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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蜀物业现金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5

蜀信物业现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纪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的货币收付事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处理与本公司一切经济活动有关的货币收支事项。其他部门和个人办理货币收付事宜,必须由财务部许可并报经经理及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受理。

三、财务部设置专职出纳员管理现金。出纳员由总公司财务部选派担任。若专职出纳员因故临时不在岗时,由总公司财务部指定与出纳业务相容职务的人员处理出纳业务。出纳员要求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良好的业务素质,并熟悉银行结算业务。

出纳员在处理结算业务时,若发生违反银行结算制度,被银行处以罚款的,出纳员要负责赔偿。

出纳员在收付现金时,造成短少的,应负责赔偿。

出纳员在处理业务中违反财务制度的,财务部主管视情况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报经理及授权人处理。

四、小区日常费用(物管费、水电气费、各类押金等)的现金收取工作由财务部收银员及各小区内勤担任。财务部收银员由公司行政部和财务部共同招聘,财务部参与,其工作内容由财务部安排,小区内勤由行政部招聘,以上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能力考核由公司财务部和行政部及各小区共同进行。

在收款业务中,若当日收取款项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存入银行,并于次日向财务部交纳,如有短款应足额赔偿。

如有违反财务制度的,财务部主管视情况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报经理及授权人处理。所有款项,一律不得坐支。

篇2:财务现金管理规定办法

财务现金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资料,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科学的内部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单位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3、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完整。

4、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货币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财务专用章。

2、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八条财务应当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

第九条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等各类奖金、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劳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付款等各个环节中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二条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出纳人员要认真记载现金日记账,并与会计核对总分类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单位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单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并于每月底记完账后编制当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出纳报告单”,一并装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

对核对过程中发生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单位需要配置的固定资产应由需要部室编制计划,做出预算,呈报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购置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数额较小的,由办公室按照部门填制的经领导审批的《购置物品申请单》,统一负责采购。

数额较大,应由三人以上采购小组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择优购置,增加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会计和保管都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台账。

对于固定资产的购进、发放要严格出入库手续,必须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各部室对领取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财产应以部室为单位造册登记,要妥善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发生丢失要查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各部室需要维修、更换的固定资产,应由各部室负责人确认后,报领导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维修、更换。

对确实不能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由各部室负责人及时提出意见,经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坚持每年对公司财产全面清查一次,并将清查结果及时报告领导。

如发现财产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处罚。

对在清查中盘盈盘亏的财产,查明原因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低值易耗品的购入

1、购入低值易耗品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购入本着节约、实用、分批的原则,防止浪费和积压。

2、所需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均由各部门做出计划,须填写《购置物品申请单》,由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采购。

3、一次性购入金额、数量较大的物品,要签订购入合同,合同的签订要通过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和管理

1、办公室购入低值易耗品后应办理入库手续。

保管人员根据发票清点实物,填写“实物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登记入账,一份随发票报销交财务。

2、部门领用耗品时,应填写出库单,经批准后,保管根据出库单交付实物。

3、保管人员应建立实物明细账,并根据实物入库单、出库单登记账薄。

第七章应收款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因场地租赁而发生的向场地租赁单位收取的场租收入和宣传费收入、职工个人往来欠款。

第二十六条财务人员应于每月底对应收款项进行清理核对,并向总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经营部经理上报《应收账款明细表》。

协助、督促经营部门按照《应收账款明细表》内容对各应收款项予以催收、核查。

经营部门收回的现金、支票要及时上交财务,由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职工出差、办公事需借现金周转的,本人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办理。

长期欠款不还或挂账不清,不予办理新借款。

业务往来单位的业务人员特殊需要借款时,必须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本单位有关人员代办,并负责收回借款。

第二十八条职工个人欠款应于出差回来、办完公事后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没有用完的现金应退交财务。

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半月,超过半月在考绩工资中扣除本人20分。

差旅费的报销由经办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报销单据,交财务人员审核后,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关于经营部、公司营业款结账工作程序

1、经营部、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交财务室备案。

2、经营部、公司各自指派专人负责,依合同内容、金额登记备查簿,根据结款情况及时登记备查簿。

3、月末由财务向总经理、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经营部、公司提供本月及以前月份《应收账款明细表》。

