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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制度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相关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中心、各部门所有员工。

第三条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四条考勤条例

1.作息时间:全年划分春季、冬季两个作息时间段,上下班时间以行政办每年的正式通知为准。

2.执行方法:全体人员须严格按照作息时间遵守考勤管理,不得擅自个人所为,违者,每迟到、早退10分钟,扣发当日全部工资,超过一小时按旷工一天标准处罚,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五条假期分类

公司假期分为法定假日、工伤假、产假、、病假、年休假、特殊事假。

第六条假期规定与待遇

1.法定节假日

1.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全体员工每年享有以下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全体员工2013年享受的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5日(星期六)、1月6日(星期日)上班。

春节:2月9日至15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

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上班。

端午节:6月10日至12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节: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1.2在上述法定节日中休假薪资照付。

1.3法定假日内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的,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薪资。

加班薪资=日工资基数×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3

日工资基数=正常月工资总额/30

2.工伤假

2.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基本工资100%发放。

3.病假

3.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请病假在3日内的享受带薪病假,超出三日外的天数则按实际超出数扣除年假天数,病假扣除年假后超出的病假期间停发任何工资补贴,超出2个月的按辞职处理。

3.2员工请病假的须于看病返厂当日内向行政办提供镇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否则按旷工计算。

4.产假

4.1所在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

4.2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4.3在女员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按月基本工资100%发放;

5.年休假

员工在公司每年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月工资100%发放。规定如下:

5.1员工不满1年,年休假5天;

5.2员工累计工作一年以上2年以下,年休假10天;

5.3员工累计工作满2年的,年休假15天。

5.4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基数的100%补贴年休假工资报酬。

6.超出年休假外的特殊事假

6.1员工请休特殊事假,可以年休假代替特殊事假,超出天数按特殊事假计算。

6.2员工特殊事假的工资扣减数额:月工资总额/30×特殊事假天数。

6.3如员工在年休假休满后,确有个人事宜需请假在0.5工作日内的,可享有每月一次的带薪事假。

第七条请、休假程序

1.请假员工应提前一天履行请假手续,部门员工请假在各部门主管处领取请假条,并当面详细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批准权限报批;

2、请假条经相关领导批准签字程序后由本人亲自至办公室将请假条换取出入证,同时必须在将审批生效的《请假申请单》交行政办公室留档备查,手续不完善者以旷工计;

3、员工请假外出必须将出入证上缴至门卫,并进行各项登记,回场后必须至门卫室登记回厂时间,出入证有公司印章则有效。

4.年休假、产假的员工,应按审批权限要求提前3天提出并通过申请,批准后作好相应工作交接;

5.病假、工伤假及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者,须于请假当天用电话征得批假人及行政办公室同意,并在回公司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6.假期完毕,休假员工须于上班当日到行政办公室销假报到,因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以旷工计。

第八条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假期在1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事前书面批准;

2.员工请假假期在1日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及副总经理、总经理事前书面批准。

第九条请、休假管理

1.请假天数最短为0.5天。

2.事后补办请假者,每1个自然年内,不得超过2次,违者视为旷工。

3.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审批员工的请假申请,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安排时,各部门可视实际情况缩短、改期给假或不予给假;

4.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各部门负责人汇总本部门员工请假情况,并填制《请假汇总表》,报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核实统计请假情况。

5.生产区相关人员在外出休假返回公司后必须在生活区隔离净化2日后方可进入工作,隔离净化期也记入休假期。

6.未经事前书面批准私自休假者,除病假、工伤假及特殊情况外,一律

视为旷工。

7.旷工按全额日工资的300%处罚。

第十条消假

1、员工休(请)假回场后亲自至办公室登记消假,办公室按销假时间计算请假天数,如超出时间则视为旷工。并及时消毒、冲凉更衣;

2、员工休(请)假上午在12:00前回场,晚上在10:00前回场。

第十一条除上述休假外,经公司总经理特批的员工可以享受奖励休假,具体休假时间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制度自2013年1月发布之日起生效;

2.原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制度内有关内容发生冲突的,自动失效;

3.本制度解释权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

篇2:东华医院职工劳动纪律请假休假制度规定

医院职工劳动纪律、请假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医院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完善请假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各种休假期限的规定

