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管理办证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施工安全管理办证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为了保障饭店内部改扩建工程项目能“按时、优质、经济、安全”地圆满完成,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改扩建工程施工中要加强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饭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1.饭店内部改扩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单位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安全教育,并指定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负责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饭店有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及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的权利。施工人员必须遵守饭店有关规章制度和施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饭店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管理。

3.施工单位应向饭店提供“施工人员登记表”,并凭本人身份证由饭店保安部核发临时出入证后,方能进店施工。

4.饭店核发的临时出入证仅作施工人员本人进出本店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进出饭店须从指定的大门进出,不准翻越围墙或使用其他非正式途径进出饭店。

5.施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宾客的住宿场所和主要活动场所。

6.施工人员禁止在施工场地和禁烟区内吸烟,不准乱扔烟头。

7.讲文明、讲卫生、讲秩序。施工场地不乱牵乱挂、不乱停乱放、不随地大小便。

8.施工中不准乱接乱拉电线,插头、插座应保持完好,防止发生触电、跳火等意外事故。每天施工结束,务必切断电源。

9.电工、电、气焊工及其它重要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有有效操作证,禁止无证操作。

10.施工中需动用明火(如电焊、气焊作业;烧柏油等等)应到饭店保安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擅自动火。

11.进行电、气焊作业及动用其它明火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指定现场监护人,清理操作场地后,用石棉板、石棉布或其它防火材料进行遮挡,方能进行操作。

12.油漆、香蕉水、汽油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应设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13.施工现场的一切物资不准私自送人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14.个人的贵重物品、现金及各类施工工具、设备、物资材料应自行妥善保管,仓库应由专人负责,防止发生丢失,一旦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15.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施工人员应爱护施工现场的各类灭火器材,并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灭火性能。

16.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废物(如木屑、刨花、废纸等),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17.禁止在饭店内进行赌博活动。

18.施工单位所使用的厨房灶具、燃料(含液化气)、火源应由专人负责,按操作规程操作,禁止违章操作。非厨房工作人员不准操作。每餐工作结束应详细检查安全情况,熄灭火源,切断电源、气源。

19.严格遵守饭店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其它安全规定。

20.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施工人员,饭店有权给予警告、罚款,责令离店等处罚。违反禁烟规定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违反文明卫生规定,随地大小便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违*火审批规定的,每次罚款500元;偷窃公、私财物的,按所偷窃物品价值的十倍予以罚款;违反禁赌规定的,没收赌资,并处于罚款每人500元。违反其它安全规定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至1000元。所有罚款,均以现金的形式兑现。

21.因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及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和其它损失的,施工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应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并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篇2:安全管理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2、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争创达标。

3、编制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管理目标,制定、汇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动作标准,并检查落实情况。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新职工、转岗和重新上岗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及特殊工种的培训办证工作。

5、负责公司各工程安全备案及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保证措施的审批,督查落实情况;

6、组织各种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督促并落实整改。

7、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台帐,指导各级安全管理网络的具体工作,提高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8、负责公司消防的宣传教育和检查指导;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做好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定期检查公司防火情况,整改消防隐患并进行事故调查。

9、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及时准确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公司各类伤亡、火灾等事故的调查研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10、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和实施。

篇3:施工生产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在施工生产现场用电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并使施工生产现场用电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做到安全可靠,促进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生产现场用电中的涉及的相关安全和防护规范应遵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如GB50194-19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3787-199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50034—19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JGJ46-19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DL5162—20**《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D267—1988《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及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的现场施工生产用电安全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局属各单位应明确施工生产用电安全主管部门和人员,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指导,将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安全纳入定期安全检查的范围,组织监督检查。

第五条?局属各单位应明确施工生产用电安全管理的部门和具体负责的人员。

1、认真贯彻执行施工生产用电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生产现场的用电安全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生产水平。

2、根据施工项目、生产规模的大小、用电负荷、分布情况、施工工期,配备相应的专职电气技术人员或一定数量的专职电工,以保障施工生产用电的正常供给和安全。

3、电工技术等级应同工程施工,生产要求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4、组织编制施工生产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作业与电气防火措施。

5、组织编制施工生产用电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方案。

6、定期组织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六条?电气专职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电气作业。

1、进行施工生产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的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不违章指挥。

2、负责编制施工生产项目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3、进行日常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技术指导和管理。