4、每周一经营部、公司将本周经营收入情况报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

5、两个月未收回的款项由财务分别报各经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专人限期催收,并相应扣罚相关部门的考绩分数。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经济合同是制约和规范甲乙双方经济行为的契约,凡公司与外单位发生的租赁、广告、演出等业务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

签订各类合同或协议必须遵守《合同法》,所列条款要科学严密。

第三十一条各部室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报总经理审批后加盖行政章生效;经营部、公司签订的会议或演出租赁协议,由经营部、公司负责人签注意见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审批后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必须二日内交财务备案。

第三十二条合同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1、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款按所签合同执行。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由施工方向公司该项目负责人报送经工程项目监理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和预算定额核算的工程价款结算表,按结算程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办理结算手续。

待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留足审定值的3%―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不少于一年),其余款项进行支付。

2、设备等采购合同的支付和结算。

合同签订有预付款的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凭据,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并留合同价款的3%―5%,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质量保证金。

第九章税务发票和内部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票据及有关印章的保管

1、财务要加强货币资金票据(发票、门票和电影票等)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印制、保管、领用、注销,并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2、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银行预留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应由会计保管。

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印章和票据。

3、应确保各种票据的完整无缺。

第三十四条发票的管理

1、发票领用、保管

①由出纳领购、保管、整理、缴销;会计设登记簿进行登记;

②发票由出纳人员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③发票的开据原则上应在结账同时开据并由经办人签字。

公司经营部门人员外出结款需提供发票的,由经营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开票手续,并于15日内完成款项结算工作;

2、发票开据、作废

①发票要序时、序号开具,不得虚开、代开、跳号、开大头小尾发票;

②发票作废时必须一式三联加盖“作废”戳记章;

第三十五条支票管理

1、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凡领用支票必须履行手续,出纳员登记、经办人签字。

2、领用空白支票,需先填写领用申请单,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支票。

支票结算完毕后,由经办人将票头和经领导审批后的发票交出纳注销支票,未经出纳注销的支票由领用人负责。

3、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和用途。

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4、接收业务单位转账及现金支票,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转账业务,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十章财务开支管理

第三十五条财务开支审批原则和管理办法

财务各项开支必须坚持先审批,后支付的原则。

实行大额财务开支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总经理批准;小额财务开支由部门经理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总经理审批或审批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费用报销手续

1、各项费用开支必须有合法的票据,票据背面由经办人签名并列明事由,大额或内含多项费用支出应附相关发票附表,由财务人员审核,第十八条购入的财产必须由经手人、验收人、主管负责人、审批人四者在原始凭单上签字后,财务方可给予报销

第十一章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十六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会计法》。

2、负责各种业务核算及账务处理。

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登记总账、明细分类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会计账薄要按月结账。

3、按时编制会计报表,按规定要求提供有关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定期与出纳及相关人员核对有关账目,协助、督促经营部门按照《应收账款明细表》内容对各类应收款项予以核查、催收。

5、按月计提各项税金,确保税金及时足额缴纳。

办理税务有关事宜,提供税务部门所需各类纳税资料。

6、做好年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汇总和上报工作,及时办理财政的资金拨付工作。

7、对指定保管的印章应加强管理,不得作为他用。

8、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及安全工作。

9、配合好各部门工作。

10、完成领导布置的临时工作。

第三十七条出纳员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工作,登记现金、银行账,并于每月底记完账后编制当月“银行存款调节表”和“出纳报告单”。

2、出纳要随时掌握银行余额,及时向领导反映,保证资金的支付。

3、支付款项时必须复核票据数额的准确性和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拒绝办理。

4、管理好空白发票、支票及有价票据,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整理、缴销。

5、根据办公室下发的人事通知,按时编制和发放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台账。

6、办理税务和银行有关事宜。

7、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三十八条保管岗位职责

1、办理物品入库验收、登记和领用出库手续;

2、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和耗材明细账,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3、按照常备物品的用量情况,向部门申购人提供需求建议。

