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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休假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大学休假规定

有关各种休假的具体规定

一、探亲假规定

1、请假者必须是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见习和试用人员上半年转为正式职工(注:即见习期满)的,可以在当年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转为正式职工的,须在下一年享受探亲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当年可不予请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当年结婚者,本年度不再享受探望配偶假,婚后第四年才能享受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

6、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7、凡享受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学校寒暑假内探亲;如寒假期短,不足本人休假天数,可由所在单位安排予以补足。

8、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包括路程假)内,工资照发。

9、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与30%津贴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单位负担。

10、出国(境)探亲,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产假规定

1、一般情况下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3、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夫妻不在一低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4、妇女到配偶地点生育,产假(90天,难产、多胎另加)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报销其往返车、船票。

5、三个月以下小产者,给假15天,三个月以上至七个月小产者给假30天。

6、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期在内),工资照发。

三、婚假规定

男女双方均在本市工作的给假3天,一方在外地工作的给假7天。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凡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假期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丧假规定

凡本校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处理后事的,市内给假3天,外地给假7天,工资照发。

五、病假规定

凡我校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休假者,必须经校医院出具证明,方能生效。病假期满后需续假者,仍需校医院医生复诊检查后签具证明。无病休证明者,按旷工处理。病假工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职务工资、30%津贴、下同)

(2)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含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含二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上述(1)、(2)、(3)项工作人员中凡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至今仍保持荣誉者,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5%。

(4)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7)病假期间,在外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经发现,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8)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

(9)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六、事假规定

1、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3、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有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5、因私出国(境)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七、年休假规定

参加工作满5年不足10年者,每年休假6天;工作满10年不足20年者,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上述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凡享受寒暑假或轮休时间超过年休假时间,均不再享受年休假;寒暑假轮休时间不足年休假时间的,可予以补足。

篇2:东华医院职工劳动纪律请假休假制度规定

医院职工劳动纪律、请假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医院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完善请假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各种休假期限的规定

1、法定假: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2、探亲假:

职工的父母、配偶在本地区居住,能在假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父母或配偶跨省、地区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但必须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亲父母每一轮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跨省可适当增加路途假。

3、婚假、产假:

婚假3天;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假增加15天。

4、计划生育假:

按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休假

5、病假:

(1)职工请病假,由专业科室经管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盖章,上报人事科审批。

(2)癌症病假,从确定癌症之日起,凭医保科诊断证明书报人事科审批。

6、事假:

无正当理由,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请事假者,5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上报人事科批准;6天以上由科室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白、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7、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休丧假3天,跨省、地区的可适当增加路途假。

8、报考假:

(1)报考硕士研究生,必须工作满三年以上,由个人申请,科室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复试假5天,只享受一次假期,以后请假按事假手续办理。

(2)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工作满三年以上,由个人申请,科室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复试假10天。考取在职(委培)硕士或博士研究生,须经医院签订协议

9、旷工:

职工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超假15天,按旷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假期未回者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10、停薪留职假:

为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请停薪留职假。一般工勤人员要请停薪留职假,科室及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院长批准同意,按如下规定交纳管理费。

(1)工勤人员,按工资总额的50%缴纳。

(2)专业技术人员按工资总额的100%缴纳。

11、辞职:

(1)辞职人员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领导批准办理辞职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2)辞职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辞职人员凡经医院出资培训的,按与医院签订的《进修学习协议书》规定办理。

(4)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于医院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将赔偿经济损失。

12、请假手续和权限

职工休任何假期都必须到劳动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篇3:第一医院职工作息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人民医院职工作息及休假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全院职工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服务,结合医院值班制的工作特点,为保证医疗、预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和职工得以合理工休,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作息及休假,严格休假管理,根据国家关于职工作息及休假的有关政策和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订本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则

我院所有职工,凡因病、事、产、探亲、婚丧、年休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请假者均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并在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无故缺勤或虽有正当理由而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作息时间

⑴、白班的在岗时间为:按院方公布夏、冬作息时间表;凡违背此款规定者,均属迟到、早退或脱岗。

⑵、白班以外为值班时间,实行倒班制,值(夜)班岗位的各班次工作时间,各科结合医院制度按排班表执行。

三、请、销假制度

全体职工均应执行请、销假制度。凡需休假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后再离岗休假。

⑴、休值班假按正常倒休,由科室掌握。

⑵、职工休假一天内由科室负责人同意,但科室必须合理安排他人代班,若超过一天假期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请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对当事人按第七项执行、考勤员及科室负责人按第八项第(8)款规定执行。

