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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件调查制度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1.目的

为对发生的安全事件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发生不安全情况的规律,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即墨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安全事件认定工作。

3.职责

3.1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事件调查的领导工作;负责一般性责任事故及以上的安全事件认定结果的审核工作。

3.2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安环部”)为全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异常、障碍、一般性设备事故等安全事件认定结果的审核工作;负责安全事件的统计、上报及考核工作。

3.3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内异常、障碍、一般性设备事故等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定性并负责上报安环部。

4.管理程序

4.1安全事件汇报

4.1.1安全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事件发生部门参照《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相关规定,判定安全事件为异常及以上或无法确定时,应在12小时内汇报安环部。安环部应根据事件情况及时汇报分管领导。

4.1.2事件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值班人员以及现场情况;

b)?事件的简要经过;

c)?事件造成的影响;

d)?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4.2安全事件调查分析

4.2.1安全事件调查遵循“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即:

a)?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b)?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c)?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d)?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2.2安全事件发生后,在不影响运行操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完整地保护现场,直到调查工作结束。

4.2.3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须明确下列项目

a)?安全事件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b)?安全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处理情况。

c)?安全事件发生(扩大)的原因。

d)?仪表、自动保护、调整装置、记录、动作情况。

e)?设备损坏情况。

f)?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g)?企业管理和技术培训方面的问题。

h)?检修、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等方面问题。

i)?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安全事件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以及扩

大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并应定各级领导人员在安全事件中的过失及应负责任。报告中明确各级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2.4调查时除查看现场、询问值班人员和研究值班人员提供的原始书面报告外,还应根据需要查阅各类记录,以及做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工作。

4.2.5安全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部门应在三日内组织当值(班)人员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安环部。

对于发生的人身重伤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厂长组织安委会相关人员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环部负责填写。

对一般责任事故、严重人身未遂事故由厂长责成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也亲自主持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环部负责填写。

对于发生的异常、障碍和一般设备事故,由责任单位、部门组织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安环部。

4.2.6安环部在责任部门内部分析会后,认为安全事件判定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不再组织调查分析。

4.2.7安环部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认为事件调查不清楚,责任不明确的,应在三日内进一步组织调查分析,并重新认定。

4.2.8安全事件如与制造、设计、基建安装等单位有关时,应由安环部根据严重程度和必要性决定是否邀请其派人参加调查。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4.3安全事件(事故、障碍、异常)的认定

4.3.1安全事件调查完备后,七日内由安环部汇总整理形成事故定性报告,报厂安委会审核通过。

事故定性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a)?事故处理经过;

b)?调查分析;

c)?事故定性;

d)?防范措施。

4.3.2安全事件的认定依据《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4.3.3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规程制度不健全;

c)?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d)?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f)?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违章指挥。

4.4安全事件考核

4.4.1对安全事件考核依照《安全监察考核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4.4.2安环部负责每月3日前将上月度安全事件考核情况上报企管部。

4.5安全事件档案管理

4.5.1事故定性报告经厂安委会审核后,通过《安全简报》发至各部门,档案室存档一份。各单位应组织学习,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障碍或异常的发生。

4.5.2各部室、分公司(科室)、班组应建立安全记录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5.相关记录

5.1《事故报告单》?JMRD/R-QP-06-01

6.附件

《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附件:?《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1.目的

为明确安全事件性质,便于安全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即墨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事故、障碍、异常的界定。

对仅因设备自身因素,即非人为责任,所造成的事故、障碍及异常界定为设备事件。

凡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可参考相关案例处理或作个案处理,并作为今后对同类情况进行认定的依据。

因外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不安全情况不列入本标准。

3安全事件(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3.1电力、热力生产事故的界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热力生产事故。

3.1.1本单位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3.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2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3.1.1.3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3.1.1.4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造成的伤亡。

3.1.1.5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培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热力生产过程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而导致的上述人员伤亡。

3.1.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分公司),承包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热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单位”和“非(本)单位”人员的伤亡。

