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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仪器管理规定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一、凡有医疗设备的科室,要逐步建立使用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严格使用登记。认真检查保养,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开机可用,并保证账、卡、物相符。

二、新进仪器设备在使用前要由器械科负责验收、调试、安装。组织有关科室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管理、使用和训练,使之了解仪器的构造、性能、工作原理和使用维护方法后,方可独立使用。凡初次操作者,必须在熟悉该仪器的人员指导下进行。在未熟悉该仪器的操作前,不得连接电源,以防接错电路,造成损坏。

三、仪器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仪器的技术标准、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仪器前,应判明其技术状态确实良好,使用完毕,应将所有开关、手柄放在规定位置。

四、不准搬动的仪器,不得随意挪动。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发现仪器运转异常时,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排除故障,必要时应请医疗设备管理科协助,严禁带故障、超负荷使用和运转。仪器损坏需修理者,可按规定将修理单逐项填写清楚,轻便仪器送器械科修理;不宜搬动者,将修理单送去,由器械科维修人员签收并注明修复日期,按时交付使用。

五、仪器设备(包括主机、附件、说明书)一定保持完整无缺,即使破损零部件,未经器械科检验亦不得任意丢弃。

六、凡属临床科研的仪器,科室间调剂使用时,一定要经主管科室主任批准,仪器管理人员要办理交接手续,用完及时归还,验收后放回原处。

七、仪器用完后,应由管理人员检查,关机放好。若发现仪器损坏或发生意外故障,应立即查明原因和责任,如系违章操作所致,要立即报告医务科及器械科,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或进一步追究责任。

1.一般事故: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1万元以下仪器损坏,尚能修复,不致影响工作者,按一般事故处理。

2.责任事故: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1万元以上仪器损坏而不能修复者,按责任事故处理。

3.重大事故: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1万元以上仪器损坏而不能修复者,或虽能修复但设备事故损失费(设备修复费+停机损失费)在1万元以上者,按重大责任事故处理。

4.无论何种事故发生后,都要立即组织事故分析。一般事故分析会由医疗设备管理科组织使用、维修等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事故分析会由院领导主持。

5.事故分析会的主要内容是对事故原则、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以及制订防范措施,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八、仪器经过验收合格发给使用单位后,要根据仪器的具体情况规定使用率。仪器属公用资产,应专管公用,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借口作为私有财产垄断使用。对于使用率低或使用不当,仪器未有充分发挥作用的,器械科有权报告院长收回。

九、各科室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故障时,未经批准不得将仪器带往外地修理。

十、贵重仪器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方可借出。收回时,由保管科室检查无误,方可收管。

十一、各种仪器的说明书、线路图等资料,按科技档案由器械科建立档案,每年向医院档案室移交归档。各科需用时,应办理借阅手续。器械科和有关科室,如因操作维修需经常使用的,可复印副本。

十二、仪器室内应保持整齐、清洁,要经常注意门、窗、水、电的关闭,下班前仔细检查,以确保安全。

篇2:医院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官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

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武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

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

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

新生儿相关信息。

篇3:医院急救药箱管理规定

1、为规范急救药品的使用,杜绝浪费现象,并及时更新所缺药品,特制定此规定。2、指定专人负责整理急救药箱,根据清单清点药品数量,将所缺药品报给药房人员,以便及时补足。3、药箱管理人员整理药品时,应仔细查看药品有效期,将过期药品去除。药品应在失效期前一个月申报更换。4、药箱管理人员每月清点药品,根据药品现存量以及药品使用量,定出下个月所需的药品。5、每月25号前,药箱管理人员将所需药品名称及需求数量汇总报药房人员。6、药品使用应根据需要适量取用,不可浪费。7、药品使用必须填写药品使用记录单,必须清楚填写使用药品名称、药品用量以及使用人签名。8、备注栏填写药品使用的原因。药品使用登记表日期药品名称药品用量使用人签字备注