4、审查电气作业所需申办的电工作业票和电气作业票。

5、参与正常的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装置的安装、检修、测试。

6、参与涉及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编制涉及电气作业或用电安全作业指导书。

第七条?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上岗操作。

l、认真贯彻执行电气作业及电工的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2、负责日常施工生产用电布置、架设,用电装置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拆除。

3、实施电气操作或电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有效的保障自身和作业安全。

4、对电气作业、电工作业的用具应按规定定期检验、试验,保障使用时的安全性能。

5、负责日常用电安全的巡回检查、督促、宣传教育,对发现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做好记录。

第八条?使用以电为动力源的设备、装置、工器具(以下简称用电器具)的操作人员。

1、认真学习、掌握用电器具的有关安全用电的知识及所用的用电器具的性能、操作规定和操作程序。自觉遵守相关用电器具的安全操作规定和操作程序。不违章操作;不得擅自从事电气或电工操作。

2、认真检查维护用电器具,保障用电器具,尤其是安全保护装置的完好,动作准确。严禁用电器具带“病”运行。

3、负责保护用电器具的负荷线、保护零线、配电箱、开关箱的完好、整洁,发现损坏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4、熟知触电救护的一般常识及方法。

第三章?施工生产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施工生产现场用电一般应进行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便对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及安全保障进行全面的规划,作为施工生产用电布置实施、安全管理与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施工生产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相应的施工生产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一条?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十二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1、了解、掌握生产施工所配置的用电器具数量、规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

2、现场勘探;

3、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4、进行负荷计算;

5、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6、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7、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

第十四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用电安全管理与控制的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现场施工生产用电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在施工生产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即三相五线制)。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七条?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别设置。

第十八条?配电屏(盘)内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第十九条?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每一路引出线都应有负荷标记,并且不混乱。

第二十条?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第二十二条?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匹配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第二十三条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二十四条?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第二十五条?定期检测建筑物、构筑物,尤其是易燃易爆场所的避雷、接地装置,并满足安全防雷击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不用的设备应及时撤离施工作业点。涉及的用电线路应及时回收。检修用电器具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开关处悬挂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送电导致事故;严禁带电检修作业。

第二十七条?电气装置、盘柜处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配置相应数量品质的电气灭火器具。

第五章?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检查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检查内容与要求可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集团公司印发的《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水工设备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中有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九条?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生产用电的安全检查监督。电气技术人员、电工操作人员,应认真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懂得和掌握出现紧急情况时的正确处理方法和相应的救护知识与技能;搞好施工用电的日常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自己难以处理的事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局属各单位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应根据季节变化会同相关部门(人员)作针对性的单项施工生产用电或线路、建(构)筑物防雷、接地等检查,对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施工用电安全检查情况将纳入对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考核范围,实施考评。

第六章?用电安全事故处置

第三十二条?施工生产用电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按事故处理程序及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事故处理,并严格按集团公司和工程局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电气设备事故由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电事故导致人员因工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抢救,使触电人员立即脱离电源,就地对触电人员进行人工呼吸,连续不断,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第三十五条?事故单位应对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安装、维修等部门时应请有关部门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承担责任。事故原因涉及到运行管理方面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事故责任单位、相关人员处理按工程局相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用电安全资料台帐

第三十六条?施工生产用电安全资料台帐是企业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台帐的组成部分,应认真记录、整理,保存备核。

第三十七条?施工生产用电的安全资料台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行业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2、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定;

3、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

4、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的资料;

5、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6、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7、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

8、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9、定期检(复)查表;

10、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11、有关的电工作业票。

12、用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演习、培训记录。

第三十八条?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安全检(复)查表》可指定电工代管,有关安全管理、检查整改方面的资料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交安全部门归档。

第三十九条?对配电箱、开关箱定期检查情况记录应一式二份。一份由分管电工保管,一份张贴于相应的配电箱、开关箱门的背面,以便及时查看。

第四十条?第三十六条涉及的检查、验收等表式,局属各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自行设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相关条款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当地有关部门的用电管理办法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当地的管理办法为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局安监办。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4、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各生产队长负责各种爆破工作;

5、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6、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新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地质结构,在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设计爆破方案,确定爆破参数,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顺序及方向),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爆破质量。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装炮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并清退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11、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道路必须畅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14、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15、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16、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哑炮及时清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17、爆破结束后,必须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爆破记录;

