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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考勤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考勤范围

(一)职工含兼任一定教学任务的专职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度,按法定工作日考勤。

(二)专职任课教师实行工作量考核制度,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1、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以及其他教学环节(带学生实习、指导毕业论文、监考、集体阅卷等)的工作时间;

2、学院规定的每周必须到校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学院、系、教研组的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

4、学院、系、教研组安排的公益劳动时间;

5、学院、系、教研组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

专职任课教师在上述时间内误课、缺席均按实际缺勤时间统计。缺席应办理请假手续。

(三)因公出差人员按规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限进行考勤。

二、考勤办法和要求

全院教职工考勤以各部门(系)为单位进行。

(一)各单位领导主管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进行考勤登记和统计。

(二)各单位应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统计表连同各种缺勤证明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人事处。

(三)考勤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考勤情况作为审定发放工资、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请假手续及有关规定

(一)事假

职工因私事请事假,手续如下:

1、需事先提交请假申请,说明请假理由及天数,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事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理由正当并经领导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2、职工请假一周内需经单位领导批准;一周以上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3、中层干部请假一周内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一周以上需经常务副院长批准;一月以上需经院长批准。

4、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进行累积;

5、学院寒、暑假期间及国家法定假日,不必履行请假手续,但各单位负责人及关键岗位职工,因事外出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6、事假按年薪的日均薪酬从工资中扣除,事假不享受工作午餐补助。

(二)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休养者可请病假。

1、因病请假和续假,需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单位领导请假;

2、在外地因病不能按时返校者,需取得当地乡、镇以上医院证明;

3、实行坐班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去看病,需事先向单位领导请假;

4、病假期间工资按每月的基本工资计发,病假不享受工作午餐补助。

(三)婚假

教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申请婚假要在不影响教学及工作下提出,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符合晚婚条件的,可增加奖励假7天。婚假工资按常规发放,不享受工作午餐补助。

(四)产假

按照国家和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1、职工合法生育,产前产后假共90天;

2、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3、女教师休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可顺延;

4、产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5、产假工资按常规发放(含生育保险支付的月工资),产假不享受工作午餐补助。

(五)计划生育假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教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按常规发放,计划生育假不享受工作午餐补助。

(六)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给予丧假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丧假工资按常规发放,丧假不享受工作午餐补助。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二)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

(三)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者;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五)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对旷工者,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予以解聘并追究旷工者的违约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2:基建规划处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基建规划处职工考勤等管理办法

根据基建处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加强管理,特制定基建处职工考勤等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如下:考勤办法

1、基建处职工应严格按学院规定准时上下班

2、出勤上班按日由各科室考勤人员负责对本部门各个岗位人员进行考勤。

3、上班时间职工去向应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4、凡利用上班时间参加学历学习的职工,应事先报科、处办理审批手续,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学习。

5、干部、职工如遇病假、事假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及时销假。职工一天以内由科长批准,二天以内由处领导批准,三天以上报人事处审批。副科长以上如遇病假,半天以上至三天报处领导批准,三天以上报人事处审批。

6、每月末将当月考勤结清,次月三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将经科长签字后的考勤表如实上报处办。

7、病事假管理办法参照医学院规定。值班干部、职工均须参加学院规定的寒暑假、节假日和各项重大活动的值班,值班时间严格按学院规定执行。

加班:由于基建工作的特殊性,如遇寒暑假、节假日需加班的,须事先由科室申请加班计划,处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批准。

如遇临时性、突击性和连续性工作加班,须由科长审核,处领导审批。加班人员名单、时间、加班内容每周一以书面形式报处办公室汇总,并报人事处批准。

其他未尽事宜,由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z医学院基建规划处

篇3:煤业驻矿办事处考勤管理办法

煤业集团驻矿办事处考勤管理办法

为规范各办事处考勤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各驻矿办事处驻矿业务员;

2、各分管办事处业务经理。

二、考勤管理:

1、驻矿业务员每天指纹打卡三次,时间为依次为08:00、12:00、20:00。每次打卡时间与规定时间相差不得超过60分钟;

2、各分管领导每月必须亲临分管的矿点15次(两个矿),每次上矿不低于2小时,每月各矿点晚上必须住矿2次。分管领导在上矿时打卡一次,离开时打卡一次;

3、每月5日前营销中心内勤将各驻矿点上月打卡记录汇总交公司相关领导查询。

三、违纪处罚:

1、驻矿业务员休假各领导同意后需在营销中心内勤处以假条备案,若无故不打卡,一律视为旷工,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2、各分管领导每月上矿及驻矿次数不得低于规定次数,若少于规定次数,按公司相关制度处罚。

z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营销中心

2013年5月6日

篇4:某医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医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考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学生的校内外一切教学活动:学生开学注册、上课、实验、集体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生产学习、课间实习、考试、早操锻炼,以及其他要求学必须参加的活动。

二、请假制度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要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先行请假,事后补办审批手续。请假制度做如下规定:

1、一日以内的病事假,须有本人病事假条,班主任签字批准。

2、三日以内的病假,必须持有校医院或市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事假必须持请假条及其他相关证明,由班主任签字,院、部、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3、三日以上,一周以内的病假,必须持有校医院和市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事假必须持请假条及其他相关证明,由班主任签字,部、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分管处长批准。

4、一周以上的病事假,由班主任、部院系领导和学生处分管处长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5、如有特殊情况,夜间不能回校住宿者必须按照以上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6、生产实习的学生,请病假须有医院诊断证明,事假需持有相关证明,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按以上办法办理请假手续。

7、毕业生因联系工作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10天,由院、部、系审批;超过10天的由部、院、系核准报学生工作处审批;一次请假超过20天的由院、部、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此类请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

三、续假及销假制度

请假期满,必须在当日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请假期满后,及时按照审批程序销假备案。

四、考勤管理

1、考勤记录由各班班长完成,各院、部、系指定学管科负责人统筹管理学生考勤工作。各班应在次周星期一将上周考勤情况统计汇总报院、部、系考勤负责人。每学期结束后由班长做出全班学期考勤分析,将考勤记录册交回院、部、系存档。各院、部、系每月月底通报各班考勤情况。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学生,应给予相应的批评和纪律处分。

2、实行考勤预警制度和抽查制度

各院、部、系应督促各班自觉做好考勤工作,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到任课教师点名和班长点名相结合,提高学生到课率。学生处将对考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累计汇总后,作为对部院系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当学生旷课达到学籍管理规定时限边缘,应及时提醒学生引起注意,经提示仍不改过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篇5:客运企业考勤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为严格公司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旅游运输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作息制度

第一条生产性岗位员工的作息时间根据淡、旺季变化,按照各分部、部门自行拟制的作息时间表执行。管理性岗位员工按照公司总部作息时间表执行。

第二条以下日期为公司例假日,因旅游运输行业的特殊需要,对公司指定必须加班的黄金周和其它假期,补休和加班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1、法定假日:元旦、春节、妇女节(限女性)、劳动节、国庆节;(法定假日的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2、管理性岗位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3、生产性岗位全年统筹安排的每月8天的轮休假;

4、其他由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5、例假日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三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第四条员工每天早上必须自觉到工作站场或指定地点签到,没有按时签到者一律视为迟到或旷工。因公出差或外出办事的,应电话告知分部或部门的考勤管理人员,或提前报告给考勤管理人员登记。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的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

1、凡未报告、未电话告知而未按时签到者一律视为迟到或旷工;

2、工作时间开始后30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3、工作时间终了前30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工作时间开始迟到30分钟以上为旷工半天;

5、工作时间终了前30分钟以上下班者为旷工半天;

6、离岗串岗1小时至2小时以内的视为旷工半天,2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7、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处;

8、委托或代人签到和伪造出勤记录者,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9、请病假未出示医院证明的按旷工论处,请伪假者按旷工论处;

10、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达3次者以旷工一天论处,累计达到5次者以旷工二天论处。

第六条员工有迟到早退、离岗串岗或旷工等现象,依下列规定处分:

1、迟到、早退一次扣奖20元;

2、旷工半天扣奖80元;

3、旷工1天扣奖150元;

4、旷工2天扣奖400元;

5、月旷工3天(次)或季内旷工5次或全年累计旷工7天(次)者,予以解聘;

6、离岗串岗1个小时以内(不含1个小时)第一次扣月奖30元,第二次扣80元,第三次扣月奖150元,第四次予以解聘;

7、凡旷工者一律取消年终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年底汇总,员工未达到全年的出勤天数(双休及节假日值班计作出勤天数)的,每缺勤一天扣月奖30元。全年累计请事假达21天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的资格和管理层员工的年终奖金。