⑶、休年休假、放射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婚丧假等,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护理岗位人员由护士总长审批)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

⑷、因公出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须持有关文件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经院长批准后,人力资源科备案。

⑸、科室负责人外出必须报院长同意批准。休假3日以上或因公外出、病休要事前一周告诉医务科,以便安排工作,由医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人力资源科备案。

⑹、休病假,必须提供有效诊断证明,无病休诊断书及必要辅助检查报告单者不得休病假。长休病假者,亦应按时提交病休诊断书等资料。要求复工时,应由专科医生证明,保健科作出复工劳动鉴定。凡病情尚未痊愈,未获得保健科复工劳动鉴定而主动上班的,仍按病假对待。

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正常批假手续者,上班后2日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事由,逾期不办者按旷工处理。

⑻、休假期满,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应及时续假,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⑼、申请休各种假或因公出差离岗,必须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并经本科室考勤员登记后,按上述规定报批。

⑽、休假或出差返回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到备案部门销假,归岗上班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

四、考勤管理制度

1、考勤是医院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职工在单位到岗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是计发工资奖金、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是对职工工作全面考核的重要元素之一,全院职工都应高度重视。

2、正常的工作秩序是保证医院各项工作完成的基础,自觉遵守考勤规定和劳动纪律是全院每个职工的义务和职业要求。

3、职工考勤表应是职工考勤情况的真实纪录。出勤登记必须真实可靠。因此,负责考勤工作人员的条件与职责是:

⑴、选派工作认真负责、不怕麻烦、敢于坚持原则、能秉公办事的人员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一般由科室护士长担任,无护士长科室的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⑵、填写考勤表要详细、准确、无误、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正,逐日考记并签字,杜绝到月底画、报考勤的虚假行为,要在考勤表内真实地反映出一个人当月每个工作日的活动情况。

⑶、向本科室或人力资源科及时反映本科室考勤中出现的问题。

⑷、每月5日前把上月的考勤情况汇总,经与科室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院人力资源科。

(5)、若知情不报,应追究考勤员责任,并扣发科室负责人当月奖金。

4、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考勤负全面责任:

(1)负责教育、监督本科室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

(2)按规定审批本科室职工的假期;

(3)对违纪人员按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人力资源科;

(4)向院人力资源科及时反馈本科室职工考勤中出现的问题;

(5)对本科室考勤员所报考勤登记表负全部责任,保证无虚假现象;

(6)各类假期均须报院人力资源科备案。

5、院人力资源科负责全院考勤的管理:

(1)对各科室上报的考勤结果进行核对、确认,于每月8日前,编制月考勤统计表。月考勤统计表包括:缺勤人员情况、请休假人员情况,以此作为上月职工工资执行增、扣款的依据;

(2)负责组织院劳动纪律、工作秩序情况的集中检查和日常抽查;

(3)负责为每位职工建立一份年度考勤登记表,根据月考勤统计表及集中检查和抽查的情况逐月予以登记。职工年度考勤登记表是对每个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休假的种类、时限及待遇

(一)探亲假

职工与其配偶、父母不在一起住,且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休探亲假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和节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遵照国务院国发(1981)36号等文件规定,职工探亲待遇列表如下:

分类探配偶探父母天数路费报销天数路费报销

未婚职工一年一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100%

已婚职工30100%

每四年20天超出工资30%的部分

说明:

⑴、探陪偶假:参加工作之日(聘用职工以来院时间算,下同)起,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享受本待遇。

⑵、探父母假:参加工作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16岁以前抚养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⑶、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⑷、探亲假路程所需时间按职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天数(包括途中中转时间),职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任选一方确定为探亲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⑸、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时,如双方都是国家职工,要报销往返路

费时,必须持有双方单位开具的证明。在探望配偶时,既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⑹、凡有轮休假的职工,应该在轮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

于探亲规定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⑺、大、中专毕业生在分配工作后的见习期间和学徒工在学徒期

间,都不能享受探亲假的待遇,凡是上半年见习或学徒期满的,当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下年度开始享受。