篇4:医疗安全风险管控规定范例

医院各临床科室:近些年来,和万家为了规避医疗风险,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以及其他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和投诉情况,下发过系列的规章制度和规定,这些规章制度和规定有效的规避了医疗风险,规范了医疗行为,促进了昆明和万家妇产医院的健康发展。在新的形势下,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根据上级公司有关防范医疗风险的文件精神,医院特将继往相关规定进行疏理,并结合当前医疗形势及医院实际情况,在征询有关专业专家的基础上作了必要的增补与修订。望各科室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一、执业医师1、依法行医,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国家认可的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常规等重要的医疗规章制度。2、对需要手术的患者,必须在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详细追问既往史并如实记录,特别是手术史、高血压史、糖尿病史、心脏病史、传染病史等不能缺如。3、开具的B超、*线检查申请单应简要写明现病史、阳性体征、异常检验结果、临床初步诊断及需要检查的部位。属复查的,要特别注明(或电话通知)复查目的。4、开具B超申请单时,对处女要特别注明,不能开具阴超,只能开具腹部B超或肛超。5、对急危重症患者行B超、*线检查,科室应安排医师或护士陪同检查,以防在检查过程中发生意外。6、临床医师若发现B超、*线检查结果与自己的初步诊断有明显差异时,可要求B超室、放射科复查。7、门诊医师对当日接受手术的患者者要进行体温和血压测定,如有异常应告知患者,更改手术日期。8、所有门诊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谈话并要求患者签字同意,术后手术医师要填写简单的手术记录,留科室存档,月底交病案室保管。9、值班人员、抢救小组成员、科主任、护士长要保证电话24小时开通,接到急救通知,原则上10分钟内赶到现场,院外30分钟内赶到医院。10、?夜间急诊,诸如醉酒、打架斗殴、自杀、中毒、中风、心梗、高血压危象等急危重症者,限于医院条件,建议转其它医院救治。11、?所有手术后发生的并发症与后遗症等问题,科主任和主管医师要做好后续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医务科报告。12、?所有有创检查与治疗,必须使用不同方法进行病人身份二次确认,并要求患者签名确认。13、?住院部必须建立缺陷/差错/事故登记本、业务培训记录本、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本、抢救记录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医院感控/感染病例登记本、新项目新技术开展登记本、术前讨论登记本等,各类登记本要安排专人保管,详细记录,要重视科室痕迹管理。14、?为了保证医疗文书的及时性、真实性与科学性,减少应诉和鉴定的风险,任何医务人员必须认真规范书写医疗文书,服从医务科的安排,进行及时病历补记和重要内容核实工作。二、护理15、?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到不漏做皮试、不输错液、不漏做治疗、不打错针、不发错药;主班处理完医嘱后,两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每日保证班班核对医嘱,如核对有误,核对人员必须及时与主管医师或当班医师核实更正。护士长每周必须核查二次。16、?输液中心输液时必须注重滴数并密切观察药物不良反应,发现异常,及时通知门诊内科当班医师,并配合处理,在医师未到达之前做好必要的救治准备(如:停用过敏药物换成空盐水或糖水,保持静脉通道通畅、吸氧、监护等)。不良反应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向经治医师反馈信息。17、?病区对术后无陪护、老年患者及易造成坠床的因素要有预见性和防范措施。18、?各种重要标本(尿液、胸水、腹水、切除组织标本等)要妥善保管并及时送检且需要双签名。19、?手术室护士术前、术中、术后认真核对各种器械及物品,和病人身份,及时填写核对的相关表格。20、?抢救病人的口头医嘱必须经医护双方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抢救完毕,将所用的药品空瓶两人核对后另外保存,待医患双方无异议后方可弃去,6小时内按规定做好各种抢救记录。21、?在执行医嘱过程中,发现药量过大、有配伍禁忌、之前有不良反应、该做皮试而未做等问题时,有权暂停执行并及时与经治医师联系,情况严重者立即报告护理部和医务科。22、?发生护理不良事件时,按《和万家医院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要求当天口头汇报到护理部,重大不良事件要口头上报医务科,24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23、?