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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对于“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的具体要求,如对专家的要求、对论证结果的要求及相应的责任问题等,暂时还没有更详细的制度去约束。

篇2:矿业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一)《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80条规定:“瓦斯检查日报必须送矿长、煤矿总工程师审阅”,为确保审签程序的规范运行,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86号令)第八条“有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瓦斯检查工每天应将瓦斯检查数据填入瓦斯检查班报,经通风管理部门(通风队)值班领导审核无误签字后,汇总形成日报,分别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三)瓦斯检查日报的内容包括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时间和作业地点放炮前后瓦斯浓度变化等情况。

(四)通风管理部门(通风队)值班领导在审核瓦斯检查日报时,要将当天各地点的瓦斯超限注明原因,供矿长、总工程师审查。呈报瓦斯日报时,要将煤矿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在备注栏中注明。

(五)矿长、总工程师每日必须分别审签瓦斯日报表和监控日报表,及时了解和掌握井下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六)矿长、总工程师根据瓦斯检查日报提供的信息,对煤矿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进行批示和签字。

(七)瓦斯检查日报经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后分送调度室、安监部、生产技术部等有关单位。

(八)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要将每天的煤矿瓦斯监测日报表打印一份,经通风管理部门(通风队)值班领导审核签字后呈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发现问题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措施进行处理。

(九)每班瓦斯检查工必须定时、定点、按次数检查井下各地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并及时做好记录,班后必须及时、认真、准确地填写煤矿瓦斯日报表。特殊情况要简单分析原因,加以说明,填写当班处理情况。

(十)瓦斯检查工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必须随测随记,不准追记,用完的瓦斯检查手册要存档备查。

(十一)经领导审阅后的瓦斯检查报表,通风管理部门(通风队)要按月整理存档并研究分析当月井下瓦斯赋存规律和涌出量变化。

(十二)瓦斯检查日报审签过程中,煤矿领导因事出差,必须委托专人履行其审阅签字职能,被委托人必须对委托人负责,严格、认真履行其审阅签字职能。如遇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出差由通风管理部门副职审签;煤矿总工程师出差由生产矿长审签;如遇矿长出差由其委托的副矿长审签。

(十三)如出现瓦斯涌出异常,应及时逐级汇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十四)通风管理部门(通风队)应针对各级领导对瓦斯日报的批注意见及时安排

落实,做好处理记录及时反馈。

篇3:瓦斯检查管理和日报台帐审查制度

1、瓦检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干好本职工作,严格执行瓦检员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

3、下井前20分钟,对瓦检器实行检查,对各要害部位做到详检、详查,瓦检器准确无误后,方可携带下井,对“带病”的瓦检器,严格执行不准下井原则。

4、瓦检人员必须对井下需要测量瓦斯的地点严格监测,掌握采掘工作面、井下机电设备、硐室、进回风等处的准确情况,每个地点,每班不少于3次以上的检查。

5、对检测的实际数据必须按实际记入瓦检记录本,瓦检记录牌板,并按井下检测的记录,核对清楚后,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将记录填入日报和台帐,经安全生产矿长、技术员、安全员和本班瓦检员审核完毕后,才算本班工作完成。

6、严格执行“反违章作业”“反违章指挥”的宗旨,对瓦斯超限的地点有人工作时要立即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对处理不了的(工作面瓦斯不超1%,总回风巷瓦斯不超0.75%),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瓦检员、安全员有权停止工作地点人员的工作,待处理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7、对井下需用火工产品的地点,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对瓦斯超限地点和支护不稳地点有权拒绝放炮,并严格杜绝火工产品流失,做到无任何流失现象发生。

8、对检测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数据,要公开向井下工作人员公布,不得有作何隐瞒现象,并认真接受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并将所测数据和井下安全员较对。

9、必须做到三签字(瓦检员、安全生产矿长、安全员),四无误(瓦检记录、瓦检牌板、瓦检日报、瓦检台帐),准确无误的填报。

10、每7天内矿调度室集中安全生产矿长、瓦检员、安全员、技术员对7天内的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核对、审查,由安全员生产矿长审阅后,向法人汇报本7天内的工作情况,以便加强我矿的工作管理力度。

篇4: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1、通风瓦斯日报和瓦斯检查班报每天必须报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矿长认真审查签字。

2、安全生产矿长应随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度措施进行处理。

3、矿长、技术负责人在审查瓦斯日报时,要认真负责全面仔细,并做好登记和签字,对有疑问的问题时,应立即进行重新监测,不得盲目指挥作业。

4、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务实工作,不得慌写乱报篡改瓦斯检查结果。

5、安全生产矿长在审阅瓦斯日报时如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组织检查处理,不得违章指挥,让职工冒险作业,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50元/次以上的罚款。

篇5:J矿矿井通风系统审查制度

1、矿每季、井(区)每月要对矿井通风、巷修系统进行检查,对通风能力、风量分配等进行核定,对不合理的通风系统、巷道断面、风速不符、温度超过、内外漏风过大、风量浪费等问题要及时调整。

2、矿井局部调(改)风由井(区)主任工程师、通风井(区)长负责;矿井各水平、两翼之间调(改)风由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负责;全井调(改)风报集团公司批准。所有的调(改)风要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相邻两井之间贯通,启用或报废主扇,报集团公司批准。

4、主扇换扇、检修、改换叶片角度必须请示机电、通风矿长并通知通风部门,未经同意不准擅自施工。

5、井下消灭任何形式的独头(长度超过5m)、无风巷道。

6、各井口调度室必须有矿井通风系统图,并及时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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