使用。

6.4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保管

6.4.1在装置搬运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碰撞和跌落,防

止设备受到损坏和降低精度。对移动位置的测量器具,使用前要重新校准。

6.4.2对暂时不使用或备用的检测设备应贮存在工程技术部仓库并登记在"监视和测量装置库存清单",贮存环境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采取防锈、防腐蚀等措施。

6.5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修理和报废

6.5.1使用人发现所用检测设备损坏时,应评定检测的结果,并填写"维修单"报工程技术部,内部不能修复的由工程技术部送外修理,修理后的设备应送国家计量部门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详见《设备维修运行控制规程》。

6.5.2装置报废

经计量部门鉴定无法维修的测量器具,由工程部填写"资产报废审批单",报总经理审批后报废,工程部在"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上填写"已报废",并报财务部予以销帐。

6.5.3装置的流转

所有监测设备各部门不能擅自互换、互拆或拆卸,防止发生管理混乱。各部门遇到人员变动,涉及到持有监测设备的管理人员需按人事调动有关规定移交或办理退库手续,持有者或班组不能私自处理。

6.5.4装置的失效处理

6.5.4.1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计量、测量、监控装置失灵,操作者视情况对以前的测量和控制结果重新鉴定,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5.4.2在合格有效期内的监控、测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排除疑问后继续使用。

6.6监测记录的归档保存

所有检测设备的质量记录应根据其业务范围,分别由使用部门或工程部归档保存。

7相关文件

《内部校准规范》

《设备维修运行控制规程》

8记录

监视和测量装置周期检定计划

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

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证书

资产报废审批单

维修单

监视和测量装置库存清单

篇2: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测量监视控制程序

1目的

对照目标和指标及运行控制要求,定期监视、测量和评估公司的环境表现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以确保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公司QES管理体系中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监视和测量活动。

3职责

3.1安保部负责组织对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完成情况的检查,并组织守法评价工作。

3.2检测中心负责对公司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安全目标、指标及重大危险因素方案完成情况的检查,并组织守法评价工作。

3.3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专业范围内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因素的监视和测量活动;其中人事部重点负责对职业病、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测量和监视,安保部重点负责对消防器材管理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的监视和测量,资产管理部重点负责对大型机械运行状态的检查。

3.4生产部负责本施工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作业环境状况、人员安全行为、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因素的控制等方面的检查。

4环境的监视和测量

4.1污染物排放的监视

4.1.1污染物排放监视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场界噪声、现场扬尘、废水排放、放射剂量、汽车尾气等。

4.1.检测中心根据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决定应进行例行监视的运行控制参数、污染因子排放指标等关键特性,如:

a)施工噪声分贝值;

b)污水中COD含量和PH值等;

c)汽车尾气中SO2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4.1.2环境检测项目一般分为常规性检测项目和非常规性检测项目。常规性检测项目由检测中心按规定周期实施检测;非常规性检测项目由责任部门委托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4.1.5对公司不具备检测条件的项目,检测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法定监视机构或业主方进行监视。

4.1.6检测中心将监视结果反馈有关部门。检测形成的记录执行《记录管理程序》,由检测中心保存。

4.1.7安保部部可结合环境守法评价组织对监视结果进行评价和确认,以验证其与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

4.1.8监视和测量应遵守以下原则:

a)客观性、可验证性和结果能够再现;

b)和有关活动或环境管理体系相关;

c)技术可行,费用合理、经济。

4.2对环境运行控制的监视和测量

对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控制的监视和测量主要结合在日常活动中进行,一般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监视活动:

a)生产部各施工组应经常对本部门的运行控制情况进行自查,对本部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b)安保部可结合内审活动或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活动进行监视和测量。

4.3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完成情况

a)各有关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对与本部门有关的环境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b)安保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公司环境目标、指标及环境管理方案的落实与实施情况的检查。

4.4环境绩效评价

4.4.1公司可通过具体的统计指标来体现对环境管理的绩效,一般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a)有害废弃物的年产生量;

b)固定场所的能源消耗量或节约率;

c)固体废物再循环和再利用的比例;

d)员工接受环境培训的百分比;

e)违反法规的次数;

f)接受外部投诉的次数。

4.4.2公司安保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环境绩效的收集和评价工作(一般可在管理评审前进行),形成“环境绩效评价报告表”,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4.4.4对环境绩效评价所发现的偏离运行标准、环境目标和指标,违反法律法规、体系文件要求时,执行《纠正与预防控制程序》。