输液中心皮试阳性者必须当即维护入网络信息系统,按流程通知经治医师。24、?输液中心必须坚持患者身份核查,坚持输液单背面签名确认制度。25、?输注不同类型的药剂在调换药剂时,根据配伍禁忌与药品说明,该冲管的必须按要求严格冲管。26、?发现超大剂量、三联以上联合使用抗菌素者,须提醒经治医师,经治医师不重视提醒,必须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调查审核其用药的合理性。27、?定期检查,及时补充,保障急救药品和器械完好。三、?产科门诊28、?根据我院现有条件,对入院分娩的孕妇进行严格筛查,凡重度先兆子痫、中央型前置胎盘、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多胎、足月但胎儿低体重、在个体诊所已作处理的原则上做好解释工作,动员其转上级医院。29、已作过两次剖宫产或一次剖宫产距本次妊娠间隔时间不足一年的疤痕子宫者,建议到省级三甲医院就诊。30、已有宫缩或已破水的孕妇,在门诊做完必要的检查项目后,立即收入住院,检查中需有医务人员培同。31、产前门诊医师严禁对胎儿性别作出任何猜测或暗示。四、?产科32、?产科医师必须认真评估分娩方式,需要作剖宫产的,必须动员孕妇签字同意接受剖宫产手术,凡不接受医师告知,拒不接受手术的孕妇,建议转院。33、电话咨询中心、妇产科住院部在夜晚接到孕妇电话时,要认真查明要求来院分娩孕妇的情况,如果已在个体诊所进行了处理或已在其他医院就诊,动员其转三级医院分娩。34、要重视新生儿的观察和诊疗工作,在新生儿急救期间,当班儿科医师、产科主任、主管医师为主要抢救责任人,其有权根据病情通知其他科室参与急救,凡接通知未及时到急救现场的,医院要追究相关科室责任。35、凡母亲是O血型的,分娩后一定要采集新生儿血液查新生儿血型,母子血型不合,要警惕新生儿ABO溶血,请及时与新生儿家长沟通。36、产妇分娩后坚持在产房观察两小时,送回病房时助产士与病房护士要做好交接班。37、每份产科病历必须有《胎盘处置委托书》,由产房助产士在分娩后征求产妇是自行处置还是由医院代为处置的意见,产妇必须签全名确认。产妇同意胎盘交由医院代为处置的,一律按医疗垃圾处理,产房建立专用台帐,交接必须有相关交接人的签字。38、任何人不得到产房索要胎盘,产房工作人员不得将胎盘交予索要胎盘的人,一经发现胎盘外流,医院要追究索要和给予胎盘的相关人员的责任。39、?妇产科医护人员和产房助产士、手术室要加强孕产妇产前、产中、产后的风险控制,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和三级医师负责制。五、?人工流产40、凡疤宫疤痕处妊娠者,建议到三甲综合医院诊治。41、凡稽留流产、胚胎发育停止、葡萄胎等,一律收住院,由住院部全权处理。42、凡宫内孕11周(含11周)以下者,若需人工终止妊娠,由门诊医师安排服药,翌日转到人流室清宫或钳刮术处理,术后无异常方可离院,若发生出血多等异常情况,可酌情安排术后留观。43、凡宫内孕11周以上者,一律收住院,由住院部全权处理。44、人流手术时机的选择,原则上以B超提示5周以上、宫内见卵黄囊为宜,最好可见心管搏动。45、?对于高危人流要格外重视,人流室医生必须告知科主任或上级医师,根据科主任或上级医师的意见进行处理。高危人流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①年龄<18岁,或>40岁以上;②人流术后半年内;③子宫发育畸型(双角、单角、纵隔子宫);④子宫位置异常(过度倾、屈的子宫);⑤疤痕子宫;⑥剖宫产术后1年以内;⑦子宫肌瘤合并妊娠;⑧孕囊小于0.8CM以下;⑨宫角妊娠;⑩哺乳期子宫;⑾血象偏高者或心电图异常;⑿全身有慢性疾病。46、术前谈话必须充分,并记录在门诊病历本上,且须患者签字。人流室再次填写手术同意书并要求受术者签字。47、?术后必须常规进行绒毛观测,将吸出组织过滤,检查绒毛组织,估计重量,对刮出物如有可疑,立即电话通知B超医生现场监测并送病理检查。48、B超监测:专人负责所有人流病人的监测最妥,若目前条件不具备,至少要保障特殊人流病人的监测,B超室必须密切配合。49、人流术后7~10天内须复查B超,发现问题B超医生应及时与经治医师沟通,由经治医师负责处理。50、人流术后要结合是否阴道流血、HCG值、B超报告等综合评判是否需要二次清宫。六、?妇科门诊、妇科治疗室51、?门诊病历、处方、B超申请单等医疗文书必须由医师亲自书写,不得由医助代写。52、?询问病史要详细,对未婚者尤其要询问清楚是否有性生活史,并记录在病历既往史中,若须妇检需征得患者同意。53、?未婚无性生活史者一律禁止经阴道检查(妇检、阴式B超等)未婚有性生活史者,在征得患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行经阴道检查。54、?门诊医师接诊病人时对适宜妇检的病人必须亲自妇检,并如实记录,不能完全依靠机检,成为临机医生。55、?育龄期妇女在做诊疗前须做妊娠排查(如尿HCG、血β-HCG、B超等),均为阴性方可处置,处置前仍需就早孕问题与患者充分沟通,在门诊病历“治疗与处理”栏加盖“育龄期妇女诊疗告知”章,患者同意签名后方可进行诊疗。?育龄期妇女诊疗告知鉴于目前医学检测方法及水平的局限,早孕初期任何检测很难完全排除怀孕可能,现因病情需要治疗,在此期间若发现怀孕,同意人工终止妊娠,费用患者方自理。患者同意签字:日期:?年?月?日?时?分

