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使用及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设计、施工(搭设、拆除)、使用、验收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悬挑式脚手架(以下简称悬挑架)是指架体结构卸荷在附着于建筑结构的刚性悬挑梁(架)上的脚手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体或装修工程的作业及其安全防护需要,每段搭设高度不得大于24m.
第三条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对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悬挑架的设计、施工、检查与验收和监督管理等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遵守其它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悬挑结构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架体部分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
第五条悬挑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施工图和设计计算书,且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施工前报送"龙岗区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专项方案备案监督.
第六条悬挑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架体与建筑物连接及支承等构造详图、荷载取值、使用要求,架体搭设、维护及拆卸等安全技术措施.悬挑架依附的建筑结构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得依附在砖混结构或石结构上.并应对所依附的结构构件进行搭设后的承载能力及变形验算,满足要求后方可实施悬挑构件及架体的搭设.
悬挑式脚手架的特殊部位处理(如阳台、转角、采光井、架体开口处等部位),必须在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详细搭设要求,绘制节点详图指导施工,并做到架体立杆底部有可靠支承点且确保不发生位移.
第七条悬挑架的支承结构应为型钢制作的悬挑梁或悬挑桁架等,不得采用钢管;其节点应螺栓联结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连接.与建筑结构的固定方式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经工程设计单位认可,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防范生产安全提出指导意见.
悬挑梁制作采用的型钢,其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固端长度应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长度,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如由不少于两道的预埋U型螺栓与压板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连接强度应经计算确定.采用钢筋焊接连接时,应采用HPB235(Φ)级钢筋.钢丝绳等柔性材料仅可以作为一种安全储备措施,不得作为悬挑结构的受力杆件,更不得参与方案中的计算.
第八条悬挑架架体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牢靠连接,连墙件应设置在与悬挑梁相对应的建筑物结构上.脚手架每两步三跨或脚手架架体立面投影面积每27㎡以内应设置一道刚性连墙件.严禁采用钢筋等柔性连墙件.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连墙件应从底部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设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其它可靠措施固定.主体结构阳角或阴角部位,两个方向均应设置连墙件.
第九条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沿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设置连续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剪刀撑水平夹角为45°-60°,将构架与悬挑梁(架)连成一体.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端部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应每隔6个立杆间距设置一道,同时该位置应设置连墙件;转角位置可设置横向斜撑作为加固.横向斜撑应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
第十条构架底部与悬挑结构应连接牢靠,不得滑动或窜动.构架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应贴近悬挑梁(架),纵向扫地杆距悬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首步架纵向水平杆步距不得大于1.5m.
第十一条架体结构在下列部位应有加固措施:
1、架体立面转角及一字形外架两端处;
2、架体与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3、其它特殊部位.
第十二条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或地面,不得传递给脚手架架体.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砼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卸料平台的搭设方案与设计计算应按本办法中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材料及制作
悬挑架构配件采用的原、辅材料材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构配件不得使用:
1、钢管、扣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的;
2、扣件无生产许可证的;
3、悬挑支撑件有裂缝、变形的;
4、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或螺栓损坏的;
5、钢管、扣件未进行防锈处理的.
第十四条搭卸前准备工作
1、搭设、拆卸作业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搭设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准确放线定位.
3、拆卸前应对拟拆卸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架体结构安全,并对影响到正在使用的脚手架进行必要的加固.
第十五条搭设
1、悬挑式脚手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搭设.悬挑支承结构安装完后,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构架搭设.
2、悬挑架高度应与施工进度同步,悬挑架构架的搭设应按现行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的要求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3、悬挑式脚手架搭设过程中,须指定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4、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总包单位对其搭设过程负有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义务.
5、同一单体工程的外脚手架不得采用不同规格的钢管搭设.
第十六条悬挑式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方案编制人员、审批人员必须参加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检查验收中如发现悬挑式脚手架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的,应立即落实整改.对检查验收的结果及整改情况,应按实记录,并由验收人员签名留档保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检查验收:
(1)单层悬挑架搭设完毕;
(2)多层悬挑架每次搭设完毕;
(3)强台风等恶劣天气后,投入使用前;
(4)停用一个月以上,重新启用前.
