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物业公司加班管理规定
(一)加班管理
1、按国家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周内累计工作时间在48小时以内(包括48小时)者,视为正常工作,不以加班计。
2、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若上班时间未能按时完成,公司不确认为加班;只有员工在办公时间之外协助其他部门工作,或进行特别专项业务的,方可批准加班。
3、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按计划顺利完成公司所分配的任务,不能以此作为加班处理。
4、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5、为了加强加班管理,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提前申请办法。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加班的员工名册、加班内容及工作时间,则实际加班时间视为无效。
6、加班审批
(1)确因工作需要或临时额外性工作安排方可批准加班;
(2)部门员工申请加班,首先应注明预计加班工作量及预计完成时间,报本部门经理核定,并报执行总经理批准;
(3)各部门安排员工周六周日加班,必须在周五下班之前提交休息日值班表。经部门经理核准,报执行总经理批准,并报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7、加班时间限制
(1)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
(2)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
(3)周末和节假日的加班依据休息日值班表确定,表上需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除非有特殊情况,实际加班时数计划能相差太运,部门经理和主管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二)加班程序
1、凡需加班者,均须填写"加班申请表"申请加班,经部门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加班。
2、员工加班开始及结束要在考勤机上打卡,加班时间的计算将按加班考勤卡和加班申请单日批准时间对照计算,无效加班时间将不享受加班费补贴,加班卡和考勤卡分开,由个人保存。
3、每月综合管理部统计加班情况,在员工工资中支付加班费。
(三)加班补贴计算
1、平日加班。平时加班公司按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加班补助。
2、双休日加班。双休日加班为当月日平均工资的2倍。
3、法定节日加班。法定节日加班为当月日平均工资的3倍。
4、综合管理部司机在工作时间之外接送客人按加班计算,其享受如下补贴:送站一次补贴10元;接站一次补贴20元,具体接送时间及内容事前或事后要及时到综合管理部填写登记表,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四)调休
1、加班员工可不领取加班费以调休代替。
2、凡调休的员工均应填写申请,经部门经理和综合管理部经理同意审批,副经理及经理级以上人员加班须经执行总经理审批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3、调休时间以半年为最小单位。
篇2:物业公司关于加班补休规定
物业公司关于加班/补休的规定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对员工的加班/调休及使用作以下规定。
一、加班
1、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在工作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事由且经部门经理同意,不得拒绝。
2、公司提倡高效工作,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工作。各部门若因工作(如紧急抢修/突发事件等)需要加班时,需事前书面申请(填写加班审批申请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小区经理签字确认后,由行政人事部核实,报物业经理/地产常务副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加班。
3、遇紧急加班未能提前书面申请者,由部门负责人/小区经理直接电话请示物业经理批准。加班申请表可于事发后次日补交行政人事部核实办理。
4、员工加班需要如实打卡,不打卡者行政人事部不予确认加班。
5、员工加班后,其部门负责人/小区经理需在加班申请表中对加班时间予以确认,以行政人事部核实。
6、员工应在办公时间内完成本职的当月工作,如无正当及合理理由而未完成工作的加班,不得计为加班。
7、以下几种情的加班,公司不计加班费,也不予以调休:
■公司各部门及各管理处主管级(含)以上人员
■由于本人延误,员工自行加班。
■办公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有关对外公关、应酬活动或其他娱乐集体活动,培训等
8、加班人员均须按规定打卡,反之,则不计发加班费。
9、加班时间如擅离职守,除不计发加班费外,还需按《奖惩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10、公司根据已批准的的加班申请及考勤卡上所反映的实际时间按月统计计发。
11、因工作需要,公司管理人员若发生加班,原则上采取补休,不支付加班费。
二、加班补休(调休)
1、公司可以视员工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规定的期限内用完调休。
2、员工调休未用完者不得请事假。
3、由行政人事部开具的调休不得拆开使用(特殊情况除外)。
4、员工调休使用有效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过期作废并不予以折算成加班工资。如因工作需要,无法用完调休,需经部门负责人/小区经理申请,由行政人事部审核并适当延长有效期(有效期控制在六个月内)。
5、员工使用调休,须事前书面申请(填写休假申请表),经公司领导同意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视为旷工。(其中:调休1天内,须提前一天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小区经理同意。调休3天至7天的,须提前3天申请并经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审核并报物业经理同意。7天以上,须提前7天申请并经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好工作移交。
6、若遇紧急事宜,需调休而未能提前申请的,须在当日上班前本人或委托他人用电话及时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小区经理说明原因,并于上班后第一天即补办请假手,此情况只限于1天之内的调休,
若不说明原因或理由不充足的视为旷工。
三、公司聘用的员工均需按本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以往规定中与本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3:后勤管理处加班值班管理规定
后勤管理处加班值班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后勤管理处加班及值班费发放的管理,本着“节约开支,规范发放”的原则,现将后勤管理处加班、值班管理规定明确如下:
一、各中心(科室)一般不安排职工加班,原则上采用调休的办法解决,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报处领导同意方可执行。
二、各中心(科室)要严格控制值班、加班人数和时间。
三、各中心(科室)值班、加班不得虚报、多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问责。
四、值班、加班费由中心(科室)每月月底按时上报人力资源科。人力资源科负责汇总,提交处务会,通过后随当月工资发放。
五、值班、加班费标准按2021年9月前标准执行。(见下表)
科室 |
费用标准(元/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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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 |
值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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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修缮科 |
15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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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中心 |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30天 |
60元/天 (8:00-11:30/14:00-17:30) |
公寓部休息及节假日 值班 |
40元/晚(19:30-22:50) |
公寓部夜班值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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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晚(19:30-22:00) |
公寓部巡查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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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中心 |
100元/天 |
60元/天 |
休息及节假日值班 |
动力服务中心 |
100元/天 |
30元/天(17:30-8:00) |
夜班值班 |
其他科室 |
100元/天 |
篇4:加班补偿法律规定
加班补偿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篇5:学校园林部员工加班管理规定
学校物业园林部员工加班管理规定
1.总则
(1)为规范园林部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园林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2.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三种:即计划加班、应急加班和特殊劳动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正常工作日内从事重体力工作、技术工作及支援工作,称为特殊劳动加班。
3.加班管理规定
(1)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2)原则上一般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计时单位进行累计,超过两小时记一个加班,一个加班补助标准为25元。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的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5)加班调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4.加班补偿标准
(1)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休息日加班,部门领导可视工作情况调休或做加班补贴。
(2)调休时间计算:
①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②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3)加班补贴计算:
①工作日加班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日工资1.5倍计算加班补贴。
②周末加班按一个加班计算。
③特殊劳动加班每个工作日内按一个加班计算。
④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除一日正常工资之外,按两个加班计算。
(4)罚则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2.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
3.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4.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