4、对交还的物品,分门别类,分别上账入库。

5、负责库房物品的存放安全,严防物品霉烂变质及发生火灾、失盗、爆炸等事故,定期对库房进行清理,保证库存物品堆放有序,领用科学。

6、对库存物品要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提供使用建议。

7、对各部门、各岗位设备专人管理清单做备份管理,并就相应的资产调整事宜对清单做增补、删减。

8、每年根据固定资产账及设备专人管理清单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清理,并就设备、资产的报损维修事宜提出建议。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现金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工作,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现金出纳,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金融法令和制度。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现金出纳工作。

第三条出纳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严禁一人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二、坚持复核制度,做到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核。

三、坚持交接手续和查库制度。

第四条办理现金出纳行,应编制年度现金计划,报开户人民银行发行库(或发行保管库,下同),并报上级行逐级汇总报总行,由总行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

执行中需要超过计划时,报请追加计划。

经办行在年度现金计划内,在月前五日向开户人民银行发行库报送月度现金计划和最高投放额以及月度分券别的用款计划。

第五条办理现金出纳行,应根据现金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业务库。

根据业务情况确定一个三至五日周转必须保留的最低库存额,并按规定于月后五日向开户人民银行发行库报送分券别的业务库存月报。

第六条各级行、处必须加强对现金出纳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到:

一、要根据业务量的需要配备专职出纳员和出纳复核员。

二、要选派忠诚老实、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出纳工作。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轻易调动他们的工作。

三、要建立检查辅导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管辖行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辅导,总结交流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四、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出纳人员,尊重他们的劳动,同时要注意劳逸结合,并按规定发给劳保用品。

第七条出纳人员要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做到又红又专;要热爱本职工作,发扬廉洁奉公、遵守财经纪律的良好作风;要维护国家财产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

第二章现金收付与整点

第八条现金收付必须手续清楚,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要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的程序。

第九条出纳人员与出纳复核人员要有明确分工。

一般出纳员负责付出现金的配款和收入现金的复点,以及保管使用现金收讫专用章;出纳复核员负责付出现金的复点和收入现金的初点,以及保管使用现金付讫专用章。

第十条向发行库提取现金时,由会计开具现金支票交出纳人员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现金,提取现金以千元为单位,整捆提取,并做到当面逐捆卡把点清总数。

第十一条收入现金应根据单位填制的交款凭证办理。

单位交款时由出纳复核员负责接柜,将交款凭证和现金一次收下。

然后认审查凭证大、小写与金额是否一致,户名、帐号等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无误后凭以收款。

出纳复核员将款收妥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连同现金和交款凭证一并交出纳员复核,无误后在交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并在现金收入日记簿上加盖个名章。

将交款凭证回单联退回单位,记帐凭证联随时转会计记帐。

收款时应坚持一户一清,在清点中不得将几个单位的款项互相混淆,也不得与其他现金调换,凡收入现金必须进行复点,未进行复点的现金不得入库或对外支付。

第十二条付出现金凭开户单位签开的现金支票办理付款。

接柜人员接到现金支票,应发给取款人取款对号牌(应将对号牌的号码登记在现金支票上)按规定经审核记帐、复核后交给出纳员。

出纳员收到凭证后应审查大小写金额,有效日期、背书及银行内部签章无误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

再按凭证配款,在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连同现金付出日记簿一并交复核员,经复核大数、复点零头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并在现金付出日记簿上加盖个人名章。

然后收回取款对号牌、问清取款金额,核对无误后付款,记帐凭证随时退回会计结帐。

第十三条付出现金要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对外无效(包括原封新券)。

如单位取款数量大,当面清点有困难,也要采取当面点大数清点零头的办法。

取回现金如发生差错,银行可协助查找,并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在付款时,需要拆大捆付零把的,应先卡把后拆捆,打开后先验看小把券别是否一致,一捆未付完应保留原封签。

拆小把付零张时,必须先点足一百张无误后才能零付。

第十五条每日营业终了,出纳人员应认真清点库存现金,并根据现金收付日记簿填制现金收付结数表(附式一),与现金核对相符后,据以填制记帐凭证交会计记库存现金明细帐(现金收付结数表及现金收、付日记簿作附件)。

