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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措施实施规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一、T梁及模板吊运

1、提梁上平车前,必须先检查运梁平车刹车、电机,主从动轮是否完好,如存在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修好后再行作业。提梁前及过程中均必须有1人统一指挥;

2、梁体落于平车上必须竖直,且撑杆必须扭紧,受力炮车运行过程中,如梁体发生偏移,必须查明原因,在梁端头挂一根锤球,偏移大于3cm时,立即停止运输,待调整后再行运输。

3、运梁作业人员必须保证4人,2人操作炮车、2人负责一前一后梁体情况;

4、T梁吊装安装到位后,必须立即进行支撑,并用钢筋焊接有效连接接,确保T梁稳后才能解开吊带;

5、T梁模板调运过程中必须采用5米以上麻绳加挂钩来稳住或调整模板方向;

6、T梁模板放在地上时,必须放稳,不能出现脚掉空现象,模板严重倾斜,必须作好支垫;

二、护栏、湿接缝施工

1、桥面施工时,桥的两头应设置围栏,禁止非施工人员和非管理人员进入或通行,并设置警告标志;

2、预留用作张拉的临边处,在不施工时应进行安全防护,施工时才能解除防护,并应有专职安全员或技术员现场监督施工;

3、T梁之间的湿接缝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挂牢安全带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时必须确定下方无人施工或通行,杜绝一切重叠作业和违章作业;

4、在施工湿接缝钢绞线穿索、张拉、灌浆时,必须栓系好安全带后方可下去操作,且工人所站的木板下方必须要夹2根16的I级圆钢;

5、每班下班前必须用钢筋制作的安全盖垫将预留孔洞全部盖严,上班施工时才能解开安全盖垫;

三、高处作业

1、悬空高处作业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安全防护品——“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

2、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或硬底鞋。

3、高处作业人员上下必须行走专用梯了,不得违规行走,所用的梯子不得缺档和垫高,同一架梯子不得二人同时上下,在通道处(或平台)使用梯子应设置围栏。

4、运送人员和物件的各种升降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严禁乘坐运送物件的吊栏。

5、脚手架要铺满、绑牢、无探头板,并在牢固地固定在脚手架的支撑上。

6、拆除脚手架时,周围应设置护栏或警戒标志,并应从上而下地拆除,不得上下双层作业。

7、施工前必须搭好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并在平台外侧设栏杆,墩高在10米以上时,应加设安全网。

8、高于2米脚手架、平台、墩上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绳、安全带;

9、拆除滑模设备时,除现场应划定警戒区,警戒线到建筑物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0米。

四、起重吊装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吊装作业时应指派专人统一指挥,参加吊装的起重工必须掌握作业的安全要求,其它人员要有明确分工;

2、起重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吊运重物时,严禁人从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3、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4、严禁将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5、操作室内应垫木板或绝缘板,接通电源后应采用试电笔测试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方可上机,上、下操纵室应使用专用扶梯;

6、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在确认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后,方可作业;

7、开动前,应先发出音响信号示意,并应拴拉绳防止摆动;

8、每次吊装作业前,对使用的机械、工具、设备(如吊机、卷扬机、绞车、滑轮、钢丝绳索卡、卡环、钢丝绳、地笼等)进行严格检查,如设备有问题或发生故障,应待维修好后,方能作业,严禁各类设备,带“病”运转、应付使用;

9、重物的吊运路线严禁从人的上方通过,也不得从设备上方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

10、吊装过程中,捆扎、扣绑被吊物件时,应须认真操作,钢丝绳、吊环等,应吃力均匀,捆扎绳与物件接触处,应加防滑设施,防止在吊装中滑落;

11、吊运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将重物提高到可能遇到的障碍物0.5米以上,运行时被吊重物不得左右摇摆;

12、重物起吊的绑绳或吊耳的位置,必须在起吊物件的重心点上,严禁斜挂、歪吊,绑扎要拴系牢靠,以防重物倾倒和滑落;

