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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物业公司考勤休假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5

某物业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规定

为规范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保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1.0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作息时间、员工考勤、休假等规定及有关处理

1.2本办法适用于物业公司的全体员工。

2.0作息时间

2.1公司客服部、管理人员、维修工施行每周6天工作制,环境保洁部每月2天公休。

2.2工作时间

2.2.1客服部、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工作时间

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2.2.2环境保洁部工作时间

冬季:上午7:30-11:00下午13:00-16:30

夏季:上午7:30-11:00下午14:00-17:30

2.2.3安全防范部工作时间三班制:①0:00-8:00②8:00-16:00③16:00-0:00

3.0考勤

3.1公司考勤实行打卡签到制。

3.2每天打卡签到4次,出勤以签到记录核实为准。

3.3员工上下班须本人亲自打卡签到。

3.4因工作或其它原因未能打卡签到的:

3.4.1主管及以上人员因工作而未打卡签到者,需经理为其出具证明;

3.4.2班长及以下人员因工作需要而未打卡者,需部门主管提前为其出具证明,经理确认。

3.4.3事病假以部门主管或经理批准的请假单为准。

4.0考勤管理人力行政部负责考勤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5.0考勤程序每月26日,人力行政部汇总、确认《考勤表》,经理签字后报上级公司相关部门。

6.0考勤相关规定

6.1迟到:按规定上班时间计,晚到不超过30分钟为迟到。

6.2早退:按规定下班时间计,提前离岗不超过30分钟为早退。

6.3脱岗:工作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处理私事不超过30分钟为脱岗。

6.4旷工:

6.4.1无故不上班,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公司批准的为旷工;

6.4.2迟到、早退、脱岗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

6.5离职:

6.5.1旷工3日者为自动离职。

6.5.2迟到、早退、脱岗累计6次的为自动、自愿离职

6.5.3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的,经批准为自动、自愿离职。

6.5.4用工协议(合同)到期的,为正常离职。

6.5.4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为被动离职。

7.0法定假日公司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服务行业特点,法定假日上班的员工,给予调休。

8.0请假手续

8.1员工请假、休假需提前由本人办理书面手续,填写《请假申请单》,经主管及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行政部备案。

8.2原则上不许电话请假,特殊原因电话请假的,需经主管、经理的同意,事后应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并出具特殊原因证明。

9.0请假审批权限:

9.1部门主管审批权限:1天公休。

9.21天以上的假期,应说明理由由主管报上级分管经理审批。

9.3所有请假单必须及时报人力行政部备案。

10.0加班工作需要加班,须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主管、经理助理、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及时报人力行政部备案。

11.0有关处理规定

11.1事、病假,经批准的扣除事病假期间的工资。

11.2旷工每天扣除3天工资,连续3天矿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1.3上下班不签到,每次对本人扣除工资10元,记过一次。

11.4签到作弊者,每次对行为人扣除工资50元,记大过一次。

11.5迟到、早退,每次扣除工资20元,记过一次。

11.6迟到、早退第3次起,按旷工1天处理,给予警告;3次以上除按旷工处理外给予严重警告;6次给予自动离职处理。

11.7脱岗每次扣除工资20元,给予记过;脱岗第3次起按旷工半天处理。屡教不改的解除用工协议(合同)。

12.0附则

12.1本办法由人力行政部负责解释。12.2本办法由经理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和说明

一、员工作息时间

1.公司作息时间

上午9:30分—13:30分,下午14:00分—18:00分

2.分店作息时间

4月—11月,上午9:30分—13:30分,下午17:30分—21:30分

12月—3月,上午9:30分—13:30分,下午16:30分—21:00分

3.员工休息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息日,工作时间不含用餐时间、休息时间、加班时间。

4.迟到、早退和旷工:在上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的为迟到或早退,主管级以上(店内前厅经理、厨师长)员工迟到/早退,需处罚30元/人次;主管级以下(不含主管)迟到/早退,处罚10元/人次。超过31分钟则为旷工,旷工半天扣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则开除处理。

5.公司、分店财务必须将考勤于每月15日前将考勤表及相关单据统计完毕,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助理处备档核查。

二、休假规定

1.事假:须由当事人至少提前一天向直属上级提出书面申请,经直属上级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后方可休假。电话或他人代请事假无效,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无工资和奖金。

2.病假:员工病假须经出示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方可向直属上级请假。无诊断书,须经店长或部门经理核实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根据工龄标准:不满一年按40%发放,不满两年按50%发放,两年以上按60%发放。病假期间无奖金。(如员工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大连最低工资标准80%,则按照大连最低工资标准80%工资补足)

3.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产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申请日期,产假期间含法定节假日和正常休息日)

4.婚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员工本人结婚可给有薪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规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有薪婚假7天。(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拆分假期)

5.年假: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享受五天带薪休假;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十天带薪休假;连续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十五天带薪休假。(年假可拆分休,也可用于可预计的的事假,具体细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6.探亲假: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回家路途在24小时以上的员工可申请最长1个月的无薪假期。(探亲假、年假课合休,两假累计不超过1个月)

7.丧假:员工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死亡时可给有薪丧假3天。

8.销假:员工休假日期满,必须持请假条到批假部门即时销假,否则视为旷工。

注:有薪只限岗位工资,不参与其他奖金及薪金福利分配。

篇3:开发区考勤和请销假休假制度

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敬业爱岗、勤政廉政的作风,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纪律。

