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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风险管理标准管理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30

管理对象公共场所防火安全管理责任人治安保卫队队长监管部门治安保卫队监管人员消防管理员编号SNMH-ZABWD-公共场所消防监管-01管理标准1.公共娱乐场所要有烟雾报警器和应急灯,并定期检查测试,确保能够正常使用。2.公共场设有安全通道的,要装置明显标志。3.安全通道不得堆放杂物,不得随意设置门槛、台阶或将出口封死,要始终确保畅通无阻。4.公共场所电器、空调等设备安装时要采取防火、隔热措施。管理措施1.每月在“四防”安全检查工作中,对各公共场所烟雾报警器、应急照明灯进行检查,发现不完好的,在当月“三个文明”一体化检查中对管理单位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2.公共场所安全通道标志不明显、通道内堆放杂物、设置门槛台阶等,发现一次,在当月“三个文明”一体化检查中对单位给予考核并处罚。3.公共场所安全通道被封死,发现一次在当月“三个文明”一体化考核中进行考核,并对单位和管理责任人予以经济罚款。4.公共场所内电器、空调等设备无防火、隔热措施的,发现一次在当月“三个文明”一体化考核中予以考核。

篇2:X中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一、消防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1、严格控制引火源。

尽量选用本安型电气设备(漏电跳闸、过载过流保护、短路瞬时断电装置),严防电器线路发热老化致短路引起火灾。严格控制任何可能引火源。

2、有序控制可燃物。

易燃的可燃物的数量不能多,避免引起大型难以控制火灾;可燃物的位置应有序摆放,方便人员操控和逃生;可燃物之间的间距应科学,防止引起交叉和火灾蔓延。

3、合理控制可燃物与引火源之间的安全间距。

可燃物与点火源之间的有效安全防护距离一般在5米以上。因办公室内工作场所狭窄,最小安全间距也应在1.5米以上。

4、合理确定重点防火平面布置图,落实消防器材,挂设针对性的防火标志。

5、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在高楼层部位设置逃生救援通道。配备必要数量的逃生绳。

二、消防安全防护管理措施。

1、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人人有责。所有单位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做好自己的本职消防安全工作。对于自身的工作环境,首先加强自检。单位属各责任实体及科室负责人也应定期检查。根据上述消防安全技术,严查火灾隐患,并及时采取“五定”、“四清”保安全的措施。同时单位安委会组织人员对重点监控部位进行专项督察。

2、工作现场应及时清除陈旧过时、功耗高、发热严重、运行状况不良的电气设备;尽量减少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前仔细检查电气线路有无打结、破损、裸露、老化现象;使用时现场应有人监护;离开时做到人走、断电、熄灯;所有用电场所设置一个操控方便的总开关。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器。

3、可燃物多的地方,现场禁止吸烟。禁止擅自燃烧纸张物品。特别区域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4、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并在单位橱窗栏内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对全员进行防火安全讲座,以提高全队职工消防安全工作意识。

5、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更换灭火器药剂和检查消防栓的有效性。

6、成立专兼职消防防火组织,进行火灾模拟演练。执行消防值班制度。

7、必要时各级自上而下签定防火安全责任书。

篇3:夏季消防安全工作方案范本

根据威卫办发〔2015〕112号《威远县卫生系统夏季

消防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镇西镇人民政府(2015)35号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消防安全工作,遏制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威远民康医院2015年夏季消防安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无重大火灾事故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

二、具体计划

(一)机构管理全院均列进我院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为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医院2015年夏季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刘永任组长,院办公室主任周小飞任副组长,各科主任任成员。制定医院2015年夏季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考核体系、签订责任书、落实院科二级责任制,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认真执行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机制,加强管理,排查安全隐患。依照关于“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及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机制,落实火灾隐患排查和监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医院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贮存、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的监视管理。强化各科室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紧急疏散通道的整治。

(四)加强宣传,落实培训,严格考核。要定期组织展开消防安全知识宣传,采取各种情势及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及住院病员的消防意识。对本单位有关消防责任人要展开消防安全知识的定期培训及考核。

(五)认真部署,加强监视,保障落实。院夏季消防安全工作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展开消防安全专项督查,并及时召开夏季消防安全工作专项会议,研究部署夏季消防安全工作,通报安全检查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催促落实整改措施。要定期展开自查工作,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并予纠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为病员群众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就诊环境。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完善组织机构,按照三级防火制度,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二)继续和各科室主任、护士长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消除火灾隐患。

(三)调整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完善消防组织机构。

(四)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坚持消防安全每日巡查制度,作好巡查记录。

(六)在*室、B超室、化验室等精密仪器处配置二氧化碳气体灭火器,对全院消防器材进行保养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七)对全院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一次。

(八)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灭火演练一次。

(九)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篇4:建筑工程消防报建工作程序

1.凡在消防局建审科申报消防审核的工程项目,应在建审科收文室领取《建筑防火设计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盖章。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报审分为:方案、扩初、施工图三个阶段报审。各阶段报审的全套(结构图一般不报审)图纸必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和防火设计自审小组专用章方有效。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市计划局的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图;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划设计要点。

3.室内装修工程报消防审核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所在大楼的名称、高度、使用性质及各消防系统的情况说明;

(2)所在楼层的整层建筑平面图及装修工程在楼层平面的所在位置;

(3)装修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纸和其他有关各专业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装修材料;

(4)大厦管理部门的签署意见;

