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实施绩效管理用人规定
公司(企业)关于实施绩效管理的用人规定
一、目的:为配合公司推行绩效管理的需要,对公司及部门的用人管理提供依据,特制订此规定:
二、针对部门员工:
1、公司现有各岗位人员由其所在的部门经理与其签定了《岗位说明书》,并对岗位职责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界定,部门经理
依据员工《岗位说明书》的责任大小以及所承担的岗位任务和工作目标对部门绩效指标进行分解,同时下达岗位绩效指标;
2、在实施绩效管理后,部门经理在三个月之内(即2009年7月1日至7月30日)如发现对所属部门员工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上不能胜任当前岗位,或与绩效目标所要求的标准相差太大,部门经理可以申请将该员工退回公司办公室;
3、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退回到公司的员工进行评定,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补助给该员工生活费,该员工即属于待岗状态;
4、公司规定员工待岗时限为三个月。三个月内该员工可通过向公司申请调到其他部门的相关岗位任职(但必须得到该部门领导和公司领导的同意),任职后即进行任职状态;如在三个月之内没有申请到其他岗位,公司将对其进行辞退。
三、针对部门经理:
1、由总经理授权将公司各部门经理所担当的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写入《职位说明书》书中,并由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签定责任书;
2、在实施绩效管理后,如果部门经理的管理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不能胜任当前职位,或与绩效目标所要求的标准相差太大,公司将对其能力鉴定;
3、三个月内公司总经理或相关领导将与其进行深入地、多次地面谈,帮助其提高管理能力及改进绩效的能力,若三个月后仍无法胜任职位,公司撤消该经理职位,同时该部门经理处于待岗状态,待岗时限为一个月,待岗期间公司只发给其生活费;
4、处于待岗状态的部门经理,若在一个月之内无法申请到公司内合适的岗位或申请的岗位未得到公司同意,一个月后予以辞退。
篇2:(企业)公司劳动动态管理规定
公司(企业)劳动动态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已经聘任(用)或组合上岗的人员、试岗人员和待岗人员。试岗人员包括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新安置的退伍军人和因工作需要转岗的人员。待岗人员指未被聘任(用)或组合上岗的人员。
三、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列入待岗人员:
1、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职工,或所领导的车间(科室)、班组连续六个月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中层领导、班组长;
2、工作中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拒不改正者;
3、连续矿工5天以上或累计矿工10天以上者;
4、受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严重失职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责任考核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6、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试岗人员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符合上岗条件的列入上岗人员。如试岗期间出现第三条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情况之一的,新招录人员一概予以辞退;其他人员列入待岗人员。
五、待岗人员原则上在原单位、班组跟班学习,限期改正。
六、各管理和生产、服务岗位出现缺编时,由所在单位、部门在符合上岗条件的待岗人员中择优选聘。
七、因机构变动或工作需要,各单位、部门有权调整管理范围内已聘任(用)或组合上岗人员的工作岗位。
篇3:公司员工内部岗位系数工作绩效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内部岗位系数及工作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进取性,充分体现工作绩效管理上的按劳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切实地解决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员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中存在的问题,把个人利益和岗位责任、单位的发展大局统一起来,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拟在原岗位系统有关规定的基础
上,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实行岗位等级制,以区分同一岗位不同人员、不同工作质量和效率及贡献大小在奖金分配上的差异性,达到奖勤罚懒、鼓励先进的目的,现将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1、公司对各部门、各项工作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内容、质量效率要求及目标责任,每月、每半年、每年度对各岗位、各部门实行统一的绩效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与当期的绩效奖金挂起钩来。
2、公司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岗位系数浮动管理制度,根据其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按考核当期综合考核结果来统一评定,具体绩效系数范围为:
主任2.6-2.8
副主任2.3-2.5
部门主任1.8-2.0
部门副主任1.6-1.8
每考核期可浮动的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25%。
3、公司对各部门内部岗位实行岗位等级制,与其相应的岗位系数对应起来。对于同一岗位,实行不同的等级制度,根据每个员工的基本素质、工作能力、工作质量及贡献大小,每年评定一次其相应的岗位等级,具体岗位等级及系数如下:
(1)技术开发人员岗位等级系数:
一级程序员1.6
二级程序员1.5
三级程序员1.4
四级程序员1.3
(2)系统维护人员岗位等级系数:
一级维护人员1.5
二级维护人员1.4
三级维护人员1.3
四级维护人员1.2
(3)采编人员岗位等级系数:
一级责任编辑1.5
二级责任编辑1.4
三级责任编辑1.3
四级责任编辑1.2
(4)市场研究人员岗位等级系数:
一级分析师1.5
二级分析师1.4
三级分析师1.3
四级分析师1.2
(5)综合文秘人员岗位等级系数:
一级综合文秘1.5
二级综合文秘1.4
三级综合文秘1.3
四级综合文秘1.2
5、刚转正工作人员第一年一般按其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确定系数,聘用的特殊人才转正后,可由公司办公会议评议确定其相应岗位系数。
6、各岗位一、二级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5%,三级比例不得超过30%,临时聘用的工勤人员不设岗位系数。
7、市场营销人员月底薪与其等级和营销目标挂起钩来。
一级营销员1000元/月营销目标80万/年以上
二级营销员800元/月营销目标60万/年以上
三级营销员700元/月营销目标50万/年以上
四级营销员600元/月营销目标40万/年以上
以上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间公司(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局部调整。
篇4:(公司)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公司)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篇5:某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合理有效发挥管理人员的才干,打破终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规范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岗位的副总经理以上的主要经营岗位(包括承包经营者)。
第三条本规定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管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和择优聘用,以及管理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公司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