一、开发区各部门上班实行签到制度。

1、以市政府通知作息时间为准,上、下班签到(退)时限为15分钟。

2、超过上班、下班签到(退)时间15分钟视为迟到或早退。

3、因特殊情况,如外出开会、办理公务无法及时赶回签到(退)的,事后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补办手续。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

1、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因事需要离开岗位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来不及事先请假的,事后要补报说明(以备抽查)。

2、管委会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请事假、病、休假,一律填写请假单、休假单,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并送管委办备案。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两天以内的,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须经党工委或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3、工作人员病假,经单位同意,由分管领导根据医院证明批准。

4、婚假、产假、探亲假、计生假等,由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把关,经部门同意后,报党工委或管委会办公室(效能办)备案。

5、学习假:工作人员经批准参加业大、电大、函大学习,其面授学习时间作为事假处理。参加半年以上脱产学习者,不影响年终考评。

三、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1、休假必须先本人提前书面报告,单位统一安排。

2、休假经人事部门审核。

3、报两办备案方可休假。

4、休假完毕后,必须及时销假。

5、跨年度不予补假。

四、奖惩

1、全年出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依据之一。考勤工作与年度公务员考评或工作人员考评挂钩。

2、开发区效能办将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视情作出相应的处理。

3、因病、事假累计超过一百二十二个工作日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4、无故离岗的,以旷工论处。工作人员因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5、弄虚作假取得证明请病假的,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以旷工论处,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6、因违反工作纪律贻误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篇4:干部职工年休假考勤管理规定

一、年休假

(一)干部职工累积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二)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积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积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积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请假审批程序

1.请假必须填写《申请休假呈报审批表》,经批准后方能休假。

2.科长请假由办分管领导批准,其余人员请假由各科科长批准;

3.《申请休假呈报审批表》交综合科备案。

二、考勤制度

建立考勤登记管理制度。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本办人员考勤登记,考勤情况与工作人员年终考核挂钩。未经请假批准,月累计迟到和早退达3次的进行通报批评;年迟到和早退5次以上的(含5次)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迟到和早退10次或无故不上班的,进行诫勉谈话。对不能在限定期内改正者,年终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请事假累积达到两天的要从年度公休假中扣除。

篇5:考勤请销假公休假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工作纪律,严格按时上、下班,维护本院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照、、和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经党组2014年4月15日会议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本院各部门及人民法庭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建立健全本部门或本庭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院实行点名和查岗相结合的考勤制度

(一)政治处每天早上8:15在法院五楼点名。

(二)上午点名后和其他时间由政治处和监察室联合采取查岗方法考勤。

(三)上、下班时间按照国家机关作息时间执行。

(四)出外公务的办理。干警出外公务半天以内的,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在警务室登记;出外公务1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公务审批单交政治处登记备案,同时在警务室登记;出外公务1天以上的,报告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院长审批,填写公务审批单交政治处登记备案。

出外公务1天以上的,审批期限届满或提前回院,公务人到政治处报到。

(五)基层法庭干警参加早点名,在法庭工作期间由庭长考核干警出勤情况,由庭长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如实填报。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对基层法庭考勤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

(六)政治处对干警的考勤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对无正当理由连续5个工作日或两个月内累计10个工作日不上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福利待遇。

(七)对工作年限满30年且年龄在53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倡导积极工作,遵守工作纪律,对其出勤情况登记管理。

第三条每月对干警迟到情况进行通报。对每月迟到超过5次以上的,由纪检组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请法定假的视为全勤。

第五条严禁工作时间无故脱岗、办私事,严禁上班时利用电脑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等娱乐活动。严禁上班时间到茶社、歌厅、洗澡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上班时间应保持通讯设备畅通。

第六条本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及政工部门不定期进行查岗,或采取暗访、电话抽查等方式对机关各部门和人民法庭的工作纪律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七条每月旷工超过2天,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旷工人员按旷工天数扣发个人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处理。

第二章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请销假的办理。

(一)请假

1、请事假的,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以内(含5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5天的(病假须有医院疾病证明)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院长批准。

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主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须经院长批准,除病假和婚丧嫁娶外请假超过1个月的,须辞去负责人职务。

所有请假均在政治处登记备案。

2、开会、集体组织学习、院里组织的各种活动等,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院党组成员、中层正职干警由院长批准。中层副职以下干警由组织会议的院领导批准。请假须在政治处登记备案。

3、参加点名考勤的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不包括公休假)、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不包括公休假),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

(二)销假。

假期届满,请假人到政治处进行销假。

第九条超假不归为旷工。

第十条婚假、产假依有关规定办理。婚假、产假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政治处备案。

第十一条本院干警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报政治处备案。

第十二条因病不能上班的,首次请假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医生病休建议逐级批准并报政治处登记备案,继续请病假的,凭医院诊疗记录和医生病休建议逐级批准并报政治处登记备案,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按国务院执行。请事假的,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参照执行,但各条款中请假期限减半。工龄超过30年的一般工作人员,不扣除请假期间的工资。

按上款规定需扣除工资的,由政治处统计报告,纪检组审批,交院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室执行。

第十三条子女婚嫁等个人事务必须办理,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可请事假。

第十四条本院政治业务学习、各种会议或者集体活动每缺旷1次,按旷工1天处理;出现2次的,由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章公休假制度

第十五条落实年公休假制度。参加工作已满1年以上的在职干警享受法定的休假。年休假期:参加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满20年休假15天;逢法定节日顺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休假的假期。

(一)请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鼓励干警休假,确因岗位需要,不能休假的,给予适当补助。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和干警个人实际,年初对年公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并报政治处备案。享受年休假的干警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一次性休假完毕,逾期不予补休,特殊情况分期休假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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