附:

56、?对早孕合并严重阴道炎、宫颈炎必须药物治疗和/或物理治疗者,要告知患者诸如相关治疗后的机体反应、是否会对孕妇及胎儿产生不良影响、有没有可能致胎畸、流产等敏感事项,取得患者同意并签名后方能给予相关治疗。57、?人工流产、钳刮、引产等计划生育手术与宫颈手术(如BBT电凝、LEEP刀、取病理活检等)宜分期施行。58、?宫外孕已发生破裂者,立即收住院部处理,禁止在门诊做物理治疗,以免延误救治时机。59、针对不同人群(如未婚有性生活史、已婚未育有生育需求、更年期妇女、绝经后妇女等)选择不同手术方案,未婚、已婚未育者慎重施行Leep刀、BBT电凝等手术,严格掌控医疗风险。60、宫颈疾病术前必须做妇科常规检查,如白带常规、阴道镜、液基(TCT)细胞学检查、HPV检查等。宫颈病变明显者,可不做TCT,直接取活检。61、常规宫颈手术的时机选择:通常选择在月经干净后3-7天施行;超过此时间段,需根据月经预期情况估算,争取能预有14天左右的康复期。或在人工调经并在充分沟通告知的情况下施行相关手术。对已绝经的妇女则无时间限制。62、特殊情况下的宫颈手术时机选择:产妇、大月份引产在分娩3个月后;人工流产、钳刮、小月份引产等计划生育手术需与手术间隔1个月以后;诊刮、宫腔操作等亦需间隔1个月以后再择机施行。63、妇科炎症严重者应进行抗炎治疗3~7天左右,待炎症有所控制,宫颈炎性创面收敛,边界清楚后再行手术。64、射频消融术(BBT)应改为宫颈电凝术,且遵行宁浅勿深原则。65、阴道冲洗一律改为阴道擦洗。66、手术对象及适应症的把握:望临床医师严格按照相关疾病的诊疗常规进行诊疗,不要因为与手术对象(不同年龄段、不同需求者)的沟通不到位及手术指征放得太宽而引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67、所有经阴道的手术要做好阴道术前准备,阴道清洁度须控制在II度以内。68、?宫颈脱落液基细胞学检查标本取样须由经治医师亲自采集。69、检验科报告描述要规范准确,高度怀疑癌变者,必须提示临床医师进一步做病检。七、不孕不育门诊70、?对于不孕不育相关的手术要严格把握手术指征,对该手术与不孕不育间的关系要向患者详细阐述,相关敏感问题要详细记录于病历本中,并有患者的知晓签字。71、?既往病史中要重点询问手术史、有无结核病史等。72、?通水治疗中慎用糜蛋白酶等易发生严重过敏反应的药物。73、?若在通水治疗中发生过敏等不良反应,立即通知经治医师处理。若为过敏性休克,就地抢救。八、检验科室74、?检验科要熟练掌握操作,做好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如实准确出具室内质控报告,妥善保管室间质评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75、?对于急诊手术、危重病人的检验报告要在30分钟内发出,对择期手术病人术前检验报告要在每天下午4时前送到科室,以便科室安排次日手术。76、?对检验“危急值”必须立即电话通知相关科室,随后立即出具书面报告,即刻送往相关科室。“危急值”处置情况要及时记入登记本,报告单交接要签字。77、?对电解质检测仪等仪器检测前需预热的,按要求预热15分钟再做检查。78、?对临床表示质疑的检测结果,要及时认真按操作规程复查,且对采集的标本是否达标要进行审核。79、?血型鉴定时,血清标本从冰箱合子里取出时要按要求复温5分钟再做,以免定型错误。80、?临床用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及操作。用血申请、血站拿血、输血等严格按照医院《临床用血流程》执行。九、B超室81、?对于未婚者,要再次确认是否有性生活史,严禁对处女施行阴式B超检查。82、?B超医师在检查中,手法要规范,检查要仔细,同时要善于询问病史,查阅检验及其他影像资料,紧密结合临床,努力提高B超诊断水平。83、?对于领导批示免费的病人和非例行复查的病人等要高度重视,认真查阅以往本院资料和患者自己提供的其他医院检查资料,仔细检查,谨慎诊断。