13、吊起重物后应慢速行驶,行驶中不得突然变速或倒退,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3~5m距离,严禁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14、操作人员从操纵室进入桥架或进行保养、检修时,应有自动断电联锁装置或事先切断电源;

15、露天作业的门式、桥式起重机,当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锁紧夹轨器,作业后,门式起重机应停放在停机线上,用夹轨器锁紧,并将吊钩升到上部位置,桥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停放在两条轨道中间,吊钩提升到上部位置,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

16、作业后,应将控制器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关闭并锁好操纵室门窗

五,施工安全用电

1、配电间门前应有触电警示标志,合线路每路做好编号标志,由专人管理,做好室内四防通风防火设备。

2、分配电箱:严禁使用铜丝或其它金属丝替代保险丝,要用专用铜质保险丝,分配电箱线路每路做好合格编号。

3、建筑物距离5米内的电箱搭设防护棚。

4、机械开关不能使用漏电开关,高度在1.2米以上固定采用一机一闸制。

5、所有电缆线绝缘机,接地做好电阻测试,必须有二人签字,电工做好巡查维修记录。

6、电缆线全部采用四芯电缆,过路做好保护措施,深埋土内50cm以上或绝缘架空5米以上。

7、低压灯36V以上线路架设类同200-380V,同样要求民用二眼插头插座不得使用。

8、现场施工用电严格按照施工用电组织设计,线路匹配用电。

9、施工作业使用移动电机,严格按照二级漏电保护措施。

10、现场凡是有关用电事宜坚决执行由持证电工操作,无证人员一律不准擅自作业。

11、严格按照线路规定安装,防止发生相同短路或对地短路。

12、按具体环境选用导线,不使用陈旧老化或裸露导线。

13、安装线路时,应符合规定要求的间距,不准用超规定的熔丝或铜、铅丝代替。

14、经常监视线路进行情况,发现超负荷时,应从线路中切除过多的用电设备,或将导线的截面积调大。

15、导线接头应采用可靠措施并经常进行检查,以防止接触不良导致电阻增大而发生火灾。

16、库内照明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电器开关不准装在库内。

17、电源装置及开关保险应符合要求,下班后切断电源。

18、配合合适的消防并要加强维修保养。

篇2:建筑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部门”)的备案。

第二条苏州市建设局委托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受理城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备案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理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备案。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见附件一);

2、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3、各专项施工方案计划,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审查论证计划表;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总进度计划;

(3)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计划;

(5)拟进入现场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计划(型号、数量、时间);

(6)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及使用计划;

(7)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6、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操作证;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8、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

9、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名单。

建设单位应承诺报送资料的真实、有效。

第四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报送“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提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相关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向“监督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六条“监督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

第七条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或未通过备案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对不按规定呈报备案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篇3:员工考勤规则范本

员工考勤规则

1.迟到、早退、旷工及其处理

1.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擅自不到或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旷工。

1.2.上班打卡时间为早上9:00之前,迟于9:05即视为迟到,迟到120分钟以上0.5天以内视为旷工0.5天,0.5天以上算1天。无故不打上班卡或下班卡者按旷工0.5天处理。若上下班均未打卡,则视为旷工1天。

1.3.每迟到、早退一次扣20元,一个月内连续迟到3次,每次迟到都在30分钟以内的视为旷工0.5天,并由行政人事部书面通报批评。

1.4.旷工为严重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视为重大违纪,可给予劝退处理。具体如下:

1.4.1旷工0.5天之内(含0.5天)扣发1天工资;

1.4.21天(含1天)以上2天以下扣发2天工资;

1.4.32天(含2天)以上,3天以下扣发4天工资;

1.4.4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或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6天的,公司有权给予解雇处理。

2.可免予打卡的人员

1.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

2.长期在外工作的人员,但部门每天要做好考勤登记,月底报行政人事部;

3.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核准者;

4.因故请假,经主管领导核准者;

