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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厦管理处员工任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5

大厦管理处员工任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部门如需增聘人员,应将所需人数、条件以及需求期限填报行政部,并经总经理审核同意,方能进行员工招聘。

第二条应聘人员无论是对外招聘还是内部介绍,必须先经行政部经理面试通过后,再转至申请部门经理进行复试。

第三条经行政部初试、部门复试合格,并报总经理同意后,行政部方可通知应聘人员到职。

第四条新近人员应交验学历证件和离职证明,并交一寸照片两张,缴纳工服保证金。

第五条新近员工无论其为招聘、介绍以及工作经验长短,均须先经试用,并考核合格方能办理转正手续,办理人事关系的转入。试用期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解除试用关系。

第六条试用员工应首先进行为期半天的管理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内容的学习,再到任职部门报到,部门负责人应将其向本部门及相关部门员工介绍。

第七条试用期为两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一个月,试用期不合格者,予以解除试用关系。

第八条员工转正工资、待遇发放界定日期为员工实际应转正日期,审批日期仅作员工转正获批记录证明。具体薪酬参照管理处薪资管理标准执行。

第九条员工转正后,与管理处人事代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转正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人事代理服务公司。

第十条员工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提出。试用期员工须提前三日向管理处提出,以保证正常的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篇2:某大厦管理处人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大厦管理处人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新聘员工转正后须在两个月内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人事代理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条所有员工应提交个人人事信息资料,包括求职应聘表、个人简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职称证明复印件,并张贴个人1寸彩色照片,行政部装订保存。

第三条行政部根据员工个人人事资料建立电子版员工信息,包括员工个人基本信息、入职时间、任职部门、任职岗位。

第四条所有录用员工必须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信息、如有隐瞒及虚报,一经查实,将被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员工入职后,个人资料信息如发生变动,须于变更后一个星期内通知行政部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六条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注意人事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向外透露所管人事档案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员工个人人事资料自其离职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此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篇3:某大厦管理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大厦管理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及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管理处所录用的员工与人事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服务于管理处。

第二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不能同时和两家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员工应提交原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三条员工转正后与管理处人事代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转正之日起两个月内须将个人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人事代理服务公司。

第四条劳动合同一式叁份,人事代理公司、管理处、员工三方各持一份。

第五条员工和管理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事派遣)的条件。

1、劳动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

2、管理处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劳动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管理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5、根据劳动合同法,管理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管理处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劳动合同续约。行政部将在合同期满前30日与员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人事派遣)事宜,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办理续约手续。

第七条员工和人事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后,管理处代为员工缴纳和支付各项社保费用,管理处按月将款项支付给人事代理公司,由人事代理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保关系及缴费手续。

第八条员工工伤发生时,由人事代理公司负责办理医保及工伤报销、认定手续,管理处负责协助所需资料的提供。第九条如员工需开具升学、婚姻、户籍迁转、劳动关系认定、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情况证明时,由人事代理公司负责办理,管理处提供必要的协助。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篇4:某管理处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管理处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员工辞职应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员工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条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管理处提出,拒不改正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管理处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条员工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至行政部领取离职申请表,由部门经理、行政部经理、总经理签批。

第四条员工离职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凡与管理处有经济往来账款或借款未结清的,暂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员工离职应将业务关系、通讯录和工作未完事项以书面形式办理工作交接。

第六条员工离职时,按工服管理制度办理工服保证金的退款和扣款手续。

第七条员工离职时,自入职起截止本年度内未休年假可折合成工作天数计发工资。

第八条离职员工凡未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的,其最后月度薪资暂缓发放。

第九条员工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后,管理处方可以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篇5:某大厦管理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大厦管理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作息时间

第一条每天工作时间一律以八小时为原则。

第二条办公室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工程部和安全管理部工作时间:根据本部门实际岗位安排,每班次八小时。

第三条员工每天工作时间要出满勤。特别岗位遵从特别安排,全体员工应顾全大局,服从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安排。