有疑问者在出具报告前要及时与经治医师电话联系。84、?B超排班要保证每班有一个骨干医师在班,严把B超检查和报告质量。85、?希望B超医师加强临床医学基本理论学习,利用休息时间,多到手术室看手术,认真熟悉解剖。工作中要充分利用专家教授在场的机会,多请教。86、?B超诊断要使用影像学诊断,尽量不使用临床诊断。87、?B超室继续坚持住院病人随访,做好误诊、漏诊病例登记,并适时组织讨论分析会。88、?B超室对宫内孕及宫外孕的判断要力求准确,一时难以下结论的,要向病人说明,建议复查。89、?对于盆腔积液在1CM以下的不予报告,在1CM以上的方发“盆腔积液”的报告。90、?严禁利用B超行胎儿性别签定。十、药房91、?严格审核处方,重点审核配伍、浓度、剂量、书写等,对于不合格处方要及时跟当事医生指出,每月汇总后,专科医师不合格处方交经营部处理,其他科交医务科处理。92、?对于临床急需而医院暂无的药品,必须启动绿色通道,立即购买。93、?每季度进行一次处方点评,进行抗菌素使用强度和抗菌素用?量排序的统计,按规定上报。94、?严密观察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做好登记上报工作,并及时与物流联系,及时更换那些不良反应多的药品。95、?毒麻精神药品与高危药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制度。十一、放射科96、?必须配备急救箱,安排专人管理,接受护理部的常规检查。97、?危重症病人在放射检查中发生病情恶化时,或在放射造影过程中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应立即起动相关应急预案(《放射科危重病人抢救预案》、《放射科药物药物过敏应急预案》)。十四、麻醉科98、?要认真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和请示汇报制度,要放手、放心,但不能放眼,低职称人员进行操作,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必须现场观察指导。99、?凡实施静脉麻醉的科室,必须配备抢救设备。100、危急重症患者的麻醉操作,一旦操作失败,不能长时间的重复操作,当事人要及时汇报请示,不请示不汇报者,上级医师、科主任有权、有责任让当事人停止操作,改由高年资医师或科主任操作,一切以病人安全为重。101、?麻醉前评估、麻醉中密切观察、麻醉后访视(第一天),必须严格执行,要如实、及时、准确的填好麻醉记录单,记录好术中用药。助理医师资格的麻醉人员填写的麻醉单,科主任必须认真审检后签字,不合格的麻醉单,一律由实施麻醉的人员重新填写。102、?会同手术医师、手术室护士,认真核实患者身份与手术部位,如实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103、?规范麻醉晨间交班,建立麻醉交班记录本。十五、住院部104、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通知单科主任要审核签字,监督落实。105、对中等以上手术必须术前讨论,评估风险。106、重大手术、致残手术、特殊手术、新开展的手术、新技术的应用等重要术前讨论必须有相关专业专家参加,涉及多学科时由医务科组织讨论,统一意见后书面上报医务科审批。107、对伴有其它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肺部疾病等,必须请内科会诊,及时评估风险。108、在诊过程中,发生重大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向医务科报告或直接向业务院长汇报。109、所有医疗文书尤其是护理记录等分开填写的文书必须及时汇总,归入病历,确保病历的完整性。110、对于抢救病人、有医疗纠纷倾向的病人等务必重视医疗文书的书写与保管,科主任务必督导完成,并及时审核。昆明和万家妇产医院二0一四年三月六日