第四条凡公司现已有的经营管理岗位(经营管理者的聘期届满的,或不能胜任的),或因业务需要新增设的经营管理岗位,均采用竞聘上岗。
第五条公司将需竞聘的岗位的标准和要求公开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接受竞聘者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第六条在接受报名的同时,由公司相关部门选出的代表组成临时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竞聘者资格审核和担任整个考评工作。
第七条凡参加竞聘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带好所需具备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门报名,参加初选。
第八条务公司将符合标准的初选人员及相关材料统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接受公司员工对竞聘者的资格进行评议和质疑,凡评议不合格,或被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竞聘者,将被取消竞聘资格。
第九条初选合格的竞聘者,将参加笔试和竞聘演说后,由评选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并统一公布各竞聘者的得票结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竞聘者参加复试。
第十条复试由公司领导(或委托人事部门)对竞聘者进行面试。面试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人)聘任,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者,由第二名自动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管理管理人员的考评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是对其上一个年度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第十三条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公司领导、各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和群众推举出的职工代表,参加对管理人员的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门通过民主选举出的,代表所在部门的职工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应在广泛征求和汇总所在部门职工对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再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确实真正做到代表职工的利益。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考评的程序:
1、首先由被考评的管理人员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职,和简要陈述新一年工作的计划安排;
2、回答评议人员的询问;
3、根据被考评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新年的工作计划和问答的满意度,由评议人员对其进行信任投票;
4、对通过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员进行评分投票;
5、公布评分结果,向被考评管理人员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信任投票分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弃权票三种。信任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为评议合格;信任票数未能达到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者,为评议不合格。
第十八条对评议合格的管理人员,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进行评分,评分分为优秀(90-100分)、称职(80-89分)和基本称职(60-79分)三种;在评分统计时,采取去除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第十九条对评议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其职务自动解聘,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二十条对需要整改的管理人员,应在三个月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在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未采取任何措施)的管理人员,可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或解职处分。给予解职的,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四章管理岗位的任期与解聘
第二十一条管理岗位的任期,一般为二年(或三年,最低不少于一年),连聘可以连任,但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的任职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动解聘:
1、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
2、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3、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4、在任期内,因身体原因(或三个月内)不能履行其职务,并由他人接替其岗位的;
5、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6、第十四条规定,被总经理办公会议解职的;
7、其它被解职的情况出现的。
第五章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在公司赋予的权限内,行使经营管理权;
2、受总经理委托,对下属人员进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调动人员的岗位工作;
4、有权选择下属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自觉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维护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
4、协助上一级领导的工作;
5、不得假公济私和有损害公司的行为。
第六章管理人员的奖罚
第二十五条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公司除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其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按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应发工资计算)作为奖金。
第二十六条连续三年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除给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奖励外,按同岗位上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在留岗查看期间,按同岗位下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或已在同岗位标准一的,按标准一的85%发放)。
第二十八条被解聘的管理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待遇发放。
第二十九条对犯有下列行为者,可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解聘:
1、不执行公司决定的;
2、不履行自己岗位职责、或不履行义务的;
3、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则的;
>4、工作中搞不好团结,经常制造矛盾,在职工中影象很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5、不服从公司管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