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使用前必须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由搭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进行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悬挑架防护
1、沿架体外围必须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顺环扣逐个与架体绑扎牢固.安装时,密目式安全立网上的每个环扣都必须穿入符合规定的纤维绳,允许使用强力及其他性能不低于标准规定的其他绳索(如钢丝绳或金属线)代替.
2、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必须铺设牢靠、严实,且应用平网及密目式安全网双层兜底.
3、在每一个作业层架体外立杆内侧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道栏杆高度为1.2m,下道栏杆高度为0.6m,挡脚板高度为0.18m.塔吊处或开口及内立杆与外墙间距大于20cm的位置应密封严实.
4、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悬挑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在架体上推车;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
3、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4、物料平台与架体相连接;
5、任意拆除架体结构件或连墙件;
6、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第十九条拆卸
1、拟拆卸悬挑架在保持原有的完好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悬挑架拆卸作业.
2、拆卸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3、拆卸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卸时应有可靠的安全作业条件与防止物料坠落措施,严禁抛掷物料.
第二十条夜间或遇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等天气,不得进行搭设与拆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悬挑架搭设、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二条悬挑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或集中堆载;架体上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在悬挑外架的施工中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按相关要求完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聘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施工前报送"龙岗区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专项方案备案监督.
2搭设过程中应分阶段组织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在悬挑外架的施工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方案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2安装中分阶段进行对旁站监督;
3对施工企业的验收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监督单位在悬挑外架的施工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方案备案进行监督;
2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3对安装及拆卸工程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年4月10日起执行.
勘误:第四条中应符合的《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改为《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篇2:脚手架安全规定范文
1、钢管脚手架连接材料应使用扣件,接头应错开,螺栓要坚固。不得使用铅丝和麻绳连接钢脚手架。
2、脚手板要铺满、绑牢、无探头板,并牢固地固定在脚手架支撑上。脚手架的任何部份均不得与模板相联。
3、脚手架要设置栏杆,敷设安全设施并应经常检查,确保操作人员和小型机械安全通行。
4、脚手架上的材料和工具要安放稳妥整齐,有坡度的脚手板,要加设防滑条。
5、悬空脚手架应用栏杆和撑木固定稳妥、牢固、牢靠、防止摆动摇晃。
6、脚手架高度在10-15m时应设置一组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为45°——60°,缆风绳的地锚应注意保护。
7、拆除脚手架时,周围应设置警戒标志或护栏,应按从上到下顺序拆除,不得上下双层作业,拆除的脚手架,板应用人工传递或吊机吊送,严禁随意抛掷。
篇3:炼油厂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厂施工作业中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Q/SY1246-2009《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厂任何金属脚手架作业活动,包括搭建、拆卸、移动、提升、改建和使用脚手架。
第三条?用钢管材料制作的脚手架有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还有各式各样的里脚手架、挂挑脚手架以及其它钢管材料脚手架等。其他材料制作的脚手架有木脚手架、铝合金快装脚手架等。
3.1脚手架: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设备和物料的平台。
3.2安全爬梯(斜道):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的供人员行走和运送材料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3.3技术负责人:熟悉脚手架标准,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取得资质,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的风险,并经过授权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职责
4.1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脚手架作业方案的审查,负责监督检查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4.2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施工作业中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办理无属地脚手架作业许可证;
4.3属地单位负责属地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办理属地脚手架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条安全管理要求
5.1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
5.2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3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5.3作业前,施工作业单位应编制脚手架作业方案,并经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批准后,办理脚手架作业许可证和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5.4施工作业单位脚手架设计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方案交底,使作业人员了解脚手架搭设作业技术要求、存在危害,确保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做好作业方案交底记录。
5.5在脚手架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设置警戒标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5.6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工地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及脚手架接地措施等执行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超出避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大型脚手架应按相关标准设避雷装置。
5.7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雨雪过后,应把架面上的积雪、积水清除掉,避免发生滑跌。大风过后,应对脚手架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