篇5:某医药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医药仓库是储存医药商品、物资的重要场所。其基本任务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储存多,进出快、保管好、费用省、损耗少,为促进医药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服务。为加强仓库管理、保管养护好医药商品和物资,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医药工商企业所属的各种仓库(以下简称仓库)。

第三条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必须加强对仓库的领导,健全仓库机构,搞好仓库建设,加强仓库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关心职工生活。仓库要配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新招收的职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四条仓库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执行国家政策和法令。要依照客观经济规律,积极实行经营责任制。

第五条仓库要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仓库主任对?本库的工作和财产负责;货区小组负责人对本区的工作和财产负责;保管员对所管区域的商品、物资和财产负责;警卫、消防、验收、养护、堆码、分装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岗位责任对本职工作负责。

第六条仓库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县(或相当县)以上仓库要开展创“四好仓库”竞赛活动。

第七条仓库要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组织并鼓励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活动。逐步实现仓库管理现代化,养护科学化。仓库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

第八条仓库职工要树立主人翁思想,工作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商品、物资入库、出库

第九条仓库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商品、物资出入?库的验收复核制度、作业程序和工作质量标准。大、中型仓库要设置验收组,小型仓库设专(兼)职验收员。要严格验收复核。假药、劣药或质量有严重问题的商品、物资不得入库、出库,严防流入市场或进入生产厂,车间。

第十条仓库要根据业务部门提报的月、季、年度商品、物资进出库计划,编?制储存计划。大宗商品、物资进出库。业务部门应事先通知仓库;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新品种入库。应要求业务部门提供其性质和保管要求。进口商品,物资入库应要求业务部门(或委托单位)将合同副本和检验报告单送交仓库。

第十一条商品、物资入库要把好验收关。仓库依据入库凭证对商品、物资的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感观验收。具体项目、标准、比例、方法、时间等内容和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

经过验收的商品、物资,验收人员要在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做好记录;对拆件验收的商品、物资要在外包装上加注验收标记。

仓库在验收中发现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外地到货、发现商品、物资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等与入库凭证不符,或包装破损、雨淋水湿、以及被盗、破碎等问题,由运输人员做出记录,仓库暂行接收,及时采取挽救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处理。发现商品、物资质量有问题暂不入库,会同质检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本地产品,发现数量与入库凭证不符,按实际数量在凭证上注明签收;如质量?、品名、规格、等级或包装等不符合规定。仓库有权拒绝收货。

第十二条商品、物资出库,必须有正式凭证。仓库要认真审查出库凭证。在?有效期内发货。凭证如有问题,必须经原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盖章后方为有效。对“白条”及手续不符的,仓库应拒绝发货。

对救灾、抢险、抢救危急病人等特殊情况,仓库应按企业规定的有关制度或应急措施。及时发货,不得延误;事后必须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商品、物资出库要把好复核关。仓库必须按凭证所列项目,逐项复核出库的商品、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并向提货人或运输人员办清交接发货人必须注销提货凭证。并开具出门证。

商品、物资出库,必须严格按照先进先出,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办理;特殊商品、物资出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由仓库分装、改装、换装的商品、物资,以及零货拼箱,包装要整洁,箱外加注标记,箱内放置装箱单;进口商品、物资出库,要加注中文标记。

仓库接到查询要及时答复,认真处理。

第三章商品、物资储存

第十四条商品、物资要实行分区、分类管理。特殊商品、物资如贵细、毒品、危险品和麻醉药品等,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专库(柜)储存,指定专人保管。严禁将其相互混存或与一般货物混存;对于性质互相抵触。互相串味,以及养护、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物资,必须分开存放。效期商品、物资储存。必须有特殊标志。

第十五条仓库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仓容。要留有适当的墙距、垛距、顶距、灯距、底距,并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要爱护商品、物资、堆码、装卸要遵守操作规程,实行文明作业。

第十六条仓库必须设保管帐(卡)。正确记载商品、物资进、出、存动态。

坚持货位编号、层批标量、动碰复核、日记月清、月对季盘等方法。保证帐(卡)、货相符。

帐簿及有关凭证必须按财会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七条仓库要通过商品、物资进、出、存等活动,随时了解有无冷背积压、不配套、近期失效、盲目进货,仓库存货而门市脱销等问题,积极向业务部门反映情况,以利改进工作。

