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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油品调运公司流程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流程管理,保证公司流程的顺畅运行和不断优化,确保公司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在《油品调运分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业务及管理等流程的制定、审批发布、优化、运行监管及废止。

第三条流程的管理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开放性原则:流程处在不断优化的过程中,随着公司不断的发展,流程也会相应发生更新和变化;

(二)责任明确原则:企业发展部对油品调运分公司的流程管理体系负责,各部门对本部门各项流程负责;

(三)全员参与原则:各流程涉及的部门、岗位均有权利和责任对流程及其运行过程提出建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油品调运分公司流程优化领导小组是流程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流程及优化后流程审批工作;

(二)监督并指导流程管理体系的运行;

(三)协调流程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当公司战略及组织机构出现重大变化时,负责启动流程全面优化工作。

第五条企业发展部是公司流程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流程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流程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公司流程运行过程中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

(三)负责组织公司流程执行的监测、反馈工作;

(四)负责组织公司流程的评价优化工作;

(五)负责公司流程管理文件的整理、汇编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主要流程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本部门业务相关流程的制定;

(二)负责与本部门业务相关流程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流程执行及监测;

(四)收集流程运行中的反馈信息,负责流程优化工作。

第三章流程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第七条流程的制定

流程的制定由相应责任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制定。流程制定过程中的申请、制订、修改、废止、论证、审核、批准与发布等过程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参照《油品调运分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流程的评审、优化与废止

流程的评审由企业发展部牵头,在书面征集各部门和各营业室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流程集中评审。

(一)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和对口单位的流程进行抽样评审调查,被调查者应详细填写《流程评审表》,各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对流程提出优化、废止的建议或意见。

(二)评审工作结束后,企业发展部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收集有关流程优化、废止的建议或意见,并提出具体的流程优化、废止方案,连同其他制度修改意见,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三)流程优化、废止方案经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发展部根据流程的归属部门,下发到各相关部门进行流程修改或废止。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定由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2:工贸油品调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想》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企业发展部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向工贸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全面负责或参与处理公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解决的意见与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法律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和双向负责的工作机制:

(一)对所从事的每一项业务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确保本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二)对贯彻上级单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等方面向上级单位负责,确保法律信息真实与畅通,维护公司根本利益;

(三)重大法律事务由公司企业发展部与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处理。

第三章法律业务管理

第五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公司应健全各项法律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专项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务管理。

第六条公司的法律事务由企业发展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出具涉及公司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等方面的证明、承诺、说明、确认、授权等,如确需出具,应在企业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统一出具,并由企业发展部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司法、行政部门及仲裁、公证、律师等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由企业发展部签收。其他部门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不得擅自签收,应立即送交法律事务部门。

第七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具备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具备考试报名条件后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转岗。公司应鼓励和支持法律岗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法务管理专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

(三)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其它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第九条法务管理专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对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应拟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第十一条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相关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对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经企业发展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及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

第十二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法律文书、书面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完善法律授权制度,授权手续由企业发展部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企业发展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企业发展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法务管理专员及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对其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知悉的相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保守秘密。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和推行总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法律意见书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公司企业发展部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经理审批,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保证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九条公司企业发展部是法律意见书的分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履行向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报告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的下列情形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兼并、破产、解散、清算等活动。

(三)资产的转让、出租,转让股权,发行债券、股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企业资产处置方面的活动;

(四)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

(五)企业资本经营决策,包括大额融资(大于100万元)、对外拆借,向其他企业投资、联营、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

(六)决定大额索赔(大于100万元)、行政复议、听证、起诉、上诉、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的提起:

(一)公司经理指

派或批示;

(二)公司总法律顾问指派或批示;

(三)公司其他领导就分管工作批示;

(四)公司业务主办部门。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按以下方式进行: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法律事务部门及时解答;或法律事务部门主动指导。

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主要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进行,法律事务部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事务咨询单格式见附件2)。法务事务咨询应在“法务信息系统”上进行。

