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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领导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为了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到位、执行彻底;真正达到在交接班时,手交手、口交口、你不来、我不走的原则,特制定本矿领导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一、带班领导要根据本矿具体规定实施现场交接班,除特殊工种和特殊规定的人员在井下交接班外,其余人员一律在井上交接班。

二、交接时要交清楚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存在的原因,作业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应该加强管理问题等情况,特别交代清楚重大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三、在《入井带班记录簿》上要填写清楚隐患的交接情况、处理情况和在交接班时强调的安全注意事项,写清交接班时间并签名。

四、凡是入井带班的煤矿领导,要自觉地遵守矿上的一切规章制度,特别是按要求填写好各种记录在案,不准弄虚作假,否则后果自负。

五、煤矿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好交接班制度,做好职工的榜样,自觉接受群众和上级安监部门的监督。

篇2:矿领导带班井下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载体

在矿井口和调度室等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公示。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二、公示对象

矿长、书记、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工会主席、矿长助理、生产副矿长等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

三、公示范围

上级主管部门、在矿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

四、公示内容

1、矿井制订的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包括下井班数和点次;

2、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3、每月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惩情况。

五、公示要求

1、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点次。

2、公示工作必须由矿井安监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与调度室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核对,经矿委、安监科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调度室负责及时对调度公示栏进行填写;安监科负责及时对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

篇3: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吉煤集团有关文件的规定,搞好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在井下矿领导交接班室建立管理人员下井记录本和下井考勤记录。下井记录本的内容为:下井人员姓名、班次、入井升井时间、井下行走路线、发现的问题情况和隐患、问题和隐患的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交班情况等。

2、矿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到交接班室认真填写下井记录,其记录要真实,不准弄虚作假。下井升井后要及时填写,严禁超过当天后补填写的。

3、每个下井带班人员,对自己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特别是对隐患的处理情况要作详细说明,以便备查。

4、领导下井记录、交接班记录,反“三违”记录等,每月由矿安监科汇总,各种记录要装订成册,存档保管、备查,保存期不少一年。

5、历年领导带班下井记录、交接班记录及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一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

6、凡未按要求建档或档案资料保管不善出现遗失、毁损,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篇4: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

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煤炭产业部室、各二级涉煤公司、各煤矿。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

矿长、总经理)、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取得A类资格证书。建设矿井的领导还应包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

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

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及管理人员下井制度全

面负责。

各二级涉煤公司是落实管理人员下井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管理主体,负责督促煤矿建立和落实有关制度。集团公司不定期督查。

第二章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规定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一)集团公司

1、集团公司领导下井次数:正职领导1次/月,与煤炭产业相关的副职领导及副总工程师4次/月,其他副职领导2次/月。

2、煤炭产业各部室:正职领导4次/月,副职6次/月。

(二)二级涉煤公司

1、公司领导:正职领导4次/月,与煤炭产业相关的副职领导及副总工程师8次/月,其他副职领导4次/月;

2、煤炭产业各部门:正职8次/月,副职10次/月,非生产口副职以上其他管理人员5次/月。

(三)煤矿

1、党委书记和董事长4次/月,矿长或总经理8次/月,分管生产、

机电、安全、通风、防治水等方面的副职领导12次/月,其他副职领导

8次/月。

2、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生产业务科室的正、副科长、采区正、副区

长16次/月,非生产口科室正、副科长6次/月,生产、辅助队的队长、支部书记18次/月。

3、矿井管理人员二班、夜班次数要达到总下井次数的1/2。

第三章管理人员下井职责及要求

第六条管理人员下井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

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第七条管理人员下井发现作业现场存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

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

急处置措施。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后要填写干部下井信息表,包括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第九条各二级涉煤公司和煤矿调度室要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记录台帐,并对各类人员下井情况逐月统计汇总,存档备查。

第十条各二级涉煤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对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下井

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与个人安全风险抵押挂钩兑现。

第四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

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范围、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报二级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

基建矿井应实行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制度。

第十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及临时性和零星工程、零散作业场所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四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

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六条煤矿领导未带班下井,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带班领导提前升井,从业人员有权提前升井。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安监局将各级管理干部下井、煤矿领导带班下

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重点监察。

二级涉煤公司安全部门将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九条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三)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四)是否制定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五)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排查与处置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集团公司、二级涉煤公司、煤

矿干部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的有权向各级安监部门举报。集团公司安监局举报电话0351-4070369,传真

0351-4070979,举报电子信箱:。二级公司安监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规从重

处罚。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二级公司安监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未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二十二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弄虚作假的,给予撤职

处分,并对该煤矿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执行,安监局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二级涉煤公司依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

篇5: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制度

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吉煤安管字(2005)283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深入井下,及时了解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各级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关键作用,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业务部门领导干部入井写实制度如下:

一、入井次数:

1、(集团)公司正职领导每月不少于3次。

2、(集团)公司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副职每月不少于6次。

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业务部门正职每月不少于9次,副职每月不少于10次。

二、要求:

1、入井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升井后及时填写好记录,对重大隐患要在现场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2、公司领导干部和各部门领导干部入井写实记录原则上自己填写,特殊情况可指派他人代填。

3、干部入井写实记录放在公司生产调度室进行填写,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建立档案备查。

4、对因工出差、培训等原因未完成规定入井次数的,要有书面说明,并附在记录内。

5、(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业务部门领导干部入井写实记录保存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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