3.1.1.9职工从事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效能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3.1.1.10凡非本单位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3.1.2设备非计划停运

3.1.2.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6.3KV及以上母线和输电线路、400V及以上重要配电线路、供汽主管线、供热水主管线的非计划停运。

3.1.2.2主要发电供热设备的检修超过了计划时间(经厂事先批准延期的除外)。

3.1.2.3备用的主要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6.3KV及以上配电线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不能按紧急命令时间启动并一次正常投运。

(2)因备用设备不能正常启动运行而使机、炉停运。

3.1.2.4热电厂、各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异常运行设备、管网对全部用户造成全部停送电停送汽停供热,不论时间长短。

3.1.2.5热水网管径DN500以上管网异常停运,8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3.1.3经济损失

3.1.3.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供热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者。

3.1.3.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者。

3.1.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3.1.3.4仪器、仪表、车辆、大型或精密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3.1.3.5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事件,使供热不达标被迫一次性退费,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3.1.3.6因维护不当,蒸汽、热水漏至用户家中,直接经济赔偿1万元及以上者。

3.1.3.7因供热质量被新闻媒体曝光,当月超过3次及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1.4其他

3.1.4.110KV及以上配电设施严重损坏。

3.1.4.210KV及以上导线断线。

3.1.4.350KW以上电机及其配套风机、水泵等损坏报废。

3.1.4.4给水、炉水质量其中任一项不合格,且在8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3.1.4.5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

3.1.4.6主要的发供电、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3.1.4.7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破、爆炸。

3.1.4.8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阀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达到或超过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3.1.4.9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3.1.4.10?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生产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预热器)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

3.1.4.11汽轮机大轴弯曲量超标,需要进行检修处理。

3.1.4.12汽轮机叶片折断。

3.1.4.13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线圈或铁芯。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3.1.4.14蒸汽汽网管径DN300以上管线、热水网管径DN500以上管网发生大量腐蚀损坏,需要更换该段管子总重量10%以上。

3.1.5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统计。

3.1.5.1热电厂、热源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3.1.5.2一条线路或设备由于同一原因在一个运行班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一次事故。

3.1.5.3由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地震等原因,发生线路、多台设备跳闸、停运,可统计一次事故。

3.1.5.4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热电厂、热源厂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停电时,定为一次事故。

3.1.5.5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3.1.5.6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可以定为事故。

3.1.6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3.1.6.1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

3.1.6.1.1死亡事故一次达10人及以上。

3.1.6.1.2电力、(热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者。

3.1.6.2重大事故

3.1.6.2.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3-9人。

3.1.6.2.2一次事故使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停电。

3.1.6.2.3发、供电、供热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

3.1.6.3一般事故

3.1.6.3.1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3.2障碍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而未构成事故的为障碍。

3.2.1设备异常运行,降低了出力;重要辅助发供电、供热设备被迫停运。

3.2.1.1热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10%,超过30分钟;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一台机组出力下降至零。

3.2.1.2?35T/H及以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供汽主管线、供热水主管线的异常运行,引起供汽量减少1/2以上,时间超过2小时;采暖供热面积减少1/2以上,时间超过8小时。

3.2.1.3蒸汽支管网DN100以上管线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

3.2.1.4热水支管网DN200以上至DN500以下管网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

3.2.1.5热水支管网DN500以上管网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

3.2.1.6热源厂、主管网异常运行,造成蒸汽用户供汽压力、供汽温度不达标准超出5小时,供暖温度不达标准超出8小时。

3.2.1.7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未造成主机出力降低,但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2.1.8磨煤机满煤,恢复时间超过4小时。

3.2.1.9输煤设备煤吊、灰吊、碎煤机、给煤机发生损坏,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2.1.10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

3.2.1.11消弧线圈、电抗器发生故障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

3.2.1.12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3.2.1.13运行设备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主要电气或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8小时以上。

3.2.1.14化学净水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供水或虽未影响供水但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2.1.15给水、凝结水、炉水质量其中任一项不合格,在6小时内未恢复。

