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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的消防管理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30

在变电所大门处悬挂醒目的由当地消防管理部门颁发的防火警告标志。

对变电所运行人员、值守人员、门卫进行消防知识教育,使其掌握“三懂三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报火警。

变电所应按规程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现场应有相应的消防设施配置图。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设备,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它用,室外的消防器材放置在专用的消防箱内。

变电所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爆物品。

电缆沟、排水沟等沟内不应有积油、充油。各类废油严禁随意乱倒,应按规定倒入专用的容器内。

变电所内需用火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用火工作票制度。

消防黄沙应确保充足、干燥,消防箱、消防桶、消防锹、安全斧把柄应涂红漆,以起警示提醒作用。

穿越电缆沟、墙壁、楼板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屏、保护屏、仪表屏等处电缆沟、洞、竖井应采用耐火泥等防火材料严密封堵。通过充油设备的电缆沟设置防火墙进行阻燃,盖板应封堵完好。

电缆夹层内、电缆沟内通往室内的电缆应涂防火材料,在已采取防火措施的电缆层上敷设新电缆,应及时补做相应的防火措施。

每季度由消防专职人员对各种灭火器材进行检查一次,确保其符合使用范围,并及时更换检查标签。每周对消防自动报警装置进行检查试验一次,确保其可靠动作。每月对消防黄沙翻晒一次,确保其干燥充足。

编制变电所消防预案。

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及时切断有关电源,按消防预案进行初期灭火。

篇2:发电厂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灭火规则

1一般消防措施。

1.1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

1.2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已经投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1.3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场地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与主要建筑物和消防队(所)连通。一般变电所、水电厂或山区火电厂设环形道路有困难时,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

厂(所)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1.4电力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参见附录E)。

1.5电力生产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

现场消防设施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保卫(消防)部门,并得到上级防火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

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1.6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应按国家、部颁有关规定装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1.7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其他生产现场不准流动吸烟,吸烟应有指定地点。

1.8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加强管理。

1.9充油、储油设备不应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垫,在高温附近的法兰盘或接头处,应装金属罩壳。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处理。油管道附近的热管应包铁皮。油管道应尽量不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上方。

1.10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1.11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1.12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1.13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

1.14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1.15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及时清扫。

1.16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在高温设备、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搭建竹、木脚手架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

2一般灭火规则。

2.1电力生产场所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

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通知消防队和有关部门领导。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时,应立即启动报警灭火。

火灾报警要点:

(1)火灾地点;

(2)火势情况;

(3)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4)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2.2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2.3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2.4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1)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担任;

(2)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临时灭火指挥人应戴有明显标志。

2.5电力生产企业的领导、防火责任人,保卫、安监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

2.6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

2.7电力生产设备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3灭火设施。

3.1灭火剂的选用原则:

(1)灭火的有效性;

(2)对设备的影响;

(3)对人体的影响。

灭火剂选用范围参见附录F。

3.2全部工作人员应熟悉常用灭火器材及本部门、本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3.3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本企业的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3.4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3.5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施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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