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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基本要求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30

一、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知识

(一)道路交通系统的三要素

道路交通的基本要素:人、车、路

人——驾驶员、行人、乘客及居民

车——客车、货车、非机动车

路——公路、城市道路、出入口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在三要素中,驾驶员是环境的理解者和指令的发出和操作者,它是系统的核心,路和车的因素必须通过人才能起作用。三要素协调运动才能实现道路交通系统的安全性要求。

(二)各种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要求包括:

客货运输车辆安全运行要求

特种车辆或特殊用途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超限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良好的安全设施系统应具有交通管理、安全防护、交通诱导、隔离封闭、防止眩光等多种功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拦、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

二、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包括三大类:

人员因素设备因素管理因素

(一)人员因素

人员因素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最关键因素,包括驾驶员、行人、乘客等。

1.驾驶员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通过感官(主要是眼、耳)从外界接受信息,产生感觉(主要是视觉和听觉),然后经过大脑一系列综合反映产生知觉,在此基础上形成所谓“深度知觉”。驾驶员就是凭借这种“深度知觉”形成判断(如目测距离、估计车速等)可见,驾驶员的生理、心理素质及反应特性对保障交通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大约90%的道路交通事故与驾驶员有关。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道路运输,并严禁酒后驾车。

2.行人

行人的遵章意识、交通行为会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明显影响。一些交通事故就是由于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的。加强行人的法律法规教育,规范他们的行为,将会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产生重要作用。

3.乘客

乘客的行为也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产生影响。乘/考试大/客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一旦事故发生能够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有助于减少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的损害程度。

(二)设备因素

道路交通中的设备因素包括:

道路

车辆

安全设施

1.道路

1)路面

路面状况与交通事故发生率密切相关。

为满足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路面应具有以下性能:强度和刚度、稳定性、表面平整

2)视距

行车视距是指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司机应能看到行车路线上前方一定距离的道路,以便发现障碍物或迎面来车时,采取停车、避让、错车或超车等措施,在完成这些操作过程中所必需的最短时间里汽车的行驶路程。在道路平面和纵面设计中应保证足够的行车视距,以确保行车安全。

3)线形

道路几何线形要素的构成是否合理,线形组合是否协调,对交通安全有很大影响。

(1)平曲线。平曲线与交通事故关系很大,曲率越大事故率越高,尤其是曲率大于10以上时,事故率急剧增加。

(2)竖曲线。道路竖曲线半径过小时,易造成驾驶员视野变小,视距变短,从而影响驾驶员的观察和判断,易产生事故。

(3)坡度。据前苏联调查资料,平原、丘陵与山地3类道路交通事故率分别为7%,18%和25%,主要原因是下坡来不及制动或制动失灵造成。

(4)线形组合。交通安全的可靠性不仅与平面线形、纵坡有关,而且与线形组合是否协调有密切的关系,即使线形标准都符合规范,但组合不好仍然会导致事故增加。来源:考试通

4)交叉口特性

当两条或两条以上走向不同的道路相交时便产生交叉口,分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两类。立体交叉口上不同交通流在空间上是分离的,彼此之间不发生冲突,而平面/考试大/交叉口由于存在不同车流的冲突,从而易导致交通事故。因此,为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在车流量较大的交叉口应尽量设置立体交叉。

2.车辆

车辆具有良好的行驶安全性,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车辆的行驶安全性包括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

主动安全性指车辆本身防止或减少交通事故的能力。它主要与车辆的制动性、动力性、操纵稳定性、结构尺寸、视野和灯光等因素有关。

被动安全性是指发生事故后,车辆本身所具有的减少人员伤亡、货物受损的能力。提高车辆被动安全性的装置有:安全带、安全气囊、安全玻璃、安全门、灭火器等。

3.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很大关系,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炫设施等。安全设施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对驾驶员和其他出行者进行引导和约束,使驾驶员对车辆的操纵安全而规范,使其他出行者与机动车流保持合理的隔离,从而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另一方面能够在车辆出现操控异常后,有效地对车辆进行缓冲和防护,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客货运输车辆装载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同时规定,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当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对于不按规定执行,交通安全法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指出,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有以上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客货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1)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在营运前到车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领取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运输车辆过户、转籍时,应当到原发证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技术检测。

2)旅客运输安全运行要求

各级政府以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旅客运输的安全运行都有一般性的规定,其主要的宗旨可以如下阐述。

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站点和班次运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运。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标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送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更换车辆、停止运行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的车辆运送,不得违反规定超载运输。

出租汽车和客运包车应当按照承租人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路线行驶。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因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必须持有效客票乘车。不得携带易燃品、易爆品及其他违禁品进站、乘车。因旅客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车辆、设施等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使用货车或者拖拉机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3)货物运输安全运行要求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拥有车辆的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的货物。如果货物性质相抵触、对运输条件要求各不相同的,不得混合装载。