3.2.1.16启动过程中(未并网前),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或操作不当,造成被迫停机重开者。

3.2.2经济损失符合下列之一者

3.2.2.1因故障造成发电、热力设备(含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损坏,修复费用5000元以上者。

3.2.2.2输煤皮带破裂长度超过10米。

3.2.2.3跑油、跑碱、跑树脂等造成损失价值超过3000元者。

3.2.2.4仪器、仪表、车辆、大型或精密机床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000元者。

3.2.2.5明火禁区起火、发电机组油系统起火、电缆沟或控制电缆屋起火,其它生产场所起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者。

3.2.2.6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使供热不达标被迫一次性退费,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3.2.2.7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至用户家中,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3.2.2.8因供热质量导致蒸汽、热水漏至用户家中被新闻媒体曝光当月达到2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2.3热力设备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3.2.3.1锅炉水位、汽压、汽温高于或低于规定允许值,给水压力、汽轮机真空、除氧器水位低于规定允许值。

3.2.3.2排烟温度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3.2.3.3锅炉灭火、放炮、电除尘停用不超过8小时。

3.2.3.4制粉系统爆炸。

3.2.3.5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

3.2.3.6发电机组漏油,造成油箱油位低于允许最低油位,汽水进入油系统,汽轮机、变压器、磨煤机等主要设备油质严重恶化超标。

3.2.4设备保护和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3.2.4.1汽轮机保安器拒动或误动。

3.2.4.2锅炉安全阀拒动。

3.2.5设备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3.2.5.10.4千伏以上电力系统带地线合闸、带电挂地线没造成系统事故。

3.2.5.20.4千伏以上电缆线路发生单相接地或损坏。

3.2.5.3发电机空冷器断水温度超过极限,或轴承油温超过极限。

3.2.5.4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极限。

3.2.5.5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油位指示以下一周仍未消除。

3.2.5.650千瓦及以下、20千瓦及以上电机损坏。

3.2.5.7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

3.2.5.8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主要自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3.2.5.9设备具备检修条件,在规定时间没完成;或者没在检修工作票时间内完成,并未办理延期手续。

3.2.5.10向停用检修设备误送电、误送汽、误送水。

3.2.5.11锅炉等承压部件及管道、水质试验时,试验压力超过规定压力。

3.2.5.12发电机、主变压器绝缘试验电压超过试验电压20%以上者。

3.2.5.13在检修中发现重大缺陷如汽机叶片断落、锅炉严重腐蚀、发电机、变压器绝缘损坏。

3.2.5.14运行、备用、检修中设备被淹、被冻情节严重者。

3.3未构成障碍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认为异常。

3.3.1热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10%,时间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

3.3.2?35T/H及以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供汽主管线、供热水主管线的异常运行,引起供汽量减少1/4以上1/2以下,时间超过2小时;采暖供热面积减少1/4以上1/2以下,时间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

3.3.3蒸汽支管网DN100以上管线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

3.3.4热水支管网DN200以上至DN500以下管网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

3.3.5热水支管网DN500以上管网停运,时间超过2小时。

3.3.6工作中发生错误命令或任务交待不清,在执行中发现而未造成影响者。

3.3.7设备未隔绝而开始工作或安全措施不完善允许开始工作。

3.3.8操作票写错,有可能导致障碍在操作中出现。

3.3.9由于人员过失造成仪器仪表、工器具机床检修,未达到质量标准,或损坏零部件造成返工,修复价值在2000元以上4000以下;机动车辆发生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3.3.10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致使供热不达标被迫退费,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5000元的。

3.3.11因维护不当,造成漏汽、漏水至用户家中,直接损失赔偿价值2000元以上的。

3.3.12因供热质量导致蒸汽、热水漏至用户家中当月被新闻媒体曝光1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3.3.135KW及以上20KW以下带动主要设备的电动机或其它性质重要的电动机绝缘损坏。