第二十三条法律意见书中,不得出现“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之外,基本符合条件”等不确定措辞。对无法查证的事实或者不能确定意见的事项,应要求其做出说明或发表保留意见,并指出此事项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企业发展部应与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书。

第五章纠纷案件管理

第一节纠纷案件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展部是公司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和修订;

(二)组织处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

(三)负责办理需要集团公司、工贸公司审批、授权或需向集团公司、工贸公司备案、报告的纠纷案件呈报及处理事宜;

(四)对公司所属部门、驻站纠纷案件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公司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建立纠纷案件处理台账;

(六)负责办理纠纷案件所必须的授权事宜;

(七)负责公司纠纷案件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按照业务分工,协助工贸公司法律事务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驻站按照业务分工,协助公司企业发展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负责纠纷案件管理的部门或有关专职人员应建立公司纠纷案件处理台帐,详细记载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每起纠纷案件都应向工贸公司报告。

第二十九条纠纷案件业务报表必须按统一格式每季度上报。

第二节管理权限

第三十条油品调运分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管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案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管理除重大纠纷案件之外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公司发生重大纠纷案件时,应上报工贸公司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视为重大纠纷案件:

(一)涉外纠纷案件;

(二)涉诉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100万元)纠纷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股东方重大权益或对股东方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工贸公司要求报批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节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规定上报纠纷案件时,应向工贸公司企业发展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证据;

(二)专职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有关的起诉状、应诉答辩材料;

(四)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五)拟选案件诉讼(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六)拟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情况(如有);公司应通过法律事务信息系统上报。

第三十四条应诉案件应自首次接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主诉案件应当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个月内且决定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十五条公司所发生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纠纷案件外的其他各类纠纷案件,应当向工贸公司企业发展部进行备案,备案不影响案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提交备案的书面报告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发生后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案件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四)处理结果。包括一审、终审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向工贸公司备案纠纷案件,应当遵守以下时限规定:

(一)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自决定起诉、决定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二)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被处罚人的,自应诉通知或处罚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三)一审诉讼案件,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的,调(和)解协议签署前备案申报;

(五)已审结的案件,自生效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不得隐瞒纠纷案件。

第四节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视案情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第四十条公司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公司为当事人起诉、应诉、仲裁的纠纷案件,代理人由经理进行委托,代理人的选聘建议以及办理委托事宜由纠纷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选聘律师作为个案代理人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代理人能力和业绩、代理费用等因素,保证案件得以及时、经济、有效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纠纷案件代理人为公司内部员工的,应当具备以下两条以上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有处理纠纷案件的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四十三条案件结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有关案件的代理人或承办人应向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提交结案报告,会同案件主要材料、结案法律文书形成案件档案(一式两份),由纠纷案件处理部门和档案部门各存一份。

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办案经过、处理结果、经验教训等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综合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企业所聘律师的管理,对其代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

第六章

商标管理

第一节商标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十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综合办公室承担以下主要商标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二)履行《公司章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履行保护集团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参与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使用的集团公司商标进行管理、保护和有关信息的收集;

(四)负责向工贸公司上报公司拟使用集团公司商标计划;

(五)对商标的使用、保护等事项向工贸公司提出建议。

(六)负责组织安排商标专业知识培训及指导;

(七)负责公司商标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

第二节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四十六条对外进行合作时,《合营协议》《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商标使用的,应取得集团公司商标授权许可。

第四十七条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一)向工贸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集团公司对拟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由集团公司与被许可单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被许可单位在三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机构存查,并报工贸公司备案。

第三节商标标识的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使用集团公司商标标识,应依据集团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制标准,依照集团公司标识管理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商标标识印制。

第四十九条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信誉良好企业。

第五十条公司企业发展部应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对商标名称、持有人、开始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节商标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商标注册信息和使用信息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应予以保护。集团公司VI手册、施工手册等设计文件资料属于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传播。

第五十二条各部室以及员工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团公司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在工贸公司的指导下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保障

