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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审查决策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为了适应123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加强邓家岩煤矿中、长发展期规划的管理,规范"123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决策程序,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协调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完善123决策机制,确保123科学有序、平衡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此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责及分工:

"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管理由矿长总负责,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企管科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工作,生产技术科、地测科、机电科、通风科、安全科等单位负责各业务职能范围内基础资料的编制工作,各单位技术主管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编制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二)各业务管理科室管理职责:

1.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生产、衔接、采区接替等方面的各项规划工作。

2.地测科:负责对各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巷道走向长度、倾向长度、容重、储量以及地质方面规划工作。

3.机电科: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的生产衔接负责编制落实供电、设备租金、大动力设备大修更新及机电系统大修改造项目等计划。

4.通风科:负责编制落实通风能力核定、通风作业计划及本系统大修改造项目等计划。

5.财务科:负责编制落实人员工资方面的指标。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回采效率、掘进效率、原煤效率、全员效率、队组个数、劳动用工、平均人数等计划。

根据123煤矿生产实际情况每五年编制下一期"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123煤矿"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确保123煤矿总体生产、经营目标稳健有序增长,并经矿领导班子决策通过后,上报公司。

二、"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报、审查、决策制度

(一)管理职责与分工:

1.邓家岩煤矿职工代表大会是矿最高决策层,负责对123煤矿全局性、长远性等战略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具体事项为:

(1)重大的经济合同及投资方案,技术引进和对外联营方案;

(2)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行;

(3)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4)重要经营项目的开发和经营发展战略;

2.123煤矿董事会是矿的决策核心,研究决策邓家岩煤矿建设、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矿长是公司第一管理者,全面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日常管理业务和落实上级部署的工作进行决策。矿长对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中的较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召开矿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办公会进行讨论,征求意见,报矿董事会进行决策。矿长决策的事项:

(1)123的经营方针、经营目标、年度生产作业计划;

(2)劳动组织改革,重要组织机构变动,下属经营部门的增设、合并、撤销方案;

(3)经济承包责任制定及考评奖励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4)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查意见;

(5)矿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6)劳动保护措施和改善职工福利方案;

3.各分管副矿长是矿长的参谋和助手,协助矿长做好审查、决策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生产规划指导工作。

4.总工程师负责协助矿长做好"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查、决策工作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具体编制审查工作。

5.123煤矿各单位是决策执行层。负责各项决策的贯彻和落实,确保决策付诸实施。各单位在落实上级各项决策的过程中,要结合本矿的具体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矿内部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和工作效率确保本矿各项目标的完成。

(二)编报、审查程序及制度:

1.煤炭产量:

生产技术科牵头,与生产矿长及有关技术人员先拿出回采工作面衔接计划,测算工作面生产能力,衔接日期、衔接时间、衔接队组等。报生产矿长审查批准后,报技术科汇总。

2.掘进进尺:

生产技术科牵头,与生产矿长及有关技术设计人员先拿出掘进与开拓队衔接计划,测算出逐条巷道衔接进尺,衔接日期、衔接时间、衔接队组等。报生产矿长审查批准后,报技术科汇总。

3.其它指标:

根据123煤矿产量、进尺、品种煤计划,由各单项指标管理单位提出建议规划,报邓家岩煤矿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报生产科汇总。

(二)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决策制度

1.技术科负责"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资料的编制汇总工作,经各分管副矿长审查后,由矿长进行最终审查,上报公司。

2.企管科负责"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最终方案的编制、汇总、下发工作。

三、考核:

(一)为将快速、准确、及时将"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上报公司及下达各单位,要求编制规划的相关科室,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编报,对由于工作失误,基础数据测算不细,衔接工程考虑不周,需矿解决的问题反映不全面,影响了矿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单位领导及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依据123煤矿发展计划部对矿反馈意见进行考核,凡有反馈意见,经落实确属个人工作差错的,有一项扣罚100-500元。

(三)为确保上报资料的时效性和严肃性,矿属各单位上报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科室主管审核签字,并报矿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及时上报,每迟报一小时,按照误时考核100-500元,由各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并进行通报。

篇2: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审查决策制度范本

月生产作业计划是年度生产计划的具体分解和实施,是完成年度生产计划的基础和保证,根据生产管理的实际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月生产作业计划指标必须由上级主管科室下达。

2、每月矿生产计划安排前,各生产科室专人要会同生产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现场勘察下月生产作业位置。

3、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生产技术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

4、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本矿实际情况,通过矿领导班子研究,矿长负责确定。

5、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本矿具体接续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矿长确定。

6、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科室。

7、生产月度作业计划,要在计划实施前2天下发。

8、各单位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

9、生产技术科负责落实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物资供应站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10、矿利用生产会、调度会和班前会形式,调度、平衡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要由生产技术科向有关单位根据计划布置具体生产工作。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报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11、各生产及有关科室,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生产技术科和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生产技术科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