3.3.14由于人员过失使主辅助设备轴承温度超过规定值。

3.3.15由于人员过失,在生产中造成电气设备受雨或水浸湿,需停用烘烤者。

3.3.16机组在启动过程中(未并网前)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或操作不当,造成被迫停机重开,不超过检修工期者。

3.3.17由于人员过失,使主要辅机设备的检修超过检修期限。

3.3.18检修工作中,部件装错拆错、漏装、漏拆,以及在检修和试验中,被他人发现,而得到及时纠正者。

3.3.19主要附助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了故障或损失,虽未影响电、热负荷,但需要停用处理超过12小时。

3.3.20机、炉、热工保护故障,停用超过八小时。

3.3.21运行、备用、检修中的设备被冻.被淹,使生产受到影响者。

3.3.22主要仪表故障失灵,停用超过8小时。

3.3.23操作中跑错位置,已经进行操作有后果但构不成障碍者,或被别人发现及时制止者。

3.3.24在生产区域内(不包括禁火区)发生一般火警立即扑灭者。

3.3.25应投入的联锁误断开。

3.3.26锅炉水位变动范围超过规程规定值者。

3.3.27主汽温度升高或降低范围超过规程规定值者。

3.3.28锅炉主蒸汽压力升高至额定值的5%。

3.3.29锅炉安全阀误动作。

3.3.30锅炉定排超过2小时。

3.3.31汽机油箱油位降至最低允许油位。

3.3.32加错油种而未造成不良后果者,汽机油中带水,油质变化不太严重,未达到障碍规定者。

3.3.33各种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定期工作中发生操作错误,未造成影响。

3.3.34加热器满水,尚未造成恶果。

3.3.35正常运行中除氧器满水或水位波动范围超过规程规定值者。

3.3.36发电机、变压器在运行中温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允许温度。

3.3.37主要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保护装置在运行中发生了故障,使保护失去作用,构不成障碍者。

3.3.38直流系统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

3.3.39熔丝保险压错,未造成恶果者。

3.3.4010KV及以上系统发生接地(厂内系统)超过2小时。

3.3.41行政电话停用1小时,调度电话停用超过30分钟。

3.3.42误停发电机冷却装置构不成障碍者。

3.3.43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

3.3.44事故照明装置损坏,4小时不能修复备用。

3.3.45损坏10KV套管而需调换者。

3.3.46停送电时二次回路遗漏操作项目,影响保护掉闸。

3.3.47操作或处理直流接地,忘将直流电源送上使直流电源消失,被他班发现或未造成后果者。

3.3.48400V设备操作或处理时,造成短路接地,引起开关跳闸。

3.3.49更换电刷时,造成短路接地,引起烧伤工具,整流面.刷握.电刷者。

3.3.50电气一次回路遗漏操作项目。

3.3.51化学设备发生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3.3.52给水、炉水、凝结水中任一项质量不合格,4小时内未恢复。

3.3.53各种取样装置故障,造成水汽品质无法检测,时间超过8小时。

3.3.54加药加错或试剂配错,造成全部分析返工。

3.3.55由于化验错误未及时发现汽水品质不合格。

3.3.56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跑酸.跑碱,构不成障碍者。

3.3.57送出错误的化学分析报告者。

3.3.58厂变的低压开关机构失灵,拒绝掉闸或自投不成造成威胁设备安全运行构不成障碍。

3.3.59供汽管道故障造成对非生产用户停汽者。

3.3.60电除尘堵灰1次,造成除尘不达标,4小时内不能恢复者。

篇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护员工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2、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公司、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事故调查小组机构:

组长胡兴民

副组长金高彦

成员董永梅江新民

6、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加油加气站依据《安全考核细则》,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加油加气站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篇3:事故调查倒查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及时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明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调查。

1、成立以厂长负责的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找、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及时整理、汇总整改方案。并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信息,建立事故档案。

2、事故当事人或其他员工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使调查组能真实得到调查结果,对事故作出公正、客观的处理。