5.8脚手架作业过程中禁止高空抛物、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时,禁止中途停止作业。
5.9禁止携带物品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5.10作业中,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装备。
5.11脚手架应正确设置、使用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的架体应设置完整可靠的台面、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使用特殊防护设施时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5.12脚手板除了用做铺设脚手架外不可它用。
5.13脚手架的支撑脚应可靠、牢固,能够承载许用最大载荷。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5.14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进行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5.15脚手架管理实行绿色和红色标识,由施工作业单位根据本规定样式制作:
--绿色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红色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5.16铝合金快装脚手架必须具有质量保证:满足国家建设部技术和安全标准,生产质量标准符合ISO9001。并且应有厂商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5.17根据我厂的生产特点,严禁使用木质、竹质等材料制作的脚手架。
第四章脚手架材料要求及搭设、拆除要求
第六条脚手架材料要求
6.1脚手架材料(如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应有厂商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重复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门架和扣件等材料的形状尺寸、性能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裂缝、变形、滑丝和锈蚀的脚手架材料。
6.2在入库前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6.3门式钢管脚手架所需材料应符合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
6.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所需材料应符合JGJ130-2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要求。
6.5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所需材料应符合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
6.6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
6.7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和脚手板试验信息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七条?脚手架的搭设、拆除
7.1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工作前安全分析时应考虑但不限于:
--高处作业;
--现场存在的电力线或工艺设备;
--危险区域划分;
--作业环境;
--邻近工作人员的相互影响;
--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气候的影响。
7.2脚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动、改装作业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7.3搭设
7.3.1门式钢管脚手架严格按照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搭设施工。
7.3.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严格按照JGJ130-2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搭设施工。
7.3.3碗扣式钢管脚手架严格按照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搭设施工。
7.4拆除
7.4.1?脚手架经单位工程负责人检查验证并确认不再需要时,方可拆除。
7.4.2?拆除脚手架前,应清除脚手架上的材料、工具和杂物。
7.4.3?拆除脚手架时,应设置警戒区和警戒标志,并由专职人员负责警戒。
7.4.4门式钢管脚手架拆除严格按照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7.4.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拆除严格按照JGJ130-2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7.4.6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拆除严格按照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五章脚手架的验收及使用检查
第八条脚手架的验收
8.1脚手架搭设完毕或分段搭设完毕,应按规范要求对脚手架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8.2高度在20m及20m以下的脚手架,应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属地单位安全人员(或工程项目安全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高度大于20m的脚手架,应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属地单位安全人员(或工程项目安全人员)以及质量安全环保科人员随工程进行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
8.3门式钢管脚手架验收严格按照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8.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验收严格按照JGJ130-2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8.5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验收严格按照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8.6验收合格的脚手架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脚手架准用牌。
第九条脚手架的使用
9.1脚手架的使用者都应接受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作业规程、作业危害、安全防护措施等。
9.2脚手架的使用者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9.3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9.4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设计。
9.5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容许的最大工作载荷。
9.6脚手架无扶手、腰杆和完整的踏板时,脚手架的使用者需使用防坠落保护设施。
9.7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9.8在脚手架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同时执行《格尔木炼油厂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脚手架的检查
10.1在脚手架使用期间的下列情况时,属地单位(或工程项目部)安全人员、施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附表《脚手架检查清单》项目检查脚手架,并根据检查结果设置警示牌:
--遇有大雨、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后,寒冷地区解冻后;
--每一班次作业开始之前;
--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脚手架改动后;
--每隔7~10天。
10.2检查发现脚手架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停止脚手架作业,设置红色警示牌;在修理完善,检查确认合格后,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
第六章考核
第十一条外来承包商违反本规定施工作业,按照《格尔木炼油厂外来人员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厂内员工违反本规定作业,按照《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办法》、《安全环保激励约束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