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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第十四条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安全教育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进入企业,对企业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企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2:大学休假规定范本

大学休假规定

有关各种休假的具体规定

一、探亲假规定

1、请假者必须是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见习和试用人员上半年转为正式职工(注:即见习期满)的,可以在当年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转为正式职工的,须在下一年享受探亲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当年可不予请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当年结婚者,本年度不再享受探望配偶假,婚后第四年才能享受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

6、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7、凡享受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学校寒暑假内探亲;如寒假期短,不足本人休假天数,可由所在单位安排予以补足。

8、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包括路程假)内,工资照发。

9、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与30%津贴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单位负担。

10、出国(境)探亲,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产假规定

1、一般情况下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3、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夫妻不在一低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4、妇女到配偶地点生育,产假(90天,难产、多胎另加)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报销其往返车、船票。

5、三个月以下小产者,给假15天,三个月以上至七个月小产者给假30天。

6、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期在内),工资照发。

三、婚假规定

男女双方均在本市工作的给假3天,一方在外地工作的给假7天。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凡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假期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丧假规定

凡本校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处理后事的,市内给假3天,外地给假7天,工资照发。

五、病假规定

凡我校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休假者,必须经校医院出具证明,方能生效。病假期满后需续假者,仍需校医院医生复诊检查后签具证明。无病休证明者,按旷工处理。病假工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职务工资、30%津贴、下同)

(2)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含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含二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上述(1)、(2)、(3)项工作人员中凡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至今仍保持荣誉者,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5%。

(4)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7)病假期间,在外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经发现,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8)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

(9)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六、事假规定

1、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3、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有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5、因私出国(境)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七、年休假规定

参加工作满5年不足10年者,每年休假6天;工作满10年不足20年者,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上述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凡享受寒暑假或轮休时间超过年休假时间,均不再享受年休假;寒暑假轮休时间不足年休假时间的,可予以补足。

篇3:某大学教师岗前培训规定

大学教师岗前培训规定

为提高我校教师自身素质,确保新补充的教师能够尽快地掌握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完成角色转换,以提高其教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以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使其更好地履行教师的岗位职责,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教师岗前培训的范围和对象

(一)新补充到我校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接受教师岗前培训。

(二)在非教师岗位工作、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允许参加教师岗前培训。

(三)来我校前已参加过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可以不参加培训,但需提供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条教师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校史、校情教育。

(二)主要培训课程:包括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科研方法论等课程教学;

(三)专题报告或讲座,根据情况安排与培训内容有关且有利于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专题讲座和报告(如中外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概况;多媒体教学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高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学校有关的教学、科研、人事管理制度等)。

(四)组织校内公开课教学观摩活动:观摩学校教学实践水平较高的教师的课堂示范教学,并进行课后讲评交流。

(五)课堂教学实践: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或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单位安排实施。要求教师于岗前培训结束之后的两周内,就自己从事的专业教学写出教案,并根据教案进行课堂讲授,由学院(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听课讲评(要求将专家的听课表集中上交学校存档)。

第三条高等师范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的新教师,可免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

第四条教师岗前培训的形式

教师岗前培训以集中培训为主,培训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至9月间,具体时间根据z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安排。

第五条教师岗前培训的基本要求

按照z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规范化要求开展我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

(一)培训内容: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切实保证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

(二)培训教材:统一使用z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指定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材。

(三)考试命题:考试由z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

(四)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由z省教育厅颁发给《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须参加下年度补考,成绩合格后方可发给合格证书。岗前培训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凡是没有经过岗前培训的教师一律不得认定教师资格、评聘讲师及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教师岗前培训经费

属于第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的岗前培训经费由学校承担,教材、证书费由个人承担。不属于第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岗前培训,其费用自理。

第七条教师岗前培训纪律

(一)参加培训的教师必须遵守有关考勤、考试等规章制度,做到上课不迟到、不缺席,遵守课堂纪律、考场纪律。

(二)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请假。因事请假必须持所在学院(单位)证明,因病请假必须有医院证明。缺课超过总学时五分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第二年须重新培训,培训费自理。

(三)如无故缺课超过二分之一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重新考虑其聘任事宜。

第八条教师岗前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一)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管理、培训、考核、考勤等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二)教师岗前培训原则上应于补充教师岗位后的一年内完成。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4: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规定

大学教职工报考各类研究生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和各类人员的培养工作,提高培养效益,规范报考程序和要求,建立新型的培训模式,结合学校事业和师资发展规划,特修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建立培训工作新模式。从学历培养转变为着眼于知识更新和全面素质的培养,从单纯由学校资助行为转变为由学校资助和个人自主学习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在聘用合同允许范围内,且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师尤其是无外校学历教育的教师报考国内名校名师攻读在职研究生;报考本校博士授权学科的,每教研室每年不得超过1人。

(三)在职报考专业必须与所在工作岗位要求一致并符合本单位专业、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专任教师报考专业必须与所在学科系(教研室)岗位要求一致,即在职培养只允许报考与所在岗位相同的二级学科下属各专业方向(以1997年国家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为准)。思想政治辅导员限报思政和管理专业,管理人员限报管理类专业,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专业必须与所聘岗位直接对口。与此不符的,均按报考统招脱产方式办理。