二、责任倒查

1、责任倒查制度。也叫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发生事故后,按照的相反顺序对事故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并划分责任。

2、责任倒查方法和要求

(1)、发生事故后,应组织倒查小组开展倒查工作。

(2)、责任倒查小组由厂长直接领导,组成人员包括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3)、责任倒查采用多种形式,查阅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组织谈话,询问情况等。

3、责任的划分

(1)、按当事人有无过失划分,可分为重大责任、一般责任、无责任。重大责任是指当事人有故意伤害或放任行为造成的责任;一般责任是指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责任;无责任是指发生重大事故与厂无关。

(2)、按当事人在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划分,可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4、对责任人的处理

(1)、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的处理。直接责任人员有重大责任的给予留岗察看或开除处分,并调离岗位,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2)、对负有间接责任人的处理。间接责任人员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人的处理。领导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三、责任追究

1、厂长负责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送厂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班组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责任人,同时,把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3、维修厂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维修厂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4、维修厂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5、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篇4: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规范

第一条为了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事故分类。根据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和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同,将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类。(一)火灾事故。指燃烧失去控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

(四)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器、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第四条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火灾事故。按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火灾事故划分为以下三类: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2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

⑷受灾30户以上;

⑸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1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

⑷受灾15户以上;

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3、不具有上列两项情形的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受伤者因伤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伤害事故;

2、重伤事故。指造成人体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伤的伤害。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⑴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⑵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⑶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三分之一以上的;⑷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骨折),严重脑震荡;

⑸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另四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⑺脚部受伤:脚趾轧断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⑻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⑼其他伤害经医师诊断认为受伤较重,可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安全部门审定。(三)死亡事故

⑴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⑵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重伤、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⑶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

⑴一般交通事故。指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的事故;

⑵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⑶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含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含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采取施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保卫科及公司安全保卫科。

(二)重、特大事故由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三)事故发生后,属被保险对象的,负责投保事务的有关人员按保险规定上报保险公司备案。

第六条事故调查。公司安全保卫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有上级事故调查组参与调查的要积极配合调查,收集整理好有关的资料,包括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仪表记录、会议记录、事故报告书等。

第七条事故分析。事故调查结束后,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并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安全领导小组。事故分析报告包括事故种类、事故级别、发生原因、责任划分、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各类事故发生后,必须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未接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划分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下列原因由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⑴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服从管理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追究指挥人员和当事人责任;

⑵擅离职守,擅自开动他人操作的设备;擅自拆除、毁坏或不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信号、保险装置的;⑶对发现及限期整改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认真彻底,或拖廷执行安全指令的;

⑷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信号、奔跑作业、供料速度过快、超速开车、酒后作业;

⑸盲目使用不安全设备、设施,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

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施工。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指派无证人员操作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

⑵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未按规定检查设备、安全设施及作业工具;

⑶作业条件环境恶劣、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有缺陷;

⑷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贯彻执行力度不够;

⑸违反职业禁忌症的规定安排达不到岗位素质的人员上岗、劳动组合不合理、工人连续作业时间太长;⑹设计有错误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⑺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或整改不力,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由公司及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

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反映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有效处理;

⑷重大施工作业中未制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⑸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及劳动条件改善。

(六)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简明情况报告;

⑵事故现场调查记录;

⑶事故详细调查分析报告;

⑷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⑸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⑹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

⑺事故调查全体人员签名;

⑻伤亡人员诊断书;

⑼事故现场照片、录像,伤害部位图;

⑽事故现场平面图;

⑾人证材料;

⑿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⒀直接经济损失论证材料;

⒁受处分人员检查材料;

⒂事故处理结案材料;

⒃单纯轻伤、重伤事故只须具备1-8项的内容。

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篇5:伤害事故防护措施规范

1、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受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交叉作业,防止物体坠落。