第十六条收入票币的整点,纸币应按券别平铺捆扎,一百张为把,用纸条捆扎,十把为捆,用绳双十字捆扎。

硬币一百枚为卷(如习惯五十枚为卷亦可);十卷为捆。

每把(卷)须盖经手人名章,每捆应在绳头结扣处贴封签(附式二),注明行名、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并加盖封捆员名章。

凡经过整点的票币,应做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

第十七条在办理收付、整点人民币时,应按下列挑剔标准随时挑出损伤券。

1.票面缺少一块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者;

2.裂口超过纸幅三分之一或票面裂口损及花边图案者;

3.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又粘补者;

4.票面由于油猾、墨渍造成脏污的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肪碍票面整洁者;

5.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者;

6.硬币破缺、穿洞、变形或磨损氧化腐蚀损坏部分花纹者。

第十八条对外办理损伤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兑换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五五年五月八日公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办理(见附一、二)。

第三章库房管理与现金运送

第十九条办法现金出纳业务的行处,应设置现金出纳专用库房,库房结构力求坚固,要有通风、防火、报警和搁置现金的扳架等设备。

库房墙壁不得临街。

业务量较小且没有条件设置库房的行处,必须设置保险柜。

放置保险柜和守库人员住宿的房间,必须符合安全条件,窗户要有铁栏杆和护窗板,房门、墙壁、房顶要牢固。

营业间要有柜台,外人不得入内。

第二十条每日营业终了,所有现金必须都入库保管,装零头款的尾数箱应由出纳员加锁加封后入库,所有现金都必须登记库存现金明细表(附式三)。

库内不准放置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如须保管与业务有关的贵重物品,应经领导批准),库内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清洁,现金在库内应按券别分类码放。

第二十一条凡入库保管的现金,都必须逐捆卡把清点数额。

现金出、入库要填制现金出入库票(附式四、五),做到责任分明,保证帐实、帐款相符,严禁挪用公款和以白条抵压库存。

凡管库人员私自挪用公款,即以论处;凡领导指示挪用库款者,应追究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库房必须实行双人管库,两名管库员对库房安全负同等责任。

管库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故离职,要经领导批准,并与领导指定的代办人员办妥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

管库员要明确责任,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要互相复核,防止差错,不准一人进入库房或在库内工作。

库房除管库员外,其余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

库房(或保险柜)应装备两把(或两把以上)不同钥匙的锁,并应配备正、副钥匙各一套。

正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握,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准乱放,下班后也不得在办公室内放置;副钥匙由管库人员会同主管出纳负责人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后,交本行负责人妥善保管。

副钥匙的交接,要有登记签收手续,除发生特殊事故外,不得启封动用。

如必须启封动用时,须经行、处负责人批准,并会同管库员启封,动用要登记动用时间和原因。

库房设有对字暗锁者,开启密码一般应由主管负责人掌握,开封密码的记录副本,亦按上述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办理现金出纳的行、处,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守则。

库内严禁吸烟、烧火炉和存放易燃物品。

对库内各项安全设备应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应立即修理。

要严防发生火灾、潮湿、霉烂、虫蛀、鼠咬、盗窃事故。

非营业时间和节假日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负责看守库房。

守库人员在值班时间不准喝酒,不准外人进值班室聊天、玩耍,不准擅离职守。

值班室和放置钱柜的房间,不准留宿外人。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处应建立查库制度。

主管出纳工作的负责人除按制度规定查库外,并应协助管库员核对库存,每月至少查库一次。

主管行长应定期或不定期查库,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性查库。

上级行对下级行的库房应不定期检查,查库时必须携带查库介绍信,查库要清点库存现金是否帐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情况,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霉烂事故;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是否坚持;库房和守库员住房是否符合安全条件;武器的使用、保管是否符合要求。

各级行、处应建立查库登记簿(附式六),每次查库完毕,应将查库情况和问题详细登记,并由检查人员和管库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