⑻、夫妇双方原来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后因乙一方调动工作,调动工作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新婚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休完产假、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不再享受本规定待遇。

⑼、配偶是军官的职工,军官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再到部队探亲时,经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探亲往返所需车船费用由职工自理。

⑽、外出进修学习人员或临时在外工作、借调外单位人员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⑾、停薪留职人员不能享受本规定待遇。

(二)婚假

职工结婚给予婚假。正常婚假,可给3日,符合晚婚条件的,可另增晚婚假15日(含三天)。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方的,费用自理,本年度不再享受探亲假。婚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丧假

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给予3日的丧假。如死者居住外地,可给往返一次所需的路程假,一切费用自理。丧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超过期限的按事假对待。

(四)产假、计划生育假

已婚女职工怀孕流产、生产的给予产假。一年内两次流产的或一年内既有产假又有人流的,其中流产假算病假。

1、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8天。多胞胎产妇,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日,产假包括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实行晚育者(妇女年满24周岁),增加产假30日。

3、难产(剖宫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日。

4、男职工配偶晚育生产的,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0日。

5、因避孕措施失败而做人工流产手术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持医院证明可给假15

日;怀孕超过4个月以上者,持医院证明可给假42日。

6、产假、计划生育假一律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7、女职工的分娩费用,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8、输精管结扎给假7日,结扎输卵管给假21日,上环3日,取环1日。

9、在产假期满后未按时上班,且没有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对于聘用职工,医院将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为其保留岗位,不发给产假期间工资及养老保险费用。

(五)放射假

直接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其劳保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假

1、原则上事假不予批准,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处理。职工有特殊情况,已无其他假期,必须请假者,可临时请事假。确需请事假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事由和起止时间,按批假权限审批签字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休假办事。

2、事假的审批必须从严掌握,批准事假权限如下:

请事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医院分管领导(护理岗位人员请事假须经护士总长审批)批准;3日以上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医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

3、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要求带小孩,原则上不准假,但对个别家庭确有困难的女职工,又一时无法请人带小孩,可酌情准假,但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请假期间停发工资。

4、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

5、试用期人员请事假,试用期相应延长。

6、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考核按不称职处理。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个月。

(七)病(伤)假

1、休病(伤)假,必须提交由医院认可的病休证明;住院治疗的须提交出院与病休证明。

2、休病(伤)假,应先交假条及病休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原则上补交假条不予认可,无休病(伤)假条者,按旷工处理。

3、院内医师出具的诊断及病休证明必须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不得出具人情假条。否则,经查实追究其责任。

4、职工以休病(伤)假名义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为医院声誉造成影响的,经查实此期间视为旷工并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5、凡休病(伤)假者,其休假期不论长短均由原所在科室管理。

(1)原所在科室要予以关心,定期进行家访探望以示组织关怀。

(2)坚持按月报病休考勤制度。

(3)坚持向人力资源科提供病情状况备案(2个月备案1份)制度。

(4)对有违反本条第4款者,要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查处。

6、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工龄:5年以下发50%

5----10年发70%

11---20年发85%

21---30年发95%

30年以上发100%

病假工资含基本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病假期间不发奖励工资。

7、职工打架致伤或致残者不享受病假,休假按旷工处理。

8、病假后工作的恢复:凡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的,病愈申请复工者,应凭医院证明、所在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复工前给予两个月试用期。

(八)公伤

职工因工负伤或致残的职工,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

1、假期时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

(1)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含半年)者;

(2)受留党察看、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调入本院工作未提供原单位当年年休假证明人员;

(5)当年已休完探亲假(含4年一次探父母假)人员;

(6)休产假或人流假超过30天(不含30天)人员;

(7)当年已休完晚婚假人员;

(8)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旷工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

(1)跨年度进修学习半年的;

(2)如当年休完年休假后,病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3)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人员。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年休假与其它几种假的关系

⑴在同一年度内,按有关规定既享受年休假,又享受探亲假或放射假者,单次休假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假期(休探亲假者,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存休或零休),不得同时连续休几种假期。

⑵享受探亲假、放射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者,除按有关规定给假外,符合休年休假条件的,根据单位工作情况,可享受年休假。

5、具体实施办法

各科室应根据工作和排班的实际情况,结合职工本人意愿,在不影响科室业务运转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职工休假。

