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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经营合同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5

物业公司经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经营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合同是指由物业公司与其它单位或个人签订,并收取租金、合作酬金的各类经营性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车位租赁合同》、《千卉街市租赁协议》、《××合作协议》、《××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公司签订的所有经营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四条第一类:标的物所有权属为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产业,并由物业公司负责对外出租,收取租金而签订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车位租赁合同》、《千卉街市租赁协议》等。

第五条第二类:由物业公司利用公共场地出租,并收取一定租金,而签订的合同。如《租场协议》。

第六条第三类:物业公司与其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作经营性合同。如《××合作协议》、《××承包合同》、《××施工合同》。

第七条第四类:标的物所有权属为**花园业主,委托**地产出租、出售,由**地产收取中介费,协助签订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车位租赁合同》等。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八条公司所有经营合同均由立项部门经理按照公司制定下发的《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起草,办公室主任负责核稿,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签订。否则,扣罚立项部门经理、办公室主任各100元。

第九条在洽谈、签订合同过程中,侵占公司利益,假公济私,收取回扣、提成等好处费;未进行公开招投标或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标的物招标价格明显不实,给予直接责任人除名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在洽谈、签订合同时,因把关不严,造成合同内容不全,条款不清、责任不明的,每处扣罚责任人200元,部门经理100元,主管领导50元。

第十一条在洽谈、签订合同时,书写错误、字迹不清的,每处扣罚责任人10元;公司领导发现的,每处扣罚部门经理30元。

第十二条房屋与商铺的出租价格一般以面积的大小、租金的高低,并参照周边相邻单位的平均价格,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评定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未对房屋与商铺的出租价格严格把关而造成损失的,扣罚合同洽谈、签订责任人500元,部门经理500元,主管领导300元。

第十三条在签订《千卉街市租赁协议》时,须统一将千卉街市所有档口公开招投标,按最高投标价格签订协议,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否则,扣罚合同洽谈、签订责任人100-300元,部门经理100-300元,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四条公共场地的出租价格为50-60元/m2/天,否则,扣罚合同洽谈、签订责任人50元,部门经理30元。

第十五条各类租售业务的中介服务费用须按《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否则,扣罚当值中介人员100元,部门主管50元,部门经理30元。或个人相关证件等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否则,扣罚合同洽谈、签订责任人30元,部门经理20元。

第十六条在签订合同时,洽谈、签订责任人须核实对方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相关证件等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否则,扣罚合同洽谈、签订责任人30元,部门经理20元。

第十七条在洽谈装修、经营免租期限条款时,须按照**花园住户手册中《装修管理规定》规定的装修期限给予场地装修施工或进场经营免租期限。否则,在公司领导未批准的情况下超期给予施工装修或经营免租期限10天以内(含第10天)的,扣罚合同洽谈、签订责任人100元,10天以上30天以内的,给予降工资一级,超期30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地产当值中介人员未明确知会交易双方责任与义务,造成投诉或直接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扣罚直接责任人50-300元;降工资一级至开除的处分,扣罚部门主管100-300元,部门经理100-300元。

第十九条各类合同签订盖章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由部门经理送交集团财务一分部备查。否则,扣罚部门经理30元。

第二十条合同洽谈、签订责任人在合同签约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报部门经理签发《内部通启》,送达保安部、工程部、服务中心,否则,扣罚责任人50元,部门经理30元。

第二十一条各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保安部、工程部、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协助、配合、监督责任。否则,每项扣罚工程部经理、保安部经理、服务中心主任各100元。

第二十二条各类合同在到期或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一方有违约或变更条款,由部门经理负责续租、合同终止及解除、变更部分条款等事宜的洽谈处理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否则,扣罚部门经理100-300元,后果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

第二十三条各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公司职能部门督导室、集团财务一分部负责监督与审查。因督导室督导不严,公司领导发现的,每次扣罚督导室相关督导员200元,督导室主任100元,主管领导50元。

第二十四条各类合同签订部门经理每月25日将各类合同签订考核情况报督导室复查。督导室每月不定期两次对各类合同进行抽查,将抽查考核结果与各类合同签订部门考核结果汇总后于当月26日报集团财务一分部实施。各类合同签订部门经理不报或晚报的,每次扣罚50元,错报、漏报的,每次扣罚100元,督导室主任不报或晚报的,每次扣罚50元,错报、漏报的,每次扣罚100元。