(四)毕业后一般回原岗位工作。

(五)各院、部、系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所属教职工的研究生报考工作,统筹考虑,严格把关,有计划、有重点、分期分批培养。

二、报考类型

(一)学校资助对象:学校每年公布重点发展学科和扶持发展学科目录,报考上述目录中专业的博士研究生人员;优秀的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报考博士研究生(应获得厅级以上奖励或列入干部培养梯队)。

(二)符合学校规定的报考在职(定向、委托,下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

(三)符合报考统招脱产人员。

三、报考条件和办法

(一)学校资助对象人员

1、基本条件

报考者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2、专任教师:教学成绩突出,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在专家评议的基础上,择优推荐报考。可不受学科限制。

3、专职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8年且工作业绩显著的,由单位推荐,经学生处和学校批准同意可报考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或管理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

4、其它各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且业绩显著,由单位推荐,经学校批准同意,在本岗位工作满8年可以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

(二)报考在职研究生人员

1、每人服务期限内报考次数不超过两次。

2、专任教师来校工作满2年(截至该次报名之日,下同)以及在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1年可报考博士研究生;来校工作满1年可报考硕士研究生。

3、其他各类人员:思想政治辅导员,来校工作满3年可报考思政类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来校工作满5年可报考医学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满8年可报考博士研究生。其他人员,来校工作满3年可报考硕士研究生,满8年可报考博士研究生。

3、35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应选择全国统招方式报考研究生。对少数35岁以上的,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

(三)报考统招研究生人员

1、来校工作时间满最低服务年限(截至该次报考之日,下同)的教职工原则上可报考,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予报考。

2、为稳定骨干队伍,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原则上不予报考,个别有特殊情况要求报考统招研究生者须经学校领导审批。

四、培养计划及经费

(一)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计划及工作需要,每年度统筹制定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培养计划。

(二)各单位应制定各类人员在职培养年度计划,于每年3月份前报人事处。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人员,学校不予受理。

(三)学校只全额资助(学费)列入一类的博士生培养人员。

(四)为鼓励教师到国内重点院校学习进修,对到外地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攻读在职博士学位的,在规定学制的脱产学习时间内,每学期给予学习补助1000元。

五、报考程序与要求

(一)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在每年初申报培养计划时填报《z医科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审批表》。

(二)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根据本暂行规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师资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科以上干部报考各类研究生需分别报学工部、组织部审核同意,处级干部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其中,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经学校研究同意报考在职培养、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研究生者,入学前应与人事处签订有关协议,未满的服务期年限在新协议中累计计算。

(四)对未遵守报考程序或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报考者,所有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录取者一律按统招脱产方式办理。

(五)所有报考研究生的教职工到考点领取的报考材料及表格须经人事处审核盖章方为有效,对于擅自改变报考性质,或在校外其他单位开具证明,以及在报名过程中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教职工,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六、附则

(一)在职攻读各类研究生的教职工应遵照经学校同意的培养方式、报考院校、专业、学习期限、服务期限等规定,完成学业,并按期回校工作。未经学校同意个人不得变更上述要求,确需调整或不能按期毕业者,应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审批。因调整培养计划或延长学习期限内增加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攻读学位期间不得提出调离或辞职,否则返还培养期间全部工资、待遇,培养费自理。服务期未满者按规定交纳违约金。

(三)毕业后应及时向人事处交验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材料,以便及时存档和办理相关手续。

(四)相关服务期限,按校人字(1999)40号《关于我校教职工实行最低服务年限的若干规定》办理。

(五)原已与学校签定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篇5:东华医院职工劳动纪律请假休假制度规定

医院职工劳动纪律、请假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医院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完善请假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各种休假期限的规定

1、法定假: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2、探亲假:

职工的父母、配偶在本地区居住,能在假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父母或配偶跨省、地区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但必须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亲父母每一轮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跨省可适当增加路途假。

3、婚假、产假:

婚假3天;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假增加15天。

4、计划生育假:

按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休假

5、病假:

(1)职工请病假,由专业科室经管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盖章,上报人事科审批。

(2)癌症病假,从确定癌症之日起,凭医保科诊断证明书报人事科审批。

6、事假:

无正当理由,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请事假者,5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上报人事科批准;6天以上由科室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白、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7、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休丧假3天,跨省、地区的可适当增加路途假。

8、报考假:

(1)报考硕士研究生,必须工作满三年以上,由个人申请,科室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复试假5天,只享受一次假期,以后请假按事假手续办理。

(2)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工作满三年以上,由个人申请,科室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复试假10天。考取在职(委培)硕士或博士研究生,须经医院签订协议

9、旷工:

职工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超假15天,按旷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假期未回者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10、停薪留职假:

为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请停薪留职假。一般工勤人员要请停薪留职假,科室及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院长批准同意,按如下规定交纳管理费。

(1)工勤人员,按工资总额的50%缴纳。

(2)专业技术人员按工资总额的100%缴纳。

11、辞职:

(1)辞职人员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领导批准办理辞职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2)辞职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辞职人员凡经医院出资培训的,按与医院签订的《进修学习协议书》规定办理。

(4)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于医院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将赔偿经济损失。

12、请假手续和权限

职工休任何假期都必须到劳动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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