⑴原则上每一自然年度的第一季度不安排探亲假、年休假、放射假。

⑵职工年休假实行分段安排休假。各科室应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职工应遵守这一原则,适时调剂假期的使用。

⑶各科室必须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科室职工年休假安排计划报送院人力资源科备案,如中途有变动的,需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送人力资源科备案。

⑷职工在休假期间,如医院或科室因公要求职工返院上班的,必须及时返院,返院后,如在院工作时间超过半个工作日的,按1天计算,年休假期相应顺延。

六、休假的管理

1、原则上每一年度的第一季度不安排休假。

2、同时享受探亲假、年休假、放射假的职工,不能同时休假,只能按最长一种假期休假。

3、放射假、年休假、探亲假休假时间由科室自行安排,可实行轮休,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4、职工休假实行审批。休假、请假审批单据应报院人力资源科备案。职工请、休假期满应到院人力资源科办理销假手续。

5、各科室必须建立考勤登记,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出勤情况报院人力资源科。

6、院人力资源科随时抽查各科室人员出勤情况,并与科室的考勤登记核对;登记与人员实际出勤不符的,对科室负责人每次给予10-20元的经济处罚。

7、因工作需要未休完年休假的,剩余假期可跨1个年度休假。

七、旷工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论处: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缺勤;

(2)请假期限已满,逾期不归;

(3)不服从工作调动,擅自不到岗;

(4)经上一级主管领导核准、确认,拒不接受本科室工作任务;

(5)在未办理完劳动关系转移手续之前,擅自不到岗;

(6)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7)持无效病假证明或涂改伪造证明休假;

(8)因打架、斗殴或其他不良行为致伤不能上班;

(9)超越各类假期的规定及审批权限的无效假期。

(10)休病假事先未履行正规请假手续或2日内不交病休诊断证明者(确为急诊例外);

2、凡构成旷工的,视其旷工时间的长短,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可予以辞退乃至开除。旷工按以下分类处理:

(1)旷工1天的扣除三天工资;

(2)旷工3天的扣除三天工资及取消当月奖金;

(3)连续旷工10天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及奖金;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4)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乃至开除。

八、违纪行为处理

⑴未按时到岗或未到时离岗的,为迟到、早退;工作期间随意离岗的,为脱岗。对迟到、早退、脱岗者,除批评教育外,予以一次10元的经济处罚。

⑵工作时间在工作区域下棋、玩牌、玩麻将、游戏、网上购物等,予以一次50元经济重罚,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⑶对于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影响正常工作的,医院可予以待岗学习,直至解聘。

⑷对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的考核按院方规定或院长办公会议定结果执行。

⑸考勤员不如实填写《职工考勤登记表》,发现一次罚款2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

批评。

⑹考勤员于每月5日前,必须将考勤登记表报至人力资源科,如不按时报考勤,对该科室本月考勤不予办理推迟到下月。

⑺各科负责人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或因教育、监督管理不力,造成本科室劳动纪律涣散,将与本人考核挂钩,在年终考核中予以体现。

⑻全院职工严格请假手续,不允许擅自休假。如发现擅自休假者,追究考勤员、科室负责人及本人责任,各扣绩效工资100元。

⑼病假到期仍不能上班,根据患病情况按时办理续假手续,如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均按旷工处理,工资予以停发。

⑽、弄虚作假、有意隐瞒者,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与国家和地方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政策为准。

十、本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

篇4:东华医院各种假期休假规定

人民医院各种假期休假规定

一、公休日

公休日又称“公休假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

1.我院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员工按规定享受相应公休假日,一般每周休息一天半。

2.医院各岗位执行弹性排班,公休日由科室统一安排,科室一般不得为员工预留积休。

二、节假日

自2008年1月1日起,节假日主要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新年(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合计11天。

1.节假日尽量安排员工休息,一般不得为员工预留积休。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息者,应给予节日加班费。

2.法定节假日加班名单由各科室按需确定,并提前5天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其加班费按规定发放。

三、病假:

病假是指员工因病,经医院指定的医生出具证明并向本部门备案的假期。

1.科主任或护士长在当月科室考勤管理中客观准确反映员工病假。

2.见习期间请病假,按请假天数相应延长见习期。

3.凡探亲、事假、工作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应及时电话报告医院,并持当地医院出示的病假证明进行病假管理。