第五十三条公司管理层应为企业发展部广泛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给予保障,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并不得阻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规章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企业发展部可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图书资料库(包括计算机法律数据系统)。

第五十五条对法务管理专员及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第五十六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应选择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且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审批后聘用。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公司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五十八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经授权私自对外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二)超越授权范围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三)应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没有提起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

(四)借办案之机非法牟取个人利益的;

(五)在承办经济案件中玩忽职守或重大疏忽造成损失的;

(六)对纠纷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并因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纠纷案件承办人有阻挠、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八)拒报、延报、谎报、瞒报、漏报纠纷案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案件纠纷管理规定的。

经纠纷案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对于纠纷案件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且已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纠纷案件管理或承办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六十二条对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为企业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三条公司对于商标管理工作突出和对商标权益保护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工贸油品调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规范签约履约行为,避免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贸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

第三条公司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工贸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贯彻执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预期经济目标的实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

第四条公司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一)统一管理,即公司制定统一的合同管理办法,公司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审查审批和合同印章管理统一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

(二)分级授权,即按合同的性质、种类和标的额大小划分公司与上级单位之间的合同管理权限,对合同实行分级负责、授权管理。

(三)归口审查,即对合同内容,由合同主管部门归口综合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联合会审。合同主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专业技术和经济商务审查。

(四)各负其责,即合同承办部门全面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对合同商务风险负责;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法律风险负责;相关专业部门对合同相关专业、技术风险负责。

第五条公司建立合同审查标准流程,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发生的常见合同,公司应组织编制有关业务通行的规范合同文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合同主管部门,规划、计划、财务、技术、审计及其他专业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专业部门,合同的具体执行部门是承办部门。

第七条合同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工贸公司法律事务部登记,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五日内报工贸公司法律事务部变更登记。主要承担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起草及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二)参加重要合同项目的调研立项,参与本企业重要合同项目的谈判、法律论证、法律审查;

(三)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合同的法律审查和合同争议纠纷的处理等事项;

(四)负责办理需呈报工贸公司审批或授权签约的合同项目事宜;

(五)负责编写常见合同规范文本,报工贸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核准后推广使用;

(六)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七)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和合同文本档案,并负责本企业合同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工贸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八)工贸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一)调查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权限、资信情况、签约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担保人的相关资信情况,对合同相对方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负责;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文本起草、谈判、签订等相关事宜,保证起草的合同具有可行性、完整性、可操作性;

(三)办理合同的申报及担保、公(鉴)证、批准登记等有关手续;

(四)具体负责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协调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及时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文书,对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并协调解决,遇有合同需要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时,按照规定送审;

(五)负责合同会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六)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的合同专业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负责有关合同的商务审查和技术审查,协助合同主管部门作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配合工贸公司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合同的草拟、审核、订立、审批、履行、结算、统计、归档等全流程自动化管理,逐步实现合同网上信息处理,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一条公司要加强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对合同台帐、报表、谈判记录等统一归档,规范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应建立合同动态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经工贸公司授权可以对外独立签订的合同有以下几类,超出授权范围的合同都须报工贸公司审批之后才能签订。

(一)运输、装卸类合同;

(二)采购类合同、销售合同标的额在300万元以内;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额在100万以内;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标的额在50万以内;

(五)租赁类、运输类、委托服务类、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类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内。

注:“以内”含本数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管理的合同由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可向各部门负责人颁发授权委托证书,明确授权范围,在授权范围内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合同,不得转授权。由公司企业发展部具体承办授权事宜。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订立合同必须有计划列项,做好洽谈的充分准备,并履行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具备招标条件的合同项目,应当按照工贸公司及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发生经济、技术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事先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没有订立的,财务资产部不予结算。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公(鉴)证、审批等手续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合同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办理公(鉴)证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以谈判方式订立合同一般程序:立项、资信调查、组织谈判、起草文本、审查审批、签字盖章及备案。

第十九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承办部门

根据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办理审查审批手续后签订。

第二十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了解和调查。主要包括:

(一)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等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能够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三)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签约相对方信用调查可采取要求对方出具《保证函》的方式进行;

(五)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做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六)签约相对方的涉诉情况,可采取由对方法律顾问或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涉诉情况调查函》的方式进行;

(七)对合同相对方合同承办人员、签约人资格进行审查,对于需提供担保的合同还应对担保人担保资格及担保能力进行审查;

(八)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1.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2.对于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银行保函。

3.合同承办部门应按要求调查相对方资信情况,并在《合同报审表》中逐项据实填写相关情况;按《合同报审表》要求,承办人签字确认,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部门)公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重大合同项目谈判,应当由承办部门牵头,组成由商务、财务、技术、法律人员参加的谈判小组,按专业和职责分工归口把关,提出并优化谈判方案。需要招标的,按招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专业性强、技术内容复杂的合同,应有相关技术专家参与谈判,专家意见纳入合同归档资料。

第二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洽谈后,根据双方达成的初步共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文本起草工作,订立合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订立合同,一般应由我方起草合同文本。

(二)订立合同应使用集团公司、工贸公司或公司制定的规范合同文本,尚未制定规范合同文本的,可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若规范文本、标准文本均尚未制定时,所使用的合同文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涉及境外业务合同的外方要求使用包括中文在内的两种以上语言书写时,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不同语言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合同项目需要招投标的,招投标文件应经合同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方可发出。

第二十五条合同文本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包括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承诺该联系方式为甲乙双方文件往来的有效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需在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二)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完整;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坐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三)数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

(四)质量:写明质量标准、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通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我方首期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尾留的质保金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区)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具体。对于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质量健康安全环保(QHSE)的合同条款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和双方的责任;

(八)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

(十)合同签订地:一般应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在合同中写明。对于需要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签订合同的,应经合同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六条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审查审批:

(一)合同承办部门草拟或填写合同文本后,填写《合同报审表》(附件一)随同合同文本及立项批文、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预算、谈判记录、谈判人员名单、价格依据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资料送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审查(相关专业部门由合同主管部门确定;合同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专业部门进行会审);

(二)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反馈合同承办部门;

(三)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送合同主管部门进行编号;

(四)参与合同审查会签的相关专业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在《合同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五)合同主管部门在《合同报审表》上签署部门审查意见。然后,由合同承办部门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负责人审批签字。

(六)经审查通过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送交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由合同主管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方能生效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使用两种以上语言书写的,只对中文文本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部门负责人应在审查或审批表中填写明确意见并署名,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如只签字,则视为无效意见。各会签部门如有保留意见,应在《合同审查审批表》上(或附页)注明。

第二十八条合同文本经会签后不得

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经会签部门同意并由合同主管部门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九条签订合同应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先履行合同后拟定、补签合同文本。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合同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且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合同相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未依法登记、未经批准而成立的单位、组织;

(二)非独立单位或者单位内设机构、部门,且未经法人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的;

(三)超越经营范围(包括超越经营方式)、超资质(未获行政许可,或者未达到相当级别、层次)经营的;

(四)无履约能力,或者履约能力差又无可靠担保的;

(五)信用、信誉不佳的;

(六)有巨额债务,存在潜在履约困难的;

(七)具体签约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无法证实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的;

(八)因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宜与之签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之间或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之间订立关联交易合同,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及有关专项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内容要求,按照“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同等优先”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签约。

第三十二条合同相对方由代理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它印章代替。关于合同印章的使用管理依照《zz石油(集团)工贸公司合同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合同文本需具备以下形式要件方可加盖公章:

(一)有行政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需有《授权证书》)签字;

(二)经公司审核批准,并如实、完整填写《合同报审表》中各项内容。

第三十四条留存的生效合同文本不得少于四份,分别由合同审核部门、承办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其它需要留存的部门保存。合同签订后,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在5日内将合同文本分发给相关单位或部门,并记载分发情况。