运输货物装载量必须在公路、桥涵载质量和车辆标记核载质量范围之内,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就地卸货。

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和本省规定限运或者凭准运证运输的物资,应当由托运人按照规定办理准运手续后,承运人方可承运。

搬运装卸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工具和防护设备,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搬运装卸,禁止违章操作。

4)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运行要求

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经过职业培训,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驾驶从业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客运站场安全管理要求

客运站场有如下的安全管理要求:

(1)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2)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3)汽车客运站应根据条件,设立安全值勤人员,以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4)汽车客运站要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工作,必要时有权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按规定登记处理。

六.客货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施救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的施救离不开设备、工具与人员,但交通事故的施救需要专业的救助人员和相关知识,许多简单而有效的救助装备是必不可少的

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有什么技术要求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宜采用金属车厢,以防摩擦、震动等引起事故。如必须采用时,应落实可靠的防护措施。

(2)运输车辆的拦板应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物品滑动或跌落。危险化学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拦板高度。车厢底板应平整、密实、无缝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险化学品渗漏接触传动轴摩擦起火。

(3)运输车辆在盛夏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遮阳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或限定夜间运输。运送遇湿易燃物品应备有油布等防雨设施。

(4)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防护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驾驶室内或近旁悬挂1211、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这些灭火器材和防护急救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渗漏、破损、变形或重量减轻、筒身摇动有声响等,应立即维修或更换,以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6)采用槽车运送易燃液体时,槽车顶部应有阻火器和呼吸阀;底部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排气管应加防火(星)罩,并宜设在车头位置(易燃液体装卸操作一般在车尾部及侧部);储槽内应有若干金属板分隔,使罐体具有足够的刚度,并能减少车辆行驶时液体不致剧烈晃动、摩擦而产生静电;车辆的电气点火系统应确保接触良好和完善,防止电气火花引起事故。

(7)采用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时,除槽车储罐应检测、探伤、耐压试验符合有关要求外,罐体上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过流阀、紧急切断阀、防静电接地链、着火应急灭火器等防火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使之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8)危化品车辆每年都要年检,具体检查的内容如上。

篇2:集装箱安全管理规范

1.目的

加强对装柜及运输的安全控制,避免运输途中货物的丢失,调包,或被不法分子,恐怖组织利用制造恐怖事件,确保货物及时运到,安全结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货柜的装卸及运输安全。

3.工作职责

安全经理或相关指定代表负责货物运输安全。

4.工作程序

4.1所有货车须在指定停放,在未得到安全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非装卸区域装卸货物.

4.2装货前由落货员检查货柜内壁的编号是否一致.记录下号码于《落货单》.检查货柜外表的号码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应作退柜处理.如果号码有更改过或重新喷上去的痕迹,应记录在报告上.

4.3落货员应检查货柜是否有损坏,如柜壁有穿孔,则作退柜处理.并检查货柜内是否有异物或异味.如果有,应作清洁处理.

4.4落货员要检查柜门是否可以关严,手把及门扣是否完好.

4.5落货员作清单核准,核对箱唛并开箱检查(至少5箱)箱内货物是否与清单一致.

4.6确认无误后,由指定的装卸员负责装卸.未经许可,不可由他人代替或帮手.

4.7所有货物需在指定发货人或保安员监控下装车及卸货。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不得有任何非准许人员或物料的接近或进入。

4.8装卸员应小心轻放货物,如有“此方向上”标致的,应按要求方向摆放.

4.9落货员统计所有装箱数.并记录于《落货单》.

4.10装卸完毕,经安全经理或安全代表进一步检查确认后,对货物进行拍照,照片中需明显地看到箱唛跟纸箱日期印,即对运货车进行铅封,对货柜车,集装箱上锁。

4.11检查表存档。

篇3:检修基地生产作业控制措施规范

1.禁止在机车行驶中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机车入库或在车站停车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时,应挂红色旗或红灯防护,并在操纵手柄上悬挂红色“禁止操作”牌。

2.检修空气压缩机、高压冷水清洗机等带有压力的设备或更换配件时,必须切断电源;检修带有储风容器的设备时还必须排净容器内的气体。设有碱水池的工区在当日工作完后,必须加盖或关闭铁栅栏进行防护。

3.从事使用易燃易爆品物品(如香蕉水、汽油、酒精、氧气瓶等)作业时,严禁工作现场有火源接近。储存氧气瓶、乙炔瓶时应分室加锁保管。

4.行吊设备作业时任何吊重物上严禁载人,起吊操作范围内不得有人。

5.严禁对运转中的机械设备(如机床、刨床、铣床、沙轮机、钻床等)进行维修、保养、调整。钢筋调直机工作时,无关人员不得在作业场内逗留。

篇4:交通安全干预措施规范

●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三交一封管理制度》、《车管站HSE处罚细则》、《机动车管理规定》、《驾驶员管理规定》、《车辆调派规定》等规章制度,规范我站交通安全管理。