(5)市规划国土局、市建设局的相关批文。

4.甲、乙、丙类化学危险物品的厂、仓、库、站工程的消防报审应提供如下资料:

(1)市计划局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范设计要点;

(4)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图;

(5)防火防爆及消防灭火系统设计图纸(全套)。

5、上述各工程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齐全后,到收文室办理消防报审手续,并领取文卡。建审科对外的一切业务实行文函往来,由收文室办理,报审的图纸凭卡查询领文。

6、对报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消防工程施工、产品申报程序

1、在收文室外领取并如实填写《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

2、到收文室交呈批表和查询。

3、自接到申报的《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并经查验,资料齐全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消防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市消防部门颁发的施工证方可承接工程。

5、建筑工程选用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检测中心检验合格。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一)工程竣工,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安装、监理、使用和管理单位进行消防自验收,合格后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的有关栏目上分别签章认可,才能向消防局申请消防验收。

(二)消防局收到验收申请表并经查验,内容齐全后在十天内安排消防验收。

(三)建筑实地消防验收。程序如下:

1.由建设单位就近提供布置验收程序的会议场址,备齐报审施工图、各阶段设计图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各消防系统及设施的产品和施工资格审批表、各系统的测试验收等竣工资料待检查。

2.由建设或施工和监理单位简要介绍工程的概况;

3.消防监督机关主持并分组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和使用等单位配合参加各组验收。

4.展开现场测试验收。

5.验收情况小结及验收结论。

(四)在消防验收后七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由参加验收的科长或局长签署);主体消防合格的工程,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局长签发)。

(五)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后移交消防局相关防火科管理。遗留问题也随之移交上述科队依照验收意见书跟踪监督落实。

四、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消防审批程序

(一)凡需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消防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室内装修防火审核呈批表》或《建筑防火设计报审批表》,由申报单位填写后,按下列管理辖范围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1.市属列管单位和高层楼宇内的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审批;

2.区属消防中队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审批;

(二)应提供如下标准图纸和资料:

1.楼层的总平面图;

2.装修部位的平面图;

3.天花平面图;

4.消防设施布置图(烟感系统、喷淋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等);

5.电源线路图;

6.装修内容的说明书,包括使用功能、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

7.申报公共娱乐场所(酒楼、桑拿、舞厅等)的室内装修应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8.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的,应持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对装修功能复杂的建筑进行现场勘察,7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

(四)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到防火科内勤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五)工程竣工后,申报单位和个人到防火科申请验收,领取《装修工程验收申请报表》;

(六)防火科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五天内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对符合消防批文要求的,写出验收意见,对经验收达不到消防批复意见要求的,按消防批复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程序

(一)凡需要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二)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同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批文、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正文及复印件,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按下列管辖范围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1、市属列管单位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审核;

2、区属公安消防中队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审核;

3、宝安、龙岗两区的报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审核;

(三)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辖区公安消防中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火险隐患督促整改;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发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四)经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辖区公安消防中队主管业务领导审核后,将"意见书"和"申报表",呈市公安消防局主管业务局长审批,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许可证"每年必须年审,年审时可向公安消防部门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审核年审表》,填写后同原"申报表"、"许可证",正本及副件和其它变更资料,按原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六、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程序

(一)凡需要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下称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申请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二)将运输化学物品的车辆驶到市公安消防局或指定的地方进行车辆消防检验;

(三)检验符合《深圳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消防检验标准》的,持填写好的申报表同以下资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消防培训合格证(上岗证)、押运员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由检验人员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业务的科领导审批,当日给予办理准运证;;

(四)检验不符合《深圳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消防检验标准》的,车辆整改好后,再办理验车办证手续;

(五)"准运证"每年必须年审,年审时可向市公安消局防火科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消防安全审核年审表》,填写后同原申报表、准运证,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年审手续。

七、办理防火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一)凡在防火重点部位临时进行烧焊,设炉生火等动火作业的单位,可向公安消防部门领取《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二)动火作业单位应制订动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填写《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1、一级动火(即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一次死亡或重伤一人)由动火作业单位安全技术人员报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审批,本单位保卫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备案待查;

2、二级动火(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一次死亡三至五人,伤十人以上)由动火作业单位安全技术和保卫部门签署意见,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审查,报上级主管公司安全技术、保卫部门和防火负责人审批后,由上级公司保卫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3、三级动火(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三万以上,死亡十人以上,烧毁粮食十万户以上)由动火作业单位安全技术、保卫部门、单位防火负责人共同审定动火作业方案和措施,经上级公司安全技术、保卫部门、防火负责人审批后,按下列管辖范围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1、市属列管单位和高层楼宇内的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审批;

2、区属公安消防中队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审批;

3、宝安、龙岗两区的报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审批;

(三)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消防中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提出具体要求,报科(队)领导审批,由内勤填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公安消防部门视情况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联合审核,报市公安消防局领导审批

篇5: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将记录表存档备查。

3、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受理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申请,并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2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宾馆、饭店;

(3)商场、集贸市场;

(4)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4、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通知书》;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7)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8)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

(9)违反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10)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5、新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应当通知建筑物的产权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改正。

6、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本程序第三条所列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2)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4)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

(5)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6)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7)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9)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10)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1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12)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13)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1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15)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7、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整改时间届满时,应当在5日内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

8、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者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9、违反规定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且当场不能改正,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于2日内送达举办活动的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

10、对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当确认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11、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制发的各类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填写,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12、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发出的各类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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