仓库要建立催调制度,对于存放期过长的商品、物资要催请业务部门及时处理;催调不动的,仓库应向企业领导反映。请求督促处理。已经报废的商品、物资,仓库要将其分开存放并催请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不得长期占用仓库。

第十八条仓库不得动用储存的商品、物资;不准个人动用包装物料和其他财物;不准在存货区放置个人物品。

第四章商品物资养护

第十九条仓库要建立健全养护组织。配备必要的养护设备仪器,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努力改善仓储条件。

大中型仓库要设养护组,其他仓库要设专(兼)职养护员,负责本库商品、物资养护工作,总结、推广养护经验,针对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仓库要维护商品、物资的质量。根据商品、物资性质、仓储条件和气候变化,安排适宜的储存场所。堆码要有利于养护。要加强温湿度管理,正确采用通风、密封、吸潮、降温等养护方法和措施。切实保证医药商品、物资的疗效和使用价值。

仓库要搞好库房、货场和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

药品、原料和精密医疗器械等。不得露天存放,其他商品、物资也要尽量减少露天存放现象。

第二十一条仓库要监督商品、物资的质量。对经过验收入库的商品、物资,要配合质检部门定期进行循环质量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有效期的商品、物资,要建立登记和催调制度,认真实施。

第二十二条仓库要建立商品、物资养护档案。配合质检部门做好质量信息反馈,协助业务部门把好进货关。

第五章仓库核算和定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仓库要根据本单位的条件,实行独立核算。半独立核算和简易核算。并配备相应的财会核算人员。核算的项目、内容、方法按财会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仓库必须加强财产管理。仓库的建筑物、机具、苫垫和包装物料等各项财产。要设置帐册,设立使用和维修责任制度,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第二十五条仓库要实行定额管理。大中型仓库定额的主要项目:

一、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

二、收发货差错率(万分)。

三、帐货相符率(%)。

四、平均保管损失(元/万元)。

五、平均保管费用(元/吨)。

六、人均工作量(吨/人)。

小型仓库定额的主要项目为上述的一至五项。

第二十六条各项定额指标,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先进合理的原则进行制订。经企业领导批准后,落实到班组和岗位。

六项定额计算方法,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仓库安全

第二十七条企业和仓库必须有领导干部主管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经常开展活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商品物资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八条仓库要制订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生产作业的操作规程。经常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使职工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政治责任心。严格照章办事,杜绝违章作业。掌握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仓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仓库的防火工作要实行分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按区、按级指定的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对本责任区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仓库的存货区要和办公室、生活区、汽车库、油库等严格分开。不得紧靠库房、货场收购和销售商品,规模很小的基层仓库也要根据具体条件尽量分开,以保安全。

新建、扩建、改建仓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办理,面积过大的库房要设防火墙。

第三十条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水源。

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存货区;存货区禁止吸烟、用火、临时性特殊用火必须经企业领导批准,并备好消防器材,派人现场监护。机动车辆进入存货区要加戴防火“安全帽”。

仓库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老旧电线要及时更新,库房照明线和路灯线须分别设置。每次作业完毕要将库房、货场的电源切断。

仓库的消防用水要经常备足,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第三十一条仓库必须根据建筑规模和储存商品、物资的性质,配置消防设备,做到数量充足、合理摆布、专人管理、经常有效、严禁挪作它用。大中型仓库和雷区仓库要安装避雷设备。仓库消防通道要保持经常畅通。

第三十二条仓库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后要对本人负责区检查一次;货区负责人、仓库主任、企业领导要定期检查。遇有灾害性天气或有特殊情况,仓库工作人员要及时检查,加强防范。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时期和重大节日前都要组织力量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

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做好记录,责成有关单位或人员限期解决;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

第三十三条仓库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必须按照规定迅速上报。企业和仓库领导要抓紧对事故的清查处理。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企业和仓库对正确执行政策,认真贯彻本规则,积极促进医药生产和流通,做出显著成绩的仓库、班组或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则。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要督促、检查所属仓库执行本规则,并可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仓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备注

1.第九、十九、二十五条中的“大中型仓库”,是指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仓库,不足此数的为小型仓库。

2.第三十三条损失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损失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商品物资被盗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各种事故,在向当地主管部门汇报的同时,必须报国家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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