防止高处有浮物或者设施不牢固,或浮物因碰或者被风吹落。

严防设施倒塌。

严禁高处作业时抛掷工具、材料。

2、车辆伤害

车辆伤害是指厂内机动车辆引起的伤害事故。

定期进行施工安全知识、交通法规等的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

驾驶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驾驶车辆时,各种证件必须齐全有效,并虚心接受交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汽车在、交叉路口司机要集中注意力,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倒车必须有专人指挥。

在不良气候条件下行车,要集中注意力,慢速行驶,安全行车。

汽车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同时要注意车辆维修保养,刹车和方向要灵敏可靠,杜绝带故障出车,不开快车,不准酒后开车,不准非驾驶员开车。

本项目如果机动车辆必须进入施工现场,应按业主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保证施工过程中机动车辆的行驶安全。

3、机械伤害

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碰撞、夹击、剪切、绞、碾、卷入、割、戳、刺入等的伤害。

提高操作者或人员的安全素质,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辨别危险和避免伤害的能力,增强避免伤害的自觉性,对危险部位进行警示和标志;

消除产生危险的原因,减少或消除接触机器的危险部位的次数,采取安全防护装置避免接近危险部位,注意个人防护,实现安全机械的本质安全。

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巡回检查;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操作或习惯性违章。

4、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吊装区域用警戒绳围住,禁止行人和车辆通行,无关人员不要在吊装工作地点的周围行走或停留。任何人不能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进入防爆区域车辆必须安装好符合安全要求的火星熄灭器。进入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进吊装作业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安全帽和必要防护用品。

参加吊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在设备本体吊装的全过程中,始终要做好现场施工人员和周围设备、管道的安全防护措施。

现场安全监护人员一旦发现周围环境异常,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停止施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切断总电源。同时,施工人员按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的指令撤离到安全区域。

吊装作业不得在下列天气情况下进行:风速每秒大于10.8m/s;雷雨天气;能见度低。

5、触电

触电是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用电设备及用电装置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安装及使用。

非电工人员严禁安装、接拆电气用电设备及用电装置。

严格对不同的环境下的安全电压进行检查。

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其它设施之间、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进行隔离防护。

在有触电危险的处所设置醒目的文字或图形标志。

设备的金属外壳采用保护接地措施。

供电系统正确采用接地系统,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区分开。

用电线路设两级漏电保护。

漏电保护装置必须定期进行检查。

6、灼烫

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性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

高温作业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远离危险区域;

正确穿戴个体防护用品,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对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等容器的日常检查,及时淘汰不合格的贮存装置;

带电作业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如穿戴好绝缘服和防弧面罩等;

强化高温危险源的辨识工作,制定可靠的作业指导书,提高从业人员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火灾

火灾是指人身伤亡的企业事故。

强化各级人员的安全防火培训教育工作,同时加大防火检查频次,坚决查处违章、违纪现象;

危险作业场所动火应办理动火证,动火时配备相应人员与足量的灭火器材,并提前组织防火演练,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根据不同的起火原因,分别采取隔离法、冷却法、窒息法等方法进行灭火;

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气等可燃性气体迅速排出,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高层建筑必须进行防火分隔,以阻止事故发生时的火势蔓延;

电气设备在安装时,应严格按照电气规程进行现场安装,对高层建筑或其他重要场所,须选用具有阻燃性能的电缆,还应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加强维修与维护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改变房屋等设施用途时,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得施工。

8、高处坠落

高处坠落是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脚手架或其他危险源设施的搭设和拆除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规范要求施工。

防止踩空、防止踩翻、防止踩穿、防止踩滑。

防止拉力失控、防止撬力失控、防止拔力失控。

高处作业系安全带、不穿易滑鞋。

提前收集气候信息,发生六级以上大风停止行走或作业,并采取躲避措施。

在工作过道、通道处设置符合要求的采光照明。

采取防止地面或工作面湿滑的措施。

禁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妨碍高处作业疾病或生理缺陷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登高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中毒和窒息

中毒和窒息是指生产过程中职业性毒物经呼吸道、皮肤和口腔进入人体而导致的急性中毒,或吸入有毒气体造成窒息性中毒,或在不通风的场所因氧气缺乏造成缺氧窒息等。

进入封闭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工作许可证;