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分清性质、严肃处理,并报上级行。

第二十五条运送现金时,必须有专用装钞袋装袋封口,运送应由两人以上负责押运,不得委托他人捎带。

大宗现金的运送,应有武装押运。

运送现金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

对运送现金的路线、时间、地点要严守秘密,不得与任何无关人员透露。

运送现金的车辆不准搭乘与运钞无关的人员。

第四章错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提高出纳工作质量和正确处理错款,是关系到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调动出纳人员积极性的大事。

给级行、处领导应对出纳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加强政治责任心,严密制度手续,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技术培训,力求收付款项准确,不出差错或少出差错。

一旦发生差错,应向领导汇报,由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查找,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损失,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要分别不同性质区别对待,正确处理。

第二十七条发生长款,应及时查明退回原主,如确实无法退还者,除对有关人员加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外,将长款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列作银行收益,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第二十八条发生短款,属于责任事故的,经过及时查找,确实无法找回时,按规定的审批手续报损,并教育帮助发生差错的人员总结经验,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对其中严重不负责任,有章不循,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群众意见很大的,要追究责任并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由于领导不执行制度造成的错款事故,应追究领导责任。

如短款查明是,以及侵吞长款的,应按案件严肃处理,追回脏款,如错款性质暂时不能明确时,应继续查清,不能草率处理。

第二十九条向发行库提取的现金如发生差错,应及时联系查找。

查清原因者由责任行负责确实无法查清原因者由提取行按规定程序批准报损。

第三十条出纳长、短款的审批处理:长短款在五十元以下的由经办行行长批准;五十元至二百元(含二百元)以内的,报地市分、支行批准;二百至一千元(含一千元)以内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千元以上的报总行批准。

短款的核销情况应在会计决算中逐笔说明。

第三十一条出纳工作中发生差错时,各级行、处应建立错款登记簿(附式七),逐笔登记,以备查考。

凡发生千元以上的大额错款,应及时专题上报总行,其中情节复杂的大额错款,应立即报告当地党委;如发生被抢、被盗案件,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当地党委和管辖行,并抓紧进行破案,发案和破案情况应及时报告总行。

第五章出纳机具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出纳工作中使用的运钞汽车、保险柜、点钞机、专用装钞袋等各种机具设备、应建立使用保管制度,要爱护机具设备。

第三十三条各级行、处的运钞汽车,属于专用设备,未经分行同意,不得调出行外。

运钞汽车要保证运钞需要,平时要作好保养、维修,以备使用。

第三十四条保险柜的锁、钥匙要严格保密,如发生损坏和钥匙丢失,要报上级行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配钥匙。

第六章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出纳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将保管的现金,按当日实有库存详列现金移交明细表,与会计帐簿核对相符,经接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现金移交明细表上签章,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临时离职亦需与领导指定的代班人员办理交接,做到责任分明。

保管库房和保险柜付钥匙、密码的人员调动工作,也应办理交接手续。

出纳负责人调动工作时,也要办理移交,并向接办人员详细介绍现金出纳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级行、处在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中,应与发行库密切联系,取得业务上的支持与帮助。

有关现金计划、出纳统计资料以及错款处理等也要互相联系,密切配合,切实作好现金出纳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作补充规定。

办理现金出纳的行处,应根据本规定和分行的补充规定,建立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保证出纳工作顺利进行。

篇3:企业现金管理规定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对现金的管理,防止资金滞留,加快资金周转,保证资金安全,杜绝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收受回扣,报假帐,假公济私等行为的发生,制定企业现金管理规定:

企业现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

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

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

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

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一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账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二条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三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舞弊、贪*受*、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77年1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篇4:地产公司现金管理细则办法

现金管理细则:

1、现金的使用范围:

包括支付员工个人的工资、津贴;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差旅费;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2、现金管理要求:

(1)库存现金限额以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额为限,存放现金必须使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专人保管,保险柜密码不得外泄,下班后密码必须打乱。

(2)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3)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4)不准慌报用途套取现金。

(5)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保存账外现金等各种形式的账外公款。

(6)公司购置国家规定的社控商品必须采取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3、现金收付管理程序:

(1)任何现金形式的收付业务,财务人员要根据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验,对于超出标准和未经批准开支的款项,一律不予报销。

