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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5)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幼儿园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五)

由于幼儿园在编工作人员不够,需聘请一些编外人员来工作,为了规范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1、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人)必须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接受工作考核。

2、工人如果要辞工,须提前30天向单位书面提出;单位不再与工人续签合同,也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

3、工人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须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否则以旷工处理。1学期病事假10天(含10天)旷工1天(含1天)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4、工人与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一年一签)。

5、工人的工资待遇

(1)工人初来时,工资面议。工作态度好、吃苦耐劳、服从工作安排的以后逐年按工资的5

篇2: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草案)

为适应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及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管理权限及职责

1、行政办公室职责

在院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聘用人员招聘、录用、待遇管理、职级、档案管理等事项。

(1)负责管理聘用人事档案资料。

(2)负责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3)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4)组织医院对聘用人员的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5)协助各部门办理聘用人员的聘用、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6)负责督办财务科对聘用人员的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7)根据医院的工作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8)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2、聘用人员使用科室职责

(1)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2)对所属聘用人员的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

(3)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3、财务科工作职责

(1)负责聘用人员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发放;

(2)按时为聘用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作保险等。

二、聘用程序及方法

1、每年年底,办公室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科室,科室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上报院领导审批。医院根据各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发展规划方案,确定医院下一年度人员的规模和岗位设置,确定人力资源计划,并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2、人员选聘:行政办公室根据院长办公会批准的人才需求计划,拟定招聘程序,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公开招聘。招聘过程中由行政办公室会同医务科、护理部等用人部门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安排对聘用人员的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3、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并同意聘用的人员,由行政办公室负责通知应聘者报到。报到当日,由办公室与聘用人员签订《试用协议》,协议一式两份。应聘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人事材料给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4、行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聘用人员到相应科室报到开始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试用。

三、试用

1、新聘人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按医院有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半个月的职工要求辞职,没有工资。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即随时解聘。

2、试用期的考核

试用期满后,由办公室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表》。聘用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写出试用期工作小结;然后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根据其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写出试用期考核初评情况及考勤状况。办公室根据初评情况及考勤情况确定考核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是否正式聘用。原则上,在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十天内,做出同意聘用、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

3、提前结束试用期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员工,所在科室负责人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将《试用期考核表》报请办公室、院领导批准。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所在科室可以提前向办公室提交《试用期考核表》,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

4、延长试用期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的,给予辞退。

四、人员录用

1、经试用期考核合格人员,由办公室通知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办公室存档,一份交所在科室存档,一份由本人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2、正式聘用合同分两种。一种是见习期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适合刚毕业没有取得资格证的职工。聘用期满后,视工作情况及是否考取资格证决定是否续聘。一种是长期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适合取得资格证书的职工。聘用期满后,如不发生解聘和离取情况,根据双方协商可继续聘用。职工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办公室。

五、人员培训

1、为提高聘用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医院会举办各种培训,并鼓励员工参加各种专业知识培训。

2、岗前培训:新进聘用人员岗前培训由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培训内容主要为医院规章制度、卫生行业纪律等,并进行政治思想、医德医风教育及文明礼貌用语训练,提高基本素质,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

3、业务培训,由所在科室负责,集中学习技术操作常规、医疗文书书写、计算机操作以及各类人员职责等。各科室对聘用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带教,科主任定期检查带教情况,并定期进行理论和技能考核。

4、聘用人员经科室考核,对达到工作要求并胜任本职者,报请医院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参加科室值班。

六、聘用人员待遇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院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工作标准执行。自上岗之日起薪,离职之日停薪。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等部分组成。具体规定如下:

1、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间发给本人生活费,标准为:本科有资格证者650元,本科无资格证者600元;大专有资格证600元,大专无资格证550元;中专有资格证550元,中专无资格证500元。

2、签订一年见习期合同人员,工资标准为:本科650元,大专600元,中专550元。3个月内无绩效工资,第4个月开始享受科室50%的奖金。

3、签订三年合同人员,工资标准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根据参加工作年限、资格证取得时间等条件,套发国家工资标准。享受所在科室100%的奖金。

七、考勤、休假及请假

聘用人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医院《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和正式在编职工一样享有公休假、探亲假、生育假、放射假等法定假日,待遇相同。

八、人员调动

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聘用人员在科室之间流动,拟调入科室须向医院写出申请,由所涉及科室和院长办公会批准,交由办公室存档。

九、离职与解聘

1、聘用人员要求离开本医院,应提前十五天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及培训押金。

2、医院根

据职员的表现或岗位设置计划,需要解聘聘用工作人员,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员。

3、聘用人员合同期满,经所在科室和医院批准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篇3:酒店员工手册员工聘用制度

酒店员工手册:员工聘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聘用的员工均实行书面劳动合同制。

1.1录用

1.1.1新员工报到时,须向人事部缴验下列证件:

1)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健康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证、计生证(后二项必须在入职一个月内提供证件的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2份;三个月内的免冠寸照3张;

3)其它必要资料;

4)个人材料有任何变更时,员工必须在变更发生后10日内,书面报告人事部,以便公司及时更新该员工的个人档案。申报变更时,同时需附上证明文件副本,以备查询。

5)员工个人资料必须真实无误。凡提供虚假资料者,一经查实,公司将保留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员工本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2入职

1.2.1办理入职手续的员工须缴纳相应岗位伙食费与培训费;收银员、吧员、男宾服务人员等岗位须市户口人员填妥担保书方可办理正式入职手续。

1.2.2员工入职办理程序:填写履历表---人事部初试---部门复试(通过后)---总经理审批---(部长助理级以上职位管理人员)报董事长审批---人事部收取相关证件备档、填发聘任通知单---到财务缴纳相应岗位伙食费与培训费---登记领取相关物品---分配部门---培训试岗---进入试用期---转正(签定劳动合同)