4.当月病假累计20日以上或病假休息加正常休息累计25日以上作全月病假。

5.病假按天扣除奖励工资和岗位津贴。(无岗位津贴人员以20%档案工资视同岗位津贴扣除)。福利发放按缺勤天数扣发,餐贴按实休日扣除,全年出勤天数和年度考核奖金挂钩。

6.当年度病假累计半年以上(含半年)者不参加当年度年度考核。

四、年休假(公休假):

(一)职工年休假规定:

1.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当年8月进院,到第二年8月满1年,从第三年开始享受年休假)。

2.返聘人员享受年休假。

3.年休假的一半为“强休假”,“强休假”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休完,特殊情况可延迟到第二年。年休假的另一半如确因工作原因无法休完,按规定进行补贴。“强休假”未按规定休完不作补贴。

4.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期间,享受工资、满勤奖。奖金发基本奖,岗位津贴不发(放射科除外)。

5.公休假可用于抵病事假。原则上职工平时需要休病事假,一律以年休假抵冲(放射假除外)。

6.休假中,遇到国家规定的公休节假日时,休假期可按公休节假日天数顺延。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学习享受寒暑假。

(2)病假:工作未满10年的职工,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事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4)疗养:工作人员当年疗养时间达到上述第一条规定休假时间的,不再安排休假(放射假除外)。

(5)探亲假: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探亲假期短于年休假的,可按年休假期执行)。

(6)处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二)职工工作时间及休假程序:

1.科主任、护士长合理安排职工工作,职工工作时间实行8小时/天,每周休息1.5天,实行轮休制。

2.取消所有余假,除法定节假日外的所有加班均不再累计加班时间,科内自行处理。

3.休年休假的程序:个人提前书面申请(不申请的作自动放弃)。职工休假,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相关职能部门及院领导批准,并报综合办备案。

4.各种假期按《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5.各科应建立休假登记本,记录好职工的休假情况。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者,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累计学习满三个月不满半年的职工,可享受公休假,其假期减半;

6.受到停职检查、待岗一周以上,及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行政拘留等者,一次申告待岗等,取消一年的年休假;

7.当年累计旷工1天及以上,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8.年休假不得相互转借。

9.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3点中第(1)-(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休假。

10.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公休假。

11.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四)休假安排

1.各科室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同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各科室在安排年休假时,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当年假期必须休完,如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息者,可顺延累积到下一年度,仍未能休完作自动放弃。

3.关于年休假薪酬福利等规定: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年休假期间除绩效工资外,当月其他工资、福利照常享受,餐贴按实休天数扣除。

五、放射假:

直接从事放射性工作,具备《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可享受放射假期。

1.放射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假期内遇公休、法定假日则自动抵冲)。

2.放射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3.当年假期必须休完,不顺延累积下一年度,未休完作自动放弃。

4.放射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不受影响,餐贴按实休日扣除。

六、婚假:

婚假是指员

工本人结婚(非再婚)而给予的假期。

1.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3天。

2.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员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10天。双方晚婚双方享受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3.婚假须至少提前1周向科室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4.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病假期间、探亲假期间结婚者,不再另给婚假。

6.婚假当月工资、系数奖、福利等不受任何影响。

七、产假:

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编制内的员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享受产假。

2.达到法定婚育条件的给予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壹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晚婚晚育,女24周岁并领取独生证产假增加30天。

4.产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5.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6.3个月以内流产者,可给予20-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流产者,可给予42天的产假;7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90天产假。

7.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四十五分钟。多胞生育者,每多哺乳一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8.生育后十二个月内(哺乳期间)照顾不上夜班。

9.产假期间工资不受影响,无绩效工资,福利(高温费)按月扣发,餐贴按实休日扣除。

10.关于女职工相关劳动保护以最新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方法》为准。

八、护理假:

护理假是指女方满24周岁生育并领取独生证,给予丈夫护理假。

1.护理假为10天,女方未达到晚婚晚育,丈夫不享受护理假。

2.护理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3.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福利不受影响,岗位工资和效益奖按天扣发。

九、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包括上环、取环、结扎、人流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日;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4.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受影响,不享受绩效工资,餐贴按实休日扣除。

十、事假:

事假是指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而请的假期。

1.员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公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