19、进行爆破作业时,由爆破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调动有关人员,对违反本制度和公司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20、爆破负责人遇到特殊、重大情况时要逐级上报,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21、爆破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爆破理论知识、相互交流学习、总结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22、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23、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篇5:分段胎架钢墩托架制作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分段胎架、钢墩、托架的制作及使用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分段倒塌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建造过程中胎架、钢墩、托架的制作及使用。

3管理要求

3.1技术管理要求

3.1.1设计分段胎架、钢墩、托架制作图时,要考虑到地面的承载能力和分段放置后的横向、纵向受力情况,以及吊装、运输等安全因素,做到计算准确、选材合理,确保设计图纸的安全性。

3.1.2分段胎架、钢墩、托架制作图中应标注出焊接工艺要求和选材型号、尺寸等;布墩图中应明确标注出选用钢墩的型号、大小、数量、摆放位置和每个墩的理论承载重量等,指导施工人员正确操作。

3.2胎架的制作及使用要求

3.2.1胎架应采取预埋件或其它方式,使胎架与地面间作刚性连接。

3.2.2胎架形式、规格、结构等不得擅自更改,禁止过载使用,如现场施工遇到问题,应及时处理。

3.2.3胎架制作单位按图制作完成后应进行交验,经检验合格的胎架方可投入使用。

3.2.4分段胎架与胎架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并保证其安全畅通。胎架与吊车行走机构之间的间距应设置合理,确保放置物料和设备后仍能满足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

3.2.5在胎架上进行分段制作时,分段两侧应至少各安装一个专用工装梯子,并将作业人员行走和作业区域内胎架的空档位置铺设出施工平台和过道,确保人员施工及行走安全。

3.2.6严禁将分段或钢结构直接放置在胎架上,避免因外力作用造成分段滑落发生意外。

3.2.7用于同类型分段制作的胎架,必须在每次分段下胎后再次进行检查、确认和修复,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报检后方可继续使用。

3.3钢墩/托架的制作及使用要求

3.3.1钢墩、托架制作单位必须按图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制作完成后应向质量部门进行交验。钢墩、托架的检验证书由管理部门保存至钢墩、托架报废为止。

3.3.2检验合格的钢墩、托架应标注出管理部门序号,钢墩、托架的编号、自重和安全许用载荷,并建帐管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钢墩、托架的性能进行检验,确保每个钢墩、托架都能进行有效管理,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3.3.3管理部门应掌握在用的钢墩、托架数量和状况,根据生产的需要适时增补。

3.3.4根据分段的形式、重量、重心等因素合理选用钢墩、托架的类型,禁止超载使用。

3.3.5带有线形重心不稳的分段放置在托架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倾倒措施,保证分段的放置和运输安全。

3.3.6根据不同场地的承载能力,使用不同类型的钢墩、托架,放置分段的重量禁止超过场地的承载能力,若土质场地放置分段必须要经过夯实处理并经基建部门许可后,在采取有效手段保证存放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放置分段,以免因场地下陷而发生意外。

3.3.7钢墩、托架的下方及到它可能涉及的地方禁止作为施工人员的休息场所和通道。

3.3.8使用叉车运输钢墩、托架(龙门架)时,应满足以下要求,确保钢墩、托架的叉运安全可靠。

a.根据钢墩、托架的重量选用合适的叉车进行运输;

b.根据钢墩、托架的重心和大小合理调节叉车的齿距,使用工装卡具等措施使叉车的叉齿同钢墩、托架的结构面有效接触;

c.严格控制叉车运行速度,并指定监护人对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护。

3.4分段总组和搭载的钢墩布置要求

3.4.1布墩前应对布墩图的安全性进行分析和确认,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实施。

3.4.2根据图纸要求选用合适规格的钢墩,禁止使用其它材料进行替代。

3.4.3布墩完成后应按图纸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分段总组和搭载施工。

3.4.4根据分段总组和搭载的进度定期对钢墩的位置和状态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稳固。

3.5胎架、钢墩、托架的改动和修复要求

3.5.1原则上禁止损坏和改动胎架、钢墩、托架的强度和结构,避免因强度和结构发生变化而出现意外。如施工中必须进行改动时,应在工艺人员到场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改动。

3.5.2损坏的胎架、钢墩、托架应按图纸要求进行修复,经质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4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收货部制度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