●在全站范围内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倡导驾驶员签订《驾驶员安全承诺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大家担,使安全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2011年全站共计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驾驶员安全承诺书》共计41份。

●强化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员工的安全培训。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落到实处。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道路交通安全法、季节性安全行车措施、安全行车常识、车辆维护保养知识等。对新到本单位的员工,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采取周一安全例会、事故案例分析、专题讲座、开辟宣传栏、制作宣传展板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半年来共计开办安全培训班3期次,培训人员达200多人次;对4名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开展事故案例分析8次,参加人数达200多人次,制作安全安全宣传挂图、展板、板报等共计30多张。

●每年度开展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竞赛,各中队每周利用周一安全例会、周四车辆安全检查、工余间隙等时机,通过观看幻灯片、外请专业人员面授讲课、开展岗位练兵、岗位技能竞赛、经验分享、案例分析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提高驾驶员理论与实际操作技能水平以及遵章守纪意识,使其安全规范操作,降低行车违章率。

●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采取例行安全检查与日常安全巡查相结合,实行隐患整改销项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站每月、中队每周开展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和标准,查隐患抓整改,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效果。对于不按要求整改的和屡发不禁的,加大处罚力度。成立以来累计查处问题**个,整改隐患28处。

●对全站**台车辆实行挂牌承包管理,明确承包人、承包内容、强化车辆日常维修保养,杜绝“重使用,轻维护”的不良倾向,提高车辆安全性能,杜绝车辆带病上路行驶。

●梳理完善岗位作业指导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工作流程、工作标准,根据四季特点,制定各季节安全行车措施,使员工操作有章可循,指导岗位员工安全规范操作,确保安全行车。

●通过GPS监控,开展不定时路查、夜查,及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驶行为,并加大违章查处力度,督促驾驶员养成良好驾车行为。半年来共计纠正违章驾驶**次,处罚违章驾驶**人次。加强日常督导,加大管理考核力度。通过不定时、不定点路检路查、24小时不间断GPS监控、将日检日查结果纳入月度考核等监督管理措施,培养员工自觉执行操作规范的良好习惯。

●开展驾驶员岗位危害因素辨识与评价,制定防控措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机率。半年来共计组织开展危害因素辨识2次,对辨识出的52种危害因素,全部制定了防控措施,提高了驾驶员安全防范意识。

●随时关注、掌握驾驶员思想动态,精神状态、健康状况,对影响安全行车的将不会安排行车任务,并及时帮助其化解不良情绪。

●定时(每月至少2次)与地方违章办联系,查询我站车辆违章情况,及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纠正违章行为。

●建立与乘车人的电话登记,当通过GPS监控发现超速、改变路线、疲劳驾驶违章行为时,为了不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站通过调度、乘车人三方沟通,对其安全提示,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篇5:交通安全防范措施规范

乘坐公共车辆,应该遵守公共秩序,讲究社会公德,注意交通安全。候车时,应依次排队,站在道路边或站台上等候,不应拥挤在车行道上,更不准站在道路中间拦车。上车时,应等汽车靠站停稳,先让车上的乘客下完车,再按次序上车,不能争先恐后。上车后,应主动买票,主动让座给老人、病人、残疾人、孕妇或怀抱婴儿的乘客。车辆行驶时,要拉住扶手,头、手不能伸出车窗外,以免被来往车辆碰擦。下车时,要依次而行,不要硬推硬挤。下车后,应随即走上人行道。需要横过车行道的,应从人行道内通过;千万不能在车前车尾急穿,这样很不安全横过道路。

上学、放学和外出活动,我们几乎天天要在道路上行走。走路要保证安全,这里面的学问可多着呢!有不少行人,因为没有掌握好安全横过道路的要领,结果丧身与汽车轮子底下。横过道路时,要选择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这是行人享有“先行权”的安全地带。在这个地带,机动车的行驶速度一般都要减慢,驾驶员也比较注意行人的动态。在没划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道路,要特别注意避让来往的车辆。避让车辆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左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才走入车行道;再看右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时就可以安全横过道路了。

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随便乱穿,或者在汽车已经临近时急匆匆过道路,都是十分危险的举动。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

2)集体外出时,最好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3)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4)小学生在放学排路队时要头戴小黄帽,在雾、雨、雪天,最好穿着色彩鲜艳的衣服,以便于机动车司机尽早发现目标,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2、横穿马路应该注意什么

横穿马路,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会大大增加,应特别注意安全。

1)穿越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

2)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在有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的路段,应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3)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4)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更不能在马路上滑滑板。

5)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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