2.请事假须提前1天向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3天之内由相关职能科主任批准,4-7天由分管院长批准,8天以上由院长批准,获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

4.见习期间请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

5.事假基本工资不受影响,事假1天扣2天奖励工资和岗位津贴,餐贴按实休日扣除。

十一、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给予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A.凡工作满一年的本院正式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但是,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注:“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指一天内不能往返的)。

“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B.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公休假探亲,员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公休假到职工一方团聚的,员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C.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火车硬座标准)。

D.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假。

E.在3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

F.享受探亲假员工不再享受当年公休假。

(2)职工境内探亲假期的规定

*探亲假期间内,工资照发,路费报销,但婚后探父母只限报销超过本人工资30%部分。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但不包括路程假。

*援藏、支边人员配偶探亲规定参照《关于援藏、援陕干部家属待遇管理办法规定》。

(3)职工境外探亲假期规定参照境内规定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和法定节日。

*假期内,工资照发,境内路费报销,境外自理;但婚后探父母路费报销只限同国内一样处理。

*配偶系公派留学生,三年一次3个月,最多不超过半年,自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院部决定。

*配偶系长驻港澳人员,满一年后每二年一次30天。

*配偶系出国任教二年以上者,满一年后一次3个月。

*援外、外派人员配偶探亲规定参照《关于援外或外派出国人员家属待遇管理办法规定》。

(4)新进人员的探亲假规定

A.按照国家规定,来院前没有工作经历者,当年没有探亲假。次年转正定级在上半年者,可享受当年探亲假;次年转正定级在下半年者,自第三个年度起方可享受探亲假。

B.年分配来院的硕士生.博士生,报到时间已过当年寒假或暑假的人员,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婚后一年一次30天

探父母婚后四年一次20天

婚前探父母

一年一次20天

二年一次45天

婚后

婚后一年一次30天

四年以上一次半年

探父母四年一次40天

婚前探父母

一年一次20天

二年一次45天

三年一次70天

四年一次4个月

C.当年调入人员,已在原单位享受过探亲假的人员,从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假。未在原单位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且来本院报到时间在上半年者,需出示原单位未享受探亲假的证明后,方可休探亲假;来本院报到时间在下半年者,自下一个年度起可享受探亲假。

(5)探亲假其他规定

A.员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火车硬座标准)。

B.员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C.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6)探亲假申请程序:

A.提前一周填写《职工请假单》。

B.《职工请假单》经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在工作安排允许前提下批准同意。

C.《职工请假单》提交主管职能科主任批准同意。

D.提交分管院长审批同意。

E.报人力资源部核实情况备案。

7.探亲假期间:

(1)员工享受探亲假基本工资和福利不受影响,职岗工资、绩效、年度考核奖按天扣除。

(2)超期探亲假在申请批准前提下按事假处理,未经申请延期探亲假按旷工处理。

十二、丧假:

丧假是指员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

1.员工申请丧假期限为3天,须向所在科室

篇5:医院各种假期休假夜班费发放规定

z医院各种假期休假及夜班费发放补充规定

一、职工年休假规定:

1、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当年8月进院,到第二年8月满1年,从第三年开始享受年休假)

2、有下列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学习享受寒暑假。

(2)累计工作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休年休假的程序:职工年休假一般在年内休完。个人提前申请(不申请的作自动放弃),科主任、护士长统一安排。原则上,每个职工必须将年休假的一半时间在年内休完(强休),休假具体时间由科室安排。如科室安排后不休者作自动放弃;其余一半如确因工作关系无法休完,按规定进行补贴。

4、要连续休年休假的按《请销假制度》执行。

5、职工平时需要休假,一律以年休假抵冲(放射假除外)

6、休年休假不扣满勤奖。

6、返聘人员享受年休假。

7、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安排年休。

二、职工作时间及休假程序:

1、科主任、护士长合理安排职工工作,职工工作时间实行8小时/天,每周休息1.5天,实行轮休休制。

2、取消所有余假,所有加班均不再累计加班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的所有加班以科室承包形式买断。

3、各种假期按《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三、夜班费规定:

1、卫生技术人员大夜班30元,小夜班20元,医生夜班以大夜班计算。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夜班费10元/个。

2、配班、付班、加班过餐科内承包统一发放。

3、实行新的规定后,取消所有餐卷发放。

**县人民医院综合办

20**年1月修订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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