第三十五条合同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公司该年度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送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三十六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落实质量、数量、进度、工程变更、工期(交货期限)、验收、工程交接、付款等内容,同时应接受合同主管部门对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相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合同相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合同审核部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合同相对方提出有针对性的异议或予以答复。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的双方函电、文书、传真、往来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十九条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并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并说明变更的原因、要求合同相对方答复的期限。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合同相对方或亲自交合同相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合同相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

第四十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合同相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特快专递详情单应当注明文件名称及文件简要内容,回执作为重要资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一条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四十二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书面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对方,再以电话通知,同时收集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合同审核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合同相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合同相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在发现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并掌握确切证据后,应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报告,由合同审核部门提出是否中止合同的意见和操作方案,报公司主要行政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合同相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可以解除该合同,并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四十七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十八条下列情况应当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审查审批部门和程序与主合同相同。

(六)合同中双方义务及责任没有规定清楚的;

(七)甲乙双方所处商业环境发生变化时;

(八)合同价款波动较大时。

第四十九条合同结算工作由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我方收取价款或报酬的应及时收取;合同相对方在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全部工作后,合同承办部门应按业务规定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结算通知单,附验收记录或报告,随合同提交财务资产部门支付合同价款或报酬。

第五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申报。对纠纷的处理在保证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应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妥善处理。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合同管理实行逐级考核的原则,考核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工贸公司及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合同文本、台帐、档案、报表、专用印章管理使用等基础工作情况

;

(四)合同签订、履行和违约情况;

(五)避免合同风险或挽回经济损失情况;

(六)合同管理人员配备及业务培训情况。

第五十二条公司对在合同谈判、签约、审查、履行过程中严格把关,节约资金或避免风险和损失以及在处理合同纠纷中依法挽回经济损失的合同决策人员、承办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合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二)未经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未予追认的;

(三)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四)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以分拆合同或其他方式规避相关部门审查的;

(六)事后合同,即不及时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而实际开始履行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虽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数量达到5份以上的;

(七)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同意或默许合同相对方转包、分包合同项目的;

(八)违反合同审查审批程序对外签订合同的;

(九)违反合同履行程序进行合同结算付款的;

(十)合同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隐患较大并已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十一)不执行或消极执行合同主管部门、会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的纠正意见或处理方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二)在合同履行中应当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十三)合同承办不力,造成货款不能回收或未能按期回收的;

(十四)违反合同履行审查程序,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或擅自变更、中止、解除、转让合同的;

(十五)违反合同印章管理规定的;

(十六)丢失、毁损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十七)对已建档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或损坏的;

(十八)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合同管理或业务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额。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附表)

附件1:油品调运分公司合同报审表

送审部门:送审时间:年月日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签约单位甲方:承办人:职务:电话:

乙方:承办人:职务:电话:

标的额:签订地点:

合同审批权限:□集团公司□工贸公司履行期限:

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住所地:注册资本额:

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年检情况□合格□不合格专业资质:

合同担保人(如有):担保方式:担保期限:

担保资格□有□无担保范围及其他问题:

附件名称:

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若有):

其他说明情况(可另附页):

送审部门负责人意见(盖部门公章):年月日送审部门分管领导意见:年月日

有关专业部门意见(盖部门公章):年月日合同主管部门意见(盖部门公章):年月日

总法律顾问意见:年月日经理意见:年月日

注:1.合同草案应与本表一同上报。

2.属于集团公司、工贸公司审核的合同还需连同附件二(1、2、3)一同上报。

附件二:(1)对外合同(协议)送审表

送审部门:送审时间:年月日

合同名称:

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送审部门负责人意见(盖部门公章):

送审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需提供的资料

合同一般合同立项审批材料

谈判记录(会议纪要)

合同初稿

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调查表

其他

合同经招标招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

合同初稿

其他

招标合同应招标而未经招标办同意不招标的情况说明,并有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和集团公司分管招标工作的领导批示

谈判记录

项目立项说明

合同初稿

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调查表

其他

备注

注意:送审部门必须按合同送审表填写,并提供所需材料。否则合同审查部门有权拒绝接收合同,直至达到本表要求。

附件二:(2)对外合同/协议审查审批表

合同/协议名称编号

签约单位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标的额签订地点:

履行期限:

承办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有关专业部门意见

合同主管部门意见合同主审人员意见负责人意见

合同复审人员意见

总法律顾问意见

经理意见

注:1.由合同主管部门认定“有关专业管理部门”。2.签订对外合同必须填写此表并留存合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填写不下时可附页。3.合同承办单位或部门应依据审查审批表自上而下顺序呈送各级领导、部门签署意见,越级签署的审查审批表视为无效。

4.各级领导、部门负责人须在审查审批表中应填写明确意见并署名,只签署姓名的视为无效意见。

附件二(3):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调查表

合同相对方名称

住所注册资本额

经营范围

专业资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合同相对方承办人姓名职务

电话传真

合同担保人(如有)担保期限

担保方式有无担保资格

担保范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担保问题

附件名称(包括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银行保函、尽职调查报告等)

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若有)

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对合同相对方资质的意见

备注

承办单位/部门(盖章)合同编号:

负责人(签字):承办人(签字):

篇5:工贸油品调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根据工贸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各项费用特性及管控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管理是指根据公司及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状况,确定年度经营目标,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以货币单位和其他计量单位为形式,综合反映公司未来一定期间全部经营活动的各项信息,实现从预测、决策、执行、分析、控制到考核的全面管理。

第三条全面预算管理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全员、全额、全过程原则;

(二)目标管理原则;

(三)合理性原则;

(四)严肃性原则;

(五)分类管理原则;

(六)权责对等原则;

(七)成本效益原则;

(八)重大事项、例外事项报告原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管理方式

第一节预算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是对公司预算事项行使决策权的非常设专门工作机构,是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预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预算办”),负责组织全面预算管理日常工作、落实预算委审批或交办的预算工作。预算办设在公司财务资产部,预算办主任由财务资产部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公司经理担任,全面负责预算工作,副主任由财务主管领导担任。

第六条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的相关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预算办主任由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公司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预算管理人员组成。

第八条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是财务资产部。

第九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定公司预算管理体系建设方案、预算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审定公司年度预算目标和年度预算编制方案;

(三)听取并审议年度预算执行报告;

(四)审定预算分解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考核方案;

(五)督导预算执行,审阅预算执行分析结果,重点关注预算执行差异的跟踪落实情况;

(六)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预算办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预算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组织和指导预算责任主体开展年度、月度全面预算编制工作;

(三)预审全面预算编制初稿,综合平?,并编制公司年度全面预算草案,提交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四)根据工贸公司批复的年度、月度预算方案,审核年度、月度预算分解方案,并提交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跟踪、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六)协调解决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大事项上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

(七)参与公司预算责任主体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

(八)定期组织公司全面预算培训事宜;

(九)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预算考核机构以现有绩效管理体系为基础,由主管绩效考核的综合办公室负责。预算考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预算考核方案,提交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定期组织考核各预算执行部门的预算目标及预算管理工作质量;

(三)编制预算考核报告,提交预算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为预算执行机构。预算执行机构应在上级和本单位预算管理机构统一指导下工作。预算执行机构主要职能:

(一)执行并遵守全面预算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二)提供编制预算的各项基础资料;

(三)根据下达的预算目标组织编制本部门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提交预算办汇总审核;

(四)将本部门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环节和各岗位;

(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定期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六)严格按照预算内/超预算/预算外事项的执行程序提出预算内/超预算/预算外事项的预算执行申请并履行审批程序;

(七)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及公司预算管理制度,及时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八)认真配合预算办进行预算执行差异的分析与追踪,查明差异原因,主动解决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九)接受上级单位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监控、考核。

第二节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预算办应负责做好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各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论证,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与本行业相应指标的比较分析;

(二)经汇总的公司初步预算报告;

(三)公司财务资产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事项;

(四)对预算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差异情况进行比较和分析的说明;

(五)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预算报告及进度跟踪报告;