第二十五条以上的违规行为,连续发生两次,当事人加倍处罚;连续发生三次,作劝其离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以上所扣款项均从当月奖励工资中扣除,直至当月奖励工资扣完为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企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利益,建立企业风险防范机制,预防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管领导,是指具备相应职权并可在合同上签字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各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合同金额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坚持“慎重签约、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签订和履行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确定的原则、程序及权限进行。

第六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和履行,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部门或个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公司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人员及职责

第一节合同管理部门

合同管理部门为投资发展部,公司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七条投资发展部职责如下:

(1)拟订、修改合同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合同管理规定;

(2)负责办理公司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

(3)审查送审合同文本及相关法律文书;

(4)参与公司进行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5)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6)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及其文本的起草;

(7)对需要公证的合同或需保全的证据,负责办理公证事宜;

(8)对公司合同业务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9)公司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节合同业务承办部门

第八条合同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签订并管理本部门承办的合同。

(1)投资发展部承办对外投资、证券事务、重大融资(不含银行借款)、法律服务等合同。

(2)市场营销部承办对外销售类合同。

(3)人力资源部承办劳动、社会保障类合同业务。

(4)财务部承办银行借款、审计评估、资金委托管理、担保、财产保险合同业务。

(5)采供部承办设备、生产资料、办公用品采购合同业务。

(6)贵金属商务部承办贵金属购销合同、与贵金属贸易相关的合作合同、进出口合同。

(7)科技部办理科研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科研项目合同。

(8)其他合同业务由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办。

(9)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指定的合同事务由某一职能部门办理时,由被指定的职能部门承办该特定的合同事务。

经公司决策程序调整各部门职责的,按调整后的部门职责承办。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合同收付条款的订立和执行,控制资金的使用,减少或避免资金风险。

第三节合同管理员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情况配备兼职或专职的合同管理员,合同管理员应当具有从事合同管理所需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本部门相关业务和技术。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员向本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履行相应职责,合同业务上接受投资发展部指导。其职责如下:

(1)参与合同起草、谈判,审查本部门承办的合同,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利性提出意见。

(2)指导合同承办人按投资发展部提出的审查意见完善合同条款。

(3)督促合同承办人员履行合同。

(4)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或公司投资发展部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5)对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并通报财务部、投资发展部及与合同纠纷相关的部门。

(6)对本部门承办管理的合同进行编号、登记、保存,建立健全本部门合同台帐,向投资发展部报送合同签订报表和合同履行情况表,接受投资发展部的检查。

第四节合同承办人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指定的办理具体合同事务的人员,合同承办人对主管领导负责。其职责如下:

(1)负责对指定业务进行前期调研、市场询价、对方资信调查和制作相关文件。

(2)负责召集、联络有关人员进行合同谈判并制作书面记录。

(3)依法草拟合同文本,办理合同签订手续,依法办理履行合同的事宜,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4)依据主管领导的指示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转让具体事宜。

(5)及时向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员或投资发展部通报在履行中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或采取相应措施。

(6)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合同管理员存档。

(7)参加承办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三章合同管理权限及程序

第一节签订合同的职权和授权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公司签订所有合同。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签订的合同,只能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特定人员签订,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特定人员办理的,由该特定人员办理相关事项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可签订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赋予给总经理的权限内的所有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可在分管业务范围内签订相关合同,其权限由公司总经理确定,但不得超越董事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赋予给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可以签订其业务和职权范围内的相关合同,但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具体的授权权限和范围等事宜由公司授权管理的相关制度确定。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长书面授权或依据公司相关制度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可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

订相关合同,公司实行“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签订合同的人员,应勤勉尽职地代表公司对该合同业务负责。

第十八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或特别授权的事项,按董事会授权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授权范围内的合同事项,应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决策的,应事先按程序汇报和决策,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应按决策的结果办理相关合同事项。

第二节合同签订程序

第二十条如有合同业务发生时,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合同承办人员,起草合同或初审对方提供的合同,并与对方协商相关合同条款,形成合同草稿,重大合同条款应事先得到有职权领导同意方可确定,需会审的合同应按程序进行会审。

第二十一条承办人员将起草或初审后的合同草稿提交有职权领导审阅,有职权领导提出审阅意见。

第二十二条合同草稿形成后,按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进行相应决策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三条以下合同为公司重大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先报送至公司有职权领导、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会审或会签,形成会审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原则上必须采纳会审意见,但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有职权的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可修改会审意见或重新进行会审:

(1)涉及对外长期投资的股权投资合同(不含短期证券投资);

(2)总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外合作合同;

(3)对外担保合同;

(4)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合同(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5)与关联法人发生的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合同(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如采购、销售合同、科研合同,根据风险可控与否,由主管业务领导确定是否提交会审;

(7)虽达不到上述会审标准,但合同承办部门认为风险较大,可以提交进行会审。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分管业务的领导认为风险较大应当进行会审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须会审的合同如因时间紧迫且风险可控,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同意,可豁免合同会审程序。

第四章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必须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分管副总以上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招投标的,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第二十六条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在合同上签字的双方人员必须有职权或授权。

第二十七条合同承办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确保对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条合同书或协议书须主要条款完备、内容合法、意思表示清楚,且不得有损公司合法利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使用格式合同的,应从其规定。

承办合同业务时,应尽可能地由我方起草合同草稿。对于销售和采购类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拟订格式合同,并尽可能使用我方的格式合同。

第二十九条有预付款的合同应查明对方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首次支付预付款不得超过该合同总金额的20%(如有特殊情况,须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定金不得超过该合同总金额的20%。质保金的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5%。

第三十条合同价款或酬金的确定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合同承办部门按市场原则进行询价,并提出建议,经相应决策程序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审定。

第三十一条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对于有特殊质量要求的,须经公司相关职能、技术部门审定;凭样品买卖的,应将样品封存,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交付物应与样品及其说明质量相同。

第三十二条合同文本签字之前,具主管领导或经其授权签约的人员,应仔细查阅审查意见,审阅合同内容。

第三十三条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人应对合同进行审查,如发现对公司明显不利的问题,或合同的签订程序、内容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应不予签字。

第三十四条合同签字人应代表公司对所签订的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如因合同签字人的过错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公司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特殊情况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签订的合同,须事先经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同意。

除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同意外,各承办部门不得先付款,后补签合同。

第三十六条合同应以书面方式订立,但若存在以下情况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不订立书面合同:

(1)当场钱货两清且不存在风险的交易行为;

(2)预收全部货款且不存在重大风险的销售合同;

(3)先收货后付款且不存重大风险的采购合同;

(4)合同金额小于5万元且主管领导确保无风险的合同。

第三十七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合同,但应保留传真文件等资料,并在一个月内交换回合同原件。

第三十八条合同应经有职权领导或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公司印章时印章保管人应审核签字人具备相应职权或获得相应书面授权,并同时对合同加盖骑缝章。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同意,不得在空白合同上盖章。

印章保管人应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合同加盖印章情况,印章保管人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同签订人或经其指定的合同承办人应负责办理该合同的履行事宜。

第四十条验收合同标的的部门或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相关资料逐项检查验收,并以书面方式作出准确记录,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检验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对方人员在场的,应立即提出;对方人员不在场的,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动用合同标的。

第四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因我方责任造成违约的,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

出现对方违约,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按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代表公司追究违约方责任,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不得擅自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合同承办人如发现有证据表明或判断对方不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二条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承办部门及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与对方进行协商,无法协商可能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投资发展部,由投资发展部协助合同承办部门一起处理合同争议事项。

第四十三条财务部通过结算监督合同履行,严格审查单证,严格执行合同付(收)款的规定,对违规签订、未处理违约责任或未按约履行的合同,应暂缓或者拒绝办理付款业务。

第四十四条合同承办人应记录合同履行情况,妥善保管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资料,并及时交由本部门合同管理员建立相应合同管理台账后存档。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四十五条已签订的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需变更、中止、解除任一情形的,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和转让,按原合同的签订权限办理。

第四十六条合同成立后,合同承办人应关注对方的变化,发现对方有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经我方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对方不能提供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在取得相应证据后应当立即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在上述情形消失或对方提供有效的担保后恢复履行。

第四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人按主管领导的指示会同本部门合同管理员与对方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如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至投资发展部,并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往来书件、电报、电传、图表以及电话记录、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以及物证等),投资发展部认为需要立即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的,报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合同纠纷在进行协商时,合同承办人及承办部门必须确保该纠纷不得超过诉讼时效,对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纠纷,应至少在超过诉讼时效的前一个月将相关情况通报至投资发展部。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或者因合同纠纷起诉或申请仲裁的,由公司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公司办理诉讼或仲裁的相关事宜。

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

第八章合同的公证

第五十二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证的合同,应予以公证。

第五十三条承办部门或公司投资发展部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发生合同争议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予以公证。