(2)报销的凭证无论是外来原始发票还是本单位自制原始凭证,都必须内容属实、数字正确、手续完备,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发单位财务专用章,并在其背面左上角由上述规定的相关人员同意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报销。对于内容不全、手续不齐、数字有差错的发票(单据)应予以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于伪造或涂改的凭证应拒绝办理。

(3)凡现金收入必须于当天送交银行,不得在保险柜内留存;公司财务部门支付现金,应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

(4)日常零星支出需使用现金,可由经办人预先垫付,数额较大需借款的应填写现金借款单,注明借款理由、金额,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签字后到财务部领取备用金,但应在三天内归还,可用发票报账补齐或退回所借金额。

(5)公司职工因工出差借款要填写一式二联的借款单,注明出差事由、地点、金额经总经理批准签字后到财务部领取备用金(大额出差借款,要提前三天通知财务部)。

(6)出差人员要于返回三日内到财务部报销冲账,报销时根据公司差旅费报销标准,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签字即可报账。

(7)每笔现金收付后出纳人必须立即在支出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讫”戳记,如是外来原始凭证,在付款前应在复核后的原始凭证背面加盖现金付讫印章。

(8)设置“现金日记账”,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必须结出现金日记账余额并与实存现金进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篇5:地产置业现金借款及报销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确保现金支取符合公司实际业务及日常运作需要,现金支出内容、手续及程序符合内部控制规范,现金支取业务在财务授权体系监控下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库存现金的收支活动。

2.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其他部门对涉及到的有关规定亦应遵照执行。

3、相关程序及文件

3.1管理费用支出控制规定FM-AM-13

4、工作程序

4.1库存现金的支出范围

1)支付职工个人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款项。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转帐结算金额(1000元)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具体支出内容仅限于日常办公耗用品以及对外的小额劳务支出等。

5)日常费用报销支出(1000元)起点以下。

6)总经理批准的其他款项支出。

4.2现金借款规范

(现金借款仅限于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及差旅费用)

步骤

工作内容

涉及岗位

岗位岗

步骤说明

1

借款申请

经办人

经办人持《借款审批单》向财务部申请借款。借款审批单注明借款部门、责任中心代码、借款人、借款理由、金额、预计还款日期,如为出差借款,借款人填写《出差报告单》,附于《借款审批单》后。

一次性借款金额超过1万的,须提前3天向财务部预告。

2

本部门审批

部门经理

《借款审批单》由经办人部门经理审签后,交财务部审核。

3

财务部审批,支款

财务部经理

出纳

财务部经理审签借款申请单据,交出纳按照《借款审批单》审批金额支付现金。

4

借款确认

经办人

经办人在《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出差报告单》经办人自行保存,待出差结束报销费用时使用。

4.3费用报销程序

(仅指用于现金支付或冲销借款的报销管理程序)

步骤

工作内容

涉及岗位

岗位岗

步骤说明

1

销帐时间规定

经办人

原则上应于相关业务结束后三天内清偿借款,最多不超过十五天;

2

费用报销初审

经办人

部门经理

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附原始凭证,如为出差的,附原始凭证及《出差报告单》,本部门经理审签。

3

费用报销复审

预算管理员

财务部预算管理员根据月度用款计划审核报销申请:

如报销申请不属于《月度资金计划》列支范围,或金额超过计划,在单据上注明“计划外”或“超计划”等字样,并作说明。

如报销申请在计划范围内,签字确认。

4

超预算报销补充程序

经办人

部门经理

分管副总

预算管理员

超计划的费用报销,《费用报销单》返回经办人填写《超预算说明》,本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审签,预算管理员审核

5

报销审定

财务部经理

财务总监

财务部经理审签,交出纳办理原借款的结算冲销;

超预算的费用报销,由财务总监审签,交出纳办理原借款的结算冲销。

6

逾期借款处理

出纳/会计

对于逾期借款,出纳将《借款审批单》转给会计,按其他应收款进行帐务出处理。

5、单据与记录

6、流程图

6.1现金借款流程(见附件一)

6.2费用报销流程(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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