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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劳动纪律奖罚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医院关于职工请销假制度及劳动纪律奖罚规定的通知

各支部、科室:

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肃考勤制度是落实医院各项工作的前提。遵守院规院纪是每位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每位职工应该把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责任制作为自己首要职责。各科负责人要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持之以恒,认真负责抓好科室劳动纪律,以点带面,促进科室工作的提高。

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都应实行请假制度,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病假、婚假、产假分别凭医生证明、结婚证、准生证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一)探亲假。

探亲假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休假前到院人事科领取《探亲假审批单》。探配偶假:每年一次为期30天(双方不能重复享受)。不论是上半年还是下半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均自办理结婚手续的次年开始享受探配偶假;探望父母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为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下一年起计算(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享受)。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根据国务院规定,凡父母、配偶在南京、芜湖行政管理区域内,不享受探亲假,当天不能往返者除外。

配偶在实行休假制度部门工作,则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丧假。

凡本人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或养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本人处理,可以请丧假,假期3天(路程除外)。

(三)婚假。

婚假3天,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凭院工会休假审批证明)。

(四)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并男方可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五)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各科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计划生育假。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上下节育环、做绝育手术、人工流产等凭专科假条经院工会审批后方可享受计划生育假。

(七)职工带薪年休假。

按《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医办(2008)54号]执行。

(八)工伤假

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报批程序:凡请假者,须事先书写请假单,说明原因、请假时间,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本人如遇紧急、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由所在科室代办。职工非因公在外因急病需要治疗病休的,要及时通知医院,返院后凭病历至专科申请补办病假手续。年休假由各科室统筹安排后报人事科。

三、审批权限:

(一)职工请病假5天以内(含5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病假6―10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职能科科长审批,病假11―30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1个月以上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二)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事假4―5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职能科科长审批,事假6―9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事假10天及以上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三)各科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4天及以上者由院长审批。

(四)凡家属生病,本院职工一律不准借调护理,必须借调护理者按事假处理。

上述审批权,如分管院领导外出,由其他院领导代为批准。准假手续经审批后送交考勤员。由科室将已批假条附在考勤表上报人事科。

四、销假程序: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在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不准积累假日,如因工作需要,经科主任同意后可以补休。科室安排补休而不休息者,补假作废。

五、考勤制度

(一)按现行工作制度,职工一律根据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旷工。

(二)各科室、班组应指定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兼职考勤员。考勤员休假时,由负责人代为考勤。

(三)各科室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的考勤情况,并督促考勤员将考勤表在每月的25日至次月5日前报人事科。

(四)考勤表上,要填报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休息情况。

(五)因工作需要调岗人员,有关科室、人员要及时到人事科登记备案,未办理手续而擅自调整工作岗位者,人事科不予以统计考勤。

六、病、事假待遇

(一)病假:一天,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规定病种住院期间,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1%。以此累计,直至扣完。

(二)事假:一天,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20%,以此累计,直至扣完。

(三)职工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按皖人发[1997]83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执行。

(四)未转正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因病休假致使见习期不足一年,须相应延长见习期,待其病愈工作,合并计算实际工作时间满一年后方可定职。

(五)职工连续病假半年以上,病愈要求恢复工作者,复工时须持有专科主任诊断证明。按照(64)内人工字第257号文“工作人员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须经医生证明确定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息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因旧病未愈,有意要求医生开具证明,提前复工,而上班几天以后,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执行。(摘自人事工作文件选编IV),《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

(六)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退休假按基本工资发放。

劳动纪律奖惩规定

一、每迟到、早退一次(在5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门诊未准时开诊一次扣当事人100元,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者按1天事假处理;门诊医

生迟到2次以上停诊一个月。

职工在上班期间不准离开岗位,因工作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在科室记事本上注明去向(限院内医疗区范围)。中途擅自离岗、脱岗者每次扣当事人100元。

职工在上班期间有吃早饭、上网玩游戏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发现二次扣300元,发现三次按待岗处理。

迟到、早退、脱岗、未按时开诊、上班干私活、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扣奖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与考核、晋升职称、聘任等挂勾。

二、旷工:一天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0%,扣除当日活工资。二天,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当日活工资。三天及以上者,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当月活工资50%,并视情节给予待岗、行政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直至辞退现职。旷工不能用年休假冲销。

三、职工在院内岗位调整,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经教育仍不服从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直至待岗。

四、工作时间内,职工内部吵嘴打架、醉酒,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五、职工与患者发生吵架、打架,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六、凡职工在工作中受到委屈并造成身体伤害的,经调查属实者,医院将给予委屈奖。

七、出勤、出诊情况与职工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聘任相结合。完成好的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凡由院劳动纪律检查组检查发现科室有违背上述条款的,在质量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凡发现有上述条款以外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院劳动纪律检查组有权临时处置。

此条例解释权在院人事科。本办法自正式下文之日起执行。

篇2:党校请销假制度

党校请销假制度

学校总务处人员因事、因病、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必须事前请假,不得电话请假、捎假、事后请假。

(1)请假1天以内,向处长或副处长请假,请假1天以上向经处长同意,拿请假条向校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请假。