第二章休假

第八条计算员工全年可请假、休假天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招聘上岗者,按比例递减。

第九条生产性岗位员工休假规定如下:

1、生产性员工的轮休假期实行全年统筹,依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旺季少休或不休,淡季多休。旅游黄金周期间,全体员工必须全部上班;旅游旺季(具体由公司根据旅游形势确定)期间,分部每月必须下达月度轮休计划,原则上每位员工每月安排轮休假不能低于4天;淡季安排补休,补休期间,员工待遇与上班等同对待。

2、生产性岗位员工要求旅游旺季期间当月休息超出分部月度轮休计划的,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先报分部经理审批,再报安全运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经分部考勤人员登记,方可休假。

3、各个生产部门每月必须将月度轮休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根据生产需要中途更改轮休方案的,也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管理性岗位员工休假规定如下:

1、管理层员工一般安排星期六、星期日休息,也可全年统筹安排,轮流补休,在运营旺季无法安排轮休假的,可在淡季时安排补休。补休期间,员工待遇与上班等同对待。

2、非特殊情况,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和分部经理每周六、周日必须值班,可于每周二至周五安排补休。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周末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需提前告知总经理办公室(简称总办)和行政事务部,由总办另行安排领导值班;分部经理需提前报告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同意后再另行安排人员值班。另行安排情况由总办通报给行政事务部,行政事务部进行登记备案。

3、管理层其他特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安排员工加班或值班的,可于每周二至周五安排补休,原则上全体管理性岗位员工每周一必须上班。

4、管理层员工补休的,必须提前填写休假单,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将休假单报行政事务部保存,方可休假;高管层轮休须报总经理同意并通知行政事务部登记。

第十一条休假期间,早上8点至晚上8点之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手机关机的;无法联络而又未及时提供临时联络电话的;提供虚假联络电话的;一次扣奖50元。

第三章请假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分类: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住院者除写出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的医院签署意见的诊断证明书。

(三)婚假:

1、员工办理了登记手续结婚,可以享受婚假3天,员工晚婚晚育的,可以享受婚假15天。正常婚假一般于当时一次性安排。

2、子女结婚可请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事假1天。

(四)产假:

1、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公司指定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2、配偶分娩可请事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事假5天

(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事假3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事假1天。

(六)公假:应事先申报、公司同意的各种学习考试或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会议者,可请公假,假期以实际需要为准。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不能出勤,均须履行请假手续。员工请假由本人据实提出申请,凡请假一天以上的,均应填写统一制式的请假条,一般不得捎话、电话请假或事后补假。因意外情况无法事前请假的,必须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不接受电话请假。未办妥请假手续的,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以病假为由弄虚作假不来上班者,除追究责任外,期间一律做旷工论处。

第十五条员工请假获准,方可按照安排离岗行假,假满应按时上班,并于第二天向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除特殊情况,凡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擅离工作岗位,以及逾假不归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请假期满未履行续假或虽履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在没有办理合规的续假手续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上班,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八条请假者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将其所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依本办法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二十条各种请假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因私请假一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书面审批,报相应考勤人员登记(生产性岗位还须报分部文员)。

2、因私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管领导书面审批核准,报相应考勤部门登记。

3、因私请假三天以上由总经理书面审批核准,报相应考勤部门登记。

4、经营班子成员因私请假须由总经理书面审批核准,并送考勤部门登记。

5、员工的正常轮休假未休完,因私请假在征得有审批权的领导的书面批准后,可以抵扣正常轮休假的天数。

6、员工因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危险致伤病而不能正常工作者,由市工伤保险部门认定后,以工伤假论。

7、请假未经相应考勤部门登记的,一律视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请假期间待遇,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事假、丧假按日计扣工资,其事假、丧假可以用以上例假日加班或轮休假抵减,不足的事假、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

2、病假按日计扣工资,其病假可以用以上例假日加班或轮休假抵减,不足的病假期间发基本工资。凡病假满15天的,要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按照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二条员工违反请假制度,所在部门应及时批评教育,督促本人返回工作岗位,并按规定减扣有关待遇。对违犯纪律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应提出纪律处分意见,并按管理权限及时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部室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切实认真地做好考勤和请假、休假登记工作,定期检查统计,考勤结果及时向员工公布,接受员工监督,年终进行汇总,逐年建档,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任用、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之前与此相违背之条款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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