第二章考勤办法

第四条员工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员工应按照大厦物业管理处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并亲自打卡,以工卡记录时间为员工是否准时上下班的依据。

第五条员工漏打卡者,写出书面说明经行政部经理签字批准;部门经理漏打卡者,写出书面说明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无情况说明的,视情况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六条因工作和业务需要,外出不能正常打卡人员要填写《员工外出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外出时间段可不打上班或下班考勤卡。

第七条迟到、早退的有关规定:

1、本月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含)累计二次者,免于处罚;

2、本月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含)累计达到三次者,扣工资50元,超过三次者每次迟到(早退)扣50元;

3、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至30分钟(含)者每次扣工资20元;

4、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至1小时以内者扣罚日工资的50%;

第八条旷工的规定:1、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论处。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假满未续假休息的以旷工论处。3、旷工一天,扣罚三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或一月累计旷工五天者予以辞退。4、代他人打考勤卡的规定:代打卡一经查实,给予双方当事人各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章休息与休假

第九条员工每年享有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十一的带薪法定假日,具体假期以国家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管理处执行每周双休日制。

第十一条病假规定:1、病假的日期计算。连续休假者,公休、节假日均计算在病休日内。2、病假证明。病假必须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病假一天扣发半日工资。3、员工请病假须在生病当天班前一小时通知部门经理。部门经理的病假由总经理批准。4、员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具体条款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事假规定:1、员工请事假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紧急事宜应在假期结束上班当天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2、员工请事假应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行政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3、事假的日期计算。公休、节假日均不包括在事假内。4、事假一天扣发全天工资;

第十三条婚假规定:1、员工结婚,凭结婚证明可享有三天婚假,符合国家晚婚规定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可另外享有七天婚假。婚假连续计算,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顺延。2、婚假于结婚注册登记后半年内有效,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另外,员工属再婚,则不再享有婚假。3、婚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丧假规定:1、员工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获三天丧假;2、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可获一天丧假;3、丧假期间遇节假日、休息日可顺延。4、丧假凭相关证明办理,期间只发基本工资。5、丧假必须在亲人去世后一个月内办理丧事时一次使用,不能保留或以其他方式安排。

第十五条产假规定:1、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普通分娩的员工给予产假九十天(含节假日、公休);2、难产或双胞胎加假15天。已婚女员工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依据医生诊断书给假15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依据医生诊断给假30天;妊娠7个月以上流产,依据医生诊断书给假42天。3、申请产假须附结婚证书、出生证明、相关医院证明。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第十六条工伤假规定:1、员工在工作期间,非个人责任负伤(包括主动保护或抢救公司财产及保护其他职工生命安全造成的伤害,不包括违章操作或不服从领导正确指挥而负伤者),应经部门负责人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并附医院相关证明,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休工伤假。2、工伤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医疗费用按国家机关规定执行。3、因个人责任而导致受伤的,按病假处理。

第十七条年假规定:1、员工自入职之日起,满一年后具备享受年假的资格,年假期间薪资照发。2、年假标准: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享受5天年假,每再满一年(需连续,任用中断从头计算)可加一天,最高累计不超过10天。

第四章请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事假、病假、旷工以“四小时(半天)”为计算单位;婚、丧、产假等以“八小时(天)”为计算单位。

第十九条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员工休请假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依人事工作审核权限审批。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核准擅离工作岗位或不到岗者,除因临时发生疾病或重大事故经权限审批人批准外,均以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员工依本制度所请各类假别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员工实际请假天数若超过经核准的请休假天数,应于核准的假期结束前办理超出部分的请休假审批手续。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者应电话告知部门经理,转告行政部备案,并于上班当日补办相关请休假手续,逾期未办者,超过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员工若在批准的请休假日期结束前上班或因故取消、推迟休假,应按考勤规定打卡,并于上班当日至行政部办理销假手续。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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