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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企业(公司)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

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为加强职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职工,自到职日起,至离职日止,得以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办法条款,申请补助费,惟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不得以同一事因重复申请补助。

(三)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因伤病住院时,得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户籍誊本(职工本人免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职工福利社申请补助。

(四)伤病补助费的给付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得申请补助保险机构给付津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自第一次住院日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3000元为限。

2.配偶或直系血亲得申请补助半数医疗费用;但每一眷属自第一次住院日起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1000元为限。

(五)职工本人或其眷属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及因自戕而致伤病时,均不得申请补助。

(六)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补助费,须由职工本人或其眷属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公司同事2个证明文件,提交职工福利委员会核定。

(七)重大灾害补助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2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助金额。但最多以5000元为限。

(八)申请丧葬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户籍誊本、死亡证明书,提送职工福利社核发。

(九)丧葬补助费给付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补助5000元。

2.配偶或其直系血亲每人补助1000元。

(十)丧葬补助费的受益人,如无特别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职工本人自动向福利社登记)其顺序如下: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十一)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事情除追回款项外,并报请议处。

(十二)本办法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注:所谓重大灾害的范围,经第三届第一次委员会决议依照下列办理:

1.员工所有的房屋因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者始得申请重大灾害补助费。

2.因工作关系,将迁移而另租屋,但其原所有房屋或租与他人,遇重大灾害者,可申请补助费。

篇2:第二人民医院职工亲属婚事福利补助规定

第二人民医院关于职工及亲属婚事福利补助的暂行规定

为体现医院对员工的关爱,增加国家规定外的福利待遇,使员工有一个集体优越感,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合在职正式职工、在医院工作三周年及以上的合同工。

第二条:职工结婚医院送礼金1800元,在院双职工结婚,医院送礼金3200元。

第三条:职工子女婚嫁,医院送礼金800元。

第四条: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解释权归人事科。

篇3:第二人民医院职工亲属丧事福利补助规定

第二人民医院关于职工及亲属丧事福利补助的规定

为体现医院对员工的关爱,增加国家规定外的福利待遇,使员工有一个集体优越感,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合在职正式职工、在医院工作三周年及以上的合同工。

第二条:职工及父母、配偶、子女在本院住院期间,或在外院住院回来后,由人事科组织相关领导探望慰问。

第三条:职工丧葬者医院补助家属1600元左右、鲜花圈一只(300元左右),人事科组织院领导、工会负责人参加葬礼。

第四条:其父母、配偶、子女丧葬由工会补助300元、鲜花圈一只,工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退休人员住院、丧葬参照第二、三条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解释权归人事科。

篇4:医院职工医疗补助规定

医院职工医疗补助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原则

1、厉行节约,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因病施治。

2、本院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采取医院与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

3、凡《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属自费、自付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4、用药规范:按绍市劳发[20**]43号文件执行。

5、诊疗项目规范:按绍市劳发[20**]45号和浙劳社险[2000]49号文件执行。

6、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绍市劳发[20**]46号文件执行;床位费报销最高限额: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按25元/日报销,离休人员按40元/日报销。

8、对院内临时合同工,医院给予每人180元/年的医疗费,按月在个人工资中发放,由个人自办疾病保险。在医院门诊的辅助检查费,享受在职正式职工待遇。

9、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用药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浙劳社医[20**]135号文件执行。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用量应按照该药品的常用剂量使用),其超出部分由所开处方的医生承担责任。

二、报销

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基础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的费用,按《绍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1、门诊: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在自付段以后,医院按以下比例补助。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应由个人直接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除外)部分按下列比例补助。

3、本院职工、退休人员(含院聘人员)在本院作门诊检查,职工交付现金,凭门诊病历、发票和检查报告单,医院按50%报销。

4、本院职工、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在本院住院,凭住院结算发票,报销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金的50%。

5、离休人员及抗战前参加工作的配偶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

6、因打架、斗殴、自杀、酗酒、美容、保健等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自付。

7、报销时间:

(1)门诊医疗费用补贴每年一次报销,时间为7月1日-7月10日(医保结帐周期后)。报销时凭门诊病历、发票,经保健医师、财务科核算,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2)离休人员医药费、本院检查费、住院费用每月10-11日(节假日顺延)报销。

三、奖励与扣款

1、奖励: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报销年度中未享受医院门诊及住院补助者,按以下比例在医保结帐周期后给予一次性奖励(7月1日后)。