1、法定假: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2、探亲假:

职工的父母、配偶在本地区居住,能在假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父母或配偶跨省、地区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但必须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亲父母每一轮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跨省可适当增加路途假。

3、婚假、产假:

婚假3天;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假增加15天。

4、计划生育假:

按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休假

5、病假:

(1)职工请病假,由专业科室经管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盖章,上报人事科审批。

(2)癌症病假,从确定癌症之日起,凭医保科诊断证明书报人事科审批。

6、事假:

无正当理由,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请事假者,5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上报人事科批准;6天以上由科室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白、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7、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休丧假3天,跨省、地区的可适当增加路途假。

8、报考假:

(1)报考硕士研究生,必须工作满三年以上,由个人申请,科室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复试假5天,只享受一次假期,以后请假按事假手续办理。

(2)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工作满三年以上,由个人申请,科室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复试假10天。考取在职(委培)硕士或博士研究生,须经医院签订协议

9、旷工:

职工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超假15天,按旷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假期未回者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10、停薪留职假:

为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请停薪留职假。一般工勤人员要请停薪留职假,科室及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院长批准同意,按如下规定交纳管理费。

(1)工勤人员,按工资总额的50%缴纳。

(2)专业技术人员按工资总额的100%缴纳。

11、辞职:

(1)辞职人员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领导批准办理辞职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2)辞职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辞职人员凡经医院出资培训的,按与医院签订的《进修学习协议书》规定办理。

(4)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于医院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将赔偿经济损失。

12、请假手续和权限

职工休任何假期都必须到劳动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篇3: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请假休假制度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请假休假制度

一、有事提前请假。副主任向主任请假;处长向主管副主任请假;工作人员向处长请假。无故不到岗且未请假者,视为旷工。

二、事假批准权限。两天以内由处长批准;五天以内由主任批准;五天以上长期事假,需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批准;凡请假到外埠者,必须经办主任批准。

三、请病假超过两天,从第三天起,必须有医院或医务室的病休证明。不超过半日工作时间去医院看病不计假,但须向上一级主管提前报告并同意。

四、事假、病假均按照津贴发放办法进行相应扣除。

五、工作人员都应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期间坚守工作岗位,需要外出时,应将去向、返回时间告知有关人员。

六、年度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篇4:第一医院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休假管理制度

为落实职工的年休假制度,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制订本办法。

一、享受对象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二、假期标准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一)上年度及当年违法违纪受处分者;

(二)待岗、试岗者;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者;

(四)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超出规定产假假期者;

(八)脱产学习、培训3个月以上者;

(九)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期满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当年从外单位调入未享受休假者,根据在院实际时间按比例享受。

享受其它休假待遇如放射假等的人员,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年休假的,按年休假待遇补足。

四、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各科室根据工作性质和个人情况,合理安排休假时间,建议每半年为一个计算时段,不跨年度使用,以保证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

六、干部的3天以上休假安排报院办备案。

七、本办法从2008年起执行。本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5:东华医院职工年休假制度

市人民医院职工年休假制度(二)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豫人〔200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职工年休假制度。

一、科学管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

(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总支(直属支部,下同)、处室及科室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职工个人申请、医院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各部门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严格执行年休假的审批手续。

1.院党委书记、院长的休假计划报卫生厅主管厅长同意后送卫生厅人事处备案、执行;其他院领导的休假计划经院主要领导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2.各总支书记(含副职,下同)的休假计划报党办、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3.行管、后勤各处室及各学部负责人的休假计划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4.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的休假计划报医务处、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5.临床各科室护士长的年休假计划报护理部、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6.其他人员的休假计划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同意后报所在科室备案、执行。

不履行上述审批手续者,一律以旷工对待。

(三)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所有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招聘职工、集体工和借调职工),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都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的时间为:累计工作已满l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l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l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四)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l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五)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奖金除外);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休完,有特殊情况需分期休,需经主管领导同意;超假期者按旷工计算。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者。

(五)新调入医院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者。

(六)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医院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医院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

(三)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医院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医院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六)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可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本通知自2014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我院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通知》(省医人字〔2005〕7号)同步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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