4.5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情况

4.5.1公司安保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情况的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4.5.3对守法评价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时,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

5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测量和监视

5.1测量和监视内容

a)重大危险因素的控制和运行情况,包括运行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

b)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完成情况;

c)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等管理文件的实施情况;

d)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e)不良的健康安全表现情况(如事故、事件、职业病等)。

5.2测量和监视方法

a)作业场所安全检查;

b)设备、设施安全监控;

c)违章行为统计分析;

d)事故、事件统计分析;

e)职业病统计分析;

f)对重大危险因素的控制及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

5.3绩效测量的实施

对绩效测量主要通过事故率、违章率、措施覆盖率、安全设施到位率、持证上岗率、职工健康查体率等指标来实现。其中:

a)安保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检查事故率是否超过所定的指标。

b)安保部每季度根据施工人数和违章情况,计算出各单位的违章率,与往年同期违章率进行比较,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c)安保部每季度对照安全设施设置标准,检查各施工组安全设施的到位率和符合性。

e)外协部每年对分包/外协单位的持证上岗率进行统计,作为评价分包/外协单位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之一。

f)职工医院每年计算员工查体率,检查并分析影响施工人员健康安全的主要因素,提出改进意见。

5.4绩效监视的实施

5.4.1安保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重大危险因素的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5.4.2安保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的实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实现的目标、指标以及不适合的管理方案,应进行调整。

5.4.3安保部每年组织一次对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并进行守法评价工作。

5.4.4职工医院每年组织一次对职业病、卫生防疫工作的监视。

5.4.5安保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消防器材的使用、易燃、易爆场所的检查。

5.4.6设备部每月组织一次对大型机械安全装置和运行状况进行监视。

5.4.7检测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检测设备、仪器进行校验,对放射源进行跟踪监视,根据现场需要对温度、湿度进行监视,并及时公示。

5.4.8相关单位结合自己的日常工作经常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项立即纠正。

5.5测量和监视情况的记录、传递和评价:

各单位将测量和监视结果做好记录,及时传递到主责单位,由主责单位进行汇总,将测量和监视结果与相应标准相比较,发现不符合项提出纠正方案组织实施,并将结果存档。

6相关文件

《记录管理程序》

《纠正与预防控制程序》

篇3: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监视测量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可能具有重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影响的关键活动进行监视、测量,以便判断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目标、指标的实现,评价与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性,并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策划、实施和改进提供依据。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表现、运行控制、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目标和指标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监视和测量。

3职责

3.1综管部负责组织定期评价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负责组织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活动进行监测;负责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活动运行控制的测量、监督、检查,对目标、指标和方案完成情况的监控、测量及结果进行评价。

3.2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监视与测量内容

4.1.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表现

判断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表现的提高程度,反映持续改进的效果,重点是对造成疾病、伤害、环境影响的监测(包括外部监测和内部监测),以及控制重大危害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的效果。

4.1.2与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有关的、重要的运行控制

对产生疾病、伤害、环境影响的工种进行适当的防护、噪声、污染的控制及火灾隐患预防等。

4.1.3目标,指标实现程度监控

综管部依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对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或完成程度进行监督。

4.1.4满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评估

(1)评估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

(2)当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条款时,则按新的条款监测。

4.2测量和监视

4.2.1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综管部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符合性监测,内容包括法律法规适用性监测、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评价等,监测与评价结果需记录并保存;综管部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符合性监测,内容包括法规适用性监测、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评价等,监测与评价结果需记录并保存,出现不符合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程序》执行。

综管部每年必须对其他要求遵守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的结果予以记录并保存。

4.2.2综管部组织每季度对公司与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有关的重要运行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检查、跟踪记录表”;

4.2.3各部门每月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有关的重要的运行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检查、跟踪记录表”。

4.3监视和测量结果处理

综管部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按照有关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对监视和测量的结果进行评审,发现不符合项或潜在的不符合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4.4记录

与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进行管理。

5相关文件

5.1《文件控制程序》

5.2《记录控制程序》

5.3《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相关记录

6.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检查、跟踪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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