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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厦管理处员工招聘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5

大厦管理处员工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条管理处招聘员工的原则,在于申请人是否符合招聘职位的条件,并以该职位的实务知识作为考核录用的标准。

第二条管理处招聘录用员工应严格控制在员工编制范围内,特殊情况下部门人员超编制录用应经管理处总经理批准。

第三条管理处招聘员工,采取社会招聘和内部员工引荐两种方法。

第四条招聘员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2、年龄在35岁以下,特殊岗位(如工程技术岗位)年龄不超过45岁;3、高中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4、无不良行为记录;特殊情况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1、管理处统一发给并填写的求职表格;2、个人简历3、个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近期照片两张;

第六条应聘人员资料经行政部初选后,由行政部经理负责初试,部门经理负责复试(应聘部门领班以上人员需总经理进行第二次复试),再经总经理最后审核确定录用。

第七条员工在办理入职录用手续时,应提交原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八条员工在申请职位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准确属实,如有隐瞒及虚报,一经查实,管理处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条员工试用期具体薪资待遇参照管理处薪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员工试用期为两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间对管理处有特殊贡献或表现优异者,经总经理批准可予以提前转正。

第十一条试用期内不符合管理处用工条件或工作能力不符合管理处要求的,或经延长试用期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管理处可以与其解除试用关系。

第十二条试用期内员工或是管理处需解除试用关系的,均须提前通知对方,员工应办理完离职手续方能离开管理处。

第十三条试用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在该员工试用期届满之前,应通知员工提交转正申请报告(对需延长员工试用期的应同时通知行政部),由部门经理对转正申请员工提出初审考核意见,经行政部经理复审合格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转正。

第十四条转正员工应与管理处人事代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转正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人事代理服务公司。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篇2:某大厦管理处员工任用管理制度

大厦管理处员工任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部门如需增聘人员,应将所需人数、条件以及需求期限填报行政部,并经总经理审核同意,方能进行员工招聘。

第二条应聘人员无论是对外招聘还是内部介绍,必须先经行政部经理面试通过后,再转至申请部门经理进行复试。

第三条经行政部初试、部门复试合格,并报总经理同意后,行政部方可通知应聘人员到职。

第四条新近人员应交验学历证件和离职证明,并交一寸照片两张,缴纳工服保证金。

第五条新近员工无论其为招聘、介绍以及工作经验长短,均须先经试用,并考核合格方能办理转正手续,办理人事关系的转入。试用期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解除试用关系。

第六条试用员工应首先进行为期半天的管理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内容的学习,再到任职部门报到,部门负责人应将其向本部门及相关部门员工介绍。

第七条试用期为两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一个月,试用期不合格者,予以解除试用关系。

第八条员工转正工资、待遇发放界定日期为员工实际应转正日期,审批日期仅作员工转正获批记录证明。具体薪酬参照管理处薪资管理标准执行。

第九条员工转正后,与管理处人事代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转正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人事代理服务公司。

第十条员工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提出。试用期员工须提前三日向管理处提出,以保证正常的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篇3:某大厦管理处人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大厦管理处人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新聘员工转正后须在两个月内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人事代理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条所有员工应提交个人人事信息资料,包括求职应聘表、个人简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职称证明复印件,并张贴个人1寸彩色照片,行政部装订保存。

第三条行政部根据员工个人人事资料建立电子版员工信息,包括员工个人基本信息、入职时间、任职部门、任职岗位。

第四条所有录用员工必须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信息、如有隐瞒及虚报,一经查实,将被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员工入职后,个人资料信息如发生变动,须于变更后一个星期内通知行政部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六条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注意人事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向外透露所管人事档案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员工个人人事资料自其离职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此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篇4:某大厦管理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大厦管理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及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管理处所录用的员工与人事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服务于管理处。

第二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不能同时和两家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员工应提交原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三条员工转正后与管理处人事代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转正之日起两个月内须将个人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人事代理服务公司。

第四条劳动合同一式叁份,人事代理公司、管理处、员工三方各持一份。

第五条员工和管理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事派遣)的条件。

1、劳动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

2、管理处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劳动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管理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5、根据劳动合同法,管理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管理处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劳动合同续约。行政部将在合同期满前30日与员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人事派遣)事宜,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办理续约手续。

第七条员工和人事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后,管理处代为员工缴纳和支付各项社保费用,管理处按月将款项支付给人事代理公司,由人事代理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保关系及缴费手续。

第八条员工工伤发生时,由人事代理公司负责办理医保及工伤报销、认定手续,管理处负责协助所需资料的提供。第九条如员工需开具升学、婚姻、户籍迁转、劳动关系认定、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情况证明时,由人事代理公司负责办理,管理处提供必要的协助。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篇5:某管理处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管理处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员工辞职应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员工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条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管理处提出,拒不改正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管理处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条员工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至行政部领取离职申请表,由部门经理、行政部经理、总经理签批。

第四条员工离职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凡与管理处有经济往来账款或借款未结清的,暂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员工离职应将业务关系、通讯录和工作未完事项以书面形式办理工作交接。

第六条员工离职时,按工服管理制度办理工服保证金的退款和扣款手续。

第七条员工离职时,自入职起截止本年度内未休年假可折合成工作天数计发工资。

第八条离职员工凡未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的,其最后月度薪资暂缓发放。

第九条员工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后,管理处方可以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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