1.3岗前培训

新员工复试合格后,统一进行7天岗前培训及试岗(不包括技师);培训考核合格进入试用期。(此期间员工无论任何因素离开公司无薪金;若已留任则此期间将进行工资核算)

1.4试用与转正

1.4.1试用期为1-3个月。如确属特别优秀人才,公司亦可与其直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1.4.2员工在试用期内有权申请提前转正,经人事部及相关领导测评、审核达到转正标准后方能转正。

1.4.3在试用期内,公司有权随时辞退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被辞退员工工资将按日结算。

1.4.4员工试用期满合格后,按试用考核通知单签发之日起转为正式工。

1.5劳动合同

1.5.1员工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公司即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首次签约聘用期为壹年,

签约后即为公司正式员工,可享受公司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员工有效服务年限从试用之日起计算,中途离职后又返聘的,以新试用时间为起准点。

1.5.2首期签约期满,公司将与受聘员工在双方认同的前提下,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续签期限为壹年)。

1.6调职/晋升/降职

1.6.1调职:根据工作需要,部门负责人有权申请调换员工的工作岗位。

所有调职均需呈报行政人事部备档,并更新被调职员工的基本资料、调职记录、工资记录、工号牌等,经审批后方可执行。跨部门的工作岗位调换须呈报经总经理/董事长审批方可执行。

1.6.2晋升: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的能力、绩效表现,由行政人事部和酒店相关负责人提名,被提名员工即可进入晋升资格考核程序,经考核认定后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即可生效(详见本手册第八章"员工考核制度")。

1.6.3降职:员工若对工作不能胜任,部门负责人有权对其做出降职建议,报总经理审批。

1.7离职

1.7.1辞职: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须提前15天向部门负责人递交辞呈,正式员工及技术部员工须提前1个月递交辞呈,由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程序:凭已获批的本人离职申请书到人事部领取规范辞呈---交还部门物品---部门负责人汇总考勤---到行政人事部和仓库归还物品---搬离员工寝室领取《退房单》---人事部填写离职单拟算工资(离职工资核算单须有总经理/董事长签字方生效)---凭单到财务室登记---领取工资日为次月10日。

递交辞呈后未满规定申请日而离职的,将从结算工资中扣除所差工作日的工资。

1.7.2自动离职:凡连续旷工三天者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者公司将不结算工资与任何费用。

1.7.3辞退:因自身原因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之员工,酒店有权将其辞退。

1.7.4解聘:因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或多次书面警告无效的员工,依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章制度,酒店有权予以解聘,不做任何形式的赔偿。

1.8裁员:若因业务条件变更,或因不可预见之因素,酒店有权裁减员工。

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七日内必须办理离职手续,否则视自动为放弃全部工资。

篇4:区高中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区高级中学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用工制度的改革,建立竞争的流动机制,依法确立单位与职工的聘用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zz市人民政府《zz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本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聘用关系以聘用合同形式予以确立。聘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职工与单位即不存在聘用关系。

第四条本单位成立由校长、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人组成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聘用工作;并成立以人事部门、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聘用工作组,负责聘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工会对聘用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实行聘用制度后,对聘用职工建立《聘用手册》制度,《聘用手册》由zz市人事局统一印制,记录职工的聘用信息。职工在职期间,《聘用手册》由单位保管。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人员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3.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或者考试,根据结果择优提

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单位聘用新进教职工可实行试用期,也可不实行试用期(不包括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第九条对由聘用单位提供的特别培训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经协商,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以及违约赔偿作补充约定。

第十条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一条签订聘用合同的范围包括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原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人员(包括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

1.单位党政领导,可按干部管理权限与上级主管部门签定聘用合同,或以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批复作为本单位的聘用合同,任期即为聘期。任职期满后不再连任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与其续签聘用合同。

2.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其选举结果的批准文件代为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一律由单位法人代表以书面形式与受聘人员签订。确有特殊情况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书面委托非法人代表,由非法人代表与受聘人签订。

4.单位法人代表可委托人事干部经办聘用合同的签订手续,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须提前30日按规定程序签订。

第十五条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布局调整,学校撤并,编制数减少,岗位变化等),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4.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十八条在聘用期间,如岗位发生变动,应针对变动了的情况,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订立聘用合同;如原聘用合同仍适用的,可继续适用。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技术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工作条件或者

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受聘者利益的;

3.其他国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第二十二条解除聘用合同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或受聘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

2、聘用单位聘用工作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3、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议讨论后做出决定;

4、凡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聘用工作组以书面形式答复受聘人,并及时

办妥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和依据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聘用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职工,其档案材料转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四章违约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

限,每工作一年给予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满足第十七条第1、2、3款条件的;

3.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4.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5.聘用单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第二十六条符合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并牵涉经济补偿的,按聘用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以受聘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满12个月的,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市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依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由单位支付过培训、分房等特殊待遇费用的,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未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必须按单位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在聘用合同期间,职工享受相应的聘用工资及国家、本市和单位规定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在聘用合同期间,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婚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在聘用合同期间,职工因工负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工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的养老金、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发生人事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并由主管部门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区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职工大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篇5:附属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用制度

附属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用制度

1、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医院人事科,负责组织实施职称评聘的日常具体工作。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聘任委员会的成员,由院党政领导、本院知名度较高的专家、学科带头人、行政职能科室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组成。

4、认真贯彻执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符合条件的任职资格人员的聘任工作。

5、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由评审、聘任委员会根据医院的聘任实施方案、岗位职数来聘任,按评聘分开的规定,取得某一资格并被聘任后才能兑现工资,未聘任者不能兑现工资。

6、聘期一般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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