5.临时事故,事后说明理由,经主管领导核准者。

3.异常及处理

3.1.对因工作需要晚上工作超过凌晨2:00造成第二天迟到的,或上下班漏打卡(或因公在外),当事人必须于三天之内填写《打卡异常情况说明书》,经证明人证明,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可不计入考勤违规。

3.2.因公出差(公出):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而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行为(0.5天以上),按正常出勤计算,但需及时填写打卡异常说明书,超过1天以上因公出差(公出),需提前至少1天填写出差申请单,经证明人证明,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可不计为考勤违规。

篇4:某公司月度优秀员工评选规则

公司月度优秀员工评选规则

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奖励先进,弘扬力争上游、争当先进的企业文化,自本月

起公司开展每月一次评选“优秀员工”的活动;为此,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评选范围:凡在捷科门工作连续工龄三个月以上的员工,均可作为评选对象。

第二条评选条件:参见《捷科门奖罚条例》第二章的规定;

第三条优秀员工评选比列:

全公司共评出月度优秀员工10名,名额分配如下:

课长级(含)以上优秀管理干部:1名;

优秀工程主管:2名;

优秀员工(包括班组长):7名;

优秀文员:1名;

第四条评选办法:

1、优秀员工(包括班组长)由各车间员工提名;班组人数在20人以下的提名2人;20人以上的提名3人;由班组长组织召开本班组全体员工会议,以《捷科门奖罚条例》第二章的规定为标准,讨论提出本班组当月优秀员工;被提名的优秀员工必须有具体的先进事例或突出表现,不允许空洞、无根据、不负责任的单纯提名;

车间员工可以对工程主管和课长级(含)优秀管理干部提出建议。

2、优秀工程主管由课长级以上管理干部和各工程主管共同提名;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捷科门奖罚条例》第二章的规定为标准;

可对课长级(含)优秀管理干部提出建议。

3、优秀文员由人力资源课组织召开职能部门全体员工会议,由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

4、优秀管理干部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产生,参考车间员工和各工程主管的意见;

第五条优秀员工的审核:

1、各部门将评选结果按人力资源课发放的表格填写后报人力资源课汇总。

2、优秀员工(包括班组长和优秀工程主管),由有课长参加的总

经理工作会议审核确定。

3、优秀文员和课长级(含)以上优秀管理干部,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确定。

4、优秀员工的评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对不符合条件的宁可缺额也决不降低标准。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当月优秀员工:

1、当月实际出勤天数不足26天的;

2、当月请假超过1天或迟到、早退2次(含)以上的;

3、当月有违犯公司规章制度受到书面批评被处罚款20元以上的。

4、对有特殊业绩但入职不满3个月的员工评为优秀员工,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人力资源课将逐渐推行全员绩效考核,并对优秀员工的评选办法适时进行必要的修订;已经实施绩效考核的部门,绩效考核的结果将作为优秀员工的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优秀员工的评选结果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评选年度优秀员工的依据。

第九条公司将每月召开优秀员工表彰大会,给荣获“优秀员工”者颁发奖状及奖金。

第十条本规则由人力资源课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加班管理规则规定

加班管理规则

第一条本公司同仁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二种:

(一)临时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者。

(二)休假日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休假日工作者。

第二条本公司同仁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否则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三条本公司各单位同仁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应填写加班单(附表7.3.9)(生产单位以打卡为准),经单位主管签认后,送财务部核发加班费。

第四条加班津贴支付标准规定如下:

(一)平日加班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贴(含误餐费)。

(二)平日加班时间超过2小时不足4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贴(含误餐费)。

(三)平日加班时间超过4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支付津贴30元(含误餐费)。

(四)例假日(含星期假日)加班工资加倍发给(含误餐费)。

(五)误餐费每餐规定为30元(如情形特殊,午餐伙食费比照误餐费支付固定津贴时,每人每月暂以600元计算)(六)固定加班费(司机除外),点心费一律不得支付。

第五条上列加班时间,除生产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准在下半夜(指夜间12点以后)加班。

第六条本公司职员级以外的作业员加班,悉依劳动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经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表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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