第十四条除特殊情况外,财务资产部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发送给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并负责通知会议主题、时间、地点。

第十五条召开预算管理会议,各成员对预算公室提供的相关报告和资料进行评议,形成相关书面审议材料或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算管理体系建设方案、预算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年度预算目标、年度预算编制方案;

(三)年度、月度预算分解方案;

(四)公司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差异分析;

(五)在跟踪重大投资项目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六)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情况,提出公司预算修正建议;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预算管理领导会可以聘请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研究论证,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完成工作。

第十七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或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八条主任或1/2以上的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包括委托)方可举行。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发表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九条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以实体会议方式召开;必要时,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协商结果或审核意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记录由预算小组指定人员负责。预算领导小组会议应当有书面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上签字;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由财务资产部负责保存。

第二十三条如果预算议案第一次没有通过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主任可根据成员意见和业务需要,决定是否复议。只允许复议一次,若复议不通过,以主任意见为准。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预算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全面预算内容包括:期间费用、经营预算、作业预算、专项预算、报表预算及KPI预算。

(一)期间费用包括:可变费用、修理费用、车辆费用(公务车辆)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等。

(二)其他经营预算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劳务成本。

(三)专项预算包括:职工薪酬、安全专项费用、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无形资产、应交税费。

(四)报表及KPI预算包括:预计利润表、预计资产负债表、预计现金流量表、关联方往来余额表等企业财务报表预算和主要财务指标、经济技术指标等KPI预算。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二十六条财务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效益优先,总量平?。

(二)坚持积极稳健的财务

政策,规避公司的经营风险。

(三)坚持目标控制,确定控制重点,明确预算控制要求。

(四)坚持权责明确,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财务预算的决策机构。公司经理是财务预算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全年财务预算、季度预算、月度预算由财务资产部负责汇总上报,相关部门参加编制各类预算、审查预算报告、组织预算调整、评价预算效果等职能,为全面预算奠定组织基础。

第二十八条预算编制应以上级公司确定的预算目标为基础,以公司年度业务计划为依据,将年度业务计划中包含的业务活动预计转化为预算数据形成预算编制方案。

第二十九条预算编制方案由上级公司统一下发的各类专业预算模板组成,具体包括预算假设、报表及KPI、经营预算、专项预算、投资预算等内容。

第三十条预算编制分为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其中年度预算编制明细到季度,各季度之和形成年度预算值。年度预算下达后,按照月度进行月度预测,生成月度预算。

第三十一条编制的程序和方法

依照集团公司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结合公司实际,对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对编报内容与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指标。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下达,各部门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日常财务预算及补充预算的编制

(一)日常资金预算的编制分为经营性资金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和非经营性资金预算。

(二)预算要对归口管理的费用项目编制过程认真、数字真实负责。严禁将审核批准后的各项目之间相串换使用、挤占、挪用,对超额支出部分财务资产部门有权拒绝支付。

(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应于支付款前向同级及上级预算部门紧急请示,批准后即行支付。事后应补办紧急用款补充预算。

第三十三条预算编制的时间按照上级公司的时间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时间节点上报公司的预算方案和预算审批流程,日常资金预算上报截止日为每月25日前上报次月预算。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涉及费用包括差旅费、招待费、车辆费及办公费,实行集中管理和部门定额结合的管控模式。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及驻站每月20日将各项费用下月预计情况及相关说明上报计划财务科,报送时应注明定额及非定额费用金额。为加强全面预算执行力度,次月公司会对各部门及驻站预算执行情况给予通报。

第三十六条上述定额费用指各部门及驻站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所产生的费用。在执行定额费用时,各部门及驻站可直接使用全面预算管理系统线上报销流程,经领导审批后进行报销,无需申请。如产生非定额费用,需使用线下申请流程,填写申请,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七条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预算内容的编制和上报公司归口预算内容的审核,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预算最终审核、汇总和合并上报工作。

第五章预算执行与监控

第三十八条各预算执行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下达的预算目标,建立预算事前审核机制和部门预算管理台账,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三十九条预算执行与监控的原则:

(一)公司预算办负责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二)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部门归口管理预算的监控责任;

(三)预算执行监控以月度预算为基准进行。

第四十条公司月度预算执行与控制流程:

(一)经办人在执行预算之前首先填写预算执行申请表或预算执行申请单。

(二)经办人将申请表单提交给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三)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表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审批权限由归口部门分管领导或经理对申请表审批。

(四)审批程序执行完毕之后,经办人应及时将申请表单提交财务确认,财务确认无误后将申请表单返还经办人。

(五)业务执行完毕时,经办人需填写相应的报账单,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报账流程。

第四十一条预算外事项和超预算事项申报程序。

(一)由执行人填写预算外或超预算事项申请表;

(二)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权限领导对预算外或超预算申请进行审核或审批,通过后提交预算办;

(三)预算办就事项申请理由的充分性、金额的合理性进行初审,审核完毕后提出意见,并提交预算委审批;

(四)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预算办将预算外或超预算事项申请提交上级公司审批;

第六章预算分析

第四十二条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定期(月、季、年)进行预算分析,通过编制预算分析报告、召开经营活动分析会等方式,发现预算执行差异,寻找差异发生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三条预算分析工作按照“谁编制谁分析,归口审核归口分析,总审核总分析”的原则开展。预算办负责公司预算总体执行情况分析。

第四十四条预算分析内容包括KPI及报表分析、经营预算分析、专项预算分析、投资预算分析等。预算分析报告要求数据准确、原因到位,责任和措施明确。

第四十五条预算分析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年度报告及专项报告,并定期上报预算办。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四十六条预算调整分为临时性目标调整和年度预算目标调整,其中临时性目标调整又分为预算内事项和预算外事项。

(一)临时性目标调整

1.调整原则:

(1)不能偏离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预算目标;

(2)调整方案应当在经济上能够实现最优化;

(3)调整重点应当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2.预算内事项是指已立项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生增减变动,导致预算目标发生的结构性调整。对于不影响年度整体预算目标的调整事项,由预算执行部门向公司预算办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及调整后对公司运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资料,由公司预算办视项目性质、额度,按程序报批。

3.预算外事项是指经批准下达的年度预算中未涉及的,但因内部或外部因素导致的、必须执行的事项。由预算执行部门向公司预算办提交预算调整申请,由公司预算办汇总后提交公司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上报上级公司。

(二)年度预算执行应具有刚性,在批准下达后一般不允许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的,可在年中予以调整:

1.体制改革;

2.业务经营范围变更;

3.组织结构变更;

4.市场竞争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战略目标调整;

5.国家宏观政策大幅度调整;

6.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不可抗拒事件发生;

7.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紧急事件的影响;

8.对预算编制基础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每年7月初,公司启动预算调整流程。预算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预算执行部门按归口管理原则分级书面上报预算调整方案,阐述预算执行时间、状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等,提出预算的调整范围和幅度。

(二)预算办汇总平衡各部门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并上报公司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于7月底前上报上级公司审批。

(三)预算调整方案未批复前,仍按原预算指标执行和考核。

第八章预算考核

第四十八条预算考核内容包括:预算目标考核和预算管理工作考核。预算目标考核以调整后的年度预算目标为基准。

第四十九条预算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包括: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预算执行监控环节申请审批程序的规范性;预算分析的及时性、全面性和透彻度;预算工作组织的周密性等。

第五十条各预算执行部门应承担本部门的预算管理工作考核责任,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要承担所归口的预算管理工作考核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预算考核原则

(一)可控性原则

(二)权责对等原则

(三)分级考核原则

(四)公平公正原则

(五)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

(六)例外原则

第五十二条预算考核是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预算考核评价结果是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预算考核工作于每年年末12月上旬进行。考评依据主要有年初预算目标、超预算或预算外事项执行申请、预算分析报告和预算调整文件等。

第五十四条预算考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牵头,预算考核报告需上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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