进入封闭空间作业前必须分析掌握设备状况,做好防护工作,穿戴好防护用品

保证封闭空间与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离或有明确断点,防止其他系统中的介质进入封闭空间,严禁堵塞封闭空间通向大气的阀门;

必须保持足够通风置换,排除封闭空间内易挥发的气体、液体、固体沉积物等有毒介质,或采用其它适当介质进行清洗置换,确保各项指标在允许工作的规定范围内必须在封闭空间的控制部位悬挂安全警示牌,检测系统含氧量达到可工作状态,并在封闭空间外指定2名监护人随时保持有效联系,若有意外发生,应立即将作业人员救出;

10坍塌

坍塌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1)、预防土方坍塌的安全措施

土方开挖前要做好排水处理,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废水浸入施工现场或冲刷边坡。下大雨时,应暂停土方施工。

挖土方应从上而下逐层挖掘,两人操作间距应大于2m。严禁采用掏挖的操作方法。

本工程开挖坑(槽)沟深度超过1.5m,要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牢固护身栏杆。在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挖土时要随时注意土壁变动的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现象,要及时进行支撑或改缓放坡,并应注意支撑的稳定和边坡的变化。夜间土方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

坑(槽)沟边1.5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坑(槽)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时,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报请领导同意后方准施工。

2)、脚手架防止坍塌措施

在脚手架施工过程前必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编制脚手架施工方案,并且严格执行审批手序,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脚手架在搭设脚手架过程中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钢管、扣件。

脚手架在搭设过程中,严禁拆除下列杆件:(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2)连墙件。

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保证脚手架基础有组织排水。

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架体应保持稳固,不得与施工脚手架连接。作业平台上挂限量标牌,严禁超载。

3)、模板防止坍塌安全技术措施

基础及地下工程模板安装

应先检查基坑土壁边坡的稳定情况,发现有塌方的危险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模板作业。操作人员上、下坑、槽时,应置坡道或爬梯。坑、槽上口边缘1.5m以内不得堆土、堆物或停放机械。向坑、槽内运送模板,工人应使用溜槽或绳索,不得向下投掷,运送时应有专人指挥,上下呼应。模板支撑支在护壁上时,应在支点处加垫板,以免支撑不牢或造成护壁坍塌。采用起重机械吊运模板等材料时,被吊的模板构件和材料应捆牢,起落应听从指挥,被吊重物下方回转半径内禁止人员停留。分层分段的柱基支模,应在下层模板校正并支撑牢固后,再进行上一层模板的支搭工作。

模板

在模板施工过程中,应选用符合材质规定的材料做立柱,支撑立柱基础应牢固,下铺通长大板,严禁垫砖,严格控制模板支撑系统的沉降量。

在施工过程中,模板上应均匀堆放物料,严禁集中堆放。

拆模施工前,必须向拆模人员进行交底,拆除过程中,有专人指挥,并在下面划出作业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或通过。拆除模板一般采用长撬棍。作业人员不得站立在被拆除的模板上。已拆除的模板、拉杆、支撑等应采用边拆、边运、边码垛。拆模间隙时,应将已松动模板、拉杆、支撑等拆除或固定牢固,防止自行塌落伤人。

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应暂时停止室外的高处作业。模板上有水、木屑等杂物时应先清扫干净后再登高作业,以防高处坠落。

4)、防止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坍塌事故

施工现场模板立柱等材料堆放应整齐,高度不能超过1.5m,周围加防护栏杆。

在基础施工过程中,各种材料、堆土应距基槽边1.5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

5)、临时建筑围墙防止坍塌措施:

临时建筑围墙应采取加固措施,禁止在施工围墙墙体上方或紧靠施工围墙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施工围墙外侧应有禁止人群停留、聚集和堆砌土方、货物等的警示。

楼面、屋面堆放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数量、重量,防止超载。堆放数量较多时,应进行荷载计算,并对楼面、屋面进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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