2、扣款:享受上述职工医疗规定的人员,用本人的医保卡给他人、亲属开具药品、各项检查开支的费用,一经发现将给予本金2倍的扣款;重复使用者停止上述享受1年。

四、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1、筹集:以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金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金额之和的7%的比例筹集。

2、对象:医院在编正式职工和退休职工。

3、资金管理:职工医疗补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管理。使用由院基金管理小组负责。

五、管理

1、根据绍市劳发[20**]44号文件规定的10个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纳入社会统筹,但须凭三级定点医院的确认证明,本人备齐与疾病有关的资料,本人申请后办理好相关手续。

2、人事、财务科在“社保机构”每月经费托收前按绍市劳发[20**]39号、[20**]47号文件精神及时核准参保人数、年龄、工资、平均床日费用等相关内容,若有变更,应在托收前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3、本院职工原则上在本院就诊购药,非本院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及本院缺货的药物,经保健医师同意,方可到定点医院内就诊或购药,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不于补助(急诊除外,但必须于次日办理相关手续)。

4、因疾病需要转上一级医院,由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医教科盖章,本院保健医师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到医保机构办理手续。

5、退休人员未经医院同意被外聘或个人行医者,医疗费用不享受医院补助。

6、凡《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也不属医院补助范围。

7、基本医疗保险属个人负担的2%费用,由财务科每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

8、职工工龄及职称变更后,财务科按上述规定,在每年7月份作相应调整,其它时间不再调整,工龄按虚计算。

9、不尽事宜,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0、本规定由防保科负责解释,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

篇5: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困难职工补助办法

科技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困难职工补助暂行办法

为使后勤服务总公司困难职工在公开、公正、公平条件下,充分享受集体救助福利待遇,根据上级有关困难职工补助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后勤实际情况,特制定后勤服务总公司特困职工补助办法(暂行)。

一、申领对象:分为大病职工和配偶及子女患重病

1、大病职工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事编职工、与公司委托的人力资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的在册职工;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段均需参加工作;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2013年7月1日后为1530元/月);

(4)职工本人或同一户口的家庭主要成员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残疾(含一、二级精神病人)等13个病种之一。

2、丧偶单亲职工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与后勤服务总公司有实质性的劳动关系;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2013年7月1日后为1260元/月);

(3)子女就读公办的小学、初中、高中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全日制高职业学院等)。

二、不能申领享受特困职工救助待遇情况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特困职工标准的家庭:

(1)拥有私家汽车;

(2)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3)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4)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

2、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致使无法准确核实人员、收入、财产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人口变动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三、疾病证明材料类型

1、癌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5类患者,出具有效的《S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为证明材料,不用另外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如果登记表丢失,申请人凭社区开具的“S市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确认函”到当地社保中心确认。

2、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血友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耐多药肺结核7类患者,由当地符合出具诊断证明要求的医院出具有效的《S市困难对象疾病诊断证明》。

3、重度残疾及其他残疾人员(包括精神残疾:一、二级精神病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一般情况下,只需提供一次原件,如果残疾类型或等级有变化,需及时申报。

四、疾病证明材料有效时限

1、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血友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耐多药肺结核、重残患者,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提供一次有效证明。

2、癌症患者,与门诊特定项目时限同步,在治疗期(登记第1年)和康复期(第2年至第5年)内,只需提供一次有效的《S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即可。康复期结束后,需重新提供《S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否则,即认为痊愈,不再享受特困职工救助。

3、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年龄限于18周岁以下。在未成功手术治疗前,只需要出具一次诊断证明;手术治疗效果不佳的,应每年向社区报告疾病变化情况,必要时,应重新出具医院诊断证明;手术治疗成功者或年龄超过18周岁的,不再享受特困职工救助。

五、申领手续:

1.由申请人填写《后勤服务总公司特困职工补助家庭情况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所在部门初审后,统一交后勤分工会复审。

2.后勤服务公司召开专题会议集中讨论审核,符合条件者生效发放,不符合者及时通知职工所在部门。

六、补助方式及注意事项

1、后勤服务总公司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根据当事人身体实情,安排工作时候给予倾斜考虑。

2、在年终绩效分配时,根据公司整体效益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3、自2014年起,每年按500-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4、如受补助员工出现工作主观失误等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将停止当年度或者下一年度的补助资格一次。

S科技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

20**年4月*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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