(2)请假期满后,要及时上班,向有关领导销假;需延续请假时间的,必须征得有关领导同意,事后以书面形式写出续假原因。

(3)不按规定请假或休假期满后,不按时上班者,均作旷工论处。

(4)捎假、电话请假或事后补假者均无效,按旷工处理。如遇事故、救急等特殊情况,需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写出证明,方可有效。

(5)请假得到批准后,及时通知考勤人员,寒、暑假期间,外出考察、旅游、探亲要留联系电话,说明去向、时间和联系方法。

(6)病假要有医院诊断证明,无诊断证明,每三天扣出勤补助10元。

(7)国家发布动员令或学校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回时一切请假、休假人员均应立即返校。

篇3:五一医院请销假制度

第一医院请销假制度

一、职工因事需离开医院,必须把事由用书面写清,报请有关领导,按规定权限得到批准后,凭准假证办理离院所需要的有关手续。

二、凡因急病或紧急事故不能事先请假者,须次日补办请假手续(科室负责人可代办),过期不办手续者或未经批准离开工作者,以旷工(职)论处。

三、凡因病长期休养,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经负责担任保健的医生证明,根据体检情况确实已恢复正常工作者,提交保健负责人和人事科研究转呈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工(职)。

四、职工事假在三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报人事科备案;四天以上者由科室负责人、职能科负责人签署意见转人事科批准;十天以上者,由科室负责人、职能科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科批准审查转呈院领导批准。

五、请假期满,请假人应立即亲自到原请假处销假,因故续假时,须于假期满前阐明理由,批准方可生效。在外地续假应由有关部门开具证明,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续假,否则以旷工(职)论处。

六、职工因病休息原则上为就地休息,若要求易地休养者,需经本人申请、科室领导提出意见,转人事科呈主管院领导批准,并办理离院手续。

七、职工因公外出离开医院者,经领导批准后,本人或科室负责人需到人事科备案。

八、请假期满返职后,持原准假证明到人事科销假。不销假者,则按逾假处理。如遇意外情况,不能及时续假而逾期未归者,返院后销假时,应说明原因,再行补假手续。

九、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和节育假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旷工:

1、未经请假而不上班者;

2、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3、请假手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者;

5、伪造理由,骗取假日而不到班者;

6、调动工作不服从,不上班或限期不到调入单位上班者。

篇4:事业单位人员作息请销假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作息、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不准串岗聊天或办私事。

二、办公室人员提前15分钟上班,下班待领导走后方可离开。秘书科的同志每天下班前负责书记室、主任室门窗的检查。

三、办公室人员请假1天以内,须向分管主任或科长请假。

四、副主任、科长、副科长、办事员请假1天以上,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请假3天以上,须有书面请假条,须报分管领导同意。主任请假1天以上,须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

五、所有请假的同志须事先安排好工作,非特殊、紧急情况,不得用电话或请人代假。

六、正常工作期间,办公室人员外出要向秘书科告之去向,并保证通信畅通,便于联系。

七、请假人员正常上班后,要及时销假。

篇5:综合防尘考核奖罚制度范本

1.综合防尘在工程质量验收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各采掘进工作面的综合防尘达不到90分以上(含90分),同期工作面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品。

2.奖罚标准

综合防尘月度考核奖罚标准

队别

月度检查得分

奖罚金额

备注

采煤工作面

≥90

+5000

奖罚每月进行一次兑现。

85<得分<90

0

≤85

-5000

掘进工作面

≥90

+3000

奖罚每月进行一次兑现

85<得分<90

0

≤85

-3000

3.公司季度综合防尘检查验收达标,每季度对矿“综合防尘齐抓共管”领导小组成员给予20000元奖励,否则,给予10000元的罚款。

??4.粉尘积堆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达到5米为一处积尘,一处积尘点罚款500元并扣20分,当月综合防尘质量不得评为一级。

5.月内综合防尘出现问题较多,存在5处及以上设施同时拆除或不使用时,执行加倍扣款和扣分处理。

6.同样的问题在同一地点多次出现(2次以上),对问题进行2倍以上的罚款和2倍以上的扣分。

7.防尘系统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8.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完好或防尘设施完好不正常使用,,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9.采掘工作面供水管路无过滤器、无水压表或有过滤器、有水压表但不按要求安设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10.采煤工作面不进行煤层注水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11.在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及回风巷工作人员不戴防尘口罩的,罚责任人10元。

12.采掘工作面不配备专责防尘员或不认真填写防尘管理牌板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30-50元。

13.采煤工作面割煤时,不正常使用煤机内外喷雾、架间喷雾或放煤口喷雾的,罚责任人50-100元。

14.在距掘进工作面50m以内安装净化风流水幕,要求能覆盖巷道全断面,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15.除尘风机距工作面大于150m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16.放炮喷雾器距工作面大于30m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30-100元。

17.放炮前后对工作面30m范围内未进行冲尘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18.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现场无水针的,罚责任责任人20-50元。

19.测尘地点和测尘次数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20.图纸、资料、台账、记录要求整齐清楚,数据准确,与实际相符,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30-100元。

21.上报公司的月报、季报和年报,各种报表数据齐全、准确、及时,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30-150元。

22.根据矿划分的责任范围内的冲尘巷道,没有及时进行冲刷,发现有积尘或粉尘堆积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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