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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培训中心管理人员离岗交接班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培训中心管理人员离岗交接班制度

为维护培训中心人才流动秩序,保证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的换岗、辞职。

2、管理人员在离岗前,必须坚守岗位,正常上班,确保所管辖部门的正常运转。

3、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同意并签字后,报人事部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交接手续。

换岗:在接到人事部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本部门的交接工作。

4、管理人员离岗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各项交接工作:①所辖部门人员的基本情况。②各类档案、资料的交接。③帐、物的交接。④设施设备的交接。⑤退还领用物品,还清财务领借款,交接时必须有分管领导参加监督交接。

5、管理人员离岗前必须办妥各项交接手续,经人事部确认,方可离岗。

篇2:学院后勤总公司职带薪离岗办法

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职“带薪离岗”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上饶师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精神,深化公司人事改革,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的用人机制,经总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公司内部职工实行“带薪离岗”的暂行办法。

一、“带薪离岗”的对象

1、正式录用在岗的事业编制职工;

2、其他编制人员以及试岗、待岗、下岗、解聘职工不在“带薪离岗”之列。

二、“带薪离岗”的办理程序

1、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2、中心主任签署意见;

3、总公司办理审批手续。

三、“带薪”规定

事业编制职工按以下三档“带薪”:(1)工龄25年(女20年)以上的,年带薪6000元;(2)工龄在20年(女15年)以上的,年带薪5000元;(3)工龄在19年(女14年)以下的,年带薪4000元。

四、“带薪离岗”职工的其它待遇和管理

1、事业编制职工“带薪离岗”期间的医疗、保险、住房、工资晋级等与在岗同类人员相同;

2、“带薪离岗”期间,保留其原编制、职级;

3、“带薪离岗”期间或期满,职工可回原所在中心参加竞岗,达到退休或内退年龄的,按有关规定退休或内退。

4、“带薪离岗”职工必须与各中心或公司办公室签订合同,按合同管理;

5、“带薪离岗”期间,职工不能在后勤服务总公司所辖范围内从事任何工作;

6、“带薪离岗”期间,职工必须遵纪守

法,因违纪违规所致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7、“带薪离岗”职工是党员的,应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8、职工所带薪金为一次性确定,以后不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

9、职工所带薪金按月平均支付,由原所在中心承担。

五、本暂行办法自20**年6月1日实施,20**年7月30日终止。

篇3:附属医院职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职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优化职工队伍结构,配合医院定编定岗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文)和《zz大学教职工离岗退养暂行办法》(中大人事[2005]13号文)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岗退养即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是指职工达到一定年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年限,不适应现有的工作岗位;或实行定编定岗后未被现有科室聘任,院内其他科室亦无法安排工作;或由于科室改制,医院不存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不再安排工作,退出工作岗位在家休养。

第三条离岗退养期限为医院批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离岗退养期满按医院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离岗退养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享受离岗退养待遇,不再享受在岗职工的待遇。

第五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医院正式编制职工。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离岗退养:

㈠属干部身份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属工人身份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达到三十年,或连续工龄达到二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㈡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因工致残或患病难以坚持正常工作,并已连续病休达三年以上的人员,经广东省劳动鉴定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㈢因定编定岗或改制未能获聘用的职工(被医院解聘、辞退者除外),其年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离岗退养由本人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职工离岗退养申请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根据规定签署意见,上报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批准后由人事部门与获准离岗退养的职工签订《zz一院职工离岗退养协议书》。

第八条离岗退养职工从批准的次月起享受离岗退养待遇。

第九条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

㈠离岗退养生活费

1、在离岗退养期间领取离岗退养生活费。

2、离岗退养生活费按照退休人员所享受的工资标准及津贴项目(不含离退生活补),以离岗退养前实际工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发放比例为:连续工龄35年以上的,按95%比例计发;连续工龄30-34年的,按90%比例计发;连续工龄25-29年的,按80%比例计发;连续工龄20-24年的,按60%比例计发;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按40%比例计发。

3、离岗退养生活费低于当年广州市失业救济标准水平的,按当年广州市失业救济标准补足。

㈡全额享受六大节日费(春节、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校庆、元旦)。

㈢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待遇。

㈣不享受住房公积金。

㈤离岗退养期间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按在职人员的同等情况调整档案工资,离岗退养期间不兑现,退休时以档案工资作为基数计发退休费。

㈤不评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不晋升行政级别和考工定级。

第十条离岗退养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照本人档案基本工资标准缴交社会保险费,如本人档案基本工资低于社保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则按社保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离岗退养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不计算工龄。

第十三条离岗退养职工退养期间不占原科室人员编制,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有损于医院形象、声誉和利益的活动,否则医院有权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不得从事其他有偿劳动,否则解除其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不得泄露医院机密,如因此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医院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同时有权解除其人事关系,停发一切待遇。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刑、劳教(包括判处管制、缓刑)的,予以开除处理。

第十七条因医院岗位需要被雇请的离岗退养职工,其待遇按医院雇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已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离岗退养的,离岗退养生活费执行原标准不变,其余条款按本办法执行。

篇4:煤矿调度员交接班制度范本

(一)为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调度值班人员交接班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调度和地面设施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交班人员应提前做好交班准备,接班人员应尽量提前到达交接班现场做好接班准备,接班人员未能按时到达,交班人员不能离开岗位。交接班必须现场交接,不能以电话交接或其他方式进行。

(三)交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表),工作内容与值班记录必须相符,字迹工整,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

(四)实行现场签字交接,对工作现场和可疑的状况,要进行确认,尽量避免口头交接。

(五)当班出现的问题要当班及时处理,禁止拖拉、推脱。确需移交下一班时,必须详细交待处理情况。

(六)实行接班责任制。对交接过程中的可疑状况,交班人员处理不及时或故意隐瞒故障情况的,接班人员有权拒绝接班,由交班人处理完后再进行交接。

(七)交接班应做到:

1.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交代清楚;

2.将存在的问题交代清楚;

3.将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交代清楚;

4.填写交接班记录;

5.交接班实行“三不交”(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交代不清不交;当班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设备故障未排除不交;记录不完整、填写不清不交)。

篇5:煤矿班前班后会交接班制度

(一)为规范班组的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管理,搞好班组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或调度和地面设施)专业“班组安全建设-制度建设”对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班前会是落实班组现场管理的首要工作,每班必须按时召开。

(三)班前会由班组长或者带班领导主持,要认真准备班前会的会议内容,安排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当班的工作实际,交待清楚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等内容。

(四)区队值班领导要分头参加各班组班前会,全体班组成员要准时参加班前会,迟到的要进行处罚,不参加班前会的不准上岗。

(五)班组长要注意观察班组成员的思想状态,对有情绪波动、精神疲倦、喝酒等不安全因素的成员不准上班。

(六)班组长必须安排人员做好班前会记录,适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七)班组长分工应按班组成员的特长安排工作,特员必须持证上岗。

(八)班后,班组长要总结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并汇报给区队负责人和调度室。(九)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在班前会上布置完生产任务和安全注意事

项后及时接班,交班人必须留在工作岗位等待接班人接班,交待好工作现场的情况后方准离开。

(十)交接班人必须认真对待交接班,必须做到工作地点情况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隐患处理不清不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

(十一)班组长要严格检查督促交接班工作,发现有人不按规定交接班的,要按制度严肃处理。

(十二)对未进行交接班而出现的问题,交接班人都有责任,在处理中从严处罚。(十三)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接班人员可以拒绝接班,上报给煤矿领导或区队值

班领导进行处理。

(十四)交接班要真正做到“交接班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做好交接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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