12、会后根据生产单位建议计划和会上各方面意见进行作业图设计,确定可行的作业方案。

13、待月度验收图纸工作完成后,核算、调整后完成图纸绘制。成图后由主管矿长审查并屡行汇签手续方可出图,30日前发给有关单位。

14、月生产计划图发出以后,生产单位必须按图纸要求的工程位置和采掘方法进行组织生产,有关单位必须按要求完成生产准备工作。

15、月计划进行的工程必须满足质量标准化要求,并做到安全生产。

16、均衡组织生产,避免前松后紧现象。

17、月计划实施中遇有作业图与实际出入较大时,生产单位必须与生产技术科勾通情况并经同意后方可调整工作量、工作区域或工作方法。

18、月计划实施中遇有特殊条件危及生产安全时,生产单位必须上报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审批后方可实施作业。

19、月计划图设计人员每月要根据月末采场实测工程位置和本月计划工程量,在计划图中明确计划工程区域,工程量。

20、各单位当月计划以矿下达计划任务为主,附属编入本单位计划其它项工作,要求必须制定完善的措施保证矿计划任务的完成。

21、各单位编制的月份作业计划必须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一同编入,各项工作要有具体时限、具体内容,及保证完成的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22、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巡视当月生产作业情况,协助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对生产中违反作业要求的现象有权予以制止,报给生产单位处理解决。

23、各单位计划任务当月未完成的,必须在下月计划会上详细说明,组织不利、原因不清的,矿予以考核处罚。

24、在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科室反映、汇报。否则影响生产或完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

篇3: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范本

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本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并依法进行,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如达到披露标准,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七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关联自然人的。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决策权限

第九条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确定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公司信息披露归口部门。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2、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4、关联交易的目的、必要性、对公司的影响;

5、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归口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和对该关联交易初审意见报送至决策机构和决策领导进行决策,并及时按决策的结果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核和决策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

上述两项,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下同。

第十二条下述关联交易事项经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

3、董事会、监事会、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及总经理认为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下列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参会的过半数非关联表决权表决通过。

上述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进行慎重、独立的判断,并出具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八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规定,可豁免信息披露义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技术转让方面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技术转让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自本制度生效后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对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若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则授权公司董事会相应地对本制度进行修改。本制度的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档案管理制度

篇4:公司重要财务决策程序范本

公司重要财务决策程序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保护股东利益,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总经理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公司重要财务决策程序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重要财务决策事项主要指公司重要财务政策变更,公司财务信息对外披露的范围、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大额对外融资、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和购置。

第三条公司重要财务政策变更程序,由总经理提出需要变更重要财务政策的理由和变更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公司对外财务信息披露程序,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由董事会提出和确定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范围,新增和变更披露内容必须经董事会同意。

第五条公司重大对外投资程序,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做出决策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在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重大投资,须由董事会提出投资方案,报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六条对外担保办理程序,公司用自有资产和信用为其它单位做担保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由董事会或总经理按所授权限,依照有关办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超过授权范围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大额对外融资事项的办理程序。大额对外融资指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须由总经理根据公司总体规划和目标、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拟订出融资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办理。300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金融资,可由总经理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规定程序自行决定办理。

第八条重大资产的处置和购置程序,重大资产指超过公司当时净资产20%以上的资产,其处置和购置,须由董事会制定出方案,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低于这个限额的资产处置和购置,可由董事会、总经理按授权范围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或购置。

第九条如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相矛盾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公司短期投资决策制度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短期投资的管理,建立有序、有效、可靠的短期投资决策机制及高效的运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短期投资是指:企业以短期赢利为目的,对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资本市场工具进行的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

第二章短期投资的决策权利及管理体系

第三条短期投资的决策权利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内资金的风险投资,超过上述权限的风险投资,董事会应以专项报告的形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短期投资的实施权责:

一、董事会及其所属战略委员会

1、研究确定公司短期投资的经营战略;

2、研究决定公司短期投资的合规性及操作策略;

3、审批短期投资的方案。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第2、3项权限。

二、总经理办公会

1、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及其所属战略委员会决定的有关计划、方案及策略;

2、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董事会及其所属战略委员会确定的方针,负责制定短期投资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及投资目标;

3、研究确定短期投资的分散程度和投资比例;

4、负责短期投资业务的日常指导、协调、监督与检查。

三、投资发展部

投资发展部是短期投资计划的拟定者与执行层,在总经理或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拟定短期投资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2、负责组织实施短期投资计划;

3、负责建立完整的投资操作记录档案;

4、负责建立短期投资业务的保密制度;

5、对短期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并及时向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进行报告;

四、财务部

财务部应配合投资发展部执行投资计划,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短期投资账户的资金安全;

2、按投资计划的要求及时进行资金划拨;

3、负责投资收益的核算和帐务管理。

第三章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由下往上,一般程序为:

一、投资发展部负责分析宏观经济动态、证券市场走势,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出投资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二、总经理办公会在讨论通过前述方案后,以专项报告的方式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所属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短期投资方案经董事长或董事会及所属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投资发展部进行实施。

第四章风险控制及管理

第七条总经理在接到投资发展部关于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报告时,应及时召开办公会,决定继续或终止投资计划,并应于决定作出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备案。

第八条各项投资报告及会议记录均属内部资料,非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不得对外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试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短期投资决策制度》即日起废止。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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