第五十四条公证事务由投资发展部承办。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五条合同承办部门按季向投资发展部上报本部门该季度合同签订情况和履行情况统计报表。

第五十六条投资发展部可根据需要会同其他职权部门对合同承办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章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合同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度考核。对下述情况,本人对该损失无责任或过错的,可投资发展部核实并报总经理同意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1)在合同的履行和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按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的5%给予奖励。

(2)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3%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在从事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人员,经投资发展部核实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公司给予相应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未按公司决策程序决策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的。

(2)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违反程序签订合同,或擅自放弃公司利益,使公司遭受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3)牟取私利,致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失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对下列情况者,由投资发展部核实报总经理批准后,酌情扣发责任者奖金:

1、违反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或其它相关制度签订、履行合同的;

2、签订合同条款不全或不规范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或发生纠纷的;

3、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未按公司决策程序决策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5万元以下损失的;

4、由于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及其它责任部门的原因导致公司违约的;

5、由于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的责任,对对方违约行为未及时追究,导致公司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市场营销部、贵金属商务部、采供部等合同承办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细则及权责分工,并报投资发展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在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订相应合同管理办法。

附件一:合同管理流程图

附件二:合同会审表

附件三:合同履行情况登记台账

附件四:合同签订履行统计报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3:某企业合同章管理办法

企业合同章管理

对任何企业来讲,都需要具有公章,而公章作为公司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一定要加强管理。为了加强公司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需要制定公章管理使用管理制度。

一、职责

(一)公司法人、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经理负责行政公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公司法人、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或授权业务经理负责授权范围内的业务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三)公章管理员具有以下职能:

1、负责公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公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公章的使用程序。

二、使用规定

(一)公司的公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专项业务章。

(二)公章的保管

1、行政公章由人事行政部管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2、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

3、专项业务章(各部门用章等)由各专业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法人章工作用个人名章两枚,分别由公司指定人事行政部、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

(三)未经股东会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及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印章。公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公章刻制的规定,并经唐山市公安局备案。

(四)公章的使用由各保管人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使用《公章审批单》。

(五)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公章外出,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公章保管人携章随同。

(六)公章使用(公司红头文件除外),必须见《公章审批单》批准后公章管理人员方可盖章,公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因使用公章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公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公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八)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各专业人员审核并会签(合同、协议会签单),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九)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人事行政部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登记。

(十)任何公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公章。

(十一)对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批后,方可盖章。

(十二)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公章清晰、端正。

(十三)公章如有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向公章备案单位报失。

篇4:某学校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学校关于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的办法

一、订立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及行政法。

3)甲乙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二、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1)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三、基本建设经常订立的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包括根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它协作条件等条款。建筑安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2)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购销合同要对产品数量、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产品的价格和交(提)货期限有明确要求。

3)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4)借款合同。应明确规定借贷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签订经济合同的程序步骤。

1)要约。由乙方向学校提出签约提议,附合同条款文本。

2)协商。学校接到文本后,组织基建部门有关人员根据学校意图与乙方协商谈判,达成初步共识。

3)承诺。达成初步共识后,由基建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合同进行最后审查。

4)会签。达成最后共识后,基建部门内部相关科室实行会签,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审定,报校有关领导签字。

五、经济合同的履行。

1)经济合同一旦签订后,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就变成了一种法律行为。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履行外,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条款履行义务。

2)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不能履行合同的困难或不利于履行的情况,要明确双方责任,尽量减少损失。

3)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先通过协商或者协调解决。双方各自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解决。

六、经济合同的管理

1)基建部门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合同的基本知识,加强法制观念,提高素质,避免签订非法、无效合同。

2)签订的的合同,基建部门需执三份以上。一份基建财务保存,一份基建资料室保存,一份经办人保存,重要合同需四份以上。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办人将合同与其他资料归入档案室。

篇5:H物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Z物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重要的作用,公司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区域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第五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第六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规范和法律认可的统一合同文本。

第八条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九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总经理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一条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并由法人代表直接签订或授权总经理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原则上由综合办公室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经各级主管审查并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四条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区域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十九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二十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三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纠纷应由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六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未作规定的,以国家相关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分管部门的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十七条在处理纠纷时,分管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统一意见,统一行动。

第二十八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二条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三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

由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相关合同,合同借阅须

经总经理批准,并保证合同内容不外泄。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有合同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第三十八条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

第三十九条其他

1.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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